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
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定免责情形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也并非绝对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
ma y p o lmsa d d fcsi h s e t fe tbih n ft e e vrn n a g t o ib ly,a d t e me n fr l f n rb e n ee t n t e ap cs o sa l me to h n io me tlf h ,tr la i t s i t i n h a so ei . e
Bae n t ea o e is sa d o n lss o o eg d a c d s se t oy,we wi u r r or s o d n a u e n s d o h b v sue n n a ay i ffr in a v n e y tm he r l p tf wad c rep n i g me s r si l o
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 害 的单位或 者个 人赔偿 损 失。赔 偿责
任 和赔 偿 金 额 的 纠 纷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处理 ; 当事 人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起 诉 。 当事 人 也可 以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完 全 由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 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此 外,环
境 保 护法 第 4 条 规 定 : “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 , 有 责 任 排 除 1 造
( )对环 境污染侵权 的责任方 式 ,不仅 规定 了事后补救 3
性 质 的损 害 赔 偿 ( 括 恢 复 原 状 ) 包 ,也 规 定 了事 前预 防性 质 的 侵 害 排除 ( 括 停 止侵 害 、排 除 妨 碍 与 消 除 危 险 ) 包 ,且两 者 可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
第41卷第2期2021年4月湖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41,No.2Apr.2021文章编号:2095-4654(2021)02-0039-06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赵明非,吴春含(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系以民事合同为媒介引入第三方作为治污企业,实现“生产污染物”与“处理污染物”的主体分离以及责任转移的市场化运行模式。
多主体模式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机械性适用污染者无过错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基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的基础关系加以分析。
根据双方基础合同关系的有效与否区分为有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与无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并在有效合同关系中类型化为承揽合同关系与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在无效合同关系中基于数人侵权因果关系的不同分类为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以及择一的因果关系,类型化探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侵权责任构建,以促进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侵权责任;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环境污染的传统治理模式体现为“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自负式,但由于专业化程度、技术、设备等各项因素或有不足,很难与环境保护的高效高质要求相适应,遂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模式应运而生。
尽管第三方参与环境治理的模式方兴未艾,但这一市场运行模式背后潜在的问题却不容小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延续了普通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在第三方从事污染物治理的模式中,倘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那么这一侵权后果责任是否还需要由排污企业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呢?这样一种法定义务是否可以通过二者之间的合同进行转移呢?笔者不揣浅薄,拟根据具体情形对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模式进行甄别归类,试讨论在“企企合作”模式下第三方治污企业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通常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我国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
但受害人提出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污染人提出本证的证明要求。
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受害人提出反证的难度往往很大。
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运用法律和事实判断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环境侵权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为了严重的威胁。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判例分析1.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农田受损案例根据法院判决,该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农田受损,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赔偿农民因废水排放行为造成的农田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某化工厂排放有毒气体导致附近居民健康问题案例法院认定某化工厂排放有毒气体,导致附近居民浮现健康问题。
法院判决该化工厂应赔偿居民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并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四、赔偿标准1.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赔偿标准包括修复费用、恢复原状费用、价值损失等。
2.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的,赔偿标准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
五、责任主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环境污染者和相关监管部门。
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确保环境污染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六、预防与救济措施1.预防措施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2.救济措施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总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
小编希望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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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保护环境,大家都会想到环境污染问题,在日常中我们看到的企业直接向水源地超标排放污水,恶意砍伐树木森林,填湖等行为都是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我们在发现了有人在环境污染的时候,我们就会举报,那么环境污染举证有哪些,责任分配又是怎么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环境污染举证。
环境侵权诉讼中,应适用严格责任。
污染者的加害行为应当排除“违法性”的适用,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部分单行环境保护法并不没有在污染构成要件上与这两个法律规定保护一致。
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将违法性作为污染的评判标准,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却未将违法性作为污染的评判标准。
因此,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情中要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来判断。
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承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规定的本意,应当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原告只要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境污染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确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行为中,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污染者的责任,保护受污染侵害的公民的权益。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1. 污染者: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污染者。
污染者应当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监管机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3. 受害公民: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内容1. 赔偿责任:污染者应当对其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
2. 救助责任: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保护受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预防责任:污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染者的监管,确保其履行预防责任。
4. 公开信息责任:污染者应当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实施机制1. 立法机制: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2. 司法机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并依法审理、判决。
同时,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3. 行政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确保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落实。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意义1. 保护公民权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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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雾霾天气越来越多,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也逐步在提高,面对现在社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会有越来越多的关注。
那么面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何法律依据是值得参考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举证责任有什么规定?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二、什么是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少、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仟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当环境污染问题引发法律纠纷时,赔偿标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是指某些物质、能量或噪音、振动等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行为,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环境污染案件指的是由环境污染行为引起的法律争议。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
根据该法,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损害赔偿额=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能够获得的利益。
该法还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程序和赔偿的实施方式。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污染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具体认定1.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环境污染案件中,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是计算赔偿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损环境的恢复成本包括清理污染物、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恢复植被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标准应包括环境整治所需的合理费用。
2.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会对周边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计算企业的经济损失和附带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3.能够获得的利益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导致某些受益者获得经济利益,这部分利益应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以防止环境污染行为的利益之间转移。
四、环境污染案件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的认定还存在着一些争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
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涉及到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确保公正、客观地判定责任方并保护环境。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
一、证明标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明标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污染的性质特殊,常常是隐蔽性、复杂性的。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采用合理的证明标准来确保公正判决。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证据,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当环境损害的证据直接摆在法庭面前时,直接证据的效力十分重要。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直接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证据推断出环境污染的存在。
例如,通过调查表明,某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存在未经合法处理的废料排放。
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往往需要技术专家的参与,以确保推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专家鉴定意见具有重要的地位。
专家鉴定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实验分析等方法来判断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等。
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意见可以帮助法院得出准确的判决,并指导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二、证据规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规则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指导。
遵循正确的证据规则可以防止证据的不合理使用和滥用,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环境污染案件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证据收集,应当依法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充分性要求对环境污染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证明。
在收集证据时,应尽量获取多样化、广泛的证据,确保证据材料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确保环境损害的完整证据链条,避免证据缺失或者不完整所导致的疑点。
3. 证据的可信性证据可信性是指证据具有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对战胜方的可信性。
中国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我国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附近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受害居民联名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化工公司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环保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化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受害居民认为行政处罚力度不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赔偿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2. 受害居民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3.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效力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1)受害居民提供了环境污染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2)化工公司提供了生产工艺流程、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
(3)环保部门提供了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化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 案件审理(1)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化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且与受害居民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关于受害居民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法院认为,受害居民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生活质量下降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法院确定受害居民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根据受害居民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误工费:根据受害居民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万元。
护理费:根据受害居民提供的护理证明及护理费用标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3万元。
财产损失:根据受害居民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
生活质量下降:根据受害居民提供的证据,法院酌情赔偿人民币1万元。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共有7条。
其中第1229条到第1233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1231条为责任份额的确定,第1232条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第1233条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损失和费用赔偿的专门规定。
本文主要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内的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最常用方式。
上述所涉均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传统做法。
除此之外,《民法典》新增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一)传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是传统的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也是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此后颁布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停止侵害的相关法条。
停止侵害通常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来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针对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并且虽然侵害经常体现为有体物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无体物也可构成侵害,例如臭气等进入被侵权人的权利空间。
因此停止侵害包括对有体物和无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停止。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
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依法要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不同于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强调侵权人可以通过消极手段如停止侵权行为来满足被侵权人的要求,排除妨碍则更多地表现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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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案情
2008年2月21日,原告黄某承包了本村的湖面50余亩来养鱼、养鸭。
7月10日下午,被告吕某、张某、杨某到原告承包的湖面上游约六七十米的河里用蚊香、安眠药、酒精、“树根”等毒鱼。
三被告毒鱼处与原告承包湖的水域相通。
原告发现鸭在抢吃被毒的鱼后,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给村小组干部。
村小组干部、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处理,被告吕某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于二oo八年七月十日,在涵潭村河闹鱼,因河边有承包湖养鱼、养鸭,如三天内有影响负一切责任。
”7月30日,湖面、铁路桥下面到处都是死鸭。
鸭死亡后,原告未采取隔离措施,未对死鸭进行解剖鉴定。
8月1日,现场的水中、草丛中、田埂旁有残留的死鱼。
后经鉴定,鱼、鸭死亡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8720元。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于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8月20日,弋阳县渔政管理局决定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元。
原告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三被告在湖面闹鱼,造成原告的鱼死亡10000尾左右、鸭死亡1800只左右;
被告辩称,被告在河里闹鱼属实,但和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河里闹鱼的地方与被告的养殖地点相差六七十米,湖面的水是否被污染没有证据证明。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主张三被告的毒鱼行为造成原告承包的湖面死鱼、死鸭的事实,原告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毒鱼行为及死鱼、死鸭的事实,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毒鱼行为与死鱼、死鸭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三被告毒鱼的地点距原告的湖面有六七十米远、原告承包湖面有50余亩、7月30日有大量死鸭与7月10日的毒鱼时间相距20天。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被告双方都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和否定对方证据时,只要支持一方主张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支持另一方主张的证据证明力的,审判人员从证据中就获得证据证明力明显大的事实存在可能性,大于证据证明力明显小的事实存在可能性之心证,从而就可以推定证据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所主张事实存在,即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
本案根据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三被告毒鱼行为与原告承包湖面的死鱼、死鸭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受害人负有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但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极其复杂且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产生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难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进一步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从民事诉讼举证角度更加彻底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
因此,审查被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举证是否到位的全部内容。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