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有领取、支出等经 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 财物的职权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1)所得财物数额与社会危害的关系 2)所得财物数额与取得方式的关系
3)所得财物数额与用途的关系 4)所得财物数额与一贯表现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 注意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1)认罪与悔罪的关系 2)真悔罪与假悔罪的关系
(3)要慎重考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能只看特殊预防而忽视一般预防
(4)对罪犯适用缓刑时,在判决前, 法院还应当征求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 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
刑法分论第八章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
阻 碍 军 人 一执 行 职 务 罪
与妨 害公 务罪 的界 限
侵害对象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犯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对象不同
认 定
与阻碍 执行军 事职务 罪的界 限 与阻碍军 事行动罪 的界限
阻 行碍 职 一务军 人 罪执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过 装失 备提 、供 处 军 六事不 罚 合 设格 施武 罪器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特 别严重 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聚 众 冲 击 七军 事 禁 区 罪
概 念
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 序的行为。
客 体
军事禁区的管理 秩序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破 设坏 施武 、器 处 军 三事装 罚 备 通、 信军 罪事
破坏重要武 器装备、军 事设施、军 事通信的
情节特别严 重的 战时犯 本罪的 从重 处罚
处3年以 上10年 以下有 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概 念
指过失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行为。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特 事装 征 通备 信、 罪军
客 体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武器装备、军用设 施的使用效能和军 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的行 为 一般主体
过失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 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 为 一般主体,由自然人 所构成
刑法概论 第8章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㈠基本方式:刑罚。 • ㈡辅助方式:《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 ㈢特殊方式: • 一是劳动教养。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犯 罪情节轻微的人,可以未经检察机关起诉 和法院判决,有权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至2 年。 • 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
附加刑——权利刑
• 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54、56、57条。 • ㈡驱逐出境。是专门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中国犯罪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式
• 训诫: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当庭进 行公开谴责或批评的一种教育方法。 • 责令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 式承认罪错,保证悔改的一种教育方法。 • 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犯罪被害人 承认罪错,表示歉意的一种礼谢方式。 •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 的精神伤害,酌情责令犯罪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 经济补偿。 • 这些非刑事处罚方法,都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因此它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概述
• 概念:刑事责任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 罪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其犯罪行为,依 法必然应当承担的国家严厉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的主要特性: • 第一,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刑事法律关系 是基于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刑事法律规 范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 第二,专属性。即罪责自负。 • 第三,必然性。指无论什么人犯罪,无论 犯何罪,国家依据刑事法律,都必定要追 究刑事责任。 • 第四,严厉性。 • 第五,法定性。
刑法功能
• 三、改造功能(又称回归功能或矫治功 能):主要是自由刑的功能,指刑罚具有 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 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 • 四、安抚功能: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
第八章刑法
理解时注意: (1)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从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会或可能会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
意志因素
希望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 态度的不同划分: (一)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心理态度 。
2.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
间接故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 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明确认识的基 础上的。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 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 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 的故意,不会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心 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 判断。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 联系与区别。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刑法分论第 八 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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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理由 本章是 1997 年修订 《 刑法 》 增加的内 容 , 是对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规定 , 同时也是为配 合和保障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的贯彻实 施而新增加 的 一章 。 三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刑法 》 分则第七章从第 368 条至 38 1 条 , 共 14 个条文 , 具体规定了 23 个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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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68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是指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妨碍 、 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六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1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1. 本罪的客体为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 区 , 严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由自然人所构 成。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 ( 三 ) 司 法实务 实践中要区分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 12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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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正确区分本罪与违法行为 的界限 。 2. 正确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 3. 正确区分本罪同其他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 4. 本罪中 的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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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5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为武装部队的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的 公文 、 证件 、 印 章行为 。
刑法第八章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 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同犯罪 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 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共同实行的意思 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 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 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刑法分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 构成特征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 • 处罚(详见法条)
叛逃罪
【刑法规范链接】 •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删掉: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新加)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的,(删掉: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行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司法认定 1、本罪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 罪以外,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窃 取、刺探、收买等。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 施犯罪行为。 2、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 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 定罪处罚。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刑法第八章
的少女张某骗至某市某地,李某将其强奸并杀害,后李、刘
搬尸藏匿于楼下车棚内。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厄勒
机械性窒息死亡。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很快侦
破此案。两名未满14岁的涉案嫌疑人被抓捕的次日,市公安
局就作出对涉案人李某和李某收容教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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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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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蒋某是某人民银行的金库看管员,对工作一向认真负
责。2000年8月某日夜王某值夜班,凌晨两点左右,三个歹徒 闯入金库,趁王某、蒋某不备将其人身控制,并用绳索捆住 其四肢,用毛巾塞住两人的嘴巴,使其不能动弹和报警,随 后三个歹徒将银行金库洗劫一空。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 王某和蒋某逮捕侦查,后两人被无罪释放。请问:刑事责任 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案中王 某、蒋某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
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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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入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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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
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
刑法课件:分则第8章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二节
贪污罪
第382、383、394 、183/2 条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一、概念: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二、构成特征:
• 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
• 讨论: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 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 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 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 • 如何定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处理意见:
• 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 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 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 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 处。
贪污贿赂罪
1.侵犯的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 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 贿赂(财产及财产性利益)
• 资料:性贿赂成行贿犯罪普
遍手段 专家建议立法论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客观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
资料:审判长解释文强案二审为何维持原判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表现:(1)利用职务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挪用用途:
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犯罪对象: • (1)公款; • (2)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论课件第21讲(第八章)
3、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 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 本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条 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 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 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 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 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 构成本罪,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动机是 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 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 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 行职务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 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特征
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 人。单位包括公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
(四)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
失。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本类罪的21个罪名根据是否以“战时”为 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
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 进行各种欺骗活动。 (3)招摇撞骗行为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 冒充 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 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 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 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
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 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提请注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 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 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 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 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 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并都贯彻从一重罪处 断的原则。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刑法学(第八章)
三
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 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 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 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各种 刑罚裁量情节作不同类型的划分。
三
刑罚裁量情节
(一)法定情节 (二)酌定情节
法定情 节,是指 《刑法》明 文规定的, 审判机关在 量刑时必须 予以考虑的 情节。它既 包括《刑法》 总则规定的 对各种犯罪 共同适用的 情节,又包 括《刑法》 分则规定的 对特定犯罪 适用的情节。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
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的行为。
投案时间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投案意志
投案内容
02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 犯的全部罪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 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第二节 累 犯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
累犯的处罚原则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 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 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 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
刑罚裁量的概念
(一)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和多重的刑罚
《刑法分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概念与构成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 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的犯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不应分配 而仍然予以私分。
• 4.本罪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单位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同行贿罪的客体一样,都是职务行为的公 正性。
– (二)刑事处罚
• 八、介绍贿赂罪
– (一)概念与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向国家工作人介绍贿赂,情节严 重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均 可构成。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六、单位行贿罪
– (一)概念与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 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学第八章
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 过失。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 性质 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 结果 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 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 对象或特定身份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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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犯问题。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 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 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 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 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关键看有无具体 的请托事项。如果没有具体的承诺事项,收受他 人主动送给的礼物的,属于感情投资、灰色收入 的范畴,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如果有具体的请 托事项,体现出“ 托事项,体现出“钱”与“权”交易两方面的内 容,则属于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受贿行为。至 于财物交付的在请托事项之先还是之后,不影响 受贿成立。因此,如果行为人过去为他人办理过 具体的请托事项,事后收取财物的,具有“ 具体的请托事项,事后收取财物的,具有“权钱 交易” 交易”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受贿。
六、介绍贿赂罪
概念: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情节 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 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的行为。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 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4.共犯。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既不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需要利用 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但是,需要具备以下 2个 要件: (1)在主观上与挪用人共谋,与挪用人具有挪用 公款的共同犯罪故意。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挪用人挪用公款 的行为,对公款被挪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2.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是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 贪污罪主体包括以下几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单 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事公务,是 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 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5.共同贪污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共同贪污罪中“个人贪污数额” 共同贪污罪中“个人贪污数额” 共同贪污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 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 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 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 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 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பைடு நூலகம்
1.犯罪构成: 对象: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 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 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 共财产论。 客体: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 共财产。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视频
《黄光裕窝案》《巫山晏大兵案》 黄光裕窝案》《巫山晏大兵案》
5.与贪污罪的区别 (1)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 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 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 罪处罚。 (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 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 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 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 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3)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 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 也包括公物。
三、行贿罪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行为。 1.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客观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3.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数额在 10000 万元以 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 元的,如果是为了谋取非法 利益而行贿的或者因行贿致使国家、集体、个人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犯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款” 公物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所谓公款,特指以货币等形式存在的公共 财产。但是根据《刑法》 财产。但是根据《刑法》第 384 条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可以构成 挪用公款罪。这特定款物中不仅包括特定 的公款也包括特定的公物。因此,挪用公 款罪的对象之中还包括特定公物。特定公 物以外的普通公物,不属于挪用公款罪对 象的范围。
1.犯罪构成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 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限于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单位挪用公款行为不构成本 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 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 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 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 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6.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 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国家 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利用 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了解情况、进出 便利等与本人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方便, 而窃取公共财产的,是盗窃罪。
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行为。
6.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用的行为。
1.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 不包含单位。 对象是他人财物。 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即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 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 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五、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 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