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法律重建“亲属容隐”制度的合理性
论我国刑事证人容隐权制度的重建
一
、
我国 目前容 隐权制度的现状
庭作证 的 , 人 民法 院可 以强 制其 到庭 , 但 是被 告人 的 配偶 、 父母、 子女除外。 ” 与9 6年刑 诉 法 相 比 , 该 条 赋予 了被告 人 的近 亲属 免 于 出庭作 证 的权 利 , 从这 个层 面来说 , 是一 种进步 。然而 , 细读 之后会 发现 这 样规定 仍然 存在一 些 问题 。 对此 , 刑事诉 讼法 知名学者 陈光 中教授 认 为 , 修
第3 2卷第 3期
Vo 1 . 3 2, No . 3
西 华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Xi h u a U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s )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已为现今多国所保留和发展,但我国出于重重考虑却并未对此原则归入法律之中。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已有众多学者呼吁建立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即近亲属免证制度,但最终被否决,只在第188条中建立了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基于此,笔者拟以《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为视角,对该条文进行具体的分析,指出其矛盾所在,提出建立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基于第188条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评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作者:李亚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
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
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
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权价值冲突作者简介:李亚琪,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0-02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
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
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
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
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
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
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
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
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
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议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
浅议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作者:马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1期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对亲属犯罪行为的相隐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且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蕴含着中国家庭维系亲情关系的传统思想观念。
新修订的刑诉法关于容隐制度虽然存在局限性,但表明在法律制度设置时除法理外也要考虑情理的特殊性。
关键词亲属容隐法律价值亲情作证作者简介:马楠,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084一、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的变化容隐亦称亲亲相隐,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们应当相隐犯罪行为不向官府揭发,若揭发反而会受法律处罚。
注重道德、亲情是我国自古至今社会环境、集体情感相互渗透影响的结果,容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道德原则与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发展。
(一)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立法起源春秋时期,宗法制度日益衰落,百家争鸣,出现了很多与宗法等级制度不同的新观念,孔子为倡导礼治率先提出亲属相隐的主张,其认为“父子相隐”是“仁”和“孝”的体现。
但非绝对,对于晋国大夫叔向因其弟徇私枉法有罪而杀之的行为却又获得了孔子的赞同,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亲属间小罪当隐,大罪不可隐,隐小罪以重亲亲,刑大罪以行国法的容隐原则。
孟子对于对亲属容隐进一步阐释,舜因父亲的原因陷入了亲情与国法之间的矛盾中,孟子为其提出“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的建议,主张身为一国之君不能为维护亲人而扰乱国家制度,但作为儿子帮助父亲规避处罚又是人伦之中必须行的孝道。
这样的选择不仅符合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对家庭情感重视的理念,也是孔子所倡行的亲属相隐思想的延伸。
至此,关于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的行为逐渐被世人接受,为国家所用,也为后世亲属间容隐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但以韩非子为代表的的法家对此进行批判并主张国家至上主义,在忠孝难两全的情况下倡导弃孝足忠,亲人犯罪亦应告发,不能互相隐匿罪行。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 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
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
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
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
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
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
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刑事诉讼中亲属容隐制度之重构
1 容隐制度的起源及历 史发展
1 . 1中 国传 统 容 隐 制度 的渊 源 流 变
以上 者 , 不用 此 律 。 ” 从 唐 律 中我 们 可 知 : ( 1 )亲 属 容 隐 制度 的 范 围得 到 了扩 展 。首 先容 隐亲 属 的 范 围不 再 局 限 于 父 母 子 女 、 夫妻、 祖孙 , 而 是进 一步 扩 展 到 同
行《 刑 事 诉 论 法》 第4 8条规 定 ,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况 的人 都 有 为后 世 历 代 法律 所 继 承 ,成 为 我 国封 建社 会 一 项 重 要 的 法 律
作证 的义务 。 ” 第9 8条规定, “ 询 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 当如实 制 度 。 地提供证据 ,证言和有 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犯 要负的法律责
刑事诉 讼 中亲属容隐制 度之重构
游富华
( 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福建 ・ 南平
3 5 4 2 0 0 )
亲属容隐制度在 我国 已经存在 了二千余年 , 它不仅 有利 于对人权 的保护 , 有利于对亲情的保 护, 也有利于社
会 的和谐 , 因此在我国古代伦理法 中占有极 为重 要的地位。但 是新 中国成立后我 国立法便 将之视 为封建垃圾给予抛
1 . 1 . 1 容 隐 观念 的萌 芽 及 入 法 的过 程
我 国 的亲 属 容 隐 制 度 始 于春 秋 , 《 论语 ・ 子路 第 十 三 》中 居 的亲 属 、 不 同居 的 同姓 大 功 以上 亲属 及 外 祖 父 母 、 外孙、 孙 记载: “ 叶 公语 孔 子 日: ‘ 吾党 有 直 躬 者 ,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 媳、 丈夫之兄弟、 兄弟之妻等; 其 次 容 隐 的 范 围 不 再 限于 血 源
从“亲亲相隐”制度看近亲属免证权在我国立法的可行性
亲 亲 相 隐 又 叫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即近 亲属 之 间可 以相 互 首谋 隐 匿 犯 罪 行 为 , 予 告发 或 作 证 , 不 且这 种 近 亲 属 之 间 藏 匿 包 庇 犯 罪 的 行 为 不 需 要 负 刑 事 责 任 。 制 度 作 为 一项 法 律 原 则 , 该 己在 我 国 存 在 了 两千 多 年, 现今 , 国港 、 、 我 澳 台地 区 也都 有 与该 制 度 有 关 的 立法 规 定 , 唯有 而 大陆在 社会 主义法制建立后, 便将亲亲相隐制度视为封建糟粕全盘否 定并加以清除 。 笔者拟通过分析该制度在 中国的变革和其 法制 化的合理 性说明 近 亲 属 免 证 权 在 我 国立 法 的可 行 性 。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 的变革 ( ) 隶制时期—— 亲亲相 隐观念 的提 出 一 奴 亲亲相隐的观念最早 出现于 《 论语 ・ 子路》 篇中, 孔子 主张“ 为 子 父隐, 父为子隐 , 直在其中” 是孝 的体现, 在伦理上有其适正性, 违背 了 这 一点就应 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甚至是刑罚 。 可见 , 亲亲相隐的观念萌芽于春秋时期, 但此 时, 亲亲相隐只是一 种观念 , 将其 确立为一种基本法律制度则是在汉代。 而 ( ) 建 时 期 到新 中 国 成 立 之 前 — — 律 法 规 定 二 封 秦朝法律 中的“ 非公室告” 体现 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 但孔 子的伦理 思想 直 到 汉 宣 帝地 节 四 年 ( 6 前 6年 ) 诏 才 成 为 一 项 法 律 原 则 。 立 下 其 法 本 意 , 于 尊 重 人们 的伦 理 亲 情 , 扬“ 在 弘 亲亲 尊 尊 ” 道 , 之 宽宥 人 们 处 于 自然 亲 情 而 情 不 自禁地 包 庇 藏 匿 犯 罪 亲 属 的 行 为 。 唐 朝 继 承 了 该制 度 ,唐 律 ・名 例 律》 定 : 诸 同 居 , 大 功 以上 《 规 “ 若 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 若孙 之 妇 , 之 兄 弟 及 兄 弟 妻 , 罪 相 为 隐 。 曲 夫 有 部 奴婢为主隐 , 皆勿 论; 即漏 露其事及遗语消息, 亦不坐。 其小功 以下相 隐 , 凡 人 三 等 。若 谋 叛 以上 , 用 此 律 。 这 可 以视 为 《 律 》 亲 相 减 不 ” 唐 亲 隐制度的总则 。唐至 明清 时期, 该制度 不再有大的变化。 清末至民国时期, 由沈 家 本 最 早 主持 的近 现 代 法 制 改革 仍 保 留 了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但 此 时 , 些 规 定借 鉴 了 欧 洲 大 陆 的 相 关法 规 , 这 内容 上 发 生 了较 大 的变 化 , 亲相 隐 从法 定 义 务 变 成 了权 利 。 亲 ( ) 中国成立 以后—— 亲亲相 隐制度 的消失 三 新 新中国成立 以后 , 法律 强调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 高于一切 , 奉行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 , 并将这一原则绝对化, 亲亲相 隐制度被当作封建糟粕而被全盘否 定。我 国现行 刑法第 3 0条 就明 1 确规定了窝藏 、 包庇罪 。 二 、 国 确 立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的可 行 性 我 ( ) 亲 相 隐 制 度 体 现 了人 性 之 本 一 亲 尊 重人性、 人为本正是该制度的精髓所在 。 以 亲属 之 爱是 一切 爱 的起 点 , 缘 关 系 , 一 切 人 类 都 无 法 逃 脱 和 超 越 的联 系 。 血 是 为 体现 人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 捍 卫 家 庭 的 角 度 出发 , 司法 正 义 在 从 让 某些 情 况 下 让 位 于 家 庭 和 谐 稳 定 , 然 这 会 增 加 司法 人 员办 案 难 度 , 虽 但 可 以避 免 将 犯 罪嫌 疑 人 的近 亲 属 置 于 情 法 两难 的境 地 , 而现 实 生活 中, 大部分人也做不到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置亲情和家庭和 睦而不 顾 。家庭是组成 社会 的单位, 只有保障 了家庭 的和睦 , 能维护社会 才 的和 谐 统 一 。 ( ) 国古代 、 澳台地 区都有 亲亲相 隐制度的立法例 二 我 港 从 西 周 确 立 宗 法 制度 开 始 , 亲 相 隐 的观 念 就 一 直 存 在 于我 国的 亲 法律 中, 并作为一项 明确 的法律 制度 得以延续。 在当代, 我国港 、 、 澳 台地区在立法 中也都体现了亲亲相隐的立法 思想。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现行刑事法律所摒弃。
事实上,亲亲相隐制度具有尊重人性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价值,于现代社会仍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发展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应当互相隐匿犯罪,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要是对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反而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历朝统治者的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特点(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首次提出“父为子隐”的主张,孔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为其容隐,是正直的表现。
秦朝虽提倡鼓励告奸,但其最早将亲亲相隐观念进行立法,《云梦秦简》规定,亲亲相隐制度限于“子为父隐”这样一种单向义务,法没有对“父为子隐”作出明确的义务性规定。
汉朝时期,汉宣帝通过颁发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开创了中国的亲亲相隐传统。
唐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日渐完善。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唐朝以后的宋朝以及元明清朝,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亲亲相隐制度,但在相互容隐的范围上有一些变化,将岳父母及女婿也包含在内。
清朝末期和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发生了重大变革。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适当的改造被保留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隐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不罚、放纵或者便利亲属逃脱者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者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者不罚、任何人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同时,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取消了子孙告父母为犯罪等规定。
亲亲相隐基本上演变成为一项权利,不再是一项义务。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一度提倡反对封建传统文化,加上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已经基本上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是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遮掩、隐匿行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亲属相隐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来看,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有以下几点:1. 依法举证原则在刑事案件中,亲属相隐往往导致案件的举证困难。
由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复杂,一些亲属可能会出于私情而选择隐匿真相,甚至作伪证。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依法举证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完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核机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客观和及时。
2.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亲属相隐也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亲属相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就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与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实现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亲属相隐也折射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情、家庭和社会的看重。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
家庭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基地,强化家庭教育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出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公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亲属相隐的问题也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足之处。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亲属相隐行为的惩治和防范还存在一定漏洞,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刑事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5. 文化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念亲属相隐也与文化传承和社会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在传统文化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怀和保护是一种美德,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亲情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忽视和绕过。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机关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旨在对一些侵害他人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其中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近段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施的效果。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官员的家庭成员或者身边人员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隐瞒或者为其开脱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讲,在执行上,“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违法犯罪案件职责追究制度相结合的。
一旦发现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官员隐瞒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追究,甚至实行刑事立法化。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身边人员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呈透明化状态。
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意义。
近年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执行上,还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制度更趋完善。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相关案例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效果。
首先,2015年,重庆市江津区就以一例“亲亲相隐”制度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立案刑事追究。
当时,就有一名江津区委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儿子开了一张卡片,存入了数万元钱财,用于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的开支。
事情被上级政府发现后,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女儿,几乎没有过问范围。
然而,江津区方面认为,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并按照相关法规实行了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2018年,广东警方也曝光了一起“亲亲相隐”案例,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当时,该案涉及广东一名官员的女儿,在执法部门抓捕其涉嫌犯罪的男友时,该女子利用自己父亲的权利力量,要求警方放开其男友。
由于警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未将这一情况提报给上级部门。
事情被发现后,这名官员的女儿也面临相应的职务追究和纪律处分。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当代社会,亲属容隐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案件表明,亲属容隐刑事犯罪的情况屡被曝光,这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们密切合作,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讨和研究。
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意义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亲属间容隐案件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追究起诉,遏制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这种法律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落实:1.完善法律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首先需要明确亲属容隐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将之纳入刑法的规范范畴。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刑法条文,以此为依据呼吁相关机构加强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对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界定,增加相关刑事责任的度量值,确保法律的实施、执行和执行。
2.加强司法实践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仅仅依靠相关法规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靠相关刑检部门展开具体的工作。
就像对一般的罪犯一样,刑检机关应该对于所有的亲属容隐行为进行调查、审查、起诉和判决,并果断地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机构还应该将亲属容隐问题纳入广泛而深入的挖掘和调查范畴,使相关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和预防。
二是高效处理亲属容隐行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提高亲属容隐案件的处理效率,使办案流程简化、速度更快。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新技术,可以更好的加强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推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职能的提升。
3.倡导人文关怀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中,不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应用,还需要特别强调人文关怀。
这主要包括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人性化关怀,让亲属容隐的犯罪人员更好地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对于受到亲属容隐攻击的受害者,也要予以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对于亲属容隐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受害者和相关问题,应该从工作、心理和物质帮助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浅议刑法引入容隐制度的必要性
浅议刑法引入容隐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容隐制度作为法律儒家化的精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法律思想,在各朝各代刑法中均有涉及。
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受苏联影响,立法偏重于社会秩序的保护,忽视了人权的保障而没有将现代容隐制度引入刑法。
本文从国内现状的分析入手,阐述现行刑法有必要引入容隐制度。
【关键词】容隐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非犯罪化从2013年开始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增的有关“亲属可以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条文可以得出一个信息,即以亲属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容隐制度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回归。
笔者认为,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第一步,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开始注重保障亲属间的权利。
现今,中国刑法理论的铁轨已经逐步偏离苏俄旧理论而伸向温和的新理论,并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以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日益重视保护人权的趋势下,容隐制度将作为“情”与“法”的纽带,对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容隐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体现容隐制度的条文。
刑法在价值层面上,具有保护功能的价值和保障功能的价值。
保护功能着重于刑法对人权的的保护,而保障功能着重于刑法的惩治性,通过把刑法当做治罪的工具,以刑罚来惩治罪恶来维护社会秩序。
受苏联“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我国立法者认为社会秩序的稳定高于一切,刑法忽视了人与人,特别是家庭成员的情感。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一些腐朽的封建制度被废除,而带有封建伦理色彩的容隐制度也受到“牵连”。
这是因为国内对传统文化有着片面的认识,在当时的意识形态下,很多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一并遭到了否定。
近年来,通过立法解释的途径,刑法对一些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侮辱、诽谤罪等做出了亲告化的处理,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现出了容隐精神。
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出庭作证的主体范围加以限制,近亲属可以拒绝强制出庭,这是刑事立法上对容隐行为的肯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刑事法律重建“ 亲属容隐” 制度的合理性
陆晓 萍
( 西 昌学 院 , 四川 西 昌 6 1 5 0 1 3 )
【 摘 要】 建国以前, 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建国 后, 由于我国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 出于大局观念的考虑.
亲属容 隐制度被彻底废 除。但 重视 亲情和人伦 的观念 深埋 于每一 个中 国人 的 内心 , 亲属容 隐制度在我 国具有 深厚的 民意基 础, 在现代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 尊重和保 障人权 的新 的历 史条件 下, 重建“ 亲属容 隐” 制度显得 非常必要 。本 文从其符合人
彻底废止 , 由此 在 我 国现 行 刑 事 法 律 中难 寻 其 踪 影 。 当前 我 国正 在 建设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 家 , 尊重 和
保 障人权被写进 了2 0 1 2 年3 月新修 正 的刑事诉讼 法, 笔者认 为亲属容 隐制度符合人性 发展 的要求 , 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 , 保 障了人权 , 况且重 视亲 情 和 人伦 的观 念 深埋 于 每一 个 中国人 的 内心 , 这种 根深蒂 固的传统观念促使绝大部分 的中国人 在 得 知 自 己的 亲 人 犯 了罪 以后 仍 会 不 惜 以身 试 法 不计 后 果 的 隐 匿包 庇拒 绝 作证 , 由此看 出亲 属容 隐 制度在我国存在深厚的民意基础 , 目前在 民众 中对 建 立 这 一 制度 的呼声 很 高 , 而 且 这一 制 度 在 我 国刑 事 法律 中进 行 重建 具有 其合 理性 。
第2 5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西 昌学 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 o u na r l o f Xi c h a n g C o l l e g e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 0 1 . 2 5. N0. 1 Ma r . , 2 01 3
一
生活中建立 了浓厚的亲情 , 这种亲情是一个人在社 会生活 中不可或缺的感情 。我们 以一般人的标准 认为谁都爱 自己的家庭和亲人 , 谁都不愿意将 自己 的亲人送上断头 台, 这是一种本能 的选择 , 是符合 人性 的使然。亲属之间的容隐是最简单的操守 , 允 许亲属容隐 , 是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 。亲属之爱是 人性使然 , 具有先天l 生 且无可选择 。正是基于人类 亲情 的需要 , 古今 中外都不约而同的规定 了亲属容 隐制度 , 以避免指证 亲属 、 有伤亲情行 为的发生 。 这是对人性的体现 , 也 只有包容人性的法 , 人们才 会 去亲法 、 守法 , 这样法也才有本质上存在与适用 的合 理 性 。尽 管 我 国 现 今法 律 并 没 有 亲 属 容 隐 的 规定 , 但人们心中依然保 留着隐匿犯罪 亲人的思维 习惯 。可 以说 亲属容隐这 种传统文化在制度层面
二 亲属 容 隐制度体 现 了法律不 强人所 难 的 思 想
亲 属容隐制度符合 人性发展要求 。 体 现了 “ 徒 法不 足 以 自行 ” , 法 律制 定 出来 是 让人 们 遵 对 人性的尊重和关怀 守的, 如果法律在人们的 内心深处并 不被接受 , 那
人 性 是 什 么 ?就 是人 所 具 有 的属 性 , 也 即人 的 本 性 。人 作 为 高 级 动物 , 他 不 仅具 有 作 为 动物 的一 般 属 性 即 自然 属性 , 之外 还 因 为经 过 后 天 的发 展具 这 样 的 法想 要 达 到好 的效 果 就很 难 , 而要 想实 现 制
权利 的刑事制度 。我 国从先秦 时期开始至新 中国 成立之前均有“ 亲亲容隐” 的规定 , 这一制度在我国 传统社会 中存续 了几千年 , 历经各 朝长盛不衰 , 并 成 为 中华 法 系 中 的一 项重 要 法 律制 度 , 当今 世 界无 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能见到它 , 建 国之 初 , 由于 当 时 特 定 的 国情 , 亲 属 容 隐制 度 被
性发展 的要 求 , 保 障 了亲权 , 体现 了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论述 了重建“ 亲属容 隐” 制度的合理性。
【 关键词 】 亲属容隐 ; 人伦 ; 人性 ; 亲权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8 8 3 ( 2 0 1 3 ) 0 1 — 0 0 9 3 — 0 4
的消失并 未在人们 的思想意识 中消失 , 反而 “ 表现 出 了更加 强大 的生命 力 , 它穿 过经济和政 治的障 碍, 留存 在 主体 的意 识 之 中 , 并 以行 为 的方 式 表 现 出来 。 ” 民 众依 然 看 重 伦 理 重 视 亲 情 , 这 也 必 然 要 求刑事法律予 以认可 。这是一个情与法的问题 , 情 人法 , 法易被人们接受 , 法顾人情 , 则冲淡 了法 的强 制和冷酷性 , 更加容易被推行。啪
亲 属容 隐 , 是我 国法律传 统 中的一项 重要 制 度, 它 是 一 国基 于 某 种价 值 考 量在 刑 法 中规 定 亲 属 之 间除包庇 隐匿针对危 害国家安全犯 罪及针对 亲 属人身犯罪外 的犯罪行 为可以减轻处 罚或免除处 罚 同时 还 赋 予 不 告 发 、 不举报 、 不 证 明 亲属 有 罪 的
有社会 属性 , 并且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社会 属 性 是 指 一 个 人 是 社 会 的人 , 而 不 是 孤 立 的 自己 , 他不 可 能 没有 家 庭 , 没 有 亲 戚朋 友 社交 圈 。一个 人 出生于一个家庭 , 生 活于一个 家庭 , 在长期 的家庭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2 7
定法 的初衷那可能就更难 。在现实生活 中大义灭 亲者也不计其数 , 但 跟亲属容 隐的比起来 , 那可能 只是 冰 山一 角 。在 人 们 的 内心 深 处 出于 亲情 都 是 希望能尽最大的可能去帮助亲人 , 如果法律硬要强 制人们 去大义灭亲 、 告发至亲 , 这可 能并 不现实 。 在中国这个特别重视亲情的社会里 , 亲人与亲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