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国寿财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的船东保险合同。
第二条船东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船东投保的船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向船东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支付的损失、费用、责任的最高承担限额。
第五条船东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条件是由船东和本公司共同商定并在投保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起期至终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赔偿船东的损失:1.船舶部分损坏或完全损坏;2.船舶遇险时的救助费用;3.因船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给付赔款时,有权向船东追偿与保险事故有关的第三者责任。
第三章免赔额与赔偿限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赔款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船东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接到船东通知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应赔款。
第四章保险费及费率第十五条船东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方式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七条如果船东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未缴费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有效保险期间,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纳相应保费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战争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遭受损失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恐怖活动中遭受袭击或恐怖分子行为导致的损失,除非另有合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与其他船舶、浮动物体相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起锚、抛锚、系泊、离泊、排渍等作业过程中因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自然灾害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风暴、大雾、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雷击、船舶搁浅、冰冻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海盗袭击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海盗袭击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被劫持,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海盗袭击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险责任1. 除上述条款所列之外,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协商的结果,本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其他险责任。
2. 具体的其他险责任、责任限额等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付第八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保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或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为准,并按期续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于48小时内通知、切实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应尽合理努力。
2.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款申请文件和相应证据后,本公司将依法核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旗下的一家专业财产险公司。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针对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船只、船舶设备和船上货物的意外损失、损坏、滞留、拆毁;2.船只遭受意外碰撞、搁浅、沉没等事故的损失;3.船只与其他船只或设施发生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盗窃、强盗等恶意行为导致的船只损失;5.拖船救援费用;6.财产和责任等其他附加险种。
二、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如下:1.船只和设施的免赔额视船只的价值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船价值的10%;2.船只和设施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价值;3.保险赔偿金额以船只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船只的使用年限、维修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如下:1.保险费用根据船只的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等因素确定;2.保险费用可以按年、按航次或按季度缴纳;3.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船东的需求进行续保。
四、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以下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的情况:1.船主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船只信息,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2.船主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航行计划和船只运输状况;3.如果船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事故,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三次索赔限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4.如果船只维修期间长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如下:1.船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船只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2.保险公司将根据船只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3.如果船主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4.保险公司对于重大损失或第三者索赔的责任限制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游艇综合保险方案
游艇综合保险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二、投保标的:三、投保方案:四、附件:游艇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第三条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二)火灾或爆炸;(三)搁浅或触礁;(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六)盗窃或海盗行为;(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2.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清除残骸费用(四)救助或施救1.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1)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一、概述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它涉及到航运、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合同订立时,船舶保险人应按照互惠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船舶保险的签订应依法合规,保险合同应符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内容;4. 船舶保险合同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重要内容1. 保险标的: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船上设备、货物等;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3.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4.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免赔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或比例;6.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7. 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特别约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明确规定。
四、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 关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免责条款等内容应予以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2. 关于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特别约定;3. 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4.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双方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仲裁等。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10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国寿财险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船东保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主要是为船舶船东提供保险保障。
船东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自身经验编写,以确保保险条款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以下是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内容:第一部分:保险的范围和保障1.1船舶的种类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轮等。
1.2保险的范围本保险合同主要包括船舶全险、船东责任险等保险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展其他险种的保险责任。
1.3保险的保障在船舶受到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同时,在船舶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也将提供相应的责任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因船舶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另外,根据约定,也可以承担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赔偿。
2.2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免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故意造成损失等情况。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费用3.1保险金额在本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航行区域、船舶用途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当在投保前充分商议并约定。
3.2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投保前商议确定。
第四部分:保险期间和终止4.1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4.2保险终止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保险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满、解除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五部分:索赔和理赔5.1索赔程序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理赔。
5.2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六部分:其他条款6.1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方式。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1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在航海期间的风险管理协议。
船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类型: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对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承担程度。
3. 险别:包括全保、平安险、水渍险等不同的险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别。
4. 免赔额: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5.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险别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率。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之,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它可以有效地管理船舶在航行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
保险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一、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取得适航证书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雇佣的船员在船上作业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费,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本互保的受益人为会员。
三、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本互保金额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员为每位雇佣船员最多可投保8份。
五、下列情况,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不适航。
(二)会员或雇佣船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三)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四)受雇佣船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疾病而死亡或伤残。
(五)受雇佣船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鱼、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残或死亡。
(六)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的受雇佣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或伤残。
(七)互保有效期内,受雇佣船员已离开其服务的船舶或更换、新增雇佣船员,会员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八)战争或军事行为。
(九)互保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六、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七、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3、渔港监督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4、死亡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死亡证明,伤残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5、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出海船民证及所在船的船舶户口薄(影印件);6、肢体伤残照片;7、会员与受伤船员或死亡失踪船员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8、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赔偿标准:(一)死亡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若出险时,船上人员超过互保人数,按比例赔偿。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根据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以下是一些可能涵盖的内容:
1. 保险责任,条款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船舶遭受的损失、船舶碰撞、火灾、爆炸、沉没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2. 保险金额和保费,条款会规定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保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条款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时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即在达到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4. 保险期限和续保,条款会规定保险的起止日期和续保的条件和方式。
5. 保险事故处理,条款会详细说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船东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赔偿方式。
6. 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中可能包含一些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用于针对特定情况或特殊需求进行补充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款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船东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确认。
以上回答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细节还需参考实际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1)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用于约定关于船舶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条件、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
船舶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险别:船舶险种一般分为主船险和附加险,主船险包括碰撞、承运人责任、火灾爆炸等风险,附加险包括海盗、打捞、拖轮费用等特定风险。
2. 赔偿标准:对于船舶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全损、部分损失和海损。
全损表示船只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部分损失表示船只部分损坏但仍具备使用价值,海损表示因海上事故导致的船只损失。
3. 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保费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4. 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船舶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风险。
同时,还会约定免赔额,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期间和终止:船舶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条款还会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保险人违背约定、保险费未支付等情况。
船舶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3)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是针对船舶的一种保险形式,以保障船舶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通常涉及的保险条款包括物理损失、第三方责任和货物损失等。
一、物理损失船舶的物理损失指的是由于船舶在海上遇到的风暴、船只搁浅、与其他船只碰撞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船舶损失。
对于物理损失的风险保险一般分为全险和半险两种。
1. 全险:全险指的保险公司担保船舶本身的损失,包括船体以及船上的设施和装备。
在具体的保险条款中也会定义损失程度的比例,如若损失的费用超出了该比例所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该项损失。
2. 半险:半险是指保险公司只负责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损失的赔偿,例如在盗抢、火灾等可预知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其他情况将需要参照具体的保险条款。
二、第三方责任船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将会面对涉及对他人责任的可能。
这时需要保险来为船舶所有权人提供保护。
第三方责任包括三个类型:1. 公众责任:如果船舶受到非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这时需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 船东责任保险:船东无需承担发起者责任的风险。
此外,在面对银行融资需要抵押船舶时,船东责任头寸将成为主要问题。
3. 船员责任保险:保障船员因工作互相伤害或造成乘客或其他人伤害时船员所需承担的责任。
三、货物损失货物损失保险针对的是出货人和航运公司之间的损失。
在船只出货前,双方需要考虑到货物损失风险,以便采取保险措施。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还包括一下几个重要条款:1. 额定价值:额定价值是确定物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根据船舶的类型、年龄及其它情节来决定此额度大小。
2. 自理条款:自理条款指的是船舶的损失,除了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船舶所有人需要自己支付一部分费用。
这个费用将定义在保险条款中。
3. 损失解决:船舶发生灾难后,需要决定如何解决损失。
解决方式可能会包括抢救、修复、报废等。
总之,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障了船舶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
船舶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保障船舶所有人及第三方利益,在船舶发生意外或损失时提供赔偿和保障。
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海洋船舶、内河船舶及其他船舶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船舶损失、船货损失、第三方责任和其他特定险种等。
第二章:船舶损失保险第五条:保险金额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用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和船舶种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因碰撞、触礁、火灾等原因造成的物理损失。
第八条:保险赔偿船舶损失保险在船舶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三章:船货损失保险第九条:保险金额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承载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保险费用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货物类型、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因战争、水渍、破碎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赔偿船货损失保险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四章:第三方责任保险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限额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五章:特定险种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费用特定险种的保险费用按照实际风险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范围特定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具体险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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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
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项目伤害程度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100(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100(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100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50(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1.丧失四指2.丧失拇指全部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7.丧失脚趾全部8.丧失大趾全部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40 25 10 6 3 1 15 5 2 1(六)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参照医院证明另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一)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二)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三)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
(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
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
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二)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赔偿(一)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二、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油污责任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船舶总吨赔偿限额(万元人民币)200以下100201~500200501~10003001001~16005001601以上1000四、赔偿的处理(一)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了船舶险的船东作为承运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赔款金额合计以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三)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或责令停业之后,继续开展运输业务;(四)船舶不适航;(五)不可抗力;(六)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七)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八)包装不符合要求;(九)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十)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十一)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十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船员自带的货物、被保险人免费承运的货物的损失;(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三)甲板装载的非集装箱货物的损失;(四)因货物错误交付、延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及违约金;(六)假冒、伪劣货物以及禁运品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五)(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同样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