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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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 上海

污水排放标准 上海

污水排放标准上海
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的数量、质量、浓度等方面所规定的标准,其目
的在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标准更是严格,下面将对上海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上海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水。

同时,上海市也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治理也非常重视。

上海市建立了严格的污水
排放监测体系,对各类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上海市也加大了对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力度,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此外,上海市对违反污水排放标准的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
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进行严格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以确保污水排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最后,上海市还加强了对污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各类宣传
活动、开展环保教育等方式,提高市民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污水排放标准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上海市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监测治理到处罚宣传教育一应
俱全,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污水排放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操纵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一、严格排放标准”内容修改为:“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二、将“三、严格行政审批”第一句内容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发排水许可证。

”四、将“四、严格执法监管”第一句内容修改为:“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

各区排水执法部门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
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就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水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包括污水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
测系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市还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最后,上海市还注重加强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
类宣传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和管理,为保护环境、改善水质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都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宜居。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
ICS:13.06.30 Z68 备案号:25223-2009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44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2009-05-06 发布
2009-09-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4 污染物排放要求
4.1 相关规定
4.1.1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含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和易挥发有害气
体的污水。
4.1.3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倾倒垃圾、污泥、渣土、易于凝聚堵
总汞(以Hg计) 烷基汞(以Hg计)
总镉(以Cd计)
总铬(以 Cr 计)
六价铬((以 Cr+6 计)
总砷(以As计))
表 1 (序)
排放限值
分析方法
300
稀释与接种法 稀释与接种法
400
重量法 重量法
10mL/L• 15min 体积法
100
红外光度法
20
红外光度法
蒸馏后滴定法
60
蒸馏后分光光度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 31/445-2009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要求 ............................................................................................................................... 2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5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精品文档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1 / 15精品文档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3897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376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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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19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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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6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区水务局、城投集团、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管理和运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努力改善水环境,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保障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污水与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不包括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电厂、砖瓦厂等协同处理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上海市控制污水排放的基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自2013年1月1日起。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任何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应符合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总悬浮物、BOD5、氨氮、总磷、总氮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均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此外,上海市还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氰化物、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能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控制上海市污水排放,从而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维护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

同时,上海市也将持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保护上海市水环境和改善公民的生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应严格遵守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确保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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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4-15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7.04.21
•【字号】沪水务〔2017〕484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
沪水务〔2017〕484号
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排水管理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管排水户的监管力度,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对暂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建(包括改、扩建)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4月21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沪水务〔2016〕46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6〕46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6年4月12日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户水质的监测,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排水水质监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水质监测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具体负责对排入市属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区、县排水水质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统称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四条(年度监测计划)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水户开展全面检查,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当年度排水水质监测计划,确定排水户名单及监测项目,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监测项目应当包含《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中所列明的常规性监测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并根据不同行业排水情况增加特征监测项目。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水户,应当在年度排水水质监测计划中明确通过增加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水质监测:(一)在排水水质监测中,发生严重超标行为或者屡次超标的;(二)以回避、阻扰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的。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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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6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45-2009)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45-2009)

CJ/T 51 CJ/T 51
CJ/T 51
CJ/T 51 GB/T 7475 CJ/T 51 GB/T11911 CJ/T 51 CJ/T 51 CJ/T 51 CJ/T 51 CJ/T 51 CJ/T 51
GB/T 15505
CJ/T 51
CJ/T 51
CJ/T 51 GB/T 7475
3
序 项目名称

19
总铬(以Cr计)
20 六价铬((以Cr+6计)
21
总砷(以As计))
22
总铅(以Pb计)
23
总镍(以Ni计)
24
总硒
25
总铜(以Cu计)
表 1(序)
DB31/445—2009
排放限值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CJ/T 51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100
HJ/T347
0.02 不得检出
0.1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J/T 51 CJ/T 51 GB/T 7468 GB/T14204 CJ/T 51 CJ/T 51
II
DB31/445—2009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2023年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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