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笔记
债权笔记
债权一、总论(一)概述1.概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C.特定行为:给付为: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不为:消极的不作为2.性质: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相对性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对人性3.债务(书P53)4.债法内容A.债法调整的对象:债的关系B.债法的内容:(书p50)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5.债法的种类(书P60)A.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B.主体人数: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C.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6.债的效力A.含义: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债权人: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债务人:为给付;及时履行1)正常履行给付(钱啦,货物啦~受领2)非正常履行债权人债务人给付(钱啦,货物啦~)不受领赔偿提存C.对外效力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2)侵权=>停止,赔偿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A.社会功能的差异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2)法律效力不同: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物权的债权化:物权担保,租赁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二)履行1.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2.不履行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1)要件: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事实上不能(原因)法律上不能(原因)归责事由(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2)效果:损害赔偿代偿请求权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B.拒绝履行1)要件:可履行而不履行明示告知/消极行为2)效果: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强制履行C.迟延履行1)概念:能履行而不履行2)效果: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意义丧失)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3)履行期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d)例外: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D.瑕疵履行1)要件: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2)效果: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1)要件: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2)效果: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c)不得主张迟延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金钱债务可免除利息)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A.强制履行1)含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2)范围: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1)要件: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2)范围:约定优先:事前约定,事后约定法定:完全补偿原则(三)债的保全1.概念: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2.代位权: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A.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已陷入迟延B.性质: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非诉讼性权利债权人固有的权利C.行使:主题是债权人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D.效力:B额外收益可由C来管理B处分权受限A将钱还给B后,C优先受偿(见案例1)3.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减损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积极行为)A.含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危及其债券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3、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6、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債法總論學習筆記壹.债法概述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2.债的特征(1)法律关系要素上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客体(标的)是给付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2)债权无排他性物权有排他性(3)债权一般无优先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公司破产后税款、工资、社保优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优先顺序:已经占有的优先,已经支付价款的优先,先订立合同的优先。
(4)债权一般有期限限制(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用益物权有期限)(5)设立上的自由主义,有意定之债。
3.债权权能:请求履行,诉请执行,受领并保有给付,处分债权(免除、让与、质押、抵消),权利保全(代位、撤销)。
不完全的债权:债权权能不完整自然债务:时效已过的债权无请求履行和诉请执行的权能,有受领给付之权,履行后不得反悔;提供劳务债权不得诉请执行;当事人约定不得诉请执行、不得处分的债权;于破产、强制执行、保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处分权;4.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狭义之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得请求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广义之债: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5.债务与责任、义务的区分合同之债中区分债务与责任:法的当为与法的强制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责任:难以区分二、债的分类1.按产生的原因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代理权的授予2.按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单一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债权法基础债权获取与保护的必备知识点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 保。
债的强制执行程序
01
申请执行
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执行。
02
执行措施
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等措施强制执行债务人
的财产。
03
执行中止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定情 形,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或终
结执行。
04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和 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愿原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 权关系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或欺诈对方。
公平原则
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应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 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主张抵销。抵 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06
债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与调解
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优 点,但协议的执行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具有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 等优点,且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 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 ;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债务。例如,债权人未履行 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精选.)
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笔记 【北京大学 佟强】
『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有“债”:○1仅包括金钱之债;○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3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的概念。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特定当事人;○2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1.相对权VS绝对权:(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权法重点
债权法重点
第一章
第一节1.债的特点
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二节主债与从债第五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章债的效力
第三节债务不履行三、履行迟延
第四章债的保全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五章债的担保
第二节保证三、保证的分类五、保证期限
第三节定金三、定金种类
第六章债的移转与变更
第一节债权让与三、债权让与的条件四、债权让与的效力五、债权让与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
第二节债务承担四、债务承担的条件五、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七章债的消灭
第一节清偿三、清偿受领人四、代物清偿
第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释义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不安抗辩权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节解除一、分类二、解除权的行使
第十二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一、瑕疵担保制度二、风险负担规则
第二节赠与合同二、撤销
第十三章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四、承租人权利
第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四、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节委托合同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任意解除权六、介入权
第五节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第十六章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那些因素确定。
北大债权法笔记
债权法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有“债”:○1仅包括金钱之债;○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3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特定当事人;○2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在实践中错综复杂)1.相对权VS绝对权:(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北大债权法笔记
『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de学习&深入de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de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de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de概述一.债de概念·中国古有“债”:仅包括金钱之债;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de当为);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de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de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de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de概念。
反对“债”:法律上de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de存废又产生争论: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de概念,大陆法系de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de发展;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de存在没有必要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de行为, 其中有请求权de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de债:所有债权和债务de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de债:具体(某一单项)de债权或债务。
二,债de特征·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de法律关系;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de法律关系;D债是财产关系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de特点显示出来。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法听课笔记
债权法听课笔记债权法(一):债法概论主讲人:靳文静序言一、学习方法债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是一个体系化的法学学科,内部划分为几大部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等。
债法和其他部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我们在学习债法的时候,要注意:(一)学习债法的理念和学习物权法的理念是不同的。
债权和物权都是民法里面的财产权,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的学者把债权与物权的最本质的区别概括为:物权法更具有民族性,而债权法更具有国际性;物权法更具有强制性,而债权法更具有任意性。
(二)债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学习债法时要注意债法和其他学科的关联。
真正要掌握债法的理论,除了法学方面的知识外,必须具备两个领域的知识: 1.经济法方面的理论。
参考书目:萨缪尔斯《经济学原理》、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茅以轼《生活中的经济学》。
2.哲学方面的基本素养。
参考书目:卢梭《社会契约论》、梅因《古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洛克《政府论》。
(三)联系实际例如,SK―Ⅱ事件。
二、主要阅读文献(一)专业类1.江平主编:《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下),政法大学出版社。
3.[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涉及到合同的有关部分。
法律出版社。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5.我妻荣[日]《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大百科出版社。
6.《合同法基础》(英)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7.《合同法》(美国)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8.杨祯《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9.英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等,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分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1.王泽鉴《债法原理》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3.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债法总论笔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债法总论笔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 3 4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构成要件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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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通解决办法)
2.人身责任
人身责任阶段(国家出现以后) :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的血亲复仇。债权人一旦受到损害,
他拥有控制债务人全部人格的权利(人身强制) 。
3.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阶段:法律的伦理化(人道化)使纯粹的人身责任变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但并
例 A:信托关系中,A 将财产赠与 B 但决定 B 每月给予 C 一万元->C 具有得到钱的
请求权
例 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
例 C:A 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 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的,也
有权请求。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的举证责任较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
二,债的特征
·教材:A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C 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D 债是财产关系
?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 (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
○
1 承租权的物权化——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的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
权。
○
2 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
○
3 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的
商品房)
○
4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没有形成债,只是债的雏形,还处于责任的阶段。
——>债从责任中分离:
4.债的阶段:
债的阶段:商品交换频繁,逐渐形成社会公认的交易习惯和准则。给他人造成损害慢慢
模式化,成为习惯,甚至法律化->人们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法律后果可预知) 。人从被动
状态转化到主动状态,在损害后,在法律惩治之前主动赔偿。->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从前
三、债的历史演变
三、债的历史演变
(一)债的产生及演变过程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阶段(原始的自力救济)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
社会,其内部关系稳定、和谐,外部关系相对险恶。氏族对外最需要自力救济的能力,采用
“同态血亲复仇”的方式, 以保持氏族的威信和繁衍。——>社会不平衡,方式残酷,对于
同属性。
·郑玉波:债者何?——特定人请求另一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作为 or 不作为) 。
·王泽鉴: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均在形式上产生同一效果:一方当事人得请求他方当事人为特
定行为。
(三)债的演变的原因
1.债的演变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步进行。债都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反
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债权法)
『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特定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
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
其中有请
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
1 特定当事人;○
2 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
7.非优先权
非优先权 VS 优先权
(1)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之间—“设定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
·体现:○
1 破产取回权;○
2 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矛盾:破产清偿顺序:职工安置->国家税收->一般债权,其中没有抵押权(抵押财产不
以满足
甲的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债权,因代位权
...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
力延伸) 。
例 2:甲<—乙<-丙。乙为了规避对甲的债务,将钱赠与给丙。因撤消权
...制度,甲可以
主张撤消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实现债权。
·债权的物权化:债权在特殊的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的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1. 主体
主体的抽象化(债的非人格化)
债原本带有强烈的人身色彩,债权的转移是不允许的。?对交易的便捷性产生了不利的
影响。?出现委任诉讼的变通方式。甲——乙之间有债的关系,为了把债权转让给丙,委托
丙进行诉讼。其中存在诸多不便(在诉讼过程中乙将债还给甲,甲死亡-都会导致委托的失
败)?逐渐可以转让,对债务人并没有过多地损害,社会逐渐承认债权可以转让。?债的主
综复杂)
1.相对权
相对权 VS 绝对权:
(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
(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A 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仅及于对方;B 仅能有权
约束对方)
真 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
第一讲 债的概述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 :○
3.请求权
请求权 VS 支配权
(1)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请求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形式,目的-实现债权;
○
1 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2 保护请求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或仲裁;
·例:
○
1 债的担保—法国民法典:担保义务—履行;履行不能时赔偿。—>德国民法典:担保义
务就是赔偿
○
2 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优先受偿?归为金钱的权利——抵押的是物的价值而非其本身
○
3 债的抵消—古罗马法禁止债的抵消,由于具体的债不同。
3. 内容
内容的抽象化(债的分类)
(1)立法上的债
例 2:甲丙之间达成协议,乙要求行使优先权,甲撤消协议并拒绝卖出——能否行使优先
权?
(1)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
...(只需要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意思能够破坏甲丙之间的协议关系
[德国民法典:甲丙之间存在协议才能够行使优先权,无所谓优先问题]
——共有、多个抵押权(在行使上有先后)并不违反上述原则
(2)债权没有排他性:○
1 一个物上可以同时设定若干债权;○
2 各债权的效力相等
6.非追及性
非追及性 VS 追及性
(1)物权的追及性(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2)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不能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相对性)
·罗马法: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类似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私犯(类似侵权)——>
·法国民法典:契约之债(合意之债) ;非因合意发生的债;侵权;准侵权——>
·德国民法典(现代) :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
(2)理论分类
4.债的同一性
债的同一性:所有的债都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但在法律上是同一的。具有本质的相
台退到了幕后。 从制裁力量变成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法律的强制干预和当事人的自由协议
分离->债产生。
·郑玉波:在古罗马法上,债务和责任的对立十分明显。债务属于“法的当为”而不含有“法的强制
“, “法律的强制”意味着责任。
(二)债从具体到抽像的过程
·债从责任的分离只是债的发展的第一步,分离出来的是具体的债。
体不再重要,债不再需要指向具体的人,抽象化。
·债主体非人格化的突出表现
○
1 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票据制度十分发达(背书转让/债权转让不需通知/无因性) 。
○
2 债权的证券化:无记名证券作为一种债券凭证。如商场的购物券。
2. 客体
客体的抽象化(债的金钱化)
债本质是一种商品交换,逐渐都可以用金钱作为标准进行衡量。
1 仅包括金钱之债;○
2 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
○
3 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 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
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 ->1978 年, 开始民法典起草, 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
速运转。
·抵押等物权需要时间性,但由物权的性质而使约定期间无效->除斥期间:债权诉讼时效
过期以后,法定一个抵押权行使期间,过期无效。 (台湾如是)/
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有期限,其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存在矛盾,目前无法解决。
5.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 VS 排他性
(1)物权的排他性: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在其内) , 《企业破产法》的别除权表明抵押权最优先,但明文规定如上,抵押债权
在第三位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类似于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