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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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诉讼程序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诉讼程序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诉讼程序在施工行业中,常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付款问题等。

当争议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及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

一、工程质量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可能会提出工程质量争议。

解决工程质量争议的法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1 提起诉讼当业主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记录、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1.2 裁决程序法院会指派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对诉讼过程有重要影响,通常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3 法院判决根据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是否认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可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或执行。

二、工期延误争议在施工项目中,工期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工期延误,引发争议。

以下是工期延误争议的法律诉讼程序:2.1 提起索赔当受益方认为对方责任造成了工期延误,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赔。

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进度表、合同约定、相关通知书等,以证明工期的延误责任在对方。

2.2 证据交换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可以交换证据,包括相关合同、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2.3 庭审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进行法律适用。

2.4 法院判决根据庭审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是否认定工期延误责任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付款争议在施工项目中,付款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例如,当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时,承包商可能会提出索赔。

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机管员题库

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机管员题库

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一机管员题库1.狭义的法律,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行政法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国务院3.最常见的建设行政处理形式是()。

B.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管理程序5.施工合同纠纷(质量、工程款、工期)的诉讼时效为()年。

B.2.06.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年。

D.20.07.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为从()起计算。

A.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8.工程结算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之日开始计算。

C.应付工程款9.若1、2两点连线的水平距离为100.000m,方位角为60° 00'002,则1、2两点的纵坐标差为()mC.+50.000 m10.当Dx等于零、Dy小于零,则该两点连线的坐标方位角为()D.270°11.若1、2两点连线的水平距离为100.000m,方位角为60° 00'002,则1、2两点的横坐标差为()mB.+86.603 m12.当Dx大于零、Dy等于零,则该两点连线的坐标方位角为()A.0°13.常见工程建设民事责任类型有()。

D.赔偿损失14.下列哪项()属于工程建设刑事责任。

C.没收财产15.下列属于工程建设行政责任的是()。

A.行政处罚16.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原则。

D.公平原则17.下列关于法的效力高低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8.关于法的形式,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B.广义上的法律,泛指《宪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19.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下列属于民法商法的是()。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诉讼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

提起诉讼并非无限制,它受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约束。

本文旨在对工程合同诉讼时效进行解读,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工程合同产生争议后,在一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将丧失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的灭失和事实的模糊不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则应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例如,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若涉及到工程质量问题,可能适用更长的时效期间。

在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议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付款违约等。

当事人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采取行动。

如果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应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诉,可能会因时效抗辩而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或者对工程质量的判断有争议,那么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当事人在发现可能的权益侵害时,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也是需要关注的。

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采取了一定的法律行动,如发出催告函、申请仲裁等,可能会导致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等,可能会导致时效的中止。

在实际案例中,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应用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和事实认定。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建筑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但开发商提出时效抗辩,认为建筑公司早已知晓工程质量问题,却未及时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

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讲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工程合同追诉期限

工程合同追诉期限

工程合同追诉期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签订工程合同来确立的。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时,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进行追索。

但这种追索并不是无限期的,法律对此类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时限,即追诉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追诉期限一般为三年。

这个期限的起算点是从权利受到侵害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在这三年内未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不予受理其请求。

具体到工程合同,若甲方(业主)发现乙方(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工程延期交付等,甲方应在知悉这些问题后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提供必要条件,也应在这一期限内采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期限的计算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中止或中断。

例如,如果权利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了履行请求或者对方承诺履行债务,则追诉期限将重新计算。

如果权利人在追诉期限届满前开始进行仲裁或诉讼程序,那么追诉期限也将中断,直至相关程序终结。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进展,并在发现可能的违约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

这不仅包括及时收集证据,还包括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甚至在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及追诉期限的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合同双方都应保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合同的追诉期限是保护法律关系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制度。

合同双方应当充分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制度,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筑工程诉讼时效是几年

建筑工程诉讼时效是几年

建筑工程诉讼时效是几年一、建筑工程诉讼时效是几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解决实务指南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解决实务指南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解决实务指南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是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解决这类纠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的解决实务提供一些指南,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的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完成工程的时间期限,一旦工期延误,会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涉及到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工程工期出现争议时,索赔纠纷往往会随之而来。

二、法律依据在解决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时,需要依据以下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法律和法规为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从业人员应该熟悉并运用于实际操作中。

三、索赔条件在解决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时,有以下几个条件需要满足:1.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2.工期延误对建筑工程产生了影响,包括工程进度和质量3.索赔一方已经尽最大努力进行了补救措施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索赔方才有资格提出索赔。

四、索赔程序解决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纠纷的程序如下:1.索赔申请:索赔方向相关方面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如合同、施工记录、证据等。

2.受理与审核:相关部门对索赔申请进行受理与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索赔要求进行评估。

3.调解与协商:一方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协商,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

4.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与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防范措施为防止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引发索赔纠纷,建议相关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并细化工期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和补救措施。

2.及时沟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及时与业主沟通并反馈工期进展,避免信息不畅通引发误解和纠纷。

工程监理合同的诉讼时效

工程监理合同的诉讼时效

工程监理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请求权可能因超
过法定期限而消灭的法律制度。

对于工程监理合同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意
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未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将不予保护。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如果监理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误
等情形,委托方(即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业主应当在发现或应
当发现监理方违约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应当遵循合同的
具体约定。

在实践中,工程监理合同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中断或延长:一是当事人
一方提出履行请求;二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三是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是出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

在这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建议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诉
讼时效期限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

同时,保留好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工程进度报告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诉讼或仲裁的依据。

工程合同工程款追诉期

工程合同工程款追诉期

工程合同工程款追诉期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款追诉期。

工程款追诉期是指施工方在发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工程款追诉期一般为两年,自施工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
果涉及到工程质量问题,追诉期可以延长至五年。

我们来看一份工程合同工程款追诉期范本: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本工程合同中的工程
款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两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在五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追诉期对于保障施工方的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施工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
的权益,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项目纠纷也随之增多。

工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适用法律是解决工程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从工程纠纷案件的特点、适用法律的原则、具体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工程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

二、工程纠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工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多个环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2. 法律关系复杂:工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3. 案件标的额大:工程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可能涉及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资金。

4. 证据复杂:工程纠纷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较为复杂。

5. 争议焦点集中:工程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方面。

三、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合同优先原则:合同是工程纠纷案件解决的基础,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3. 公平原则:在处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实际履行原则:在处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则,维护合同的履行。

5. 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在处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哎呀,这个话题真的是一言难尽。

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项目一开始就意味着复杂——合同、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材料供应,简直像一锅大杂烩,什么都有。

一旦有纠纷,事情就变得特别麻烦。

尤其是,大家都不喜欢提到的时效问题。

说白了,就是你不能无休止地拖着不解决问题,一旦过了某个期限,往往就是“你没机会了”了。

所以,这个诉讼时效是啥意思呢?简单点儿说,它就是规定你从某个时间点开始,得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诉讼,要不然,诉讼就无效,法院也不理你了。

说到建筑合同纠纷,时效问题可真得好好捋一捋。

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

哎,你没看错,就是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签合同后或者发现问题后两年内没有采取行动,不管问题有多严重,法院都可能不理你了。

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

比如说,你发现了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会有3年的时效期。

不过说真的,不管是哪种情况,拖得太久总不是个事儿。

问题是,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这东西,事情复杂,时间一长,很多人就开始想:“哦,这事儿也没那么急吧,先放着!”殊不知,这种“先放着”的心态,迟早会让你吃大亏。

很多人到最后才发现,自己想提起诉讼的时候,时效已经过了,真的是悔不当初。

这就好比,你打算去商场买东西,一进门看见了个折扣牌,结果逛了半天,等到结账时,发现时间已经过了,打折结束,原价还得买,懊恼得要死。

说到时效问题,很多人都不清楚具体是从啥时候开始算。

是不是签合同的那一天?还是工程完工的那一天?这个问题真得搞清楚。

有的人认为,可能是从工程结束的那一天算起,但事实上,法律规定的时效计算起点,通常是从你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的时候开始算。

如果你一直没有察觉到问题,那么时效的起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如果你不小心遇到劣质的建筑材料,而这材料导致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你一开始可能没注意到,但一旦发现问题,时效就从你发现问题那天算起。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众所周知在建筑工程当中最终的事项便是对建筑工程进行结算,而工程结算却又是产生纠纷最为常见的阶段,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学习。

一、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工程结算纠纷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是要注意纠纷的诉讼时效。

工程结算纠纷自对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即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此期间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同时此纠纷也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二、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要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顺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1、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2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2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说法案例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

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

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

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

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

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多久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者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3年。

二、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工程合同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按照民法总则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按照上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

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因时效而消灭的法律制度。

对于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言,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何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这通常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分析。

例如,如果分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主包方应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家分包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公司负责部分工程的施工。

分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整个工程延期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权利人,应当在知道工程质量问题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例如,如果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可能会相应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了解了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后,我们再来探讨如何预防和处理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方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减少未来的争议。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和解方案,避免事态扩大。

如果协商无果,权利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工程进度记录等,这些都将成为维权的有力支撑。

我们要认识到,虽然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机制,但它也要求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

因此,对于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言,及时了解和掌握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朱树英)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朱树英)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朱树英)一、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基本概念解析造价、工期、质量是通常的三个争议焦点,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关于时效的问题。

在此介绍几个基本概念:期间。

期间在工程合同当中就是工期,开竣工日之间就是期间。

期限。

期限是指合同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定。

在工程合同当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可能到处都是。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短期的是一年,一般的是两年,最长的期限是二十年。

过了这些期限,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但是他的民事权利还在。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通俗的说就是过期作废。

除斥期间制度为我们在工程合同当中的非诉讼服务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

(二)相关的司法解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一些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这条就是典型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使用以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有缺陷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没有验收就用了,视为已经放弃验收。

这也是一个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个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当时最高院予以确认,这个制度是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面的一个重要制度。

二、案例解析(上)(一)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1.案情介绍原告:浙江建工集团被告:浙江慈溪市某民营学校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

2001年2月20日工程开工,2001年9月4日之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投入教学使用。

西南大学《建设法规》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西南大学《建设法规》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1、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A:家庭关系B:国家关系C:人民关系D:行政管理关系参考答案:D2:[单选题]2、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下述解决办法中正确的是()A: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同时颁布的,由双发协商B: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裁决D:地发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参考答案:B3:[单选题]3、甲省建筑公司承包了乙省的工程施工任务,施工中《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生冲突,应如何适用?()A:适用《甲省简述市场管理条例》B:适用《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由国务院裁决适用哪一个D:当事人自由协商适用哪一个参考答案:B4:[单选题]4、建设工程准备阶段包括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工程承发包等主要环节A:报建B:勘察设计C:工程施工D:竣工验收参考答案:A5:[单选题]5、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进口建筑设备因外国政府禁运致使工程施工暂停B:地基开挖时发现文物而改变设计方案C:发生非典疫情致使施工进度延迟D:施工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而拒绝开工参考答案:D6:[单选题]6、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包含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几个环节。

A:可行性研究B:初步设计C:施工D:竣工验收参考答案:A7:[单选题]7、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A:法律B:部门规章C:行政法规D:单行条例参考答案:B8:[单选题]8、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中,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是()A:建筑法B:合同法C:招标投标法D:仲裁法参考答案:B9:[单选题]9、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使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参考答案:D10:[单选题]10、我国法的形式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是()A:某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某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D: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参考答案:C11:[单选题]1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包含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几个环节。

工程类合同仲裁时效

工程类合同仲裁时效

工程类合同仲裁时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计算起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但是,对于工程合同而言,由于其特殊性,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有特别的规定。

在工程类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以及缺陷责任期等关键时间节点。

因此,在制定仲裁时效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竣工验收:一旦工程项目竣工并经过验收,相关的权利义务即告明确,此时应视为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已经发生,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2. 质量保证期:对于工程质量问题,通常会有一个保证期。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即可确定,时效开始计算。

3. 缺陷责任期:对于隐蔽的质量问题,可能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才被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发现缺陷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4. 合同解除或终止:如果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即可确定,时效开始计算。

5.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延误,可能会导致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延后,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制定工程类合同的仲裁时效条款时,建议如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均应提交至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为一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该时效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则自质量保证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隐蔽质量问题,自缺陷责任期届满或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延误或其他影响,时效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

工程转包合同诉讼时效

工程转包合同诉讼时效

工程转包合同诉讼时效背景案例:假设A建筑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转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担某建筑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

合同中规定,任何因合同执行产生的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不幸的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双方未能就责任和赔偿达成一致,A建筑公司决定起诉承包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短于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

范本内容:工程转包合同甲方(转包方):A建筑公司乙方(承包方):承包商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及要求:(具体描述工程的范围、标准、质量要求等)二、合同价款:(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三、工期:(约定工程的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四、质量保证:(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等)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解析:在上述范本中,我们看到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约定,即争议发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

这一约定短于《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这一约定是有效的。

因此,A建筑公司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必须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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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说法案例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

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

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

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

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

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判决纺织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某建司向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案件判决下达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案件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为本案法院所持的观点,即工程未经审价结算,不开始计算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理由是:1.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是综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联系,因此诉讼时效也不宜分别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审价结算往往要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这样如果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理由是:1.对于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137条明确规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综合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

应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及工期问题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和工期的问题,而对于质量违约及工期违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

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案件中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将对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权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导致众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间,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加以终止、中断、延长。

相应的,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合法债务即转化为自然债务,而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随之转化为道德义务,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违约事实分别出现的,时效分别计算。

原因在于: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 1.标的物特殊;2.合同履约时间长;3.涉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众多,履约过程较为复杂;4.合同条款多,内容复杂。

这四个法律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时清结。

基于上述法律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设计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条177款之多。

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

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

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

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权”分别产生于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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