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以下持仓不得交割:(一)个人客户持仓;(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持仓。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Word文档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
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2. 前一品种卖持仓转至后一品种(买平互换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y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p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则介绍
套利交易的保证金制度
总结词
规定了套利交易的保证金要求,保障 市场稳定和参与者利益。
详细描述
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套利交易实行保证 金制度,要求参与者在交易前按规定 缴纳保证金,以降低市场风险,保障 交易的顺利进行。
套利交易的交易费用
总结词
规定了套利交易的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
详细描述
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这些费用有助于维持市场的正常 运行,降低交易成本。
案例二:统计套利策略
总结词
统计套利策略是利用历史数据和统计规律进行套利的一种策略。
详细描述
统计套利策略基于历史数据和统计规律,通过分析历史价格走势,发现价格之间的相关性 或回归关系,并利用这些关系进行套利。
成功案例
某投资者利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玉米和豆粕价格走势,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两者价格存在长 期均衡关系,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买入低估品种、卖出高估品种的策略,成功获取了稳定的 套利收益。
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逐步 成熟,套利交易将更加普 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 资策略之一。
技术进步的影响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 套利交易的技术手段和工 具将更加丰富,为市场参 与者提供更多选择。
监管政策的调整
未来监管政策可能会更加 注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 度,为套利交易提供更加 规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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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交易的作用
增加市场流动性
套利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的买卖双方,提高 市场的流动性。
促进价格发现
套利交易通过利用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有 助于促进价格的合理发现和稳定。
提高市场效率
套利交易有助于消除市场之间的不合理价格 差异,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1.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种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第六条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7.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目录
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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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对基本合约或套利合约下达买卖定单,这些定单保存在合约的买卖定单队列里面。每个合约有买卖两 个定单队列,买定单进入买定单队列,卖定单进入卖定单队列。当客户对某个定单下达撤消或修改申报数 量请求时,定单队列相应地也要对此定单进行删除或修改申报数量。
由套利合约最优价位及其组成腿的最优基本价位,往另外一腿产生推导价位。与推导定单不同的是,这个 推导发生在价位之间,而不是定单之间,代表了某最优套利价位上所有套利定单的价格推导,而不仅仅是 最优套利定单。在新套利撮合算法中,用此种价位方式进行价格推导。
大连商品交易所 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交易部 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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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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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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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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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LLDPE套利交易操作实务-大连商品交易所
• 期现套利(伴随现象) 1、期货持仓异常 2、仓单注册异常 3、期货成交异常 4、价格振幅更大(现货锁定、金融定价) 5、大规模交割(改变现货供求状况) 无风险套利预示着市场可能出现重大价格纠偏
LLDPE现货与期货主力合约价差图
LLDPE期现价差(元/吨) 18000 LLDPE余姚市场(大庆石化7042)主流现货价(元/吨) LLDPE期货主力收盘价(元/吨) 2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1600
1200 800 400 0 -400 -800 -1200 -1600
2011-…
2012-…
2008-…
2009-…
2009-…
2009-…
2009-…
2010-…
2010-…
2010-…
2010-…
• 国内进口比重高的品种进行反向套利更多属于统计概率套利
正套与反套
• 正向套利以现货贸易为基础,买国际抛国内 • 反向套利没有现货贸易基础,更多统计概率套利 (-1000-----+1000之间)
• 2008年11月,中国出现了全球各大洲的LLDPE 10-11月,中国政府推出4万亿,国内期货快速反弹, 但外盘相对疲弱,大量的跨市套利出现(伴随着外盘点价 与国内卖出保值)。
原料成本传导下的跨市套利
时间 原油 石脑油与布伦特 价差 乙烯价格 LLDPE PTA 燃料油
08年11 月
55美元/桶
40-60美元 /吨
360美元/ 吨
7000元/ 吨
4500元/吨
2200元/吨
09年3月
36美元/桶
180美元/吨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流动性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套利交易 可能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影响交易的执行。
政策风险
政策变化可能对套利交易 产生影响,如交易所规则 调整、税收政策变化等。
风险评估
量化评估
01
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运用统计方法,对套利交易的风险进行量
CHAPTER
跨期套利
总结词
跨期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商品不同到期月份之 间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的策略。
详细描述
当同一商品的不同到期月份合约价格出现不 合理价差时,套利者可以通过买入低估月份 合约,同时卖出高估月份合约,待价差回归 正常后进行平仓获利。
跨市套利
总结词
跨市套利是指利用不同交易所上市的同一种 商品合约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的策 略。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 介绍
目录
CONTENTS
•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概述 •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类型 •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策略 •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的风险管理 •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的案例分析
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概述
CHAPTER
套利交易的定义与特点
套利交易定义
详细描述
当大连商品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之间的某一商品价 格存在差异时,套利者会同时买入价格较低的交易所的 合约,同时卖出价格较高的交易所的合约,等到两个交 易所之间的价格关系回归正常时进行平仓。
谢谢
THANKS
详细描述
当同一商品在不同交易所的价格出现不合理 价差时,套利者可以在价格较低的交易所买 入,同时在价格较高的交易所卖出,待价差
回归正常后进行平仓获利。
从零学期货: 大连交易所套利
大连交易所套利指令ppt1\大家好,贪吃猪财经为您继续讲解期货交易知识,今天我要讲的是大连交易所套利指令。
ppt 2在前面的课程中,贪吃猪为大家讲过期货的套利,我们知道套利是期货交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正因为此,大连商品交易所专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套用于套利的交易指令。
极大的方便了投资者的期货套利交易。
现在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中,明确对套利交易指令做出了说明。
如下: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
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表格所见:我来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投资者利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套利指令,可以很方便的做三种形式的套利交易,分别是同品种的跨期套利、两个品种间的跨品种套利以及大豆压榨利润的套利交易。
假如一个投资者想做玉米1月和5月合约直接的价差套利,就可以应用同品种跨期套利指令了。
如果投资者想做的是大豆和豆粕直接的价差套利,那么就可以运用交易所提供的两个品种间的套利交易指令了。
如果投资者是一个对大豆压榨产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那么也可以利用交易所压制利润套利指令做产业链的套利。
现在我为大家介绍下大连交易所的同品种跨期套利指令。
大连交易所交易系统用“SP”表示跨期套利交易,后缀一个近月合约和一个远月合约,表示跨期套利交易指令适用的合约。
跨期套利交易是指交易近月合约,同时以相反的方向交易同品种相等数量的远月合约。
比如投资者申报SP c1805&c1809买委托,表示买入c1805合约,同时卖出相等数量的c1809合约;若投资者申报SP c1805&c1809卖委托,表示卖出c1805合约,同时买入相等数量的c1809合约。
需要注意的是,跨期套利交易指令必须以价差形式报入交易所系统,不需要对跨期套利交易指令各成分合约单独进行委托报价。
比如某投资者认为(玉米)c1805合约与c1809合约价差将会超过-100元/吨,则可申报SP c1805&c1809买委托,申报的价格为-100元/吨,注意,这里不用单独给出c1818合约申买价和c1809合约申卖价。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利交易可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套利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应及时公布适用于套利交易的品种、合约和组合方式。
第四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持仓第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
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第六条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提交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其申请资料经期货公司会员审核后,由期货公司会员代客户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套利持仓额度的,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第七条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所有一般月份合约。
第八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合约、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第九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利持仓中近月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2.自成交的认定标准有哪些?3. 频繁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4.大额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5.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6.郑州商品交易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郑州商品交易所盗码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什么?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9.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10.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具体处理程序是什么?1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2.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处理程序是什么?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5.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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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按照品种的不同,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利交易可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第三条交易所应及时公布适用于套利交易的品种、合约和组合方式。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持仓
第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
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1—
第六条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所有一般月份合约。
第八条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合约、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第九条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利持仓中近月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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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条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持仓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交易所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第十一条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套利持仓近月合约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需要调整套利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增加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套利交易保证金、盈亏和手续费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制定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套利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十五条交易期间,以交易所规定的套利交易指令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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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按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的标准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结算时,交易所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所有持仓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原则,根据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组合,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条套利持仓平仓时,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未平仓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套利交易的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的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期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和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利用套利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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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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