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转化型入户抢劫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题要转化型抢劫历来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界定的,转化型抢劫是由其他财产犯罪转化而来,如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了,而不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那么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有哪些区别呢?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
案情〕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
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
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陈世钢也持刀和陈世才围住陈某。
潘成刚见抢不到手机,就用刀柄砸了一下陈某的头部之后,又逼迫郑某过去将陈某的手机扔到山下。
被告人钟元灿为阻止事主追赶,将事主摩托车的油管拔掉。
随后,五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分歧〕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在盗窃发现时,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所盗的六只狗的总价值只有几百元,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只有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
暴力的实施不是在盗狗的现场“当场使用”,事主追上时,已距离偷狗的地方有300多米远,不能满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实施的暴力也不是“当场使用”,所以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点〕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谋划共同流窜盗窃村民饲养的狗,被失主发觉后,为阻止报警和抗拒抓捕,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罪【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独立于普通抢劫罪之外、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行。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项法律拟制之罪,法律必须严谨的设置定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的考虑因素。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转化型抢劫罪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有的规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同。
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议。
因此,专题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立法完善1目录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2)(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 (3)(三)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转化型抢劫罪之主观条件 (7)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8)(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8)(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9)五、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引言本文的写作以现实为基础,以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为主要目标,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如何严谨科学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为中心内容而展开。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王艳锋抢劫案案例分析——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艳峰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可否依据刑法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文的观点是,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从立法本意和罪行法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因为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跟贴近当下司法实践,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防止刑法的滥用,也能够保证刑法的实施,更好的贯彻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本案被告人王艳峰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事先不知道ATM机内有银行卡,且被害人先动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朝阳区平房乡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ATM机内。
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艳峰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
李某在被告人取款以后收到了短信提示,随即发现到银行卡忘在了在ATM机内,随后就回到了先前提款机处,要求。
王艳峰纠集在附近的工友郭少飞(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
王艳峰与郭少飞一起逃离现场,后王艳峰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
被告人王艳峰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王喜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山西大同037001)摘 要: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转化犯中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未遂状态的分析,结合对转化犯范围的考查及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转化犯未遂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喜萍(),女,山西大同人,主要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
一、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标准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观点:1.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因此主张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属事后抢劫未遂;若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是由于没有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事后抢劫未遂。
[1]2.应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即使是盗窃未遂,事后抢劫也算既遂。
[2]3.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建立两种判断标准,即在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化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
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3]4.基于犯罪目的不同导致的其他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相同,有理由对典型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既遂和未遂。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
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案由]甲和乙入室盗窃被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未成年人甲和乙及其另外三个同伙,一日中午去农村开代销店的丙家偷盗,甲和乙翻墙进入丙家院以后,乙从丙家厨房内拿菜刀撬开住室门锁,甲乙共盗取了 10 余条总计价值 300 元的香烟递与院外望风的三个同伙。
甲和乙又继续翻找东西时丙回家,甲乙二人因害怕丙阻拦,逃跑时甲在前面用拳头晃了晃,而乙在甲的后面只是持刀逃跑,整个过程既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未发生言语威胁。
丙却因受到惊吓自己绊倒,后又起来追撵,望风的同伙被抓供出了甲乙,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针对甲乙的具体行为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时形成三种辩护意见,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符合人室从重情节,只不过判的刑期过长;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按人室抢劫重复评价,而应按一般抢劫定罪量刑;第三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未达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不宜按抢劫来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并依此精心准备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分析及结论]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犯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脏物、抗避抓捕等目的,当场利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者;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侵占他人财物为己所有的动机目的。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准抢劫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及抢劫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呢?转化型抢劫罪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下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总之,认识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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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干货)2016-07-05 刘为波悄悄法律人悄悄法律人按:此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2010年发表在《中国审判》中,结合16个案例解读了入户情节的各种疑难问题,出了入户目的的论述与后来的《抢劫指导意见》有矛盾外,其他的论述均对司法实践就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入户的目的,刘为波原来的观点“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
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个观点需要修正。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正文本文将围绕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入户”的实质要件、“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阐述,以期对入户抢劫的规范要素和精神实质有一个准确地掌握。
本文所选案例,部分取之于起草《两抢意见》时的调研素材,部分来自于《两抢意见》施行后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例。
一、关于“户”的界定[案例1]魏某、张某共谋趁学校刚开学,学生手上都有生活费,利用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的心理,到某高中女生宿舍抢劫。
二人准备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后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
之后用丝袜套头,从窗户翻入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6名学生现金1500余元。
[案例2]杨廷甲、杨廷乙、杨廷丙共谋抢劫。
三人来至某“粮贸招待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107室,持刀迫使住在该房间的刘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粉后,将其捆绑,劫取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
同月,三人来至顾某开办的“家和旅馆”,以住宿为名,用被告人杨廷乙持有的假身份证登记住宿。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认定。
转化型抢劫一般是有其他财产犯罪案件转化而来,与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相似的地方,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律师365整理了相关案例,在案例中做具体分析,欢迎浏览!案情简介:杨某于年9月某天到某砖厂,看见该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杨某窜到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对其盘问,杨某转身开跑,朱某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杨某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朱某的胸部和面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朱大声呼救。
杨某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不同意见: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杨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虽然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巨额财物,金融机构的财物、珍贵文物等,盗窃未遂,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杨某之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废旧物品。
二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朱某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杨某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且朱某所受损伤仅属一般轻微伤,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其主要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已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金属零配件在厂区外,再返回继续搬运剩余部分,这是一种连续行为。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摘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而“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为准确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做到对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文章结合案例,予以评析。
[关键词]抢劫;入户抢劫;户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迷幻药及注射器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用迷幻药注射麻醉被害人王某,趁王某昏迷不清,拿走其银行卡等并逼问出密码,后从卡内取走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是在入户之后才产生抢劫的犯意,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经网上聊天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并相约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二人醒来后,王某背对着李某上网,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注射器装入迷幻药注射王某,趁王某被麻醉意识不清之际,翻其背包拿走银行卡等物,并向王某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逃往泉州市。
李某在泉州市内邮储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先后取走王某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提取塑料瓶装浅黄色液体(迷幻药)一瓶,从中检出阿托品、氯氮平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之否定
的还 要保 护 居 民对“ ” 户 的信任 感 和安 全感 ;入 户”目的非 法性 也 并 不影 响 主观 有 责 性 的成 立和 “
客观 违 法性 的程 度 ; 户 方式合 法与 否也 并非刑 法 所关 注的 内容 , 以入 户抢 劫并 不需要入 户 时 入 所 具 有 非法 目的 。
针 对《 解释 》 意 见 》 和《 的规定 , 界 展开 了激 烈 学 有人 根据《 释 》 解 的规定 , 入 户抢 劫” 为 将“ 分 ( 以下简 称《 见 》 , 入 户抢 劫 做 出详 细 规定 。但 的讨 论 , 意 )对
即使 如此 , 界对 于 这 个 问题 依 然 存在 着 较 大 的争 预谋 型“ 户抢 劫” 转化 型“ 户抢 劫” 学 人 和 入 。所 谓预 谋 人户抢 劫” 是 指 行 为 人 为实 施 抢 劫 行 为而 进 入 , 论, 尤其 是 对 “ 户 ” 否需 要 具 备 目的 的非 法 性 。 型“ 入 是 本 文立 足点 就在 于对 “ 入户 ” 否需 要 具备 目的的非 他人 生活 的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的住 所 进 行 抢 劫 的 行 是 法性。 为 。而所谓 转化 型 “ 户 抢 劫 ” 是 指 行 为人 0l t 2 l
第 2 4卷第 5期
VOJ 2 4N O 5 . .
入 户 抢 劫“ 户 ” 入 目的非 法性 之否 定
周 一 心
( 海南 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 0 2 海 7 2 8)
[ 摘 要] 关 于入 户抢劫 是否 具备入 户 目的的 非法 . ̄ If 来是 学界 争论 的一 个 问题 , 管《 于审 i _ 尽 关 理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 问题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关于 审理 抢劫 、 夺 刑 事案 件 适 用 法律 若干 和《 抢
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When you truly love something, you will discover how fragile and weak the language 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劫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犯罪,而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是入户抢劫的话,那么此时就会对其加重处罚。
不过在处罚之前,还是要先对入户抢劫作出认定。
究竟入户抢劫怎么认定?接下来,就让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
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
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
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
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本应处于“户内”,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之暂时离开户内,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并劫取财物,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后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入户盗窃后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近日,一则入户盗窃案在社交网络上广泛传播。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被警方追捕,在争夺中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成功摆脱抓捕。
有舆论质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入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罪属于盗窃罪的一种,构成要件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超过三千元的行为。
因此,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就应被处以刑罚。
其次,辣椒水喷雾剂是一种常见的自卫用具。
它的成分主要是辣椒素,对眼部和鼻部有刺激作用,并能引起呼吸困难、咳嗽和恶心等不良反应。
一般来说,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并不能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锋利器携带或使用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致死的行为。
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并不属于极端暴力手段,因此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然而,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严重威胁被害人安全或者强行带走财物等方式导致被害人产生严重恐惧情绪,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的同时,存在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威胁被害人安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后,继续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逃跑,或者威胁他人安全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以暴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最后,针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警方应加强对辣椒水喷雾剂的管制和管理,并完善法律制度,对于使用辣椒水喷雾剂作为攻击手段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也应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警惕不法分子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等危险物品造成的安全威胁。
转化型抢劫的例题
转化型抢劫的例题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它将经济学和心理学原理与
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在犯罪期间利用创造性的思维和影响人们意识
的手段来犯罪,可能时刻限定而不宜预报,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公众
舆论等信息更改条件,拒绝并发。
近日,某地商业街突发了一次可怕的转化型抢劫案件。
警察估计
这次犯罪分子数量可能多达三人,而三人中可能有一人连持枪械。
当天上午11点23分,位于商业街上的一家珠宝店里出现了三个
犯罪分子,他们临时赶到珠宝店,携带枪械,要求工作人员開關门,
很快就把所有店员及顾客趕出去,然后强行抢夺珠宝店中的贵重金银,财物损失总计30多万元。
但抢劫完成后,三名犯罪分子神态自若,没有跑步便站着放歌,
甚至举起枪,向店员们取笑,完全让人难以理解他们的行为,因此受
害者把这次抢劫的过程形容为“转化型”抢劫。
警方随后针对这次转化型抢劫事件,以涉嫌盗窃罪将三名嫌犯抓
捕归案。
其中,有一名嫌犯更是被拘留,经审理认罪,案件也得到了
妥善处理。
从本案可见,转化型抢劫案件的危害巨大,没有明确的行为痕迹,令警方难以及时有效的追捕犯罪分子,需要更多有效的预防措施来加
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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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不包 括进 入机 关 、 企业 事业 单位 的办公 室 、 教室, 以及 公共 娱 乐场等 抢劫 。有 的人认 为 , 入 户抢劫 是指 在公 民长 期 、 固定 生活 、 起 居 或者 栖 息 的场所 抢 劫 , 除 了私 人 住宅 之外 , 还 包含 以船 为 家 的渔 船 、 牧 民居住 的帐 篷 , 甚至宾 馆房 间等 在 实际 功
【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0 9 — 0 4 9 — 1
犯 人身行 为之前 , 第 三种 是行为人 在侵 财行 为 中不 使用 暴力 。 其次, 实施暴 力行 为的 目的不 同。 直 接抢劫行 为人实 施暴 力行
浅析转化型入户抢劫 法 制 视 点2 0 1 3 年 第 9 期
张 飞 洋
( 沈 阳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 摘 要1 抢劫行为 自古就是刑 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因其产生严重的人 身与财产的侵 害性 , 给公 民带来沉重的 灾难 。我国现行刑法 体 系规 定了入 户抢劫为八 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因为“ 户” 在 百姓心 中应该是安全的归宿, 灵魂 的港湾。新 的《 刑法修 正案八》 也规定
能 和 心理 感觉 上存 在 与 私人 住宅 相 同 的场所 , 也 应纳 入 “ 户” 的范 围。也有 人强 调 , 入户抢 劫 是指在 公 民生产 、 生 活 的 封 闭
为. 这个 司法解 释存在 与法律 的规定 相矛盾 的地 方 . 使解 释 的
逻辑 出现 混乱 ; 也有 人 支持这 个解 释是 合理 的。人 户盗 窃 、 诈
为 的 目的 很 明 确 且 只有 一 个 .就 是 实 现 对 他 人 财 物 的 非 法 占 有 而 转 化 型 抢 劫 的 行 为 人 实 施 暴 力 的 目的 就 没 有 这 么 单 一 ,
抢 劫 给 国民安定 生活带 来严 重威胁 ,因其行 为本 身 的暴 力性 、 危 险性 、 刑法 严 重性 , 对 于抢 劫罪 的研 究 也是 刑 事法 工
作 者 必 须 孜 孜 不 倦 的 事 业 。 一 方 面 必 须 严 厉 打 击 抢 劫 行 为 来 实现 一般 预防 : 另 一 方 面 又 必 须 要 符 合 刑 法 的 基 本 理 念 。《 刑 法》 第2 6 3 条 的 规 定 了抢 劫 罪 的 八 种 法 定 加 重 情 节 包 括 : 入 户 抢劫 的 : 在公 共交 通工具 上抢 劫 的 : 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的; 多次抢 劫或 者抢 劫数额 巨 大的 ; 抢劫 致人 重伤 、 死亡的;
一
2 0 0 0 年1 1 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关于 审理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定 , 对 于入 户盗 窃 , 因 被发 现 而 当 场使用 暴力 或者 以暴力相 威胁 的行为 , 应 当认定 为入 户抢劫 , 这个 司法解 释没有 规定入 户诈骗 、抢夺 被发 现而 当场使 用暴
四、 结 语
劫” 作 为抢 劫罪 的加重 情节 。北 京师 范大学 赵秉 志先 生认 为 :
刑 法 规 定 入 户 抢 劫 的 目的 在 于 更 加 有 力 的 保 护 公 民 的 居 住 安
全、 人 身安 全 , 体 现从 严 惩治 严 重危 及公 民居住 安全 、 人 身 安 全 的抢 劫犯罪 。我 国宪法 第3 9 条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生产 、 生活 的封 闭性场 所 , 也在 “ 户” 的范 围之 内。 个人 认为 , 应 该 如何 解 释 “ 户” 首先 要 考虑 的是应 该刑 法 为什 么将 “ 入 户抢
中的犯罪场所 的法 定刑 配置影 响却存在 差别 。对 于在被 害人 家 中盗窃被 发现后 对被 害人使用 暴力或 者 以暴力相 威胁 和发 生在 户外 的盗窃使 用暴力 相威胁 又转化 为抢 劫罪 .给被 害人 带来 的威胁感 明显 不 同,所以对有 加重 情节 的转化 型抢 劫加 重处 罚是合理 的。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的 能 否 认 定 为 人 户 抢 劫 。 对 此 ,有 人 认
、
“ 入户 抢劫” 的 界 定
关于 “ 入 户抢 劫 ” 的定 义 . 学术 界有不 同 的声音 。 有 的人 提
出. 入 户抢 劫是指 非法 闯人 或潜入 居 民家 中实施抢 劫 , 也 就 是
骗、 抢夺 被发现后 而 当场使用 暴力 或以暴力 相威 胁 的 , 能 否直
接 转 化 为 人 户 抢 劫 。 之 所 以 产 生 这 样 问 题 是 因 为 盗 窃 罪 中 的
犯 罪 场 所 对 法 定 刑 配 置 影 响 没 有 差 别 性 而 抢 劫 罪 转 化 后 罪 名
性 场所 抢 劫 , 除 了 私人 住宅 之 外 , 其 他供 人 们生 活 、 学 习的 建 筑物, 如 国家机 关 、 企 业事 业单 位 、 社会 团体 的办 公场 所 、 公众
既包括 对他人 财物 的非法 占有 , 也包括 其他 目的 。
三、 转 化 型 入 户 抢 劫 研 究
转 化型入 户抢劫 是将抢 劫 、转 化型抢 劫 和加重情 节 三者
结 合 在 一 起 ,因 此 必 须 要 弄 明 白几 个 重 要 问 题 。首 先 , 根 据
冒充 军 警 人员抢 劫 的 : 持枪 抢 劫 的 : 抢 劫 军用 物 资或 者抢 险 、 救灾 、 救 济物 资 的。
入 户 盗 窃 不 需要 计 算 数 额 。 同 时 , 我 国刑 法规 定 了转 化 型抢 劫 。将 几 个 规 定 结合 起 来 , 就 会 产 生 了 罪刑 是 否相 适 应 的 问题 。
f 关键词1 入户; 抢劫; 转化 型抢 劫 ; 罪 刑 相 适 应 ’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