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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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一、总论

(一)概述

1.概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

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C.特定行为:给付

为: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

不为:消极的不作为

2.性质: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

相对性

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人性

3.债务(书P53)

4.债法内容

A.债法调整的对象:债的关系

B.债法的内容:(书p50)

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

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

5.债法的种类(书P60)

A.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B.主体人数: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C.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6.债的效力

A.含义: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

债权人: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债务人:为给付;及时履行

1)正常履行

给付(钱啦,货物啦~

受领

2)非正常履行

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钱啦,货物啦~)

不受领赔偿

提存

C.对外效力

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

2)侵权=>停止,赔偿

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

A.社会功能的差异

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

2)法律效力不同: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

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

物权的债权化:物权担保,租赁

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二)履行

1.履行

三原则: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

2.不履行

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

1)要件: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

事实上不能(原因)

法律上不能(原因)

归责事由(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

2)效果:损害赔偿

代偿请求权

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

B.拒绝履行

1)要件:可履行而不履行

明示告知/消极行为

2)效果: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

C.迟延履行

1)概念:能履行而不履行

2)效果:

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

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

意义丧失)

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3)履行期

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

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

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

d)例外: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

D.瑕疵履行

1)要件: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

或法律规定

2)效果:

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

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

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

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

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

1)要件:

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

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

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

2)效果:

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

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

c)不得主张迟延

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金钱债

务可免除利息)

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

A.强制履行

1)含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

2)范围: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

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

1)要件: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

2)范围:

约定优先:事前约定,事后约定

法定:完全补偿原则

(三)债的保全

1.概念: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

产减少的一种手段

2.代位权: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

A.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已陷入迟延

B.性质: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

非诉讼性权利

债权人固有的权利

C.行使:主题是债权人

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

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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