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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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联社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1﹞383号
【发文日期】2001-07-16
【实施时间】2001-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新成立的区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以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开办费不足的部分,应由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方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请依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2001)366
2000105
2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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