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1、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2.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4.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集资诈骗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6.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7.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6.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9.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笔记: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笔记: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18秋季四川电大5108086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
18秋季四川电大5108086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四川电大***-*****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任务一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剩余时间:59分55秒?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的()A. 生产执行机构B. 生产指挥机构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满分:4 分2. 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 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满分:4 分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A.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D.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满分:4 分4.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A.宪法B. 经济法C. 民法D. 行政法规满分:4 分5. 法的本质是()A.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 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 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满分:4 分6. 在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A. 承担有限责任B. 承担有限连带责任C.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承担按份比例责任满分:4 分7.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A. 所欠银行贷款B.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 所欠税款D. 其他债务满分:4 分8.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A. 诉讼时效的中止B. 诉讼时效的中断C. 诉讼时效的延长D.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满分:4 分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A. 20B. 30C.40D. 50满分:4 分国开平台。
各省网电大网上作业形成性考核:.10. 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A.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满分:4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30 分。
《金融法规形成性考核册》
A同一支票即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支取现金
B转帐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不得支取现金
C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D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4.下列行为中属于票据欺诈行为的是( ABCD )
A伪造票据 B变造票据
A信用证 B支票 C本票 D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的情形有( ABC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拾得
2.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可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的行为有( ABCD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行为 D追索权的行使
3.储蓄存款的原则( ABCD )
A存款自愿 B取款自由 C存款有息 D为储户保密
4.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 ABC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扣押
5.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由以下方面构成( ABCD )
4.下列关于保证说法正确的有( AD )
A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B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前者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后者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D前者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后者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C )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9.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B )
C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不是主要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我国法人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最惠国待遇属于不歧视待遇。
7、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8、法律冲突规范的范围,也成为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部分,一般是后面部分。
系属公式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供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链接点分为A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主观连接点(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B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行为的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
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李健男暨南大学法学院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一)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 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
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 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
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否则,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 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阻滞。
硬性的冲突规则可以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正好能够适应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
正基于此, 在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则来选择票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 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
一个直接的例证就是各国设计票据法律适用法时都排斥“最密切原则”的运用。
2.“意识自治原则”的排除。
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发挥票据的商业作用和适应统一性的需要而具有严格的强制性的特征, 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法色彩。
票据法的上述特征反映在票据法律适用上就是: 两大票据法系国家在解决票据法律冲突时,都不适用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而“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成为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英国1882 年票据法有关冲突规则部分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各个票据契约的当事人的义务受各个票据契约订立地法支配,当事人无权选择自体法。
[1]3. 分割制(Dépesage) 的普遍运用。
票据要求流通, 同一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包含着一系列各自相对独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概论及分析
(二)粘单 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 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 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 为粘单。 (三)复本 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 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 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 效力随之丧失。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行使而消灭:(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 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 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源自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 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 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 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 用行为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 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规类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文字号】法释[2012]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票据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工具,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票据的定义及特征涉外票据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票据。
其主要特征如下:1. 票据当事人具有涉外性:涉外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
2. 票据行为具有跨国性:涉外票据涉及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往往跨越多个国家,票据行为在国际间产生。
3. 票据权利义务具有国际性:涉外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协调处理。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票据行为地原则:根据票据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2. 票据出票地原则:根据票据出票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3. 票据关系地原则:根据票据关系发生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票据与某一国家法律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可排除其适用。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据1. 国际公约:如《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统一法公约》、《统一国际本票法公约》等。
2. 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惯例》等。
3. 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4. 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票据案件时的判例。
五、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实践1.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外票据案件时,我国法院首先考虑适用我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争议时,我国法院可参考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涉外票据纠纷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加。
全面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制度,认真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特性及其构成要件,深入探讨涉外票据合法持有的必备条件,是目前审理涉外票据纠纷特别是处理其中疑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对外经贸成败的核心环节。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合法持有[案情简介]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
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
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
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
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
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
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
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
同年5月17日, 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
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一、概述(一)票据及涉外票据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国家并没有“票据”如此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形而定。
比如,德国和日本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美国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独立法;但一样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
我国则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点。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论上能够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样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说明有所背离。
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益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纳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为发端,各要紧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
依照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能够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要紧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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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于票据行为的方式 (三)关于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 (四)关于失票后票据权利保全程序
本章思考题:
1、 2、
涉外票据包括哪些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再 见!
票据法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把握票据法 律基础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基 本制度上,从而加深学生对票据法基本知识的理解与 掌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 22 学时。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涉外票据的一般知识有总体的了 解和认识,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我国对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有清晰的掌握,能够运用涉外票据的 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我国对涉 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本章教学难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涉外票据的意义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 境外的票据。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 (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
《 商 法 学 》 教学课件
第五编 票据法
说明:
票据是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的支付工 具,同时,它又有信用的功能,成为重要的信用工具。 由于票据的广泛使用性和重要性,必然地需要法律规 制,用法律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利益关系,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就是票据法。票据法是商业活动中 的行为规则,它调整着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