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女职工应不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法律
生育保险法律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订立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点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紧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认真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中规定:本方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法律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分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弥补。
弥补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符合相关规定的男女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
生育保险能保证生育职工因生产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男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女职工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30天;(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020年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测试卷(第9套)
2020年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 ___________考号: ___________得分评卷人一、单选题(共70题)1.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B.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C.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2.李某系某企业的职工,因工伤住院,产生了一定的花费。
关于李某的工伤保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李某所在的企业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李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仇人砍成重伤,住院治疗,因是在上班必经之路受伤,应该按照工伤处理C.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因个人的心理排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李某所在企业缴费的费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所确定的3.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
后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4.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B.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C.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5.花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振兴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
女职工生育保险、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职⼯⽣育保险、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案情简介】本案当事⼈宋某系南通市某公司的会计,2015年5⽉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直在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南通市某⼩区内某处⼯作,且公司按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7年12⽉1⽇起公司在未及时与员⼯协商的情况下,将⼯作地点迁移⾄东台市。
宋某于2018年2⽉14⽇获批单位共计150天的产假⾄2018年7⽉12⽇。
宋某于2018年3⽉3⽇⽣下⼀⼦,其后⼀直在家哺乳婴⼉。
产假到期后宋某因⾝体问题先后向某公司请病假,均获批准。
后因公司⼯作地点转移到异地,且宋某仍在哺乳期内,故向单位申请事假。
2018年9⽉22⽇,单位以⽆故旷⼯10⽇为由单⽅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且宋某的⽣育保险待遇⼀直被公司截留未发与宋某。
宋某认为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其⽣育津贴,且在其哺乳期单⽅解除劳动关系的⾏为违反法律规定。
故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办理过程】律师在接受宋某的委托后,就案件情况向当事⼈进⾏了全⾯的了解,并对现有证据进⾏整合分类,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某公司辩称其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申请⼈宋某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在提问环节,对很多关键性的问题都答⾮所问,企图混淆视听。
后在法庭辩论阶段,被申请⼈的代理意见漏洞百出,且对申请⼈⽅发表的代理意见⽆从辩驳。
对于本案申请⼈宋某的代理意见,主要从以下⼏个⽅⾯⼊⼿:⼀、本案被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明显违法1、申请⼈处于哺乳期内,由于被申请⼈未与员⼯协商即变更⼯作地点,变更后的地点与原⼯作地相距⼀百多公⾥,故申请⼈请假合情合理,且申请⼈及时提出了请假申请,故并不存在⽆故旷⼯的事由;2、被申请⼈依据公司员⼯休假制度的规定对申请⼈进⾏处罚,其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制定的制度的合法性进⾏举证,但本案被申请⼈并没有完成⾃⼰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30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计划生育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王华与赵丽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婚后2年生育一子,为晚育,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王华请假一周照顾妻子,之后,单位按事假处理,扣发了王华的奖金。
王华单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不对。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三十条规定: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案例分析题:一对夫妇申请再生育,其理由是男方离异再婚,有二个孩子,长女10岁,长子5岁,均为合法生育;长女随母生活;长子随父生活,男方现再婚。
娶女方为离异,未生育过子女。
请问此夫妇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答:不能再生育。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虽再婚一方未生育但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一个子女的条件,所以不能再生育。
三、案例分析题:李国栋与张天玲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初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9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未生育过子女。
李国栋于2003年再婚,女方(已年满30岁)系再婚,有一女儿, 1998年出生,问李国栋再婚后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可以。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再婚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且已年满30岁,符合条件,所以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他需要办理二胎审批手续。
四、案例分析题:李莉莉与赵军(二人均无工作单位,城镇户口),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9月26日生育一男孩,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哪一条规定?对其应进行怎样处理?答: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案例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所以按照规定他们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
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本制度保护,承担本制度义务。
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卫生保健、休假等方面的保护。
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助。
第二章工作时长第六条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于与女性生理期有关的生理休假或事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应平等享受,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异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遇到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女职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具体细则由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一定的产后护理时间,该时间不计入休假时间。
第四章工作条件第十六条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要,提供适当的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性骚扰等不良行为,有权向单位投诉,单位应立即处理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测试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测试题I.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以下哪个主体的意见?()A.工会。
B.团委。
C.妇女联合会。
(正确答案)D.基层组织。
答案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2.除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外,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多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6个月。
(正确答案)B.9个月。
C. 10个月。
D. 12个月。
答案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哪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A.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B.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C.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D.以上全对。
(「答案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一)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4.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以下哪种行为?OA.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B.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C.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D.以上全对。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生育保险条例偶尔会有变化,但是总体的变化是不大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3)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4)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5)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3、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开展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卫生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单选题(共50题)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均衡就业C、政治平等D、机会均等答案:A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B、身高C、相貌D、学历答案:A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B、休息、休假C、结婚、生育D、晋职、晋级答案:C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答案:B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B、颁发荣誉证书C、减免子女学费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答案:A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B、2011C、2012D、2013答案:C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答案:D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答案:B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劳动法实用案例:未婚生育,公司不批生育假纠纷案
【案例分析】陈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年轻员工,入职已有三年。
在同事眼中,她工作勤奋、认真,综合素质优秀。
在入职的第三年,陈女士意外怀孕。
考虑到自己的事业刚刚起步,且工作前景看好,她决定暂时隐瞒怀孕的事实,继续投入工作。
在怀孕两个月时,由于身体不适,陈女士需请假一周进行孕期检查。
公司以陈女士没有提前报备怀孕为由,拒绝批准假期。
陈女士只好硬撑着身体继续工作,最终因健康状况不佳而被迫辞职。
陈女士认为公司不批生育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案例结果】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和审理,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公司应批准陈女士的生育假,并支付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公司需支付陈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公司需支付陈女士孕期检查费用及生育费用。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
其中包括: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多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应当为其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医疗待遇:女职工因怀孕和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调整工作强度、安排休息日等。
本案中,陈女士作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上述权益。
公司不批准其生育假和孕期检查假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由于公司在陈女士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多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女性在生育期间应该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前练习题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属于劳动合同的是()。
A.加工承揽合同B.录用合同C.借调合同D.承包经营合同2.依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息。
A.元旦B.重阳节C.国际劳动节D.国庆节3.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B.每年至少调整一次C.每年最多调整一次D.每两年最多调整一次5. 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不包括()。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B.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本企业有关事务C.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工会组织工人罢工6.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15天B.30天C.45天D.60天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B.一个月C.二个月D.三个月8.(),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被依法宣告破产的B.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被责令关闭、撤销的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B.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C.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D.国家不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10.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通常为()周岁。
A.16-60B.16-55C.18-60D.18-55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21年7月1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山东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件评析
山东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件评析【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山东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概述三、案件评析四、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女性职工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山东的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件为例,进行评析。
【山东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概述】该案件中,一名山东的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
女性职工坚称自己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条件,而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律。
【案件评析】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二是生育符合国家政策;三是所在单位批准产假。
本案中,女性职工满足了上述条件,理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单位拒绝支付待遇的理由然而,在本案中,单位方面却以女职工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为由,拒绝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经查证,这一理由并不成立。
事实上,我国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以保持人口的合理增长。
因此,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待遇,不仅违反了国家政策,还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判决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结论】通过以上评析,我们可以看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争议,不仅关系到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还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应有的待遇。
女职工隐孕入职的,还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吗?
【问】女职工隐孕入职的,还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吗?【答】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生育的,因为未能满足生育津贴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而无法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产假工资。
1、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女职工的婚育信息不属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 号】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产假工资待遇系法定权益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带薪休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给予明确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产假工资待遇与产假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待遇与产假生育津贴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依据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湖南生育条例,在职女员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同时还增加了6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
2024年湖南产假一共多少天湖南省的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的陪产假为2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_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
”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_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产假工资发多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休产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职工休产假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当地_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的体检证明;职工的请假条等。
职工生育时一般可以休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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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女职工应不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某用人单位咨询,山东某市公司员工黄某2011年11月1日入职,均缴纳了社保费。
其次年1月怀孕,同年10月12日生育,但尚未连续缴满13个月社保费,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无法办理生育报销。
公司考虑其一贯表现优秀,为企业做出了贡献,孕期一直坚守岗位,产前10天才休产假,特给予其产假期间如下生活费:1240×0.7×105天÷30=3038元。
依据是《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问题:本案女职工应不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评析】第一,用人单位对‚13个月‛的理解有误。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该规定明确指出‚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满13个月,笔者认为该单位理解有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也就是说,本案单位只要连续缴纳满‚一年‛,该女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退一步讲,即使生育后暂时不能领取生育待遇,拖一个月即多缴纳一个月费用也就可以领取。
第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产假现在已经改为98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用人单位引用《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仅仅支付产假期间生活费3038元(1240×0.7×105天÷30),属于适用法规规定不当,由于对法律的乏知还给本用人单位增加了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