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
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
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作者:陈丽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6期摘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以自由而平等的人为逻辑起点行进在同一条道路上,坚持正当之于善的优先性。
因此,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责难便主要集中于第二个正义原则,激进的平等主义者德沃金认为其不够平等,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认为其严重损害自由。
这些批评虽从根本上揭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某些内在缺陷,但并不足以撼动其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正义;平等中图分类号:B018;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6 — 0027 —03从亚里士多德起,西方历史上主要存在两种正义范畴:一种是矫正正义,一种是分配正义。
〔1〕近代以来,分配正义在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占据主导地位。
其中,罗尔斯《正义论》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强烈反响,在继承传统契约论基础上〔2〕,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学界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主要来自三个方向:以德沃金、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内部阵营、以布莱特、海萨尼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阵营和以麦金太尔、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阵营,以及一些理论技术上的批评。
〔3〕本文将选择从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缺陷进行深入探寻。
自由主义者普遍对自由平等原则保持一致认同,于是,文章的重点便落笔于对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的批评。
在此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不容回避:第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目标和结果之间是否是完全相容的?第二,激进的平等主义者德沃金在哪些方面对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作出了批评?第三,较之于德沃金,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又是如何批评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目标与结果的和离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在资本主义框架内,竞争性自由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不平等。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从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比较看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望 ( 优 良血统 )、 自由身份或 财富 ,才可 作为要 求官职和荣誉 ( 名 位 ) 的理 由 ” 在具体执行分配时,主要采用两种 方法: “ 一类为其数相等 ,另 类为比值 相等 。 ‘ 数量相等 ’的意义是你所得的事物在数 目和容量
一
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 ; ‘ 比来自相等 ’的意义是根据个 人的价值 ,按 比 例分配与之相衡称 的事物 。”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两种方法 中,基于
一
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 人的。”也就是说 ,有 了正义的德性,就能以 德性对 待他人;正义 之所 以是 最完满 的德性 ,是 由于正义实施 了完满 的德性。最后,他在 《 政治学》中阐述 了 “ 至善 ”: “ 世界上一切知 识和技术,其终极各有一善;政治 学术终极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
一
种 由 之 而做 出 公 正 的事 情 的 品质 , 由于 这 种 品 质 , 人 们 行为 公 正和
想 要做 公正的事情 ”这是是对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是个人 的善 ,
是至善的起点。之后 ,个人 的善会进一步扩展为与他人的善—— “ 最 好的人就 是不仅 自己的行为有 德性 ,而 且对他人 的行为 也有德性 的 人。因为对他 人的行为有德性是很难得 ,所 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 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 ”、 “ 公正 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不是未
比例 的平 等 才 是 正 义 的 。 因为 “ 分 配 性 的 公 正 , 是按 照所 说 的 比例 关 系 对 公物 的 分 配 ” , 针 对 每 个 人 的 个 别 需 求 、 能 力 、 贡 献 来 进 行 分
分配正义来思考和研究西方正义理论的变化和发展。 1亚里士 多德 的正义理论及 分配 正义思想 亚里士多德 学识渊 博,是希腊时期著述最多 的思想家 ;他对正义 问题做 了全 面深入 的研究 ,特 别对分配 正义进行 了系统 的思考 和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浅谈罗尔斯正义论之正义原则的应用与操作.doc
浅谈罗尔斯正义论之正义原则正义,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
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
罗尔斯对此是明确的,他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高瑞鹏(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
该书集中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
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
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
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
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
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
正义论
罗尔斯如何构建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主要用于人的行为,而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机构。
罗尔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契约论,使之上升为他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
契约论的目的不是建立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而是推导出两个正义的原则。
第一个正义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在一个自由体系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即社会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各正义原则都以词典式序列排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当前一个原则没有被满足时不考虑面的个原则。
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旨是:指导社会基本结构平等的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弥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的向所有人开放。
正义的社会结构要满足两个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各理性的人组成一个联合体选择他们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一旦两个正义原则被选择,各方就回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随之按照正义的原则来评判社会制度。
因此,首先,他们会召开立宪会议,服从两个正义原则的约束,制定宪法;然后,根据宪法修订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最后,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而公民也普遍的遵循这些规范。
这个模式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论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宪法和法律如何实施的一种解释。
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旨在推进其成员利益并有效的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
这样一种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是稳定的,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说,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这些社会活动的人就会获得一种正义感,并努力维护这种制度。
正义感的获得也即道德情感的培养过程,它将遵循从权威道德(儿童道德)到社团道德(不同社团的道德标准)最后达到原则的道德(正义的原则)的发展规律,并以此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蒋清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故笔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之前,将简单介绍他的政治思想。
本文在叙述完每一个基本问题之后,将做出或长或短的评论。
一、关于国家与政体理论的概述和评论1.城邦观(国家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即现在我们所称的国家。
他的城邦观(国家观),笔者认为,主要是关于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和理想状态四个方面。
关于城邦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以自然观来解释城邦的起源。
他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认为从本性上讲,人应该趋向于过一种城邦的生活。
人类社会先有家庭(人的结合),然后发展为村坊(家庭的结合),最后到城邦(村坊的结合)。
家庭和村坊应该被看作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
因此,在他看来,城邦(国家)的起源是自然的或说是人性的结果。
他认为,城邦是人性的“高级组合”。
笔者评论:这种自然主义的起源观符合人类的经验认识,与自然法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朴素的优点;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具有人性的特点。
关于城邦的性质与目的。
对城邦性质的阐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思想,也即他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性质的。
并且,性质决定了目的在《政治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即宣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
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申玉琼/凯里学院摘 要: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将其本质理解为平等。
其分配正义思想的内容以比例平等为标准,通过中道构建优良政体制定的良好法律的实施作为实现途径。
此理论被后世奉为经典,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辉。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必要从中汲取营养。
关键词:分配正义 比例平等 中道个人呼唤正义,社会需要正义。
正义自有振奋人心的力量激励一代代的人们为之探索和奋斗,涌现出了林林总总的正义思想。
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开篇就提出了“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具有中庸的特质,包括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分配正义作为特殊正义的主要组成,是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
这一思想已经被后世奉为经典,及至罗尔斯时期,“分配正义”已成为其所政治哲学谱系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财富分配的正义程度直接关涉到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阐释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在对其评析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的因素,对促进我国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系统阐述分配正义内涵的思想家。
综观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可将其主要内容概括成两部分部分:以比例原则为标准和以中庸之道为实现途径。
(一)分配正义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本质和核心是平等,对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借助平等来进行。
亚里士多德将平等分为两类,数值平等与比例平等。
数值平等对应对等正义,表现为所有人对相同事物的所得在数量或容量上都相同,不存在偏差;比例平等对应分配正义,要求社会成员间对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的分配应依价值、能力、需求性的标准为之,按相应的比例关系进行。
亦即“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罗尔斯的正义辩难及其方法论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辩难及其方法论启示张涛摘要正义是人类及其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
正义形式上是人们利益、目的、愿望乃至观念的理想表达,实质上却是社会存在及其规律的主观反映。
罗尔斯的正义论及由以生成的诸多辩难,一方面表明正义问题之复杂性,即基于两条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的矛盾人们对此问题论争的多重面相———正义本身的不同理论来源、不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不同研究视阈等等;另一方面,对当代中国社会“公正难题”的求解也带来方法论启示,无论是“纯粹”的理论话语表达还是“不纯粹”的生活实践智慧。
我们必须将公平正义置于复杂社会整体的伦理追求之中,以“责任”求“信念”,妥善处理好社会日益复杂化背景下其与其他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的关系。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责任伦理;信念伦理作者简介张涛,哲学博士,西安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副教授。
(陕西西安,710048)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专项项目(14JK1279)正义即公正、公道、正当、合乎道义或合乎情理。
自有学会直立行走和仰望星空的人类横空出世,正义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而被期许、被追求和被建构,也被古往今来的无数学人们孜孜探索,但时至今日却仍问题重重。
事实证明,由于社会历史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正义在情与理、规则与心性、秩序与个体能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游弋亲缘,决定了正义概念不可能具有内涵的独立自足性和外延的完备周全性。
也就是说,正义观念本身或者正义的实际内容由于现实社会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变化,需要我们适时适地具体分析具体把握。
当代中国社会仍然处在快速前行中,其内在复杂程度也日益加剧,这一背景下的公平之思和正义之辩,我们自当拥有如下一系列学理辩难: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正义?正义理论建构的理论资源何以有效挖掘?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廓清明辨及其方法论又如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意识形态化了的正义批判实现正义的现实形态又如何发现乃至创制等等。
罗尔斯正义论的优先性及其启示
罗尔斯正义论的优先性及其启⽰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优先性及其启发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社会引起了⼴泛的影响,很快就被誉为⼆次⼤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他所阐发的理论也被西⽅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的最伟⼤的成就之⼀,引起了西⽅理论界的⼴泛评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产⽣如此巨⼤的影响,主要原因之⼀是他把正义的主题转移到了社会制度层⾯,强调制度正义的优先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变⾰、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罗尔斯制度正义优先性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促进我们对制度正义问题的深⼊研究,从⽽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原则。
⼀、正义主题的制度正义转向正义⼀词的出现及使⽤由来已久。
但⾃古希腊以来,关于正义概念的界说⼏乎从未达成⼀致的意见。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正义似乎有⼀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
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迷惑。
现代西⽅著名法哲学家凯尔逊也曾说过:⾃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流了宝贵的鲜⾎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样,问题仍未获得解决。
西⽅正义理论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西⽅政治哲学对正义问题的研究⼤致经历了古代个⼈正义、近代契约正义和现代功利正义三个阶段。
在古希腊,正义的主题是个⼈⾏为正义。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城邦中的⼈们按照各⾃的等级地位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即按照⾃⼰灵魂等级的要求做⾃⼰分内的事,正义就是关⼼⾃⼰的事情⽽不要关⼼别⼈的事。
亚⾥⼠多德认为:所谓公正,⼀切⼈都认为是⼀种由之⽽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们⾏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定义为某⼀内在活动与另⼀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例。
从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比较看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从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比较看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作者:何凌举来源:《卷宗》2014年第10期摘要: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政治思想关注的核心问题。
本文首先梳理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思想;然后剖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其正义原则与核心关注;最后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审视和思考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罗尔斯;分配正义;西方;正义理论0 引言大多人对“正义”的定义,都是人们按大家都认为善良和正当的标准所应当做的事;而要实现正义,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代表正义、伸张正义,即做大家都认为善良和正当的事;另一方面是主持正义、惩恶扬善,即当遇到邪恶或错误的事时,敢于挺身而出进行反抗(如果个人力量无法对抗,那么就痛斥、怒骂,总之要有所行动)。
对“正义”的这种认识能让人很容易去理解古希腊柏拉图等人的正义观念,但会给学习近现代西方思想家的正义理论带来很大的困扰,因为近现代西方的“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本文正基于此,希望通过对比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和当代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来思考和研究西方正义理论的变化和发展。
1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及分配正义思想亚里士多德学识渊博,是希腊时期著述最多的思想家;他对正义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特别对分配正义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阐述。
先谈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理解。
同许多古希腊学者一样,亚里士多德仍将正义看作是一种德性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整体的美德,并且必定是善的。
他的正义既是个体正义美德原则,还是一种关乎他人的美德,是在城邦国家中所须要具有的一种美德。
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这是是对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是个人的善,是至善的起点。
教育资源的分配正义——基于罗尔斯的视角
2023年第2期 现代大学教育 理论探索基金项目:2016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机会平等视域下的复合型分配正义研究”,项目编号:16YBQ007。
收稿日期:2022-09-21作者简介:姚文佳(1984—),女,湖南长沙人,哲学博士,长沙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南省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从事伦理学研究;长沙,410100。
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伦理学研究;武汉,430072。
Email:yaowenjia@126 com。
教育资源的分配正义———基于罗尔斯的视角姚文佳 李建华摘 要:教育资源分配不仅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利,更与人们的发展密切关联,是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人才强国的关键环节。
教育资源的正义分配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究其本质,是一种前置分配,目的在于实现始端公平。
始端公平相较于终端公平更具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有着更好的道德氛围。
帮助人们实现教育机会平等、弥补生活环境的差异、补偿自然天赋的缺陷是教育资源分配正义的应有之义。
要实现教育资源的分配正义,首先需实现基础教育资源分配的均等化,通过教育资源的分配保障受教育者选择的自由,在教育资源分配中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并借助教育过程涵养人们的正义品质。
关键词:教育资源;分配正义;教育公平;始端公平;终端公平;特殊群体;正义品质中图分类号:G40;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23)02-0013-06 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既与社会成员的发展密切关联,又深刻影响着社会结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
正如有学者所言,教育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它涉及社会就业水平、人们的身心健康、社会和情感的关系、行为的风险以及财产与人身的安全。
[1]那么,教育资源如何分配才是正义的?需要通过教育资源分配实现何种正义目标?这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及其相关讨论-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及其相关讨论-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五章中阐述了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指明了两个正义原则可能成为一种经济学理论的组成部分,也强调两个正义原则自身孕育了某种社会制度的理想。
从分配正义这一角度出发,梳理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本质和其理论的实践性。
同时又借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以及代际正义的问题,在实现机会公平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最终实现橄榄型的最佳分配格局。
关键词:罗尔斯; 两个原则; 分配正义; 代际正义;1、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观点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平等,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
正义的主要问题乃是社会基本结构所产生的,也可以概括为社会主要制度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正义和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同时划分方式涉及了所有的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等,都应该得到平等合理的分配。
这些普遍被认为是人们追求的全部价值。
罗尔斯正是从最基本的地方出发探讨,为了让人们在众多正义观中去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在公平的状态中能使自身得到最大满足,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
在整个正义论体系中,两个正义原则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贯穿其中。
正义的第一原则又称为自由的平等原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
总之,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
第二个原则则分为两点:(1)差别原则,即社会的不平等应当得到这样的改善:必须有利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也就是社会最底层的最大利益; 这一点的提出对国家的和谐发展有了一定的贡献,同时西方福利国家也正是运用这一理念,借鉴这一思想将福利制度逐步改进到现在发展相对完善。
(2)机会平等原则。
社会所设置的岗位和职务必须对所有人开放。
这也是正义的体现,岗位和职务是人们个人价值体现之处,每个人都应公平的去竞争和选择。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作为现代社会和伦理学的基石,分配正义理论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罗尔斯作为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杰出代表,他的两个原则被认为在理论和现实层面上都有极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及其背后的深意。
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包含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们能够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份额,二是它们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
这两个原则相互依存,构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
三、罗尔斯的第一原则: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理论的首要原则,他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保证了人们在社会中能够自由地追求他们的利益和理想,不受任何不公正的限制。
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保证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待遇。
这是分配正义理论中平等观念的重要体现。
四、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差异原则与第一原则不同,差异原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认为,虽然社会中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必须公正地分配给每个人;其次,这些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公正的重要性,它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努力消除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五、对两个原则的深入探讨两个原则看似矛盾却又相互补充。
自由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差异原则则确保了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公平分配。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在两个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又要关注社会的不平等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
六、结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框架。
他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极高的价值。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中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核心思想是试图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体系,通过这个体系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该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为构建公正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向。
本文将就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这两个原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上,应该使每个人在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中都能得到应有的基本自由和权益,且所分配的差异应以最小的可能的不平等为基础。
该原则的实质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在资源、权利、机会等方面的分配上。
在差异原则下,更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进行必要保障和扶助,以期实现全社会的平等发展。
三、罗尔斯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的公正平等原则,是在要求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其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时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
这包括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应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
公正平等原则是罗尔斯理论中最为基础的原则之一,它为其他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
四、两个原则的关系与互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在理论上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差异原则要求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尽量减小不平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障,这为差异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
两个原则的互动关系使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更加完善和全面。
五、结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原则——差异原则和公正平等原则,为构建公正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向。
差异原则强调在资源、权利、机会等方面的分配上应尽量减小不平等,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公正平等原则则强调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障。
分配正义_历史_理论与实践思考_毛勒堂
收稿日期:2011-08-18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哲学视野下的资本逻辑与经济正义研究”(11BZX013);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资本逻辑与经济正义”(10YJA720024);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j50407)作者简介:毛勒堂(1970-),男,云南红河人,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
一、分配正义:历史的嬗变诚如正义是对社会生活中有关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所作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审视,分配正义乃是人们对经济生活中有关对利益分配之根据、尺度和原则等问题所展开的哲学检审和伦理规约,其旨趣在于通过对经济利益分配过程中对经济合理性和价值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追求,捍卫人们的经济利益,诉求人们的利益和谐,并因此促进社会的幸福。
但是,作为伦理观念和价值原则的分配正义,其在实质上是对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所表达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表达,因而分配正义思想及其价值原则的生成和流变之根源则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中。
对此,恩格斯曾有深刻的论述,认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因此“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P434-435)。
正由于分配正义是对一定社会时代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表达,因而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经济关系的历史变迁,分配正义的理论内涵和价值主张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譬如,“在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含义上,‘分配正义’指的是确保应该得到回报的人按他们的美德得到利益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政治地位”[2](P2)。
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的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2](P5)。
因此,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现代社会,分配正义的内涵发生了历史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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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摘要:分配正义主要指经济利益好处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这种合理的分配就是要达到某种平等。
亚氏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包含了分配正义,主张的是比例的平等和算术的平等。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其正义两原则。
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一定意义上契合了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但各又有所侧重,没有达到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发展和动态平衡。
关键词:分配正义;平等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062—02一、分配正义的前提:对平等的追问分配正义,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主题。
对这一话题的关注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起到罗尔斯达到顶峰。
不管是亚里士多德(以下亚氏都称亚氏)或罗尔斯(以下罗氏都称罗氏)在谈到分配正义时总是牵涉平等。
平等主义者认为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基本价值或基本的道德地位,应该得到平等关注。
我认为正义关涉平等,是因为我们基于同一性的观点,即你是人,我也是人,应该得到平等关注,正义才算得到了实现。
过去很多人把平等主义与平均主义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指向平等,就是平均的分配任何东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他们忽略了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权力,盲目促成某方面的平等。
平等主义并不是要在所有情况下平均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它是基于某些理由,人们在某些方面实现平等。
既然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或是权力要在某方面盲目促成平等。
平等又关注些什么?平等如何实现?由著名哲学家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什么之平等”是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
“什么之平等”实质是平等关注什么的问题。
亚氏和罗氏都认为平等应该关注的是公民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生活,政治上要平等分配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上要合理分配经济利益和负担。
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经济领域,亚氏主张比例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平等者,不平等的对待不平等者。
在罗氏看来,即使这样还是没有真正实现平等分配,因为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具有任意和偶然性,由这种任意和偶然性支配经济收入和负担是不平等的。
由此,他提出了差别原则,认为一项不平等原则要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提高,足可以看出罗氏对分配正义的证明也是为平等呐喊。
我认为不管是亚氏比例的平等还是罗氏的差别原则,平等所关注的都是人生状态的进一步平等,对此很多学者及派别有过激烈的讨论,我在此不在追问。
平等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即平等是否可欲?分配的平等是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分配平等的实现是否具有伦理的道德价值,或是其它方面的因素促成了某方面的平等,那平等的分配还有内在价值吗?分配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不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它有自己的内在价值。
并非所有人都同意这种说法,有些人认为平等会无视合法获得财富的拥有者,诺齐克持此观点。
我认为,平等是值得追求的,可以说人类的每次进步,都是向平等迈进,平等具有内在价值。
二、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亚氏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在亚氏看来,普遍正义关涉的是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要实现的是平等的分配公民的政治权利。
其实,亚氏的普遍正义对应罗氏正义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在罗氏看来,政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实现平等分配,但是由于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在经济上不可能实现平等分配,有些人不仅仅经济上获得了丰厚的财富,政治上的地位也从此改变,因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带来的这种不平等,罗氏认为国家应该予以调整。
平等关注的不仅仅是政治权利的分配,还应该涉及到经济领域。
那么如何来纠正因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带来的不平等呢?罗氏认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1]在罗氏看来,个人天赋是不应得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所以由这种任意所带来的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不平等是应该加以纠正的。
罗氏认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其实罗氏这种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是要追求形式的平等和机会的公平平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亚氏看来特殊的正义是某种经济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交往方面带来的不平等。
亚氏把特殊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互惠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社会财富、经济利益等的合理分配。
怎样才能做到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亚氏提出“比例的平等”和“算术的平等”。
所谓比例的平等是基于个人真价值的分配平等。
在亚氏看来,真价值是指个人的天赋、地位、财富等,比例的平等就是基于个人因真价值的不同而不同的对待,即平等的对待平等者,不平等的对待不平等者。
亚氏比例的平等,在罗氏看来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交往中,天赋高自然文化条件好的自然有竞争的优势,也就是能者得其位,罗氏认为即使这样,还不能说是真正实现了平等,如果我们都有同样的天赋,因家里贫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这就会使这部分同样拥有较好的天赋相比那些家境好的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也会因此在社会中占劣势地位,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罗氏主张国家应该实行更多的免费培训或教育。
那么如何来弥补因某方面的弱势而带来的不平等呢?亚氏认为,算术的平等和矫正的平等可以解决这方面的不足。
算术的平等是指每个具有理性的人享有的平等,算术的平等是人人平等具有的。
矫正正义是用来纠正因经济上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比如“损害的禁止原则”、“补偿原则”,实质上矫正正义原则就是某种数量上平等的原则。
亚氏认为,在非自愿交往中,必须需要算术的平等和矫正的正义,“正如把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比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段就分割均匀了”,[2]往往在比如偷盗、抢劫、威胁等手段面前,交易的一方不是自愿的,这就需要矫正的正义来实现平等。
罗氏设计了一个无知之幕,在他看来亚氏认为的那种非自愿交易是不会出现的,在无知之幕下,罗氏已经设计好了两正义原则,每个公民都是自由与平等的,每个公民都会选择正义两原则。
罗氏看到的是因自然天赋和社会文条件的不足所带来的不平等,在他看来,天赋是社会集体资产,是不应得的,在道德上是任意,所以社会的分配不应由任意的东西来主宰,这种不平等应该加以纠正。
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应该有利于扩大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
在罗氏看来,一个富裕的人是有义务拿出他所得的部分财产来发展公益或是改善社会最不利者的地位。
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只能在社会合作下才能获得较多的利益,正义产生于社会合作,如果天资高者反对与天资不好者合作,那他的利益也要因此受损。
实质上在罗氏看来每个人遵守正义两原则,就会实现分配的正义。
我认为罗氏对最少受惠者的过分关注,使其偏离了分配正义原则,过分强调了平等,也正是因此他的正义理论遭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很多人都会问,富人为何要拿出部分财富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地位?罗氏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但他只注重同一性正义而忽视了对差异性正义的关注,亚氏分配的正义,一定意义契合了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却未达到了两者的协同。
三、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分配正义二重正义是指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
所谓基于人的同一性正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而基于人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则指不同的人通过符合比例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
同一性原则主要是一种个体之间基于类同一性的比较关系:你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们要平等对待。
差异性原则则主要是一种个体之间基于各种差异的比较关系:各个体因各种差异的存在而有所不同,故他们所得到的对待也就应该不同。
[3]亚氏分配正义观中,比例的平等一定意义上契合了差异性正义,算术的平等一定意义上契合了同一性正义。
在亚氏看来比例的平等是基于人的真价值实现的平等分配,真价值指的就是天赋、地位、财富等,而这方面又是因人而异,实质上就是按个人的差异分配,即,你是这样的人我是那样的人。
在社会经济领域,自由的市场经济扩展了差异的变异,形成了差异过大化,平等偏离了原来的发展轨迹,如果单单是经济上取得优势也就罢了,往往经济上占有优势又会在政治领域占有一定的位置,从而干涉人的基本自由与平等。
亚里士多德看到了因真价值带来的在自愿交易中的不平等,一定限度内的差异是可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如果差异过大达到了民众不能接受的上限,必会伤害平等,这时就需要同一性正义的指导。
同一性正义也就是亚氏的算术的平等,算术的平等解决的是在非自愿交易中要实现人人平等,是对不平等的矫正。
算术的平等一定意义是契合同一性正义原则,同一性正义原则就是你是人我是人,需要得到同等对待,这里的人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人,当差异过大时,就要拿出同一性正义原则来指导。
在亚氏看来,城邦内分配正义的实现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提倡人治与法制的结合,在他看来法制过于死板,而人治又带有太多的感情因素,所以法制与人治的结合,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运作。
罗氏认为由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带来的不平等是应该加以纠正的,鼓励更多功能的国家,罗氏不同于亚氏,罗氏涉及的是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亚氏关涉的是人的德性,在罗氏看来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能实现人的平等,亚氏主要是从德性方面,具有德性的人才是正义的,才会从善,做善事,也就能实现分配的正义。
罗氏正义第一原则契合了同一性正义原则,其实质就是要实现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
同一性正义恰又是强调人的同一性,即你是人我是人,应该实现分配的平等。
罗氏正义第二原则契合了差别原则,因个人天资和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社会肯定会出现不平等,罗氏认为,这种社会的不平等是可以纠正的,更多功能的国家要求一项不平等的原则必须要有利于社会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增加,认为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是任意的,是不应得。
罗氏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忽视了差异性正义原则,合理的差异和合理差距,不仅有利于提高活动主体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公民道德人格的培育。
合理的分配应该是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协同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样才会不断的向平等迈进。
参考文献:[1](美)约翰·罗氏著,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0—62.[2]亚氏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易小明.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j].哲学研究,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