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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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债权法)
『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
· 《民法债权》 (社科院 王家福主编) :全面 (推荐)
· 《合同法研究》 (王利明)
·工具书: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 ;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 《民法通论》 (拉伦茨 德) ; 《合同法导论》 (阿迪亚 英) ; 《英美契约法论》 (杨
真 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
第一讲 债的概述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 :○
1 仅包括金钱之债;○
2 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

3 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 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
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 ->1978 年, 开始民法典起草, 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
《民法通则》确认债的概念。
反对“债” :法律上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
1 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
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
2 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
1. 定义:特定
特定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
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
其中有请
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 特定当事人;○
2 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
二,债的特征
·教材:A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C 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D 债是财产关系
?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 (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
综复杂)
1.相对权
相对权 VS 绝对权:

(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
(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A 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仅及于对方;B 仅能有权
约束对方)
——债的约束力及于且仅及于双方。 (我只受我的允诺约束) ——>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方式
例:购销合同,甲-乙-丙,甲和丙之间没有约束力,丙对甲是完全自由的。
·从前的做法:甲可以告诉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违反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中存在类似的“合同的相对性” 。
例:甲&乙(女)结婚,双方父亲之间签订合同,乙父在他们结婚后赠与甲 200 镑,没
有交付。甲父死后甲将乙父告上法庭,法院不接受,认为甲非合同当事人,无告诉
权。 (后改变)
(2)物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物权人 以外的一切人(不作为义务) 。
·债权效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具有代位权和撤消权。

例 1:甲<—乙<-丙。乙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乙对丙的债权实现,则拥有财产,自然可
以满足
甲的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债权,因代位权
...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
力延伸) 。
例 2:甲<—乙<-丙。乙为了规避对甲的债务,将钱赠与给丙。因撤消权
...制度,甲可以
主张撤消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实现债权。
·债权的物权化:债权在特殊的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的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1 承租权的物权化——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的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
权。

2 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

3 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的
商品房)

4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 A:信托关系中,A 将财产赠与 B 但决定 B 每月给予 C 一万元->C 具有得到钱的
请求权
例 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
例 C:A 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 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的,也
有权请求。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的举证责任较轻。
·物权的债权化:

2.任意性
任意性 VS 法定性
(1)意定之债:赋予当事人极大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设债的内容。
·合同自由:创设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解除自由??
·根据:商品交换的复杂性
(2)物权的法定性:类型固定 +类型强制
·提单(物权)&提货

单(债权)

3.请求权
请求权 VS 支配权
(1)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请求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形式,目的-实现债权;

1 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 保护请求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或仲裁;
(2)支配权:不需要他人协助而自己实现物权(独立实现)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产
生请求权

4.债权具有时间性
时间性
·罗马法早期债权没有时间性;中国古代“父债子还”表明债权没有时间性。
·债权的时间性最早在担保中体现。缺乏时间性对保证人比较危险->在保证合同中设立期
限。
·资金周转的时间越短,资金的利用率越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债权具有时间性,保持高
速运转。
·抵押等物权需要时间性,但由物权的性质而使约定期间无效->除斥期间:债权诉讼时效
过期以后,法定一个抵押权行使期间,过期无效。 (台湾如是)/
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有期限,其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存在矛盾,目前无法解决。

5.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 VS 排他性
(1)物权的排他性: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共有、多个抵押权(在行使上有先后)并不违反上述原则
(2)债权没有排他性:○
1 一个物上可以同时设定若干债权;○
2 各债权的效力相等

6.非追及性
非追及性 VS 追及性
(1)物权的追及性(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2)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不能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相对性)

7.非优先权
非优先权 VS 优先权
(1)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之间—“设定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
·体现:○
1 破产取回权;○
2 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矛盾:破产清偿顺序:职工安置->国家税收->一般债权,其中没有抵押权(抵押财产不
在其内) , 《企业破产法》的别除权表明抵押权最优先,但明文规定如上,抵押债权
在第三位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类似于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甲-出租人;乙-承租人
例 1: 甲向乙表示出让意思, 乙拒绝->甲将房屋卖给乙 , 此后甲要求购买 ——优先权?
例 2:甲丙之间达成协议,乙要求行使优先权,甲撤消协议并拒绝卖出——能否行使优先
权?
(1)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
...(只

需要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意思能够破坏甲丙之间的协议关系
[德国民法典:甲丙之间存在协议才能够行使优先权,无所谓优先问题]

三、债的历史演变
三、债的历史演变
(一)债的产生及演变过程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阶段(原始的自力救济)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
社会,其内部关系稳定、和谐,外部关系相对险恶。氏族对外最需要自力救济的能力,采用
“同态血亲复仇”的方式, 以保持氏族的威信和繁衍。——>社会不平衡,方式残酷,对于
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不利——>采用“杀害和解费” (最早最原始的一种赔偿,是对方放弃复仇
的变通解决办法)
2.人身责任
人身责任阶段(国家出现以后) :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的血亲复仇。债权人一旦受到损害,
他拥有控制债务人全部人格的权利(人身强制) 。
3.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阶段:法律的伦理化(人道化)使纯粹的人身责任变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但并
没有形成债,只是债的雏形,还处于责任的阶段。
——>债从责任中分离:
4.债的阶段:
债的阶段:商品交换频繁,逐渐形成社会公认的交易习惯和准则。给他人造成损害慢慢
模式化,成为习惯,甚至法律化->人们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法律后果可预知) 。人从被动
状态转化到主动状态,在损害后,在法律惩治之前主动赔偿。->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从前
台退到了幕后。 从制裁力量变成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法律的强制干预和当事人的自由协议
分离->债产生。

·郑玉波:在古罗马法上,债务和责任的对立十分明显。债务属于“法的当为”而不含有“法的强制
“, “法律的强制”意味着责任。

(二)债从具体到抽像的过程
·债从责任的分离只是债的发展的第一步,分离出来的是具体的债。
1. 主体
主体的抽象化(债的非人格化)
债原本带有强烈的人身色彩,债权的转移是不允许的。?对交易的便捷性产生了不利的
影响。?出现委任诉讼的变通方式。甲——乙之间有债的关系,为了把债权转让给丙,委托
丙进行诉讼。其中存在诸多不便(在诉讼过程中乙将债还给甲,甲死亡-都会导致委托的失
败)?逐渐可以转让,对债务人并没有过多地损害,社会逐渐承认债权可以转让。?债的主
体不再重要,债不再需要指向具体的人,抽象化。
·债主体非人格化的突出表现

1 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票据制度十分发达(背书转让/债权转让不需通知/无因性) 。

2 债权的证券化:无记名证券作为一种债券凭证。如

商场的购物券。
2. 客体
客体的抽象化(债的金钱化)
债本质是一种商品交换,逐渐都可以用金钱作为标准进行衡量。
·例:

1 债的担保—法国民法典:担保义务—履行;履行不能时赔偿。—>德国民法典:担保义
务就是赔偿

2 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优先受偿?归为金钱的权利——抵押的是物的价值而非其本身

3 债的抵消—古罗马法禁止债的抵消,由于具体的债不同。
3. 内容
内容的抽象化(债的分类)
(1)立法上的债
·罗马法: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类似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私犯(类似侵权)——>
·法国民法典:契约之债(合意之债) ;非因合意发生的债;侵权;准侵权——>
·德国民法典(现代) :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
(2)理论分类
4.债的同一性
债的同一性:所有的债都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但在法律上是同一的。具有本质的相
同属性。

·郑玉波:债者何?——特定人请求另一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作为 or 不作为) 。
·王泽鉴: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均在形式上产生同一效果:一方当事人得请求他方当事人为特
定行为。

(三)债的演变的原因
1.债的演变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步进行。债都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反
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换——>债是商品交换的法律概括。
债是商品交换的法律概括。

2. 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
·无偿合同——许多学者认为赠与不是商品交换。老师认为,赠与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形
态,买卖一方放弃货币或价金的权利。
(2)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偶然的以事实行为进行的商品交换。失主支付无因管理的费
用符合等价
交换的原则。
(3) 侵权行为:损毁他人物品后,该物品的价值立刻体现,在赔偿中的原则就是等价交
换—等同于
将物品卖给损毁人然后将其损毁。
(4) 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其是否应当的衡量标准也是等价交换。使不等价交
换回归为等
价交换,维护商品交换的纯洁性。
——具有的同一性就在于它们都是商品交换。
·有学者认为以上几种情况的个性大于共性,不需要债的概念

3. 债的概念本身有一个进化过程。在此过程中,逐渐剔除了一些实际上不属于债的关系。
(1) 罗马法认为盗窃和抢劫属于私犯之债,类似于现在的自诉案件。—>排除到刑法
(2) 罗马法有罚金之诉,类似于惩罚性赔偿?剔除

四,债的法律地位及社会作用
四,债的法律地位及社会作用

(一)地位
1. 债权 VS 物权:简单商品

社会中物权第一性、债权第二性(物权是目的,债权是手段
?大规模商品经济中债权已经变成目的。
·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的目的发生巨大变化,生产主要是为了交换。
· “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如自然界中物质和力量一样,前者是静止的后者是动态
的。 ??债权的权利和利息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 债权不再是旨在物权或物权享益的
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

(1)物权的股权化; (2)提单交易
(3)融资性租赁:甲厂欲购买生产线,由融资公司乙购买然后租赁给甲,甲在交纳租金若
干年后以象征性价格购买到生产线。 (乙的所有权实际虚设, 目的是获得
交换利益)
(4)资产证券化:20C60s 在美国兴起,在 90 年代达到顶峰。是美国仅次于国债市场的第
二大证券市场。将不易变现的高价财产债券化,把物权转化为债权。 (我
国没有)
例:甲用 15 亿修建高速公路,从政府处获得 30 年收费权。?为尽快获得资金,甲以 20
亿卖给乙,
之后乙作为发起人,由银行担保,就高速公路收费权对大众发行债券(25 亿) 。?各方稳定
地获得利益。
· 债权在各国民法典中所占比例最大。

2.债权 VS 人格权
·支持人格权:现代社会应该注重人的价值,法律应当突出人文理念。 (超越历史,过高
目标)
(古代民事主体的人格?纯粹人身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逐渐分离出来)
·反对(老师) ;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体现,和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由直接关联。中
国将在长时
期内注重物质利益,物质追求是中心任务?在充分注重人文关怀前提下繁
荣经济。

3.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债法的作用
1. 保护职能
保护职能: 向社会昭示只要符合法律一般原则的行为或关系均会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债的一系列任意法规?为社会建立起一整套正常社会行为的行为准则
例: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在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指导职能
指导职能(指引职能)
(指引职能) :给每个交易行为提供指导和示范作用。
·一个债法犹如一个培训手册,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如何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维护
权益??

3.争议前置解决职能
争议前置解决职能:当事人之间因债的关系发生纠纷时,法律通过债的转换使一个既存
之债转变为新生之债。
·当一个债发生不履行时,国家强制力并不立即主动进行干预,而是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在债
的层面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机制进行解决。 ——在国家解决纠纷之前最主要的化解纠纷的力
量。
· “民事

责任作为一种债的备份而存在,在债无法解决时进入民事责任”
·债看似无为而无不为——私法自治~
·梅因:看一个国家法治的开化程度,可以观察其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开化-民法?落后-
刑法)
·蔡元培:文化进步则民事随之亦日趋复杂,而刑法转以简霎,渐近于措而不用之至。


五,债的分类
五,债的分类
(一) 意定的债和法定的债
?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能够自由决定债的内容。
1.意定的债:当事人能够自由决定债的内容(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任意性的债。
·所有合同的债都是意定之债。
·单方行为所生之债(较少) 。
2.法定的债:当事人不能自由决定债的内容。 (法律明文规定)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双方并没有意思表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
(2)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 (4)缔约过失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以不能代替之物为标的之债
·特定物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客观不能履行) ,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履行债
务,只能要求以赔偿损失(可能包括期待利益)的方式进行替代。
2.种类物之债:以可以代替的种类物为标的之债。
·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债务人并不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三)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从主体角度划分)
1.单一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人。
2.多数人之债:债的一方主体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例:共同致人损害)

(四)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均为多数人之债,研究多个债务人或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比例(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债权和
按份债务。
·例:A 和 B 共同与 C 签订借款合同。A 和 B 可以订立按份债务协议(如 30%70%) ,无论 A
是否还清,B 只要偿还自己的 70%,其债务就消灭。C 只能向 A 索要 30%。
·相当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在同一合同中,各自并无特别联系?使用不多
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主体,连带的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1)连带债权: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或集体)都是债务的履行?方便债务
人履行债务
(2)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或集体)请求履行债务?最大限度保障债
权人利益
·连带保证:债务人可以直接像保证人主张债权
· 按份保证: 当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偿还债务—保证债务人不能偿还
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类型时,视为连带保

证。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般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给与认可)
(1) 概念: 若干债务人非因同一原因
......而产生的对债权人完全履行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
务。其中任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同时消灭。
例:即甲将其物品存放在银行的保险柜中(存在保管合同) ,后物品被偷走?银行和小偷都
对甲负担债务。
(2) 法律上的特点:

1 真正连带债务具有目的的共同性
......和原因的同一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备这个特点。

2 结果不同:
a 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果偿还了全部债务,虽然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实际履行人对
其他债务人具有要求分担的权利
b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不存在分担问题。因为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

3 可以看作是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
(3)在实践中的表现:

1 侵权和侵权的竞合。 ·甲盗窃乙的汽车(侵权 1) ,将车停在路边后被丙开车撞到(侵
权 2)?甲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或者乙或者两人一起赔偿损失?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 违约和违约的竞合。 ·甲向乙定做西服,布料由乙配套的服装厂丙提供,西服和面料
都有很大瑕疵(两个违约)?乙和丙(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乙为甲房屋的承租人,不慎将房屋烧毁,同时甲已经将房屋投保?甲可以向乙或者
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3 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甲将汽车停在乙停车场(保管合同-违约) ,丙将车盗走(侵权)
(3)法律效果

1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其全体主张权利。
·先告的没打赢是否能够告另外的债务人?必须选择哪一个?
·能不能一并告诉?民法上可以,但理论上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混合的起诉。和我国民诉
中一个案件一个法律关系是矛盾;两个法律关系只能通过两个诉讼解决,但是两个诉的合

并审理意味着两个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和一个请求权,再次矛盾。

2 不真正债务人之一如果履行全部债务,债务归于消灭,其他债务人随之免责。

3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果丧失了胜诉权,法律上并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

4 不真正连带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一般不存在内部的分担。
·例外1: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的财物被盗。如果债权人先向保管人行使债权后,
保管人可以向小偷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外2: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五)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债的给付方式只有一种。
2.选

择之债:债有两种以上的给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进行选择——○
1 选择债权;○
2 选
择债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选择权在谁,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如卖方) 。
·例:武汉 A 公司和上海 B 公司的买卖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从武汉到上海可以选择不同的
方式进行运输。如果选择权在 A 为选择债务;在 B 则为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选择变成一种—>简单之债
· “三包” :包修、包换、包退——履行的选择。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构成选择之债。

(六)主债和从债
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的,不以其他的债为前提的债
2.从债: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担保主债的履行。随着主债的无效 or 消灭而无效
or 消灭。
·银行和某公司签订借贷合同(主债)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从债)

(七)行为之债和结果之债 (给付标的不同)
1.给付行为的债:给付的标的为行为——只要求债务人给付行为而不论结果如何。
·例:演出合同;病人和医院之间的合同中医院给付的是医疗服务行为,病人的治疗结果不
问;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不问诉讼的结果;劳动合同。

2.给付结果的债:给付的标的为结果(物)——要求当事人给付约定的结果,不问行为的
过程。
·例:买卖合同(不论商品的生产过程)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包治的医疗合同。

(八)补充概念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主义务) :在债当中固有的、必备的义务

1 可以决定债的基本类型,

2 主义务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买方付款、卖方交货。
(2)从给付义务(从义务) :合同中并非固有和必要的义务。

1 法律规定
....的从义务: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报告义务;

2 约定
..的从义务:如甲企业收购乙企业时,乙企业的客户名单可以约定转让;

3 基于诚信原则
......的从义务:如二手车卖主应当将保留的使用说明书交给买主。

2.既存之债和新生之债
(1)第一次给付义务(即存之债) :原给付义务。
(2)第二次给付义务:当第一次给付义务因为特殊原因而无法履行时,由它转变为新生之
债。
·如卖方无法交货时(买卖合同?损害赔偿) ,卖方需要再次交付货物。
·体现债的功能和私法自治

3.付随义务:在债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又必要和固有的义务。—违反可构成
违约责任
· 在自由意志特别强调的时期这种义务得不到承认?强加为附随义务 (某种程度上的法定义
务 or

推定)
·功能:○
1 辅助功能,促进基本义务的履行;○
2 保护功能,维护债权人利益。 (安装、安
全说明书)
·附随义务具有很大弹性,各方当事人可能看法不一?诉诸法院,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基
于诚信)
·例 1: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合同(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中
技术使用者必然具有保密义务。
·例 2: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原材料负有保管义务。

4.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1)先契约义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定义务。
·例:甲乙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房屋已灭失但甲不知?客观不能的合同没有生效,乙不能追
究违约责任。但是乙在准备履行中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据先契约义务要求赔偿。 (甲方对乙方
的通知义务因为过失没有履行——缔约过失责任)
(2)后契约义务:合同终止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的法定义务。
·例:A 公司将其下属公司 B(餐馆)出售给 C 公司,买卖合同完成之后,A 在 B 的旁边开
设另一餐馆?违背后契约义务(竞业禁止)
·例:房屋承租人租期满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在原房屋出张贴搬迁启示(出租人的后契约义
务)

5.间接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间接义务,对方不能强迫履行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其结
果仅仅是使义务的承担着遭受损失。
·例:在火灾发生时投保人具有尽力抢救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强迫履行义
务?法律规
定因为没有及时抢救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损失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6.自然债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债权债务关系。 (没有胜诉权的债权债务)
·没有胜诉权:债权人不能通过审理获得胜诉的判决。 (如超过诉讼时效、赌债、婚姻居间-
台湾)
·依然存在法律关系: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是有效的,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讲
第二讲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债的发生原因(引起债之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一,概念
·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中涉及很少,但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
1.定义: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使一方收益而使对方受损害,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受益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使一方收益而使对方受损害,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受益
一方返还其获取的不当利益。
一方返还其获取的不当利益。
·受损害的一方获得一种债权:请求获益一方返还利益;
·符合债权的一般特性:相对权、对人权、有时间期限??
2.法律属性

:引起这种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1)观点 1: ○
1 基于行为。如合同双方根据协议解除合同?基于合同交付的标的物需要
返还

2 事件。A 家鱼塘里的鱼游到了 B 鱼塘?B 有义务返还
(2)观点 2:不当得利之债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引起。
——理论上的争论并不会在实践中带来差异。
3.不当得利 VS 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
....引起;不当得利往往由事件引起。
(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收益而一方受损害;侵权行为有可能但不总是如此(关注损害)
(3)两者都可能使人受损害,但受损害的原因不同:侵权行为一定由致害人引起;不当得
利往往
由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引起。
4.不当得利的指导思想:利益平衡
·因为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根据等价交换原则
......,双方利益是不平衡?需要法律予以矫正
·侵权行为、违约:以损害为标准的平衡;不当得利:以利益获得之多少来判断平衡。
5.国外立法例
·雏形:罗马法。没有准确概念,但产生了相关规定——“非债清偿”被视为应该返还的利
益;基于婚约的赠与在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将不当得利视为准契约
·1804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没有不当得利的概念将其视为准契约。但之后
的司法实务中已经完全承认了这个概念。
·德国民发典:使用不当得利的概念,将其作为独立的债之发生根据。?被许多国家采纳。
·英美法立法中并未承认不当得利这一抽象概念?需要借鉴大陆法系
二,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影响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承认?范围扩大;否认?范围缩小;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属性
1.承认物权无因性:合同交付标的物后,无论债权是否有效物权转移都有效
·合同无效?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双方返还) ,返还的是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请求权
2.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合同和交付,债的效力影响物权转移的效力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返还的是所有权
... ——所有权请求权(通说)
·问题:在不当得利适用时发生一些不协调
例 1:A?B?C 两次买卖合同都无效,A 能否直接要求 C 返还需看 C 是否善意(因果倒置)
恶意? 返还所有权;善意且支付合理价金?不能要求返还所有权,向 B 要求不当得利
例 2:A 租住 B 的房屋三个月,合同无效?A 只能要求 B 返还不当得利
——交付行为和交付标的引起的返还完全不同——逻辑存在混乱
?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则合同无效返还的一律为不当得利,

逻辑一致。

·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够同时成立,两者不能竞合
..。
——占有转移而所有权转移无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拾得物返还;置押物返还…
——所有权转移?返还不当得利:
· 添附?所有权合并,只能以不当得利进行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益而对方受损害
一方受益而对方受损害
例 1:钢铁厂排出用于冷却机器的水(温度很高) ,村民利用它养鱼——没有损害?非不当
得利
例 2:A 将 B 的电脑摔坏——没有利益?非不当得利
·A 在 B 的土地(荒芜、无开垦计划)上耕种获得利益 ? 一般视为不当得利
·郑玉波——受益:因一定事实之结果,致其财产增加或不减少
A 积极得利:○
1 财产权之取得,○
2 既存财产权内容之扩张或其束缚之接触,○
3 债务之免除
B 消极得利:○
1 本应指出的费用得不支出,○
2 本应负担之债务得不负担,

3 本应于自己物上设定定限物权而得不设立
2.
.受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说(通说) :受益和受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基于同一事实)
?构成不当得利
·A 通过合同欺诈骗去了 B 的财物,用于清偿对 C 的债务—C 获得的利益和 B 受的损害没有
直接因果关系(B由于诈骗,C由于清偿)? B 不能向 C 主张不当得利
(2)间接因果关系说(郑玉波) :依据社会公平观念,忽略中间环节
3.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律的直接依据或合同)
.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律的直接依据或合同)

四,分类 (参考郑玉波 P97)
1.
. 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给付目的为客观上给付行为的原因
(1)给付目的不存在
例:非债清偿(误人为存在债务而给付;超额还债;保证人不必要的偿还) ;
·争论: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抚养。
(2)给付目的不能达到
例:A 误将对 B 的债务向 C 履行?C 对于 A 存在不当得利
·为给付之人违反诚信原则,妨碍目的达成者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因条件成就而受
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实现,视条件已成就)
(3)给付目的消灭
例:双方签订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定金。后双方以协议方式解除了合同?基于合同的定
金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目的消灭) ,构成不当得利。 (与合同无效不同)


2.
. 非基于给付的不当得
非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1) 无权处分
·本应无效,但第三人因善意受让(有偿)而取得时,原权利人只能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利益

转租产生的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终止以后的转租行为——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擅自转租,获
得的租金是不当得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违约,期满后是侵权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的转租行为——擅自转租获得的租金出租人不能主张不当得利(无损
害)——非法转租,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追求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事件
(3)*人身权
·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对盗版者追究侵权责任,也可要求不当得利(竞合)
·最高法院对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规定:可计算损失的按照损失赔偿;不能计算损失的按
获益赔偿;不能计算获益时由法院自由裁量(五十万最高限额)
·肖像权、姓名权、字号权等人身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可交易性,侵权构成的赔偿,不
能就算损失都只能根据不当得利来计算。

五,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
·原物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通常孳息也应当随之返还。
· 若不当得利人过错使得原物受到毁损?原物价值减损, 应当对于减损部分的利益进行赔偿。

2. 返还利益
返还利益
·适用于原物不存在的情况。利益是原物的价值。
·原物是一种劳务等时,也适用返还利益。
VS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侵权) :填平原则(以损害多少为标准)
——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返还以现存利益

1 不当得利取得人获得不当得利时不明知(无过错) ,按照现存利益返还

2 不当得利人后来知道的,按照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的现存利益返还

3 不当得利人恶意的,按照当时利益返还
[获利返还]
例:甲将其价值十万的名画借给乙,乙死亡后其子误将名画作为遗产继承并以 12 万卖
给丙(善意)——超出部分是否返还? 如果以8万出卖呢?——损失部分是否返还?

1 主流:当利益大于损害时以损害为准,当利益小于损害时以利益为准。

?以对方获得不当利益判断数额。 (多余部分为不当得利人自身的创造, 损失无过错)
——侵权行为中赔偿完全以损害为准。

2 观点 2:不当得利的来源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获利益应当全部返还。 “任何人不得以非
法行为而获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不能获得,应该返还。
不当得利制度是为剥夺受益人无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
——反驳:如果返还超出部分,实际上对本人也是不当得利。

3 观点 3:超出部分归于国家。
强迫利益返还
强迫利益返还——如不当得利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并非本人所愿?不能视为不当得利
·例:甲在乙的土地

上开垦,若乙本将土地作为其他用途?侵权
·本人拥有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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