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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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

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是财物担保。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很多人会约定一个担保,这样在对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出现什么其他意外的时候,那么此时还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而说到担保,在我国具体包括了五种方式。

那究竟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

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何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的规定,合同的担保是指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合同的担保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连带责任等方式实现。

1. 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设定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2. 质押: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物权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保证: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4. 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

合同的担保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担保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合同的撤销、担保人的代位权等,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解和适用。

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民法典债的担保⽅式主要有哪⼏种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合同的履⾏,如果要提供担保的,是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的,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民法典债的担保⽅式主要有质押、抵押、保证、定⾦、留置。

关于民法典债的担保⽅式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的⼩编为你解答。

⼀、民法典债的担保⽅式主要有哪⼏种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般有以下五种:1.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票、本票等。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票、本票等。

2.抵押。

3.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4.定⾦。

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5.留置。

留置权主要适⽤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担保⽅式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1.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第四百⼆⼗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担保方式是指在借贷、交易或合同中,债务人或交易方提供的某种形式的保障或担保。

担保方式主要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交易方通过在特定条件下提供担保来减少风险。

在商业和个人债务之间,担保方式可以各不相同。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担保方式。

1. 保证人或担保人担保: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或担保人通常是第三方个人或机构,他们同意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

例如,在个人贷款中,有时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2. 抵押担保: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和个人贷款中使用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将某种财产或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作为担保。

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使用所得收益还清债务。

3. 质押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类似于抵押担保,但担保物通常是一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借款人以这些有价证券为担保,向贷款机构或债权人借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证券来清还债务。

4. 保证担保:在保证担保中,第三方个人或机构同意承担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的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常见于商业合同或贸易交易中。

保证人同意担保债务人的履约责任,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5. 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担保是指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债务人或借款人可以找到亲友提供担保,以减少他们的借款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个人担保书、债务人的亲笔保证书或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形式。

6.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或信用记录作为担保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根据其信用评级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或交易。

7. 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是指债务人或交易方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或交易方在违约时,保证金会被扣押或作为赔偿用途。

8. 国际贸易担保:在国际贸易中,担保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担保形式,其中银行作为担保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支付特定金额给受益人。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中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担保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其他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为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这些形式的担保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互相补充或单独使用。

1. 抵押:抵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保护。

2. 质押:质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通常适用于需要及时变现的情况,如贷款或融资业务。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助于增加债权人的信心。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益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1. 主债权优先追偿: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首先追偿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这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追偿担保财产前,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

这为担保人行使其保险权利提供了保障。

3. 担保人的限制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采取合理的行动,以减少自己的担保责任。

例如,当债权人不合理追求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放弃追偿。

三、担保的实际应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可以减少风险和提高信任。

1. 银行贷款担保:在商业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

这样可以增加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心,并为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保障。

2. 保险责任担保:在保险合同中,受害人通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第三者责任担保。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

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1)、债权人的义务。

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

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形式。

小编特别提醒,这五种担保形式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如当事人当心自身合债权得不到保障,也可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我国《担保法》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

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

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一、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担保法作为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担保法所涉及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

先来说说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至关重要。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承诺,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自己愿意代为偿还。

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形式。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土地、车辆等。

例如,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和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比如,甲将自己的金银首饰质押给乙,以获得借款。

在质押期间,这些金银首饰由乙占有。

权利质押也是常见的形式,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我国的担保⽅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和保证是⼈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以外的第三⼈为债务⼈履⾏债务⽽向债权⼈所伯的⼀种担保。

是典型的⼈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2.抵押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当事⼈由于对⽅不履⾏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种保证⽅式。

5.定⾦定⾦是以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当事⼈可以约定设⽴独⽴担保吗独⽴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

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发⽣、⽆效、处分、消灭。

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担保合同。

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二建考试考点归纳,可以帮您梳理知识点,节省时间。

本文“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由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5)查封、扣押、监管的(6)依法不得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欠A扣B,约定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基础知识

担保基础知识

担保的基本知识一、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备注:我国法律并未对担保进行定义,因此上述定义均是学术上的定义。

二、担保的分类: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担保的表现形式: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

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视为一种书面合同。

常见担保措施

常见担保措施

投融资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措施一、银行常见担保措施简述1、保证:法人保证、自然人保证。

2、抵押:土地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3、质押:存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碳排放权质押等。

4、法定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保兑仓交易等。

5、非法定非典型担保:强行平仓、独立保证、差额补足协议、结构化资金、让与担保、动态质押等。

二、担保措施详述(一)保证1、定义(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保证人的禁止及例外①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为非国家机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担保资格。

②公益法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备担保资格。

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职能部门有法人授权也不可以提供保证。

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为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担保尤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注意事项(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有“不能”字样,一般都认定为一般保证。

(3)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一、引言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合同许诺的履行和债务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对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进行深入解析。

二、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安全措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四种形式。

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常见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是以物权为基础的担保形式,常见于贷款合同和房屋购买合同中。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所有权人或保证人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质押担保常见于金融合同中,例如股权质押。

4. 留置担保留置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债权人的财物作为债务的担保证据。

留置担保常见于合同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例如租赁合同中房东留置租客的财物。

三、担保的效力和范围《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效力和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担保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但不得超过债务的数额。

如果担保的范围超过了债务数额,债权人只能就债务数额范围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四、担保的设立和清偿1. 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担保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形式;②担保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③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2. 担保的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协商确定清偿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请求强制执行。

广义债的担保之比较

广义债的担保之比较

广义债的担保之比较广义债的担保通常指的是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广义债的担保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权等。

以下是对这些担保方式的比较:1. 抵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 特点: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间仍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但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 适用性:适用于价值较大、易于评估和处置的资产。

2. 质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特点:质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间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无法使用。

- 适用性:适用于易于转移占有且价值相对容易评估的动产或权利。

3. 保证:- 定义: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 特点:保证不涉及物权的转移,是一种纯粹的信用担保。

- 适用性:适用于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可以增强债权的安全性。

4. 留置权:- 定义: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 特点: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同意。

- 适用性:适用于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况。

5. 定金:- 定义:债务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特点:定金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债权人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 适用性:适用于合同交易,作为履行合同的激励。

6. 保证金:- 定义:债务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通常存放在第三方账户中。

- 特点:保证金在债务履行后退还,或在违约时用于补偿债权人。

- 适用性:适用于需要确保交易安全的场合。

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求,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强担保和弱担保

强担保和弱担保

强担保和弱担保一、担保概念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主要分为“抵、质、保、留、定”五种类型;即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方式;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或信用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X二、强担保和弱担保· 强担保,是指以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足以覆盖债务的财产为基础开展的担保方式,例如抵押、质押、留置;· 弱担保,是指不依靠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或所依靠的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所开展的担保方式,例如保证、定金。

三、弱担保的深度解析弱担保的典型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从分类上来看,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虽然国内法律没有明示有限保证担保,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在保证担保的实务应用过程中,可根据保证担保合同实际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可实际实现有限保证担保。

而且从保证担保的本质上来看,保证行为的本质相当于保证人的承诺及信用的延伸,即在债务人信用不足以支撑其债务时,通过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保证人的信用,从而实现其债务关系;从金融业实务应用中,强担保方式多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欢迎,而弱担保的方式一般应用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财产用于抵押,而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有较高的信用前提之下;四、变相保证担保(回购、调剂销售、返利控制、销售费用控制、资格控制)(一)变相保证担保的含义从保证担保的概念中,我们可以了解其为承诺及信用的一种延伸,那么从保证人的角度,其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为信用。

然而,我们进一步从保证的发起原因角度考虑,核心企业给经销商提供保证担保支持,一方面基于其支持经销商发展有利于其本身销售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基于其对经销商远期资产的控制力,例如返利、销售费用、经销资格等,相当于采取了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变相担保其本质不属于担保的范畴,多表现为提供有限支持的承诺的形式,以承诺采取一定措施为条件为被担保人获得融资提供支持,例如商品回购承诺,调剂销售承诺等。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的种类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方式,用于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担保的不同形式和方式,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来收回债务。

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有价物品(如股票、债券等)作为质押物,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质押物来收回债务。

质押担保相对于抵押担保来说,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3.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方(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担保通常适用于无法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借款人,但需要有足够的信用背景和信誉。

4. 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将多种担保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增加担保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例如,借款人可以同时提供抵押物和保证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获得更多的还款来源。

混合担保在一些大额贷款和复杂交易中更为常见。

5. 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担保是指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担保通常适用于个人借款或小额贷款,一般要求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和较好的信用记录。

6. 法人担保法人担保是指法人机构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担保通常适用于企业借款或大额贷款,一般要求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财务实力。

7. 其他担保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担保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信用担保、保函担保、保险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根据具体需求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能够满足不同借款人和债权人的需求。

担保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贷额度和获得更优惠的借款条件。

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和风险缓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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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了解担保一、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1、保证合同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部分、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保证】一、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一、质押种类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一、定金数额的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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