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国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旨在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管理。
本文就市场参与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一、投资者所有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参与深圳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投资者必须凭借有效而又正式的书面资料来证明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身份,这些资料可以是股票或基金持有证明、有效的投资经理协议书、申请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交易备案表等,以确保投资者拥有完整的投资者权利。
二、资金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资金投入有一定的限制,投资者每次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所选定投资标的的单只最小买入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且投资者每次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投资筛选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但是投资者仍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必须仔细审查被拟投资的股票、基金、国债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以确保其选择的投资标的是适合自身投资特征的合理投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四、委托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进行委托交易时必须填写有关的委托交易备案表,并且在填写备案表前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交易的风险。
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委托交易机构和代理人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认证的机构,以确保后续交易的安全性。
五、资金安全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较大的金钱投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了一套严格的安全体制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资金及其他资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主管机构制定的开放式基金存管协议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被安全存放,而不会被滥用或者挪用,也不会因为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受到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2004年12月5日)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
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以下简称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
持续报价是指主交易商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申报买入基金份额。
第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选定一名或多名本所会员担任主交易商,并从中选定一至三名作为主交易商业务协调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的会员不得担任该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主交易商。
第四条本所会员成为主交易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与拟定的主交易商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本所相关规则及本指引。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登记表》;(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三)本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沪深交易所ETF制度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一种专门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设计的一种金融工具。
ETF的全称是Exchange Traded Fund,它的特点是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交易时和股票一样成交价格随市场需求浮动,但投资组合却和指数一样由一定的标的证券组成。
ETF通常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后可随时买卖,每个交易日都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基金单位价格实时公告。
ETF相对于传统的共同基金,它具有操作简便、费用低廉、流动性强、透明度高等多个优点,因此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ETF的制度在沪深交易所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02年,当时沪深两市上市的首只ETF产品是华宝沪深300ETF。
这只ETF基金的成功上市,标志着我国ETF市场的起步。
之后的几年里,沪深交易所陆续推出了更多种类的ETF产品,包括跟踪不同指数的ETF、行业主题ETF、黄金ETF等,满足了投资者对不同领域和主题的投资需求。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TF 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投资工具。
传统的基金投资需要一定的资金门槛和一定的投资期限,而ETF的交易方式与股票类似,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买卖,灵活性较高,更适合短线投资者或者想要配合指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ETF产品及其透明度较高,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随时了解到ETF的基金份额净值、持仓比例等信息,降低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ETF的投资成本相对较低,一般来说,ETF产品的管理费用比较低,且交易成本也较低,这是因为ETF产品的投资组合比较固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频繁买卖股票或者其它金融产品,减少了交易成本。
ETF制度在沪深交易所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ETF 的推出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中国的金融市场,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发文字号】深证会(2006)3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2.13【实施日期】2006.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ETF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二)ETF投资管理系统;(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交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地从事基金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第四条:深交所将建立健全跨市场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监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深交所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业务报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深交所将对上市的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审核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基金,深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提示。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基金分红、基金投资组合、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照规定的披露频率和格式,向公众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充分了解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四章原则与义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秉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行为的公平性,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上网发售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
该基金代码“159583”,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0元。
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会员应按照《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1日。
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
发售结束后,如该基金的网上有效认购申请超过《公告》中规定的网上发售限额,则以该限额为基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对通信设备ETF末日网上发售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最终净认购费用按认购申请确认份额计算。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
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 2日向会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
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设立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的相关内容。
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早盘、午盘、闭市集合竞价和收市五个阶段。
具体时间为开市前竞价时间为9:15-9:25,早盘交易时间为9:30-11:30,午盘交易时间为13:00-15:00,闭市竞价时间为15:00-15:10。
2. 交易品种:深交所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其中,股票是深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A股、B股和创业板股票。
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基金主要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ETF基金等。
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卖标的资产。
3. 交易机制:深交所采取了T+0和T+1两种交易机制。
其中,T+0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并且资金可以立即到账。
T+1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需要持有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这两种机制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来选择使用。
4. 涨跌幅限制:深交所对股票的涨跌幅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的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对于创业板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0%。
当股票涨跌幅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停牌。
5. 交易费用:深交所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是交易量的一定比例,由股票经纪人或交易员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印花税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买入和卖出分别征收。
6. 信息披露:在深交所内,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布,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也有利于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7. 风险提示:深交所对交易风险进行了详细提示,告诫投资者谨慎交易、分散投资、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等。
ETF的特点与运营100
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有关ETF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ETF资产组合透明B. ETF基金管理费低C. ETF运营成本低D. ETF二级市场折溢价幅度较大2.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ETF每日申购、赎回清单应在()公布。
A. 当日开市前B. 次日开市前C. 当日闭市后D. 当日交易时间3. 在我国,ETF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人是()。
A. 一级市场的参与券商B. 证券交易所C. 基金管理人D.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二、多项选择题4. 在我国,ETF可称为()。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上市开放式基金B. 基金中的基金C.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D. 交易所交易基金5. ETF申购、赎回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的内容有()。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B. 可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名称及溢价比例C.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现金差额D.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名称及替代金额6. ETF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现金替代可以分为()。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可以现金替代B. 必须现金替代C. 禁止现金替代D. 预估现金替代三、判断题7. 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ETF,ETF的规模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正确错误8. ETF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正确错误9. ETF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有两种发行方式:种子基金的模式和初次公开发行的模式。
()正确错误10. ETF是一种跟踪“标的指数”变化、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正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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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九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并报经本所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交易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五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十六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十七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现金、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无法正常进行;(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深证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市场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遵守其相关规定;(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其他类型基金份额时,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五)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六)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现金差额;(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申购赎回清单发布后不得修改。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可委托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本所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及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同意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同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由本所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二)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三)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应当与第三方签定协议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章违规处分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三十二条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全部或部分替代。
(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
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
(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六)深证指数:指成份证券仅为本所上市证券的指数。
(七)跨境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指数。
(八)跨市场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本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指数。
(九)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