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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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
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
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
加以贯彻体现。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
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
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长期以来,我们不适当地强调了法律的“器物”作用,主要用来作为阶级斗争或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法的正义价值蕴含无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制的宣传教育过程中,都没有得到认真
的贯彻和体现。法的正义价值没有在我们的社会扎根人土。
3、司法公信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绝对不可分开的。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信力的司法来体现。公信力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
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天价过路费案、赵作海案、眼花法官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让民众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双重难度的概念,即“司法的信用”和“当事人的信任”。从“司法的信用”角度分析,司法分信力是指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其组织、制度、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合理性、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等价值特点而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的资格和能力;简而言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包括程序公信力与实体公信力两方面的内容。程序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使其受到公信力的对待,所得到的诉讼权利主张机会是公信力的,即过程公信力。实体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裁决是公信力的,即结果公信力。当前司法公信力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这两者之间的互不协调,相互冲突。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
造成目前司法领域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拘情枉法等司法腐
败与司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体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弊端很多,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力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办理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便成为保护本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司法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就无法形成确保司法公信力所必需的
抗干扰机制。
(二)法官素质问题。在人类走向法治的旅途中,法官履行着“桥”的职能。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如果说传教士的品质影响人们对上帝的信仰,那么法官的品质将直接影响人类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以目前情况看,一些法官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信力的司法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牢固,经不起人情、金钱、权利、美色的诱惑,漠视当事人的利益,滥用职权,枉
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从业务上讲,监督管理应当从人民来信来访和案件线索的举报、深挖抓起,然后才是立案、侦查及结案及最终处理结果依法不依法等问题。因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有案不查办就是从这里开始的。之所以监
奋不力,主要是注重了案件的结果,忽视了查处办案件的起始和中间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法律监督和相互制约这个时候在这些地方
成了空白,使腐败有空子可钻,因而乘势抬头。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如何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头等大事。考虑到导致司法不公信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解决方案也应是多元的。联系现实司法,应主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千涉”。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运作模式。然而,事实上,法院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往往要受制于政府甚至是个别领导。解决司法机关独立地位的关健,一是财政和用人权必须完全脱离地方行政的制约;二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司法垂直领导体系,使司法机关真正摆脱地方行政的干扰。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排斥人大通过特定的程序监督或弹劫滥用裁判权的法官,但我们不能混淆监督与干涉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