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笔记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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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王文军
上篇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
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
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
(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结构复杂,随时间
不断变化)
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
(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二)债权是相对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债权法笔记
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债权法) 『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 · 《民法债权》 (社科院 王家福主编) :全面 (推荐) · 《合同法研究》 (王利明) ·工具书: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 ;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 《民法通论》 (拉伦茨 德) ; 《合同法导论》 (阿迪亚 英) ; 《英美契约法论》 (杨真 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第一讲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 :○1 仅包括金钱之债;○2 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 ○3 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 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 ->1978 年, 开始民法典起草, 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的概念。 反对“债” :法律上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1 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2 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 1. 定义:特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 特定当事人;○2 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 ·教材:A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C 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D 债是财产关系 ?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 (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综复杂) 1.相对权相对权 VS 绝对权:
法硕考研:债务债权常考知识点
法硕考研:债务债权常考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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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债务债权常考知识点整理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叫债权人代位诉讼。
的法硕限额招生2-3人,避免在复试中资源冲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其次,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债务人是否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一般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代位诉讼)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的规定,合乎此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言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才可以成为代位诉讼的合格当事人(即原告)。
债权投资重点
第 04 讲债权投资
知识点债权投资▲ ▲ ▲
〔一〕债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入账本钱=买价-已到期但未收到的利息+交易费用;
(案例引入)A 公司2×15年2 月1 日购入 B 公司债券,划分为以摊余本钱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券面值1 000 万元,票面利率为 9,该债券于2×14年初发行,每年末付息,到期还本。假定 B 公司本应于2×14
年末结付的利息延至 4 月 6 日才兑付。债券买价 1 100 万元,另付交易费用 7 万元。
(答案解析)
①入账本钱=买价 1 100-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 90〔1 000×9〕+交易费用 7=1 017〔万元〕
②会计分录如下:
借:债权投资——本钱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1 000
7.5〔90×1/12〕
9.5
应收利息90
贷:银行存款 1 107
2.一般会计分录
借:债权投资——本钱〔面值〕
——应计利息〔未到期利息〕
——利息调整〔初始入账本钱-债券购入时所含的未到期利息-债券面值〕〔溢价记借方,折价记贷方〕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买入时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关键考点)债权投资的入账本钱要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区分开,关键在于交易费用的处理上。
〔二〕债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案例引入)2×14年初,甲公司购置了一项债券,剩余年限 5 年,划分为以摊余本钱计量的金融资产,买价 90 万元,另付交易费用 5 万元,该债券面值为 100 万元,票面利率为 4,每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答案解析)
〔1〕首先计算内含酬劳率
设内含利率为 r,该利率应满足如下条件: 4/〔1+r〕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2.请求特定行为
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
1.请求权
2.相对权
3.任意性
4.平等性与相容性
5.期限性
债的种类:
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
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
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
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
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
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
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
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债券投资知识点总结归纳
债券投资知识点总结归纳
债券投资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健的投资方式,特别是对于那些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来说,债券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的金融工具,通常由政府或公司发行,用于筹集资金。债券投资的收益来源于其固定的利息和到期还本。对于初次接触债券投资的人来说,需要了解一些关键的知识点,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接下来,我们将总结归纳债券投资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债券的基本概念
1.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它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支付债券的本金。债券可以由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等发行。
2.债券的组成
债券通常由债券面值、债券利率、债券到期日、债券发行价、债券还本付息方式等组成。了解这些组成要素对于投资者选择合适的债券产品至关重要。
债券的种类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由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通常被视为最安全的债券。政府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较低的违约风险。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由公司或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但也伴随着较高的违约风险。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份。
4.零息债券
零息债券是一种不支付利息的债券,其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折价发行和到期时的赎回价之间的差额。
债券的收益和风险
1.债券的收益
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时的资本利得。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可以根据债券的利率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在债券到期时,债券的市场价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投资者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佟强债权法笔记
『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推荐)
•《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
•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 :0仅包括金钱之债;O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O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O 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O 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
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①特定当事人;O2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各论的知识结构
债权各论的知识结构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1.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2.债权的基本特点:
(1)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
(2)平等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3)请求权:债权人具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4)期限性: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一定的期限。
二、债权的种类
1.合同债权: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如买卖、租赁、建设等合同债权;
2.法定债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
3.担保债权:以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等;
4.优先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债权,如税收债权、劳动债权等。
三、债权债务的清理与风险防范
1.债权债务清理:针对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如协商、调解、诉讼等;
2.风险防范:
(1)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审查,预防信用风险;
(3)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债权损失。
四、债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2.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侵权行为;
3.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
4.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保障债权人权益。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由第三方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通过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裁决;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债权详细笔记 提纲
18-1 债的一般原理――概述
●债
●债权关系的客体
●债与物权法律关系的联系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的固定权能
●债权的固定权能――请求权能●债权的固定权能――受领权能
●债权的固定权能――债权保护请求权
●债务不同于一般义务的特点
●债务的内容
●债务与责任
●债法
●债法的特点
18-2 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分类
●我国对债的种类的规定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给付是否可分的认定
●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可分之债的发生原因
●可分之债的效力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权的成立要件
●不可分债权的发生原因
●不可分债权的效力
●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债务的成立条件
●不可分债务的产生原因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
●准用连带债务的不可分债务与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不同
●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的特点●连带债权和不可分债权的区别●连带债权发生的原因
●连带债权的效力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
●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表现形态。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按份共有债权
●按份共有债权与不可分债权●按份共有债务的效力。
●按份共有债务
●共同债权
●共同债权的效力
●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18-3 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发生依据
●债的发生依据
●债的发生依据――合同
●债的发生依据――侵权损害●债的发生依据――不当得利
●债的发生依据――无因管理
●债的发生依据――单方法律行为
●债的发生依据――其他事实
18-4 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
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
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债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聚合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
2.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4.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5.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地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6.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各自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7.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
8.无因管理
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9.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0.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一方当事人违反对他方当事人的照顾、保护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情形。
11.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
——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
第一节概述
(一)债的特征
流转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二)债的标的
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
(三)债权特征
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
是一种请求权—对人。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平等、相容性。(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
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
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
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
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
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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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一、总论
(一)概述
1.概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
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C.特定行为:给付
为: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
不为:消极的不作为
2.性质: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
相对性
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人性
3.债务(书P53)
4.债法内容
A.债法调整的对象:债的关系
B.债法的内容:(书p50)
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
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
5.债法的种类(书P60)
A.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B.主体人数: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C.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6.债的效力
A.含义: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
债权人: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债务人:为给付;及时履行
1)正常履行
给付(钱啦,货物啦~
受领
2)非正常履行
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钱啦,货物啦~)
不受领赔偿
提存
C.对外效力
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
2)侵权=>停止,赔偿
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
A.社会功能的差异
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
2)法律效力不同: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
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
物权的债权化:物权担保,租赁
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二)履行
1.履行
三原则: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
2.不履行
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
1)要件: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
事实上不能(原因)
法律上不能(原因)
归责事由(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
2)效果:损害赔偿
代偿请求权
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
B.拒绝履行
1)要件:可履行而不履行
明示告知/消极行为
2)效果: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
C.迟延履行
1)概念:能履行而不履行
2)效果:
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
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
意义丧失)
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3)履行期
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
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
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
d)例外: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
D.瑕疵履行
1)要件: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
或法律规定
2)效果:
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
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
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
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
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
1)要件:
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
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
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
2)效果:
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
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
c)不得主张迟延
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金钱债
务可免除利息)
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
A.强制履行
1)含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
2)范围: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
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
1)要件: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
2)范围:
约定优先:事前约定,事后约定
法定:完全补偿原则
(三)债的保全
1.概念: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
产减少的一种手段
2.代位权: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
A.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已陷入迟延
B.性质: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
非诉讼性权利
债权人固有的权利
C.行使:主题是债权人
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
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