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供电所线变承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16-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水电费用管理办法
水电费用管理办法样板引路制度水电费用管理办法1。
开工后发包方拟在基地上提供2座kva配电站供应电力位置在现场详见现场已建配电间。
由承包方在配电室接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
2。
承包方应有防备市政临时断电措施现场配备备用发电机在临时断电时能够提供施工电力费用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已经充分考虑。
3.发包方提供一个供水具体位置在附近施工单位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现场供应施工用水。
4。
每月水电费支付方式4.1。
承包方单独接水、电表具。
4。
2.每月发包方按实际抄表总数统一付款给供电局。
4.3.承包方每月20日将水电读数抄报发包方并请监理和发包方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在月进度款中由发包方扣除此费用。
4。
4。
总表具与承包方表具的读数差值应由承包方承担。
4。
5水电费结算方式承包方按照自来水公司施工用水和供电局施工用电收费标准支付发包方水电费用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然后由发包方代交至相关部门。
竣工资料管理要求及档案押金1。
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需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报送竣工档案.2.竣工档案资料三套竣工图三套。
3.竣工档案由承包方负责主送发包方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4.工程结算必须在竣工档案通过发包方验收和质检站备案后方可进行。
5。
为保证上述条款的顺利执行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该款项从第一个月工程款中扣除直到竣工档案通过档案馆验收后归还承包方第一条材料及设备2。
1.工程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达到优良标准。
2。
2。
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供料方负担。
2。
3。
发包方供货材料a.甲供材料包括.b.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方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6小时内组织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方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word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ZPS212005-2017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2017-12-14发布2017-12-15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本制度信息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Q/CSG-GZPS 212005-2017)1 总则1.1为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或“我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审批与管理,明确搬迁工程业务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搬迁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搬迁工程质量及我局资产不受损害,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搬迁申请单位”)需求引起的对我局20kV及以下配网电力设施的搬迁业务。
1.3我局负责制定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各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受理搬迁申请并推进实施。
1.4在运配网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搬迁,如因大型城市基础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进行搬迁,应遵循“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估算价格区分审批权限,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的,可由区局与搬迁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资金或实物补偿,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
对于工程造价估算高于50万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采用实物补偿的方式,须提请搬迁管理小组决策批准方可实施。
1.6需搬迁的塔(杆)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且满足我局相关技术原则以及配网电力设施搬迁主要原则(FJ8)。
1.7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搬迁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配网电力设施因搬迁拆除后,拆除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我局。
1.8搬迁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我局所有。
电力公司电缆管理制度内容
电力公司电缆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电缆管理工作,确保电缆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的电缆管理工作,包括电力公司的输配电线路、通信线路和标志线路等电缆线路的管理。
第三条电缆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保证电缆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缆的使用寿命和运行可靠性。
第四条电力公司应每年对电缆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及时更新电缆管理信息,对电缆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缆管理制度,保证电力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防止电缆事故的发生,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公司管理部门。
第二章电缆管理责任第七条电力公司应设立电缆管理部门,负责电缆的管理、检测和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电缆管理部门应建立电缆档案,包括电缆的技术资料、使用情况、检测记录等,建立电缆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电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电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电缆的老化、损伤、温度升高等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电缆管理部门应建立电缆维护和保养制度,明确电缆的维护责任人和维护频次,设立电缆维护账册,记录电缆的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电缆管理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电缆管理的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电力公司领导应加强对电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电缆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第三章电缆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电力公司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产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对电缆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十四条电力公司应定期对电缆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电缆的缺陷和隐患。
第十五条电力公司应加强电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对电缆绝缘、外保护层、连接头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电力公司应建立电缆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提高对电缆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电力公司应对电缆的老化和损伤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的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造、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工程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管理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明确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五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和事故调查。
第七条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八条工程管理流程包括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等各个环节,工程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实施。
第十条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做好工程交接工作,确保工程后期维护及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管理监督台账,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章工程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应勇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及时整改工程问题。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9月11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10kV电力线路迁改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10kV电力线路迁改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甲方:铜仁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公司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粮食直库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2号杆至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粮食仓库变压器段线路迁改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该工程为《铜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2号杆至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粮食仓库变压器段线路迁改工程,地点在铜仁市碧江区粮食仓库宿舍区。
二、承包方式与要求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工种要有上岗证书。
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经双方协商,该工程《铜仁市碧江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1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按总承包价(人民币)_叁拾壹万元整_承包给乙方进行进行施工,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 1.拆除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2号杆至10kV喻广线粮油宿舍公变段。
2.另外从10kV喻二线红色二八环网柜 4 号间隔搭火采用VJLV22 * 3*95电缆接入至原10kV喻广线陆军地支线红色二八电缆下火电杆上。
3.迁改原来施工用电10kV线路。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业主要:1、该工程质量要求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全网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文明施工与奖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同时,乙方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的队伍,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
电力法规培训(1)
n 实际工作中,相当数量的商业服务用户和 中小企业用户,由于经营管理人(承包人、 承租人)经常更换,但却不按照规定办理 用电变更手续,被查出有窃电行为后,特 别是在窃电时间无法查明而按照规定应当 推定的情况下,原用户和现用户互相推诿, 责任不易分清。租房户和房主互相推诿窃 电责任更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个条例生效 之后,供电企业就可以要求房主和租房户 承担连带责任了,就是说,供电企业可以 选择由其中任意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电力法规培训(1)
n 电力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以国务院总理 的名义颁布施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电力行 政法规包括《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 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n 电力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原电力工业部)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与行政法规相比效力 要低。电力部门规章比较多,例如目前常用的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 法》、《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 营业规则》等等。
电力法规培训(1)
n 2、第十八条,对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 规定生产经营性用电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其他用电户按照六小时计算。比原来规定 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按六小时 更为合理。
电力法规培训(1)
n 3、第二十条,房屋转让的,供用电合同的 权利义务自房屋交付之日一并转移给房屋 受让方;房屋租赁的,由房屋产权人和承 租人中约定缴纳电费的一方承担窃电民事 责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办理了供 用电合同变更手续的除外。这条从根本上 解决了由于房屋买卖、尤其是房屋租赁所 造成的窃电行为难于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
n 4、供电企业职工到用户处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n 5、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核准的电价。
电力法规培训(1)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供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公司电力资源的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
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统称外部用户。
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三条矿属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外转供电用户的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用户数和用电量。
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
对确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机电总工以及机电部、计财部、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兼)职管理机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一、机电部职责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建立健全用户档案;3.检查外转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情况;4.检查外转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5.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6.负责对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7.负责牵头组织与外转供电用户签定外转供电协议;8.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9.根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转供电价,并参照上年度矿井用电综合电价,制定出本年度的外转供电电价;负责定期对外转供电高、底压计量表进行校验。
二、水电暖工区职责1.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2.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3.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矿属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供电所工程属地化管理制度
供电所工程属地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所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和运行效率,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电所工程的管理,包括供电设施的建设、运维、检修、改造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供电所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属地化管理,即根据供电所地理位置、规模、用电负荷等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四条供电所工程的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供电设施的实时监测、运行状态分析、故障定位等功能。
第五条供电所工程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环保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供电所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包括供电所所长、技术负责人、维护工程师等岗位。
第七条供电所所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供电所工程,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和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技术负责人负责供电设施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维护工程师负责供电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电所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一条供电所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供电所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地理条件,合理规划布局,确保供电设施的通畅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供电所工程建设应当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提高设施的寿命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供电所工程建设应当注意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五条供电所工程的运维管理应当依据设备性能和运行特点,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供电所工程的运维管理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供电所工程的运维管理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供电所工程的运维管理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分包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促进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部门承担的所有电力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第四条:分包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文明施工、分包合格”的原则。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分包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择优选标。
第六条:公司或部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工程报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内容,并载有协议标书和合同书。
第七条: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各项内容清晰明确,有效执行。
第八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且经过公司或部门的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章分包管理第九条:公司或部门应当对分包商的施工计划、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或部门应当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矛盾,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或部门应当对分包商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其服务质量、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或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或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对分包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结束与验收第十四条: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商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或部门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或部门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与合同内容一致,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或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项,以维护公司或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如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依法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因分包商施工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公司或部门将追究其责任,并对分包商做出相应处理。
电力工程转包制度文件
电力工程转包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转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转包活动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电力工程转包是指主体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再次转承给其他承包方的行为。
第四条电力工程转包应当依法合理合规,遵守市场规则,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第五条电力工程转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条电力工程转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对转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转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合法合规开展工程施工活动。
第九条电力工程转包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依法依规解决。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工程转包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力工程转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主体承包方管理第十一条主体承包方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电力工程承包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主体承包方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选择转包方,并签订明确的转包合同。
第十三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向转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图纸、设计要求、工程进度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对转包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承接工程的能力。
第十五条主体承包方应当明确转包方的责任范围、工作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并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定期对转包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确保转包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八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对转包方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主体承包方应当加强对转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贵阳供电局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供电局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试行)Q/CSG-GZPG 贵阳供电局企业管理制度贵阳供电局电力线路迁改管理办法(试行)贵阳供电局发布贵阳供电局电力线路迁改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规范贵阳供电局电力线路迁改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贵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及所属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GB 50233-2005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2GB 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3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4DL 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5DLT_741-2010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2.6Q CSG 2 0002-2004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2.7Q CSG 1 0002-2004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2.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9《贵阳供电局供电可靠性及客户停电管理考核细则(试行)》2.10《贵阳供电局客户停电管理办法》2.11《贵阳供电局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3术语和定义3.1电力线路迁改:电力线路迁改是指申请单位申请迁移或改动贵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及所属设备,且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3.2电力线路运行部门:电力线路运行部门是指电力线路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电力线路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1者,贵阳供电局电力线路运行维护部门除输电管理所外,还包含运行维护有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的分(县)局。
3.3申请单位:申请对贵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及所属设备进行迁移或改动,迁移或改动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的单位或组织。
4职责、权利及义务4.1分管局领导4.1.1负责对电力线路迁改申请的批准。
4.1.2负责对电力线路迁改入围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准。
供电公司废弃线路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废弃线路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供电公司废弃线路的管理,确保废弃线路的安全、环保、高效处置。
2. 废弃线路包括但不限于因技术更新、电网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淘汰的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3. 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在废弃线路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人员。
二、责任主体
1. 供电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线路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线路的调查、评估、拆除和处置工作。
2. 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废弃线路管理责任制。
3. 所有涉及废弃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管理流程
1. 废弃线路的调查与评估:对拟废弃的线路进行全面的技术和经济评估,确定废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废弃计划的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废弃计划,包括拆除范围、方法、时间安排及预算等。
3. 拆除与处置:按照废弃计划进行拆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并对拆除的材料进行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或安全销毁。
4. 环境保护与恢复:在拆除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拆除完成后对现场进行环境修复,确保生态平衡。
四、监督检查
1. 供电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废弃线路管理工作的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一、总则1、线损率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供电所线损管理范围为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
3、线损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电网结构,合理调配负荷,实现最佳的经济技术指标。
二、技术指标1、电能损失率指标,由县电力局根据理论线损率核定。
(1)配电线路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2)低压线路损失率;2、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90%;(1)配电线路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7%;(2)低压线路到户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7%--10%。
3、功率因数指标:(1)农村生活和农业线路COSФ≥0.85(2)工业、农副业专用线路COSФ≥0.90三、指标管理1、供电所管辖高低压线路都应进行理论计算,用于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管理,使线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配电线路损失以线路出线总表和与线路连接的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2)低压线路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和该变压器所接低压客户计费表为计算考核依据。
2、各供电所每年对高、低压电网进行一次理论线损计算,根据各供电所的电网结构、负荷量和管理现状,县局每年制定一次高、低压线损指标。
供电所再分解到每条线路、每个用电村。
电能损失的考核按年、月考核,月度电能损失波动应小于3个百分点;分线路、分电压等级同步考核。
3、高、低压电网的建设、改造前应进行理论计算,在达到最大设计负荷时应满足线损指标的要求。
在理论线损的基础上并考虑合理的管理线损,制定线损指标。
4、电压损失的考核以电压自动记录仪对电压的记录作为考核依据,记录仪设在线路末端。
配电线路以变电站的母线为单位设置监测点。
低压线路每个供电所设一电压监测点。
功率因数以配电线路为考核单位。
5、线损完成情况要与经济责任挂钩,奖优罚劣,严格考核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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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供电所线变承包管
理办法
电力局供电所线变承包管理办法
XXX县电力局供电所“线变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资产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制,建立局内部模拟电力市场,更好的落实各级生产经营指标任务和电力营销责任,建立以激励为导向的经营责任考核机制,充分调动电力营销职工挖潜增效的积极性,保证“配网”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销线路、变台承包”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供电所二级考核机制,建立局对供电所、供电所对承包人的二级承包经营机制,把有关生产营销的指标和任务,按线路和配电台区为单元进行承包。
通过划小管理核算单位,细化承包生产营销指标,全面落实
局、二级单位和承包人的三级经营责任,形成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指标的管理格局。
第三条生产营销管理,采用逐级承包、分层次考核及专业监督检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强调科学管理和人员责任,坚持绩效挂钩、按劳分配的原则,形成岗位动态管理的竞争用工机制。
第四条通过推行10千伏配电线路和配电台区生产营销承包,全面实行包保管理。
即以10千伏配电线路和配电台区线损指标的科学确定为依据,以落实责任制为组织保证,以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和资料为基础,以强化检查与考核为主要措施。
第五条坚持“以激励为主,从严考核”的原则,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分层管理、分层考核,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局生产营销“线路、变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供电所“线变”承包管理及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组长:经营副局长
组员:办公室、用电股(客户服务中心)、纪审股、安监股、生技股、财务股负责人及相关专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