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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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规范及其存在的不足,接着从多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兴趣,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但却遭遇虚假信息、产品不符合约定等问题。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帮助,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的规范等问题。

三、现行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及其不足(一)现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现行法律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但在面对“知假买假”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其次,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中除了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这种赔偿方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

(二)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

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

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1. 引言近年来,随着各地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预售商品房市场也逐渐兴起。

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销售方式,其交易流程相对复杂,涉及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繁琐。

在实际操作中,预售商品房交易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比如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房屋质量、交付等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针对房屋质量和交付等问题,惩罚性赔偿就成为了可能适用的处罚措施。

因此,对于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 预售商品房的定义预售商品房,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购房人的要求,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一定标准和规格,提前发售、预售尚未建成的房屋。

3.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漏失赔偿制度无法得到赔偿或赔偿难以得到有效使其改正而进行的赔偿,其目的在于决斗违约人从而维护合同秩序,扭转一方独占局面,或惩罚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以达到震慑作用。

4. 惩罚性赔偿在预售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4.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在物的交付前,买受人应当办妥物品保管。

因保管人原因造成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物品的交易,包括预售商品房的交易。

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损失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这也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预售商品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在预售商品房交易中,常见的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包括:4.2.1 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标准,如产权人的归属、产权证、房屋质量保证书、设备安装、质保期等等。

若是开发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美的完成,则构成了违约。

在此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进行赔偿或者要求更换,如果此时无法达成一致,购房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惩罚性赔偿的申请。

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

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

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摘要:从1994年我国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到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中正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现行规定零乱、模糊即是其中之一。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原因,提出确立合理适当、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51-04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确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侵权责任法》中对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至关重要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对我国现有的所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零散且有争议的规定予以整理和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缺乏权威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惩罚性赔偿金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本文的讨论课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简介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民法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第908条较为完整地表述了惩罚性赔偿涵义:“在损害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邪恶动机或鲁莽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

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

”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18世纪诞生之初,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案件中。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该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中对被告进行经济惩罚,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意识。

然而,这一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它的实施是否公平,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效果如何,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目标。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对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为造成损害的人,并作为一种警告,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发生。

其理论基础是,在面对恶意行为、疏忽行为或违反法律行为时,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以反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这种惩罚性赔偿可以激励被告和其他人改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义法律观念。

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判决金额的确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准则。

这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难对被告和原告提供一种公平的预期。

另外,惩罚性赔偿金额往往过高,可能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这可能导致对被告的经济压力过大,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破产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达到警示的效果也值得商榷。

有些人认为,它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争端和法律纠纷,而不是真正预防潜在的违法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例表明,惩罚性赔偿确实起到了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行、做出恶意行为或严重疏忽的被告,法庭判决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会让其他人害怕并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者。

此外,高额赔偿也可以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损失。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案例显示,惩罚性赔偿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判决结果不确定或过高,法庭的决定可能被视为主观、不公正的。

此外,对于那些有实力的被告来说,高额的赔偿可能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而只是一种经济负担。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应该加强对判决金额的明确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

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注: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 70 Harv. L. Rev, 517,517 (1957), and Huckle v. Money, 95 Eng. Rep. 768(K. B. 1763).),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注:Malzof V. United States, 112 S.Ct. 711, 715 (1992).),不过,它的发展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注:ErnetC. Stiefel: "U. S. Punitive Damage Awards in Germany", 39 Th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p.784.)。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

1对 以“ 品之 价 款或 服务 的 费用” 基础 的惩 罚性 . 商 为
赔 偿 数 额 的 反 思

关 于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数 额 确 定 的 争 议
惩 罚 性 赔 偿 (u iv a gs ,又 称 示 范 性 赔 偿 p nt e d mae ) i (xmpay d m gs 或 报 复 性 赔 偿 (idcie d mae) ee lr a ae ) vn i v a gs, t 是 指 由法庭 所做 出 的赔偿 数额 超 出实 际 的损 害 数额 的赔 偿 圜 惩罚 性赔 偿 金数 额 的确定 . 是 法 院在做 成惩 罚性 就 赔 偿 时 . 法 判决 被告 给付 原告 的金 额 问题 。那 么 , 院 依 法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产品 责任 领域 .故意 侵害 人身 领域 等 已不 能完 全 满足 现
实 的需 要 。 由此 我 国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4 消 第 9条 , 法 以 律 的 形 式 确 立 了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由 于 对 该 条 在 理 论 与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着 不 同 见 解 .本 文 仅 就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的赔
赔偿 其 受到 的损 失 .增 加 赔偿 的金 额为 消 费者 购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一 倍 。” 一 条 款 在 我 国 创 设 这
了惩 罚性赔 偿 . 其成为 责任 方式 的一种 。 使
偿 数额 的确定 问题进 行探 析 . 并就 此提 出建议 。
赔 偿 的 数 额 : 唧 3法 官 自由 心 证 说 .
行金 钱上 的评估 . 使加 害人 对此 进行 赔偿 . 由此 而 补偿 受 害人遭 受 的损失 .使 其恢 复 到无侵 权行 为 的状 态 为 目的 的制度 。”J 为补 偿性损 害赔 偿 。但 是 . I l 此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和特点。

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解读。

然后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

接下来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争议问题,如赔偿数额确定和赔偿方式选择等。

最后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适用范围、总结1. 引言1.1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简介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情况,探讨其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全面梳理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惩罚性赔偿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有效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基础上,为了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一种惩罚性措施而对其进行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同时也起到对其他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并非仅仅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才能达到有效的法律目的。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滋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浅析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数额量定问题

浅析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数额量定问题
L g l ytm / e a S se mdS c t oiy e
己1年 月 下 口口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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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嘉 蔚
摘 要 惩罚性 赔偿 源于英 美法 系,尤 其在 美国法 中一直是 一 项颇 为重要 的制度 。我 国 已开始在 立法上 逐 步引入 惩罚性 赔偿 并且 收到 了一定 的社会 实效 ,但是 在惩罚 性赔偿 金数 额量 定上存 在一 些问题 。本文的提出了 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量定 问题 并做 了 简要 分析 , 以期促 进该 制度 不断完善 并发挥 其应有 作 用。
以作 出判 决。 当然这 只是笔者 的一种 大胆 构想 , 还有待进 一步研
究及 论证之 。 四 、 语 结
( ) 二 问题 分析
我 国的 惩罚性 赔偿 倍数 规定 即惩 罚性赔 偿金 应与 填补性 赔
惩罚性 赔偿制度对 于我 国来 说是~ 项新 的制 度, 惩罚性 赔偿
但 偿 具有 一定 比例 。就惩 罚 性赔偿 金应 与填 补性 赔 偿具 有一定 比 数额 的量定 只是这一制 度 的一 方面 , 就如一个 小螺丝和整 个机 少 机器 就不会运 转 , 以惩 罚性赔 所 例而 言 , 二者所 欲达 成之 目的并 非相 同, 者 为吓阻 与惩 罚J 害 器 的关 系一样 , 了关键的螺 丝 , 前 J u 人 , 者为 回复 铍害人 之损 害 。前 者考 虑者为 J 害 人之非难 性 , 后 J u 后 者衡量 者为被 害人 的实际损 失, 如何能 以后者 赔偿之 多寡决定
综 合 以上 分析 , 者主 张, 以根 据产 品的价款 区分不 同种 笔 可
从 上述 我 国立 法 现状可 以得 出, 了最近 才通 过 的《 权责 除 侵 任 法》 相应 的” 以“ 来表 述我 国惩罚性 损害 赔偿数 额 , 其他均 是 以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也成为了消费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同时,伴随着知假买假产生的赔偿问题亦日渐凸显。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与现状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仍主动选择购买并获得其的行为。

现实中,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进行维权行动,知假买假行为也应运而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除了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戒不法商家,提高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1. 适用条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需证明其已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并自愿选择购买。

2. 限制: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应适度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金额。

一方面,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确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当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1. 举证责任: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其已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

因此,应考虑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知假买假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

一方面,赔偿金额过低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浅析惩罚性赔偿之研究

浅析惩罚性赔偿之研究

为 , 于提供瑕疵或有缺陷的商品及服务, 以用返还价金的办法来 对 可
抵 消 消 费者 的损 失 。 样 , 于 经 营 者 提供 瑕 疵 或 有 缺 陷 的 商 品或 服 这 对
Hale Waihona Puke 觉地将其作为同假冒伪劣现象作斗争的武器 , 可是关于实践中出现的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泫的第 4 9条欺诈也引起争议 : 这种故意包括不包括主观上的非直接故意而持放任态度 ?总之 ,对
实 际损 失 与 商 家提 供 不 合 格 的商 品 或 服 务 有 必然 的 联 系 。 不 考虑 这 些 实 际 发 生 的金 额 , 返 还 价 价 金 , 消 费者 显然 是 不 合 理 的 。 仅 对
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返还价金显然不能弥补消费者造成的损 4 9条规 定 的适 用 在 很 多地 方存 在 争 议 。 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 增加的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
( ) 讼 成 本 的 问题 二 诉
务。 既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 又侵犯 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 造成他 害, 这样会 显失公平 另外 , 消费者纠纷发生的实际费用, 如与商家交涉的车船费、 误工 费 等 等 , 际上 是 除 了履 行 利 益 损 失 之 外 的额 外 实 际 损 失 。 一部 分 实 这
立法者的意图入手, 评价 该制度 的现实效果, 并对该制度 的适用条件
作出分析。


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 法 立 法 意 图 之 分 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 对于保护
消 费 者 这 一 独 特 的 社 会 群 体 , 障社 会 经 济 , 进 社会 整体 经 济 利 益 保 促
我 认 为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立 法 意 图 是补 偿 消 费 者 的 损 失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

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现实困境及改进建议。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更为突出。

虽然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来惩罚侵权行为,同时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知假买假”的背景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惩罚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通过加重赔偿来警示潜在的不法商家,从而达到预防类似行为的目的。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质量,而且有些消费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购买商品(如为了获取赠品等)。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商家破产倒闭,影响市场稳定;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有效惩罚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等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复杂。

五、改进建议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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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作者:汪培来源:《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则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

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实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规范。

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能够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比例关系;限额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3-0049-04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学者的争议,但是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了民法体系中,我国最早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了这一制度,而后也不断在其他民法单行条例中得以体现,因此我国是赞同这一制度的存在的。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应的过程中会因其独特的原则和功能而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而这其中,赔偿数额的问题是实践中之关键之所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无论是对受害方还是加害方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达成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初衷以及实现其功能是首要任务。

基于此,本文从现行的法律出发,以经典的案例以及现实情况来解析赔偿数额中具体数额确认方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存续的合理性之辩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构成的,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1]。

因此,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其与一惯的民事赔偿制度具备的弥补损失的功能相差甚远,这是惩罚性赔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具有平等性的,一旦遇上纠纷,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时其赔偿的原则为“填补原则”,而非为了惩罚加害人。

学者曾世雄认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2]。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该原则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需要额外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而巨额的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3]。

民法不同于公法,其赔偿金额最终流向的受害方,即公民个人。

因此该赔偿方式可能会滋长贪财图利的恶习,会助推不当得利的歪风。

从加害方方面看,过分的赔偿虽然会起到震慑以及惩罚的功能,但是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能达到让违法者得不偿失的程度,违法者仍然会选择铤而走险[4],惩罚性也就无从谈起。

另外惩罚性赔偿主体大多是企业,使得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对过高的赔偿金额,不愿意冒险投入资金和人力研究创新开发,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公法上概念,在民法中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民法和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使被告缺乏相关的救济[5];另外,惩罚性赔偿在民法上的适用,会导致一个行为受到包含民事惩罚、行政惩罚以及刑事惩罚在内的三重惩罚,有违法理[3]。

这也是诸多学者反对惩罚性赔偿出现在民法体系的原因。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侵权或者违约案例中,如果其中一方行为卑劣,且双方贫富差距过大,如果仅仅以实际损失为赔偿的标准,反而会助涨加害人的嚣张气焰。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更是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反而会给加害人一种“即使我侵害了你,我也只用付出小小的代价”的错误暗示,不利于实质公平的达成。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理念之中,有利于创造出安全的商品增强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另外,因为侵权法和刑法的分隔,使得某些行为虽然构不成犯罪情节,但是其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险性使得其处于“中间地带”,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难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减少过度的刑罚的使用,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以达到惩戒、遏制的作用[6]。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具有以往制度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功能吗?这也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赔偿的功能。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产生的前提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一般的损害赔偿都达不到,便无从谈起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开始适用便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完全的赔偿,惩罚性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7],主要是适用于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的情形,而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属于无形的损害,难以用准确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来。

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用等也无法在一般赔偿中体现,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受害人获取完全的充分的赔偿。

王利明教授曾指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求主张损失,但是这样往往会导致不能充分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达到完全赔偿的效果。

此时我们会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赔偿的区别就在于其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大多适用于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通常动机恶劣,一般的补偿原则难以起到制裁的作用。

对加害人施加更高的经济负担,一方面可以达到制裁的效果,一方面也可以让别人从中汲取教训,达到遏制的功能。

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功能上的独特之所在。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其独特的特点引发了颇多争论,无论是在是否应该存在问题上还是功能性方面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表面上突破了民法上的“填补原则”,让民刑、民行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给予受害者最大程度的补偿,如果没有这项制度,那么受损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如何才能得到“填补”?民法虽然没有公法的属性,但是单一的损害赔偿原则难以适应复杂而又多变的法律事实,如果加害人对于法律下赔偿的结果无动于衷,用极小的代价便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为所欲为,那么这样的赔偿方式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呢?只有真正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让公民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实体正义的存在,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赔偿的数额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所以在法律规定和适用的过程中,赔偿的数额的确定变得尤为重要和谨慎。

法律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往往有所不同,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很大,如何才能在制度上加以规制,防止其成为“脱缰的野马”,如何在立法和适用的过程中在赔偿数额上做到合法合理的考虑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数额的问题(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定,但是在民法单行法律中有所涉及,最开始惩罚性赔偿体现在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下称为“旧消法”),随后逐渐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中体现。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旧消法49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条款加以规定,同时也整合了这几部法律之间存在的体系失衡,规范竞合的情况。

仔细研读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会发现各部法律在规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时候均会用到“三倍”、“十倍”“两倍”的倍数规定,此之谓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数额的比例关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时候,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赔偿的数额如果过高,给予受害人过度的赔偿,会助长不当得利之歪风,引发不正当的交易。

反之,如果赔偿数额过低,惩罚和遏制效果就无法体现,因此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该与实际的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的功能在于惩罚和遏制,所以不用与实际的损失具有比例关系。

观之国外,美国通常采用第二种方法解决数额问题。

举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1972年13岁的格林萧在乘坐“福特”汽车时遭遇车祸,面部烧伤90%,失去了鼻子耳朵和大部分左手,这是一个严重的产品质量案件,福特公司在生产设计产品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安全性能问题,为了节约成本,生产了有缺陷的产品,最后陪审团作出赔偿1.25亿美元的决议。

虽然后来法官最终作出了3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但是于1972年而言,这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了。

又如在美国墨西哥州,一位老太太在一家麦当劳餐厅被咖啡烫伤,老太太以产品责任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最后法院以麦当劳这样的大公司应当善待每一个顾客为由判定麦当劳承担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判例基本都是采用大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式,综合原告的主观恶性和支付能力,加大处罚力度,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这也被称之为“深口袋”理论[1]。

反观国内立法,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的联系得到了肯定,在立法时采取了一定的比例限制,给予了相对确立的数字。

例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却用了“相应赔偿”这一模糊概念,所以该项规定也受到广大学者的批评[10]。

这是在目前客观情况下做出的最好选择,能够保证惩罚性赔偿各项功能的实现。

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当然应该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某种比例联系,当然这种比例应该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两倍到三倍之间。

但是肯定了比例关系之后,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

虽然比例性规定可以更加合理的规范法官的行为,起到赔偿的功能,但是如果实际损失是10元,就算10倍赔偿也只有100元,面对程序复杂的诉讼,这样的赔偿只是杯水车薪,受害方往往只会自咽苦水,有损害就应当得到合理赔偿,没有下限,僵硬适用法律,会严重损害法律公信力。

另外一种现象是当实际损害数额已经巨大时,哪怕只是双倍的赔偿也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所以限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问题就随之而生。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下限规定学界对于能否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及下限问题,意见不一。

反对者认为会极大阻碍其功能的实现;但也不乏赞同者。

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如果限制惩罚性赔偿数额上限,不仅仅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亦能够给予法官明确的指引,因此,限定赔偿的上限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赔偿数额畸高现象的出现[11]。

但如何确定上限额度,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014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就是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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