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6年12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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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201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柜台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

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报价成交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成交信息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

开户时,投资者应当向开办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材料。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并可以在已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申请债券的转托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为开办机构查询开户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开办机构应当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债券总额。

开办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者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债券。

开办机构应当每日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指令和柜台业务托管明细数据。

第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柜台债券账务复核查询系统,方便投资者查询债券账户余额。

2016年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016年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万亿元 。 占 1 2 . 7 8 %。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发 行 方面 ,
在 中央结 算公 司发行 国债 2 7 5万 亿 元,同 比增长 5 2 . 4 5 % ;发 行 地方 政府 债 6 . 0 4万亿 元 ,同 比增
长 5 7 . 5 7 % ; 发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2 0 1 6年是我 国债 券市 场发展 的重要 一年。债
券市 场增 量 和存量 规模 继 续扩 大 ,地 方 政府债 务
至 2. 55% 。
2 0 1 6年 ,央 行 保 持 稳 定 与 中 性 的货 币政 策 取 向 ,在 人 民币贬 值 、外汇 占款 持续 下降等 流 动
置 换 有 序 展 开 ,信 用 类 债 券 融 资 规 模 平 稳 增 长 。 货 币政策 较 为稳健 ,债 券市 场 发展 享有 稳定 的 货 币 资金 环境 。然而 ,经 济增 长仍 然 面 临较大 压 力 , 个 别月份 债 券违 约事 件集 中出现 ,且 受到季 节 性 等 多方 因 素影 响 ,年 末各券 种 债券 收 益率 大幅 上
行 ,债券 价格 指 数亦 大 幅下 跌。债 券市 场 的发 展

性缺 E l 因素 影 响下 ,基 本保 持 了货 币市 场 利率 的 稳 定。3月 ,央 行 降 准 O . 5个 百分 点 ,其 后 转 向
ML F 、P S L 、逆 回购 等 货 币政 策 工 具维 持 金 融 市 场流动 性。 ( 二 ) 债券 指数年末 出现下跌 ,收益率 曲线波 动上行
, - 、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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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

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是指在中国各大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的利率表,该表反映了不同期限的同业拆借利率水平。

同业拆借是指各家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的行为,是银行之间进行流动性调剂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的制定旨在确保银行体系内的流动性充足,维护市场资金利率的稳定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业拆借利率也是市场上其他金融产品的重要参考指标,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通常按照不同期限进行划分,如隔夜利率、7天利率、1个月利率等。

不同期限的利率表现出不同的变化特性,反映了市场上不同期限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央行对同业拆借市场实行了较为稳定的监管政策,确保了市场利率水平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不过,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

比如利率操纵、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将会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市场主体也需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到不利的影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市场利率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

市场主体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自身权益。

【本篇文章共628字,剩余1372字】第二篇示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表,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各类贷款利率。

这些利率是各家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借贷时的基准利率,也是市场上资金价格的重要参考。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调剂、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之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7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违约违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约行为;(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347号各金融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8月9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中汇交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5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二○○五年六月十四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三章交易基本规则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保证金集中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201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201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年
1-Year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交易量合计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Total Trading Volume
3.21 3.19 3.37
180875
2.11 2.09 2.09
6-Month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552 105 361
1018
3.02 2.99 2.86
113 124 48
284
3.28 2.87 2.92
3361
2.91 2.77 2.64
60 74 77
210
3.38 3.10 3.05
数据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Source: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System.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统计表
Statistics of Interbank Lending
1个月
1-Month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2个月
2-Month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3个月
3-Month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4个月
4-Month 交易量 Trading Volume 加权平均利 率(%) 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1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现状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一)债券市场主板地位基本确立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其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1997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仅725亿元, 2011年底银行间债券托管量已达到69625.13亿元,已占全部债券托管量的94%;从二级市场交易量来看,2011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677585.53亿元,占我国债券交易总量的 95.6%;银行间回购交易量达到156784亿元,占回购交易总量的87.1%。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逐步确立了其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

(二)市场功能逐步显现,兼具投资和流动性管理功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扩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运作的平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效率。

从1997年至 2005年,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总额从0.35万亿元上升到5.1万亿元,形成商业银行庞大的二级储备,商业银行相应逐步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水平,在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同时,显著增强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

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随着近年来我国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又开始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央行票据,截至2005年底,央行票据发行余额20662亿元,有效对冲了外汇占款。

(三)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市场流动性仍然较低虽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债券存量增长,因此总体来讲流动性仍然较差。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债券交易流通第四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2、交易流通登记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六条交易中心依据收到的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变更信息,调整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

第七条发行人制定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方案时应向交易中心说明创新内容,以便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系统支持债券交易流通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通期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八条交易流通期间,债券(不含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九条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财政部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财库﹝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87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9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6年11月18日招标,11月21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21日进行分销,1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5月21日、11月2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66年11月2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35至11:35。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35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11月21日前(含11月21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6126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4号)规定执行。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的平台,并按照市场利率进行利息计算。

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应对利息答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立于1996年,隶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要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组织、利率报价、信息发布等工作。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有助于金融机构调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与作用1.调剂金融机构的资金余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平台,可以随时进行资金调剂,满足金融机构在短期内的资金需求。

2.促进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是市场利率的重要风向标,反映了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政策利率可以向市场利率传导,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运行。

3.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有助于金融机构分散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利率计算方法及利息答辩流程1.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拆借利率进行计算。

拆借利率分为日利率和月利率,计算公式分别为:日利率=(到期本金×利率)/(借款天数×1000000);月利率=日利率×30。

2.利息答辩流程: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后,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交易双方的利息金额。

在利息结算时,交易双方需按照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进行利息答辩。

四、如何应对利息答辩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金融机构应熟悉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利息答辩的合规性。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提高利息计算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利息计算方法的学习和掌握,确保利息答辩的准确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3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3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3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发行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13]56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3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中汇交公告〔2013〕56号)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2013年6月共有94只债券的发行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其中,金融债券共披露9只,债务融资工具共披露66只,公司债及企业债共披露19只。

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一、不同品种债券发行披露情况。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

“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PDF版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PDF版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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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6年12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
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12月共有224只债券的发行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其中,金融债券共披露45只,债务融资工具共披露160只,公司债18只,政府支持机构债1只。

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一、不同品种债券发行披露情况
二、各主承销商披露债券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7年1月6日来源:/fg/detail2034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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