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免税农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关于向农户个体收购免税农产品的相关政策要求
关于向农户个体收购免税农产品的相关政策要求1、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2、免税农产品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税农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3、领取收购发票的要求(需咨询当地税务局实际要求)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当地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1. 发票种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具体种类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如跨省区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等。
2. 开票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或者经过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开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明确标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并注明此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
4. 发票编码: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码,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5. 发票填开时间: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或者交割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具,并在发票上明确填写开票日期。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除了以上的开具规定外,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符合以下开具要求:1. 发票真实有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实际收购情况,不得虚假开票或者随意篡改发票内容。
2. 发票保存与归档: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3. 发票报备与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备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相关申报。
4. 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发票查验与监管:税务部门有权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查验和监管,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农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是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管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具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收购农产品申请收购发票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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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一、发票申请与领购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收购农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开票需求。
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税务登记证。
二、发票种类与样式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两种。
发票样式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发票开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交易情况,不得虚开、多开、少开或不开。
发票必须加盖收购单位或个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信息录入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将开具的发票信息录入税务部门的电子申报系统。
录入信息应准确、完整,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五、发票认证与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经过税务部门认证,未经认证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发票,以备税务部门检查和审计。
六、发票备案与报送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将已开具的发票备案并报送税务部门。
备案和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七、发票管理制度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备案等环节规范有序。
制度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八、违规处理与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等措施。
对涉嫌虚开、伪造、倒卖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23修正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1. 引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凭证,用于记录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情况,是纳税人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应当开具的一种发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种类2.1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开具的一般发票,用于标识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信息。
普通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发票内容及相关信息。
2.2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开具、存储、传递和查询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
农产品经营者可以选择开具电子发票,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3.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3.1 发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发票名称:明确标识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用于唯一标识每一张发票。
- 农产品名称和数量:准确记录农产品的名称和数量。
- 商品单价和金额:详细列明农产品的单价和总金额。
- 税率和税额:明确农产品销售涉及的税率和税额。
- 开票日期和销售日期:记录发票开具和农产品销售的日期。
- 农产品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
3.2 开票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开具发票。
- 发票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农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
- 发票的打印、复制、填写、签章等环节必须完整、清晰,不得存在模糊、涂改等情况。
-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打印,并保留发票的原始性和可查性。
- 发票一经开具,不得随意更改或补写。
3.3 发票保管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期限进行保留,一般要求保存五年以上。
- 发票应当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虫的环境中,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同时应附什么资料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同时应附什么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第28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以下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大宗收购(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标准,下同)的农业产品,还应附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
4、外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证明;
5、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应附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
出售人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应签名;出售人是生产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6、委托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委托证明、委托协议(合同)。
以上各种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开票人、收款人、验收人、交货人、检验人、出纳、付款、审核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单证上签名。
对不准确、完整,缺少相关人员签名,或者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真实性的单证,不能作为购进货物和开具收购发票的依据,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各种发票也不能作为计算抵扣税的依据。
企业自制的各种农业产品收购凭证,不能作为记帐的合法会计凭证和计算抵扣税的依据。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自行领取、自行填开、自行付款、自行抵扣税款的收购凭证,纳税人往往置国家税法于不顾,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把它当成随意调节当期利润、蓄意偷逃税款的工具,具体表现手法如下:1、在收购数量上做手脚,虚购实抵。
某些收购企业采取在没有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业务但购少开多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发票,帐面上虚列当期购进金额,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帐实不符,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2、在收购价格上做手脚,低购高开。
某些收购企业虽存在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发票时,收购数量不变,有意抬高农产品等原料的购进价格,造成低价购进高价开出,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3、在收购品种上做手脚,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某些收购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免税农产品的优惠政策,把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非农产品等原料也当作农产品收购来对待,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比如对加工的中间产品及收购其他同类小规模企业的半成品甚至产成品也开具收购发票。
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购企业自身多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二是给作为出售方的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4、在收购渠道上做手脚,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而不管每笔业务量的大小。
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范围广、数量零散且季节性强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费时耗力,因而某些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不是面对自产自销的农户,而是采取多渠道的广泛收购或在异地设立收购点进行集中收购。
比如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个体经营者和无证个体农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产品等。
由于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且一般为现金结算,不论收款方(或出售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特别是异地采购的集中结算。
这就不仅严重违背了免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原意,而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结果,造成了不应抵扣税款而抵扣了税款,人为地增大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应纳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农产品开票注意事项
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1. 引言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农产品收购行业逐渐规范化和现代化。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农产品交易的重要凭证,在确保交易合法性和规范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帮助农产品收购企业了解开具发票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本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收购的农产品信息;- 发票必须包含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必要的纳税人信息;- 发票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开票内容、格式进行填写;- 发票必须标明纳税人资格,即发票出具单位应为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发票的开票日期必须与实际交易日期相一致或者在实际交易日期之后。
3.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收购企业与农户达成购销合同;2. 农产品交付后,收购企业核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3. 收购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和实际交易情况,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4. 发票出具单位复核发票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5. 发票交付给农户。
4.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点为确保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的要点:4.1 农产品信息的准确填写在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农产品名称:应根据实际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名称填写;- 农产品数量:应填写实际收购的农产品数量;- 农产品单价:应填写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单价;- 农产品总价:应根据农产品数量和单价计算出的总金额;- 其他信息:如农产品规格、质量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4.2 纳税人信息的完整填写发票必须包含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包括:- 发票抬头:应为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 地质、方式:应填写发票出具单位的地质和。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购单位擅自扩大收购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些收购单位除对正常的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货行为,比如本应计入经营费用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物等费用,借用农副产品收购的名义混入收购发票的金额之中,虚增收购成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
但部分纳税人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既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税款流失。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随意性较大,填开不规范。
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农产品的品名、项目填开不全,缺章、漏章现象严重;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
有的企业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不按规定将收购发票逐个开具给收购对象,而是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甚至平时不开,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发票金额,以达到多抵税款的目的,即使弄虚作假,税务部门也难以核实,无法查验。
(三)农业生产者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收购发票使用的不规范性。
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
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极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户,农场等。
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很难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
同时,企业往往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伪造销货方名称违章开具收购发票,以达到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在农产品的交易中,收购发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关系到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那么,哪些单位有资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呢?一般来说,只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使用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是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等相关税收政策,需要具备一定的纳税资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力。
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
这意味着收购单位必须确实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了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不能虚构交易或者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为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收购单位应当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收购合同、过磅单、检验单、付款凭证等。
其次,收购发票上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这包括收购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
特别是销售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准确无误,因为这是证明销售方为农业生产者个人的重要依据。
同时,发票上还要详细填写收购农产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对于收购的农产品,其品名的填写要规范、具体。
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者过于笼统的名称,应当按照农产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进行填写。
数量和单价的填写也要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计算得出的金额要准确无误。
在开具时间上,收购发票应当在收购业务发生时及时开具,不能提前或者延后开具。
这是为了保证发票反映的交易时间与实际交易时间一致,防止出现时间上的混乱和漏洞。
另外,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例如,对于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在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相关的免税额度和范围,不能超出政策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关键信息项:1、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2、开具主体的资格条件3、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4、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5、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6、违规开具的处罚措施11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111 明确可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产品、水产品等。
112 强调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对于经过加工、转手等环节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12 开具主体资格条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2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12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23 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农产品的收购业务和应纳税额。
124 收购业务真实,能够提供相关的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13 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方面:131 收购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132 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133 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34 收购发票的号码、开具日期。
135 备注栏应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证明的编号、收购地点等相关信息。
14 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141 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应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142 收购人员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143 收购发票应由开票人签名,并加盖收购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44 收购单位应建立农产品收购台账,对收购业务进行详细记录。
15 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151 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发票的当月,应将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实申报纳税。
152 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
153 保存好收购发票、收购台账、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Unit 1 grammar and usage II 教学设计Teaching aims:1 Teach students how to use relative pronouns: that,which,who,whom and whose.2 Teach students in which situation who,whom,which or that can be left out.Teaching procedures:Step 1 Revision1 Check the homework with the students. Make sure that students know what an attributive clause is and the function of each relative word.2 Have a dictation to go over the words we learnt last period.Step 2 PresentationQuestion: What does a noun usually refer to?(Students should know a person/people or a thing /things. For example,story,cake,and book are things,while friend,teacher and monitor are persons.)Step 3 Using relative pronouns1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1 on page 10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and the attributive clause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that/which function in each clause?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tip box,so the student will kno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at and which.2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2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and the attributive clause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who function in each clause?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tip box,so the students will know that can also be used to refer to a person/people.3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3 and Point 4,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in each sentence.4 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following sentences:Bb: She has a bother. I can’t remember his name.Question: What does his refer to?(His refers to a brother’s.)Bb: She has a brother whose name I can’t remember.Questions:Which part is the antecedent here?(a brother)What is it used as in the attributive clause?(attribute)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5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the relative pronoun whose refer to in the two sentences.5 Draw the following table on the blackboard and ask students to fill in.Step 4 Supplementation注意that \which在代物时常常可以通用,但有时只宜于用that ,不用which.(1) 先行词是形容词最高级或者它的前面有形容词最高级修饰时This is the best that has been used against air pollution(反对空气污染) in cities.English is the most difficult subject that you will learn during these years.(2) 先行词是序数词,或它的前面有一个序数词时He is the last person that I want to see.(3) 主句中已有疑问词时Which is the bike that you lost?(4) 先行词既有人又有物时The bike and its rider that had run over (撞倒了)an old man were taken to the police station.(5) 先行词是all,much,little,something,everything,anything,nothing,none,the one等代词时You should hand in all that you have.We haven’t got much that we can offer you.I mean the one that you talked about just now.(6) 先行词前面有only,any,few,little,no,all,one of,the same,the very 等词修饰时The only thing that we can do is to give you some money.Li Ming is the only one that got full marks (满分)in our class.Li Ming is one of the students that want to be teachers in our class.(7) 有两个定语从句,其中一个关系代词已用which,另外一个宜用that。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合规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合规要求一、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收购农作物农业初级产品,比如粮食、秸秆、稻壳等,如果是直接向农户收购的,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资格的,可以要求农户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
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农户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的,可以凭自行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按照9%的抵扣率计提进项税额。
二、收购农产品的财税处理1.收购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9%),贷记银行存款2、生产领用时按税法规定,如果用于生产税率13%的产品,在生产领用时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1%。
故在生产领用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贷记原材料等。
三、收购发票开具的合规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应按如要求作好内部控制:第一、领用环节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必须指出的这里所指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另外税务局对申请资格具体要求不一,通常申请领用收购发票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收购业务。
第二、开具环节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另外向中间商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是不能开具收购发票的第三、在保管环节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与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农产品交易证明、农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首付款凭证等。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与要求主体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购业务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凭证留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写规范项目完整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准确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票联次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保管与存档保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违规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处罚措施具体违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应处罚力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1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这里的免税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12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121 主体资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且具有实际的农产品收购业务。
122 收购业务真实性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发生,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不得虚构收购业务或收购非自产农产品。
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提议
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提议随着我国农业化和现代化的加速进程,农业生产已经逐渐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这也使得农民群众的收入变得越来越重要,农产品市场越来越庞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工作始终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困扰。
因此,在此提出一系列针对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难题的建议,以提供一些参考措施。
一、发票抬头不明确农产品收购的发票抬头通常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情况,这一个因素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购买农产品之前,需要您与供应商确定好发票的抬头。
如果有必要,请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供应商也应当在商品销售之前明确自己的发票抬头,以及相关要求。
二、农民负担不起税费目前,国家对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要求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并且收购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机关。
但是,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经济水平较低,无法承担这档税费,给农产品收购中的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农民财政补贴和支持政策,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同时也为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计量和计价不明在农产品收购的过程中,成交价格和计量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发票开具难度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在购买农产品之前需要您与供应商确认成交价格和计量标准,以便为发票开具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管理机构缺乏规范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由于缺少规范的管理机构,导致发票开具流程和标准无法得到统一和规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相关监管和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发票开具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保证税收的稳定和可靠性的同时,也对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总之,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是当前农民群众和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共同合作,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产品收购和发票开具标准化工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流通以及支持相关企业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这种发票的开具,为收购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提供了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的出台,有着多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一方面,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需要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护。
通过给予农产品收购环节的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特殊性,往往涉及众多的小规模农户和分散的经营主体。
为了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保障市场供应,实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也是必要的举措。
那么,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般来说,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买价乘以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适用的扣除率根据不同的农产品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9%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享受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
这就要求企业在收购时,要认真核实农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的身份,确保其符合免税条件。
其次,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要保存相关的收购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来骗取税收优惠,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和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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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免税农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2013年09月1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可以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但是,目前一些以鲜活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保证原料供应,往往采取先向农户支付一部分定金或无偿提供种子、种苗(种畜、菌种)、化肥、农药、塑料薄膜、饲料,或二者兼有,然后再在收购农产品时从应付的收购款中扣回预付的现金和生产资料(以下简称材料)款。
有企业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对收购发票的开具应区分预付现金和对预付材料的核算情况而定。
一、对预付的现金可在支付收购款时直接坐扣,即按收购农产品应付的全部价款开具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按扣除预付现金后的差额支付收购款。
例如:某企业预付现金5万元向农户订购万寿菊(提炼天然色素的原料)。
秋后该企业共收购20万斤,单价0.6元,应支付收购款20×0.6=12(万元),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应为12万元(实际工作中收购发票有填开限额规定的应按限额开具,下同),收购时支付的收购款为12-5=7(万元)。
二、对预付材料要看具体核算情况开具收购发票。
首先,对预付的种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的代购货物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对预付的材料不能按为农户代购货物处理,属于应税项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不论为农户提供的材料是否属于应税货物,也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坐扣还是另外收取价款,都应当作销售或者按视同销售处理后,才能按农产品的实际收购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
否则,只能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所述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相关规定视为自产货物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对农户提供种植劳务由税务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例如:假设上述该企业与某农户签订万寿菊预购合同时规定,在春耕
时提供价款8万元的菊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
该材料价款从秋后万寿菊的收购款中坐扣,假设秋后收购万寿菊40万斤,单价0.6元,应支付收购款40×0.6=24(万元),该企业已将预付的材料在会计上做了销售处理,因此,虽然当时支付的收购款为24-8=16(万元),则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应为24万元。
如果该企业对预付的菊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在会计上没做销售,在纳税时也没视同销售,则对因预付材料而收购(收回)的万寿菊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三、既预付现金,同时又预付供材料的,需要分别依照以上方法进行处理。
总之,对于预付现金,在收购农产品时可按买价(市场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对于预付材料,则要视材料是否作销售(或视同销售)而定。
即:如果对预付的材料在会计上已作销售或者在申报纳税时已按视同销售处理,不论合同约定是否在支付收购款时坐扣预付的材料款,销售材料与收购农产品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商品流通环节。
这样,在收购农产品时才可按买价(市场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否则,对预付的材料只能视为生产费用,回收农产品时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此外,农产品的预购不像工业品那样稳定,受自然旱涝和病虫害的影响,如果颗粒不收,所预付的材料无论在会计上无论是否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其所形成的预付或应收款(包括预付的现金)都不能转作当年预购农产品的成本开具农产收购发票,只能作为非常损失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