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信息传递及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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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信息传递及报告管理规定

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QDSDXX大区各单位EHS信息的上传与下达,使EHS信息能够真实、快速、有效地传递,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QDSDXX大区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EHS信息的传递。

3 危险源信息报告

3.1 按照集团要求,公司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备案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需向大区安委办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分为固有的物质类及主要的潜在事故和突发事件,固有的物质类如持有商业物业中的锅炉、压力管道等;主要的潜在事故和突发事件如有物业开发阶段的深基坑工程、持有商业物业管理阶段的消防管理。当项目部、物业管理处等基层单位物质类或主要的潜在事故和突发事件类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新增、撤销)时,应在变化后25日内,由单位向公司报送下列报表信息:

(1)固有物质类填重大危险源登记表(XX安专-04表1);

(2)主要潜在事故和突发事件类重大危险源登记表(XX安专-04表2);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XX安专-05表)(注:报送时应附上应急救援预案)。

4 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4.1 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上报的书面报告,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签字。相关方发生的事故依照事故上报范围、时效和流程进行。需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事故,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4.2 事故和突发事件上报范围

按《制度》中第十六条所列国家法规所定义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当基层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时均属上报范围。

4.3 事故和突发事件电话报告时效要求

电话报告按《制度》中第十七条报告流程要求及时效要求进行,即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城市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报告,大区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安委办报告,上市公司于2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4.4 上报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部门自查为主,指定专人负责年报、季报工作。年报季报应重点突出、文字精炼、主题鲜明。

4.5事故和突发事件书面报告要求

(1)各单位应于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的12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送《安全事故初报(XX安事故-01表)》或《突发事件初报(XX安事故-04表)》;应于职业病事件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报送《职业病事件初报(XX安事故-05表)》。

(2)各单位根据事故和突发事件调查或处理的进展,有新情况出现的,在新情况出现后的12个小时内,向公司续报进展情况。安全事故续报《安全事故处理进展报告(XX安事故-02表)》。

(3)各单位在事故和突发事件调查结果结束或处理完毕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报送结果报告。安全事故报送《安全事故结案报告(XX安事故-03表)》。所有事故和突发事件从发生到提交结案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期限。

5 EHS信息报告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EHS信息报表清单》(见附件1)的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大区安委办。

6 工作要求

6.1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信息联系人,当信息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大区安委办。

6.2各单位接收大区安委办下发的EHS文件、通知时,应对文件接收登记,相关处理者应签署意见;需转发相关部门传阅或贯彻落实的,应以文件传阅单的形式进行登记。

6.3各单位应当将收发的EHS文件进行登记建档。

6.4各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没有说明原因的,按照大区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延迟一天扣1分,最高扣5分。对不按本制度传递与报告EHS信息,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的,扣5至10分。分数在季度或半年度安全检查考评中扣除。

7 附则

7.1本规定由QDSDXX大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附件1 EHS信息报表清单

附件1

EHS信息报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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