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市供水、综合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供热、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体系(一)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领作用。
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统筹市政公用、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城镇化增长率、产业发展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2020年、203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发展目标,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明确各类设施运行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安全运行需要。
(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未完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市、县要加快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的要重新审视,有关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要进行修编。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明确各类设施建设总量、规模和建设要求。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气象、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等内容,明确防灾减灾类型和建设标准;山区市、县应考虑地质灾害防范内容。
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应明确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道路网密度、公交出行率等指标,重大对外交通设施、交通枢纽布局等要求,干线道路网布局和轨道线网走向,公共交通组织等。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4号《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10月31日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洪涝、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协调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地震、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2024 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为组织做好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省、市、县安委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形成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要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事故类警示教育片等,持续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
二、大力宣贯《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应急安全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2024年1月14日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广泛发动、认真学习宣贯两部《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政府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
同时,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得在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以其他名目变相行使,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如部门有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增减情况,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取消、下放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办[2005]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5]34号)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政办字[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
市、县(区)住建、工信、环保、城管、质监、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要加强与住建、工信、环保、城管、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第四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桥东、桥西、高新、宣化、下花园、察北管理区建成区和怀来、张北、崇礼、沽源、涿鹿、宣化、蔚县、万全、赤城县城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它县及管理区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具备规模和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也要加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逐步实施禁现措施。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通过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提高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落实预防措施,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全省公共卫生安全状况。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2、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4、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5、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6、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7、建立健全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冀政[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2005]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7月12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2004〕10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与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应急指挥机构2.4 工作机构2.5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2.6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与信息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科技支撑4.1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4.13 法制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传与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预案管理6.2 预案实施时间7 附件7.1 应急指挥系统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冀政办[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6号2006年3月24日)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河北省制定了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旨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二、应急响应等级划分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本预案将突发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三、应急响应措施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河北省将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应急指挥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省级应急指挥部,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指挥,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确保指挥体系的高效运作。
2. 快速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快速响应,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3. 信息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消息,引导公众进行自我保护。
4. 资源调配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部门要调动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 专家协助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提供支持和建议,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河北省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以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的熟悉和操作技能的提升。
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河北省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队伍,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跨区域和跨国界的突发事件。
六、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更新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突发事件形势,河北省将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使用者的应急处置水平。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河北省将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传递应急知识和技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政办字[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九月七日张家口市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乳制品、药品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为切实加强全市药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省食药监局《关于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9月1日至30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为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生产、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治理,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械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组长:侯桂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马旭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佟建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振强市卫生局副局长赵志强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建强市质监局副处级调研员郑建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侯秉登市财政局副局长许海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维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这些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紧迫性和严重性等特点,若不及时、有效地应对,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河北省地理位置独特,自然环境多样,容易受到多种自然灾害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地区,洪涝灾害时有发生,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威胁;山区则可能面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此外,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给河北省的部分地区带来过不同程度的破坏。
在事故灾难方面,河北省的工业生产活动较为活跃,各类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领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火灾、爆炸、坍塌、交通事故等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共卫生事件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传染病的传播、食品安全问题等都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构成威胁。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这些事件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在组织指挥体系方面,设立了省级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设立了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工作。
此外,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在运行机制方面,涵盖了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通过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准确的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防范指导。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行动,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在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恢复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地区和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应急保障方面,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科技支撑保障等。
通过整合各方资源,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
应对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3]6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办字〔2013〕69号2013年7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总结我省应急管理的成功做法,借鉴省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规范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
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贯彻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第三条省政府负责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强对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应急处置准备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有效防范事故和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主体责任。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份范本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范本,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两者共同作用,导致环境质量发生突变,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
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范本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类:水污染事件、大气
污染事件、土壤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范本详细规定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根据范本,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
织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每个层级都设有专门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和
指导应对工作。
同时,范本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确保在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行动。
再次,范本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流程和措施。
根据范本,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流程包括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后期恢复和评估总结五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范本都提供了具
体的操作指南和建议,以确保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范本还强调了科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范本指出,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应对的效率。
同时,范本也提倡加
强科研攻关,研发更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范本提出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要求。
范本强调,应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
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范本也提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政
府主导、企业参与、公众支持的应急体系。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河北省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区域之一,有着发达的工业和农业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原则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优先;2.确定责任、迅速响应、统一指挥、科学救援,全力保障应急处置效果;3.事故后追究责任、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化。
三、应急预案主体1.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在省内部署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等。
2.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资源调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等。
3. 各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预案。
四、应急响应级别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环境灾难、重大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一级响应等。
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环境灾难、较大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二级响应等。
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环境灾难、有一定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三级响应等。
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性环境事件、对环境安全影响较小的突发性事件等。
五、应急预案程序1. 应急预案的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或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资源调配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所需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等。
4. 事件解除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组织清理现场,并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预案需要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演练、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全面性和实用性。
七、总结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预防工作,切实落实应急预案,共同维护河北省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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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贯彻暨应急科普宣教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办传[2014]58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贯彻暨应急科普宣
教有关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传〔201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贯彻暨应急科普宣教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应急办〔2014〕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1周年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深入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全面促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切实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暨科普宣教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4月底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户外媒体等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及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详细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同完善应急体制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结合起来;切实把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同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条例》贯彻落实和宣教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广泛发动,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公开征集活动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全市应急鲜明形象,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应急管理的认知度,进一步提高广大民众应急避险意识,省政府应急办联合河北五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开展应急管理相关要素公开征集活动,征集时间为5月1日至8月31日,征集内容包括应急标志、应急宣传口号、《应急之歌》等,具体按照《河北省应急标志、应急口号及应急之歌征集活动简章》(附件1)要求进行上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此征集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热情,推荐优秀作品,争取有好的作品入围中标。
三、大力宣传,确保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月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5.12防灾减灾日”为载体,从5月1日至31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展知识竞赛、专栏专题、公益广告、公开咨询、编印简明手册、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深入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活动。
特别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电影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提高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要进一步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省、市政府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条例》贯彻落实活动的有关图片(图片要原图,不做任何修改)和视频(可进行适当剪辑配音,时长不超过半小时)。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活动中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将与省政府应急办联系协调,在省内媒体及报刊上刊发、播出。
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艳盛田成宇 8023505
电子邮箱:zjkyjb@
附件1.河北省应急标志、应急口号及应急之歌征集活动简章
2. 河北省应急标识、应急口号、应急之歌征集活动报名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附件1
河北省应急标志、应急口号及应急之歌征集
活动简章
主办单位:河北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办单位:河北五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河北(河北省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