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

合集下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6年湖南省建筑行业大型专场招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6]26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6年湖南省建筑行
业大型专场招聘会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6〕26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更好地满足我省建筑业对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的需求,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交流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联合举办2016年湖南省建筑行业大型专场招聘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6年9月24日
地点:中国湖南人才市场(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
二、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中国湖南人才市场
三、参会对象
邀请省内建筑行业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参展。

同时,邀请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及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参加现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账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审核2013年社保基金决算过程中,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基金结余不一致、基金账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全省社保基金决算的质量。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财务对账行为,根据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社保基金对账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加强与银行对账1.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各自管理的基金总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逐笔查清原因。

属于记账错误的,当月调整账务处理;属于因未达账造成的,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一致。

2.实行五险统一征缴模式的地区,人社部门征缴办应加强银行分账管理,严禁银行压票,导致月末人为造成大额未达账款。

二、完善部门对账制度1.社保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相互核对账务。

社保经办机构应到财政部门复印财政专户收支凭证、记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同时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专户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给社保经办机构,双方据以核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当月收支的记账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核对财政专户会计账,发现账务处理不一致的收入和支出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并调整一致。

若确认为收入的两者皆为收入;若不确认为收入的,两者均作暂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19
•【字号】湘人社规〔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21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977元。

现就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5977元/月。

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2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
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以上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湘财库[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库〔2005〕23号2005年12月21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全面推进,省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已基本取代原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体系。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彻底解决原有账户体系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7号)精神,现就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等构成。

特设专户指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允许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除此之外,因特殊管理需要,或确有未通过财政而取得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可开设一个特设专户。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单一账户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得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经批准的特设专户外开设其他账户。

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开设并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开设账户外,仍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设账户的,省财政厅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限期撤销实有资金账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的公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的公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最
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最低工资
标准调整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湖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稳步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拟于2024年上调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经研究,我厅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查问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问卷调查目的在于广泛收集对于调整2024年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看法与建议。

我们由衷期待全省所有关心湖南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积极参与此次问卷调查活动,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请您使用手机或平板设备,扫描附件中的二维码(附件1)填写《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查问卷》。

请您务必注意,问卷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

您的每一份关心与支持,都是我们深入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动力。

在此,我们对您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期待能够收到您的意见及建议。

附件1:《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查问卷》二维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0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修改版]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2007年4月29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建工)局: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

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原则上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二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务工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享1 受工伤保险待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3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12月31日,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湖南省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6〕395号)和审计报告(审社报〔2006〕100号)。

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多头开户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存放在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

为了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

1、必要性原则。

开设(变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是确实因业务工作需要。

2、安全性原则。

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择,银行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被选择的银行在业务和人员方面没有不良历史纪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的安全。

3、分险种原则。

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根据险种分别开设,不得多个险种共用同一账户。

社会保险基金同一险种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4、便利性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近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良服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817030331817030332817030333817030334817030335817060184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欢迎。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点建设。

合作金融机构应保证金融服务网点的人员、经费,并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业务素质。

满足参保人员方便、快捷的需求,加快村级金融服务代办点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湘政办函[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席会议,徐守盛、杜家毫同志任顾问,李友志、杨学军同志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二、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孙金龙、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三、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杜家毫同志任主任,陈肇雄同志任常务副主任,何报翔、李友志、盛茂林、张硕辅、黄兰香、张剑飞、戴焕、赵永平、袁建尧、戴道晋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四、湖南省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朱一平、龙晓华、郑建新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李友志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六、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七、湖南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袁建尧、戴道晋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

八、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九、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何报翔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

十、湖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何报翔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湘建价〔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

费率标准为3.18%。

3.“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湘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

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

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劳社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3]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3年湖南省建筑业大型公益专场人才招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3]3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11.13【实施日期】201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3年湖南省建筑业大型公益专场人才招聘会的通知(湘建建函〔2013〕3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搭建建筑行业人力资源交流平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联合举办“2013湖南省建筑业大型公益专场人才招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与地点时间:2013年12月7日(星期六)地点:中国湖南人才市场(湘才国际会展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二、主办、承办单位主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湖南人才市场三、参会对象建筑业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企事业单位。

各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应往届大中专院校优秀毕业生。

四、活动方式1. 现场招聘。

招聘会当天将发布2013湖南省建筑业大型公益专场人才招聘会《人才信息专刊》,刊登参展单位信息,展示企业形象。

2. 网上招聘。

通过湖南人才网同步举办网上招聘,并在湖南人才网开辟专栏频道,所有参展单位信息上网发布。

3. 通过中国建设报、湖南日报、红网、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新浪网、腾讯大湘网、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筑信息网、湖南建设人才网等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广告宣传。

五、收费标准本次招聘会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促进行业发展,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的全免公益性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均免收相关费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的通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第一阶段)(以下简称全国统筹系统)于2022年6月30日全省上线。

全国统筹系统以强化用人单位、个人办事的便捷性和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的规范性为导向,以提高用人单位、个人办事和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的效率为出发点,以维护参保单位、参保人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为基本遵循,进行了全面再造,并配套了全新的事项服务指南、经办流程。

为确保上线后用人单位、个人办事顺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服务事项(一)6月30日全国统筹系统上线的服务事项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登记、职工新增参保(续保)登记、职工停保登记、人员登记信息修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停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维护、社会保险关系转跨省转移接续、欠费补缴、参保人员断档补缴、参保缴费证明打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开始领取养老金年月确认、基本养老金核定、基本养老金政策性调整等。

(二)事项服务指南下载,请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域名:)的办事大厅专栏下面的网上申办热点事项栏目。

二、申办渠道(一)线下申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二)高频服务事项可网上申办。

全国统筹系统上线将同步上线湖南人社公共服务单位办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个人办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个人网厅)和“智慧人社”APP也将全面改造上线。

单位网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政务CA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智慧人社”APP等方式注册、登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3]8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为规范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13年10月21日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下同)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2〕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障卡建设银行分担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合作银行合理分担的形式推进,坚持收支平衡、据实结算、科学规范、节约高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4.08.31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时,除了向开户银行提供专用存款帐户必须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应为农民工在工程所在地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