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有基层企业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很多国有企业遗留下来的闲置房屋和土地问题。
这些闲置资源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土地资源,还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困境。
本文将从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难点和困境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处置难点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不清晰: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历史原因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很多房屋与土地的所有权不清晰,难以确定实际属主。
(2) 价格定位难:由于闲置房屋与土地的管理成本较高,很多企业希望能够高价出售,但由于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原因,定价困难。
(3) 建筑老化:部分闲置房屋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建筑老化、设施陈旧,给后期的开发利用带来一定困难。
2. 困境分析(1) 资源浪费:闲置的房屋与土地占用了大量的城市空间资源,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2) 维护成本高:闲置房屋与土地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与管理,而这些成本又需要企业来承担,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3) 影响形象:闲置的房屋与土地通常是废弃的、破旧的,会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影响企业的公众形象与声誉。
以上种种困境,使得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变得极为棘手,需要寻找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二、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原因分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困境并非偶然出现,其背后存在着多种原因:1. 市场需求不足:部分国有企业所处的地段,周边市场需求不足,导致闲置房屋及土地无法顺利处置。
2. 管理不善:存在着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不善的情况,造成了房屋及土地的闲置。
3. 政策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国有企业房屋与土地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影响了房屋及土地的处置。
4. 维权困难:一些闲置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清晰,导致了相关维权的难度,使得房屋无法有效处置。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国有闲置土地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许多地方出现了大量闲置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既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又浪费了宝贵资源,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障碍。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也给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这些土地大多处于城市边缘地带或者农村地区,缺乏开发利用的动力和条件,使得这些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成为“城市瘤病”。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愈发突出,各地政府也纷纷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治理力度。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闲置土地的规模仍然庞大且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待解决。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深入分析。
1.2 研究意义国有闲置土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及其类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能够有效地增加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国家资源利用效率。
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性。
加强国有闲置土地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可以为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1.3 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有闲置土地,作为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已经成为当前土地资源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拥有或出资购买的土地,但长时间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这些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处于闲置状态,例如规划用途变更、资金投入不足、开发计划延迟等。
浅析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所遇到的问题
浅析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所遇到的问题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企业国有土地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目标,指出当前企业国有土地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企业面临国有土地利用市场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企联合改制以及集约化和节约土地利用的新发展形势、新任务要求,提出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土地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一些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资产;土地资产管理;问题策略引言随着我国土地所有产权出让体系和我国土地使用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形成,土地的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结构得以充分显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得到有效优化合理配置。
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土地所有资产的一个本质意义是从而能为其带来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收益的就是土地所有资源及其所有权利。
即当公共土地以经济财产所有状态形式出现时,土地产权资产的合法拥有者、使用者等他人可以通过合法使用这些土地资产获取某种经济财产利益,也或者可以将其他人拥有的公共土地或使用土地上的产权产品视作土地财产权的变卖品以获取经济收益,而他人想要取得这些土地产权资产也可能需要其付出一定的财产经济利益代价或财产成本。
一、土地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国有土地利用资产也是一种新型资源性国有资产,土地利用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具有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度优化和土地资产管理价值发挥最大化的资本双重性。
广义上角度来看,土地国有资产综合管理,是通过国家对各类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规划、整治、开发和生产经营,促进资源节约集中制约式的土地综合利用,使我们全体中国社会主义成员共同依法享受到对国有土地进行资本管理运营所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
为加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资产管理价值观的实现和资产增值、提高国有土地使用资产开发经营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对其依法持有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资产以外商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土地资产合理处置、配置。
(一)深化土地市场改革的要求土地出让市场的进一步改革深化,不仅认为是深入推进土地市场化制度改革的重要关键,也是不断提升我国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与提高土地固定资产利用效益的重要关键。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国有闲置土地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包括城市边缘的废弃工业用地、农村村庄周围的闲置农田等。
接着分析了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方面。
最后对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展望,包括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力度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处置。
【关键词】国有闲置土地、类型、处置难点、政策、制度、资金、技术、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存在问题、挑战、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统一所有并加以管理的土地资源。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国有土地遭遇闲置现象。
这些国有闲置土地虽然表面上没有被利用,但却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社会与环境影响等。
对于如何有效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共同努力。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对于推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处置难点,探讨其中存在的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通过对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的现状和影响,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国有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研究国有闲置土地问题也有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利用问题的关注,推动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参考,促进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价值能够通 过市场机制得到实现 ,与市场 经济发展 相匹配 的土地 权利体系 也在逐 步的构建过 程中。 国 土资源 管理质量问题会直接威胁 到我 国经 济的整体 发 展 , 目前 , 我 国 在 国 土 资 源 管理 中 还存 在 很 多 问 题 ,相关 部门应该要引起高度 重视 ,明确 我国国土 资产管理 的实际状况 ,进而提 出有效 的管理措施 。 二 、 我 国国有土地 资产管 理中存在 的主 要问题 1 .相 关制度不够完善 ,政 策执行 力度低
破坏 了土地 交易公 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 ,不 能够实现 国家土地 资产 的最火效益。 同时在 土地 的 审批、登记 、信息 公开等 方面也有所欠缺 ,对 于低
价 出 让 、 租 赁 土 地 ,随 意 侵 占国 有 土 地 的 行 为 没 能 及 时 依 法 追 究责 任 ,没 有 为 国有 土 地 资 产 管 理 提 供 良好 的 外 部 条 件 。政 府 在 国有 土 地 的 资 产 管 理 中 是 起 到 了绝 对 的 主 导 作 用 的 . 因此 ,政 府 的 职 能 转 变 尤为重要,也是最棘手的一项工作。 3 . 市 场 发 育 不 充 分 自党 的 十 四 大 以来 ,我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在 国 有 土地 资 产 管 理 方 面 , 虽 然 我 国 已经 制 定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所有并且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这些闲置土地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城市边缘地带等。
因为涉及面广,且关联多方利益,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
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研究。
一、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工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工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搬迁等原因,造成了部分工业用地处于闲置状态。
这类土地一般集中在城市工业园区和老工业基地周围,有着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
2. 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农场、农村闲置地、退耕还林地等,随着农村人口外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了大量农村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这些土地由于规模较小、使用年限较短、流转手续复杂等特点,使得处理起来更加困难。
3. 城市边缘地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城市边缘地带成为了土地闲置的热点区域。
城市边缘地带一般处于城市发展的薄弱环节,缺乏基础设施和规划管理,加之规划用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类土地的处置也面临着很大的难度。
1. 土地利益相关方复杂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牵扯到多方利益,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商等。
这些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在各方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之一。
2. 规划管理不完善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管理不完善是造成土地无效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土地出让和使用分化,且规划调整频繁,导致了一些土地资源不能有效投入利用。
而且规划的不确定性也给土地处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 流转手续繁琐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而言,流转手续繁琐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完善,农民集体土地的流转手续复杂,征地拆迁等问题成为了农村集体土地处置的重要难点。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所有且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这些土地资源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闲置下来,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还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无序利用、环境污染等问题。
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并有效处置是十分重要的。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农村闲置土地:这种类型的闲置土地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可能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等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这些土地可能是原来的耕地、果园或者草场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导致土地无法被充分利用。
二、城市闲置土地:城市闲置土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这些土地可能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城市化进程等原因导致的闲置。
这些土地一旦闲置,可能会导致城市用地浪费、城市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等问题。
三、工矿闲置土地:这种类型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工厂、矿山等单位所闲置下来的土地。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一些工矿企业可能会停产或者搬迁,导致其所占用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以上仅是国有闲置土地的部分类型,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
相对于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其处置难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农村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闲置土地处于散乱状态,难以集中规划和利用。
2.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存在被非法占用或者破坏的风险。
3.农村闲置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利用方式。
二、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闲置土地往往处于城市边缘或者内部不发达地区,处置成本较高。
2.城市闲置土地多为边角地、坡地等不易开发的土地资源。
3.城市闲置土地可能存在复杂的产权问题,难以清晰处置。
三、工矿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矿闲置土地存在地质环境污染等问题,处置难度较大。
国有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作者:刘文杰
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4期
□刘文杰
案例
某县肉类加工厂,系地方国有企业,占地42亩,为国有划拨用地,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产倒闭,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国资、法院、工信、发改、国土、规划等有关部
门参加的破产清算小组,在制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就划拨土地资产如何处置产生意见分歧。
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法释(2003)6号文件《关
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 因此,该宗地使用权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应先由政府无偿收回,然后再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该宗地使用权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地随房走”,将土地使用权
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处置后,竞得者按照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出让价格的全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土地收益,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笔者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
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的规定,应将本案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企业资产,和企
业其他资产一并处置。
竞得者应按照现规划条件下,用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
益价格的差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土地收益,然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单位: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拥有的,但没有有效利用的土地。
这种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限制了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对国有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并找到有效的处置方法。
本文将针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未动用土地:这是指政府拥有但未进行任何开发或利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通常处于一种等待状态,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2. 废弃工业用地:随着经济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老旧工业用地被废弃。
这些土地通常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和整治,以便重新利用。
3. 农村闲置土地:农村地区由于农业劳动力外流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用土地被闲置。
这种土地可以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农村旅游的开发等,但缺乏有效的推动和引导。
4. 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闲置土地。
这些土地可能是由于项目停滞、资金不足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这种土地对城市的形象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国有闲置土地,其处置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属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所有权通常归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往往存在模糊的所有权归属。
这给土地的处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以便后续的开发和利用。
2. 规划和管理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土地容易陷入闲置的状态,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3. 环境治理问题:废弃工业用地通常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和整治。
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并且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废弃工业用地的环境治理。
4. 资金和投资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投资。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和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摘要】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几个部分展开分析。
在介绍了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问题的背景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在详细分析了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同时提出了应对措施建议,包括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产权改革。
在总结了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所面临的挑战和展望解决问题的希望,指出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有效处置,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土地处置、困境、对策、政府监管、产权改革、挑战、希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基层企业是国家在城乡基层单位中拥有所有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
国有基层企业所拥有的大量房屋和土地资源,在经济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房屋和土地往往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问题日益凸显,给企业自身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带来了巨大挑战。
如何解决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困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存在的困境,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探讨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产权改革等政策措施,希望为解决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对策。
1.2 问题提出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扩大,许多国有企业因为市场竞争力不足或经营不善而导致房屋及土地闲置。
这些闲置资源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
困境主要表现在闲置房屋及土地带来的多方面问题,包括资源浪费严重、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等。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国有企业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逐渐丧失了原有的优势,许多基层企业由于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逐渐陷入困境,其中,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问题成为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1. 处置难度大国有基层企业的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面临很多困难,主要表现为市场价值低、开发难度高、法律法规限制等问题。
其中,土地的规划和用途受到限制,房产权属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存在困难,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和房产的规划和用途受到严格的管制。
2. 经营成本高国有基层企业的机会成本非常高,其闲置房屋及土地无法产生利润,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如房屋维修、保安、物业管理等费用,这些都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
3. 管理不规范由于管理不规范,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管理成为国有基层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大量的房屋或土地由于无人管理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而流失,这样的损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浪费了国家的资源。
1. 转变思想,创新经营模式国有基层企业应当转变思想,创新经营模式,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化进程,通过市场化模式来推动房屋及土地的处置。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将闲置房屋及土地提供给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租赁使用,这样可以减轻自身的经营负担,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的收益。
2. 加强规划管理,明确土地用途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明确土地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确保闲置房屋及土地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增加财务收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3. 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国有基层企业可以引入社会资本,与其合作开展房地产项目,将闲置房屋及土地转化为经济效益,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增加企业收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将其进一步开发成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用途房产,增加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及生活品质。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闲置土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有闲置土地指的是由政府或事业单位、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等,拥有但不使用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不但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更是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对于城市化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
1.政府闲置土地政府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由于政府闲置土地众多,且多为市中心位置和城镇周边的资源优势地段,难以靠政府自身力量加以处理。
企业闲置土地是指由国有企业所有,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国有企业出于种种复杂原因占有大量土地,并未按照规定用途加以利用。
3.城镇集体闲置土地城镇集体闲置土地是指由城镇集体所有,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城镇化进程缓慢,城镇的发展空间受限,未能很好地利用城镇集体闲置土地,造成了一定浪费。
军队闲置土地是指由军队直接管理,但房屋和设施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
由于军队土地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同,军队管理的土地还缺乏市场化的开发与管理。
1.财力紧张当前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巨资支持,但是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无法满足对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
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庞大的资金,而财力紧张是处置国有闲置土地的首要难点。
2.政策不规范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政策的协调和指引。
但是,政策不规范是处置国有闲置土地的重要难点。
在实践操作中,各个政策并不协调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困难。
3.土地属性复杂国有闲置土地属性复杂,存在不同的权属关系和用途属性,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审批、征收、清理、整理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的难度。
4.社会矛盾严重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社会矛盾很容易产生。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可能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存在疑虑和不满意见,也可能存在一些群体利益冲突和利益分配问题,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的困难。
(整理)企业破产后,附着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何变现
企业破产后,附着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何变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将国有〔全民所有制〕土地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授予法人或者公民使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无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无偿划拨土地是方案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 1996)国土函字第51号《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者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5条之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当补交或者以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47条同时规定,当企业破产或者以地上建筑物偿债时,划拨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对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依最高人民法院年10月11日通过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1、2条之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的根本关系是“房随地走〞,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打捆〞一起拍卖变现,然后将所得土地收益上缴国库,只能由政府依法在收回划拨土地时也收购房产,然后由政府按照房产的评估价给企业以补偿。
这就给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带来了难题。
当然,《条例》第47条仅是原那么性规定,其实质是赋予政府对此问题的决定权。
因此,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收回土地,对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也可以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收取土地出让金,还可以通过与建筑物所有人协商,将土地与建筑物捆绑拍卖,从所拍卖价款中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收益。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成为一大难题。
从传统的工业用途转型为服务业或者其他新兴产业,国有企业需要大量的土地和房屋资源来支撑经济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其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处置难、处置成本高、效率低下等方面。
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复杂和政策限制,使得房屋及土地的处置变得异常困难。
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很高,并且由于闲置时间过长,使得房屋及土地的价值持续贬值,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而国有基层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也导致了闲置房屋及土地的沉积。
对于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和管理。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政策的支持,鼓励国有基层企业将闲置房屋及土地进行转型和流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
二是强化合作与创新。
国有基层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经营服务业,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三是加大监管和整治力度。
加强对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监管和管理,整顿国有基层企业的资源利用,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
四是降低处置成本。
通过改革政府机制和减少政策限制,降低企业处置土地和房屋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处置效率。
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
需要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管理,鼓励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加强资源利用和降低处置成本。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困境,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国有基层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处置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应对对策。
一、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现状1.资源闲置严重国有基层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闲置房屋和土地资源,这些资源大多处于未利用状态,严重浪费了国家和社会资源。
2.日益加剧的成本压力国有基层企业因为闲置房屋及土地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成本压力,包括土地使用费、房屋维护费等,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3.影响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存在,往往会导致城市规划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
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体系不健全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受到监管体系不健全的影响,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导致不利于资源的有序利用。
2.处置难度较大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难度较大,因为存在产权不清晰、规划审批不得力等问题,给处置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利益分配矛盾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包括企业、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分配矛盾。
应建立健全的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监管体系,包括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等,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推动相关改革应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处置进行改革,包括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推动国有土地流转等,为处置工作提供制度性支持。
3.加强产权确权应加强对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产权的确权工作,完善产权登记和证明制度,提高资源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4.合理引导资源利用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机制等手段,合理引导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资源利用,推动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处置的困境与对策国有基层企业是国家的支柱性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基层企业闲置的房屋和土地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一系列困境。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从政府政策、企业自身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找到解决之道。
本文将从困境的原因和对策两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1. 原因分析国有基层企业闲置房屋及土地的困境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结构的转型。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一些传统的国有基层企业因为产业萎缩或者技术陈旧而导致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房屋和土地的闲置。
其次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化的进程导致城市用地需求增加,一些国有基层企业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城市规划的需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再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繁重。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繁重,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闲置房屋和土地,但因为历史原因和行政程序的繁琐等原因,导致了闲置资源的积压。
2. 困境表现首先是浪费资源。
国有基层企业拥有的闲置房屋和土地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这些闲置资源本可以被有效利用,为企业带来收益,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其次是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国有基层企业拥有的闲置土地如果得不到有效利用,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再次是企业形象受损。
国有基层企业是国家的支柱性企业,但是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着大量的闲置房屋和土地,不仅是资源的浪费,也会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以上种种困境给国有基层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政策支持政府应该加大对国有基层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便利的资源利用方式。
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房屋和土地进行租赁、出售或者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同时对于企业进行土地置换给予更多的支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摘要: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其直接目的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土地与国有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在市场化进程中正逐渐显化出来,土地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已经成为一笔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
传统的无偿划拨用地方式限制土地使用者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改制的要求。
因而,进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就必然会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思考引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企业的改制不可避免地涉及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由于城市土地属国有土地,土地的所有和使用两权分离,对土地的处置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的处置,即所谓土地资产处置。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妥善做好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的处置工作,真正发挥土地资产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当今乃至今后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和研究课题。
1中国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方式的变迁1.1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和土地资源的分配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手段来实现的,不存在土地市场,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国家统一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
1954年,财政司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土地时,应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用地采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具有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是一种非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发展形势下有着特殊意义。
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一土地配置方式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存在产权不清、土地资源流失、土地经济价值无法体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指的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但长期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园区、厂区等,通常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
工业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业结构调整、企业倒闭等导致的用地需求减少。
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城市扩张区域和原有城市功能转型区域,通常由政府拥有。
城市建设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规划变动、政府招拍挂项目失败等导致的用地空置。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属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或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的权属不明确。
这给土地处置带来了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权属调查和补偿等工作,以确保土地能够合法有效地流转和利用。
2. 用地规划不合理: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处置的重要依据,但有些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并不合理,无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或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处置这些土地时,需要政府进行规划调整,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
3. 资金投入困难: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推广等。
由于土地闲置带来的长期资源浪费,使得政府在一些地区面临有限的财力和投资困难,因此需要寻求其他资金渠道和合作机制。
4. 制度机制不完善:土地处置涉及到土地流转、招拍挂、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环节,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机制来规范土地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处置的制度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土地处置的效率低下和流程繁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处置难点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处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破产中,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一个重要环节,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但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滞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在资产变现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债权清偿率,又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破产财产不能妥善保管,导致资产流失。
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就要全面清理企业财产,并妥善保管,保证财产的完整性。
待成立破产清算组时,再移交给清算组进行管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
就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管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占用、侵吞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流失。
2、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合理,导致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
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3、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主要依靠资产变现,给破产进程带来了压力,导致资产被贱卖。
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一大难题是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考虑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职工的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破产财产的变现。
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安置好职工,不得不加快资产的变现速度,有时甚至不得不在明显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资产贱卖,导致资产流失。
4、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违法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减少了企业可供变现的财产。
关于企业土地问题的汇报
关于企业土地问题的汇报标题:探讨企业土地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汇报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土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次汇报旨在深入探讨企业土地问题的主要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企业土地问题的主要原因1.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加速了工业企业的快速扩张和用地需求的增加,导致土地紧张。
2.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存在一些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土地、违法建设,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3.土地政策的不完善:当前土地政策对企业用地需求的认知不足,缺乏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三、企业土地问题的影响1.企业发展受限:土地不足导致企业无法扩张生产规模,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
2.生产成本增加:土地紧缺和土地价格上涨导致企业扩张成本的上升,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负担。
3.环境污染的增加:由于土地供应紧张,一些企业只能选在一些环境不佳的地区建厂,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
四、解决企业土地问题的方案1.加强土地规划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监督,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完善投资环境: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投资环境和用地政策,支持企业的合法用地需求,提高土地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3.推动土地资源再生利用:通过开展土地整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业化遗存土地的再利用,增加土地资源的有效供应。
4.引导企业进行绿色发展:政府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发展绿色工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土地的占用和污染。
五、结语企业土地问题的解决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完善土地政策和投资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土地资源。
企业应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推动绿色发展,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同时,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企业土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方案的落实,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企业土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关键词:国有划拨出让不破不立。
像大自然中的淘汰法则,市场经济中的也有生有死,当一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通过破产制度,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国有在其存续期间,作为法人存在的,必有其财产;国有所享有的财产是其成为法人的基础。
国有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均可作为国有的责任财产,似乎没有人对之提出异议,司法实践对之有充分的认同;但国有占有和使用的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是否能够作为责任财产,或者哪种土地可以成为责任财产,人们对之以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异议。
其实国有破产时的责任财产的构成,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区分,使得本不应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
一、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国有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依其来源可以区分为三种: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承租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设定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为基于合同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非用益物权。
国有得依照上述方式取得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出让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因出让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受限制地成为交易标的,当属独立的财产权利。
国有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非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得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在用途和转让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反而规定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使用期限的权利。
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现实的状况应当是,国有土地一旦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永久使用。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对国有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国有破产时可以收回,因此国家不得以国有破产为由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划拨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并不表明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
所以,国有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和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
我国法律对国有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转让附加一些特别的限制,也并不否定国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享有的处分权能。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依照上述规定,国有对于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以实现对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处分,与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并无根本的不同。
故国有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和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属于性质相同的用益物权,均为国有的责任财产。
为了推行国有的计划兼并破产措施,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第2条规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依照国发[1994]59号通知的规定,属于试点城市兼并破产计划内的国有破产时,不论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均得以变价用于安置职工,变价的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破产的国有的债权。
很显然,国发[1994]59号通知的精神,承认了破产时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的责任财产,只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分配,仅仅作出了不同于国有的其他财产的处理,优先考虑了土地使用权变价金优先用以满足破产的职工安置费用。
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发[1994]59号通知所为规定并非不妥。
但十分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实务所持立场却背离了国发[1994]59号通知的精神,直接否认国有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的责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6号)第1条规定:破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解读最高法院法释[20XX]6号批复的立场,以下结论值得思虑:(1)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变价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进行破产分配。
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继承了国发 [1994]59号通知所为规定的立场,若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予以肯定。
没有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的国有之责任财产。
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并没有真正领会国发[1994]59号通知所为规定的核心精神,并进而作出了扩大化的不当解释;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属于国有的责任财产。
事实上,上述结论直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允许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变价清偿债务的规定相悖。
同时从客观上对国有进行了区别对待,损害了哪些没有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且只有划拨土地的国有职工的权益。
(2)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因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处置。
在这一点上,国家收回国有因划拨取得至土地使用权,有十分宽泛的裁夺余地,国家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收回,也可以收回,收回的,甚至可以不附加任何理由。
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授权有关的人民政府在国有破产时可以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再者,有关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应当如何处置或者以何种目的处置,均没有任何限制,无异于在说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因国家收回而消灭,政府想怎么处置都可以。
若有关的人民政府决定不收回破产的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呢?或者退一步讲,有关的人民政府可以基于何种理由不收回破产的国有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呢?可见,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并没有给出一个让实践可以充分把握的标准。
笔者认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虽有划拨和出让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但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性质相同,国有自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土地使用权即构成国有的责任财产。
原则上,在国有破产时,土地使用权不论其因划拨还是因出让而取得,均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并通过变价进行破产分配。
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国有破产时亦应当予以变价,并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列入破产财产以备分配。
二、已经抵押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属于破产所有的财产,为破产财产。
破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理论上应当属于有负担的破产财产;在除去负担之前,该破产财产应当优先用以满足因负担而取得之担保物权人的利益。
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的,依照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超过被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除非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在国有破产时,得行使抵押权以变价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以变价金清偿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权。
但是,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取得之权利,则变价金应当首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土地使用权变价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应当作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上述法律规定本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已经设定抵押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最高法院法释[20XX]6号批复第2条规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抵押权人应否优先受偿的问题,因为抵押权人对已经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已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明文规定,抵押权人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价金有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疑问。
存在疑问的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的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若土地使用权的变价金还有剩余的,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依照最高法院法释[20XX]6号批复第1条的规定,破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显然,国有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原本不属于破产财产,即便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对之行使抵押权,在解释上仍不能认为其变化为破产财产,故抵押权人对抵押的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余额,仍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最高法院法释[20XX]6号批复第2条规定,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但这样的规定,似乎也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吻合。
最高法院仅仅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言外之意是否表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就可以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于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实际上并不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为限。
国发[1994]59号通知规定,国有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变价所得应当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征得国务院同意,于1996年 07月25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在实施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职工,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