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生死状态下,依法具有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3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获取民事权利。
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自然人也可能会丧失民事权利,如犯罪、犯法或者被宣告失踪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消灭2.1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效力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成立法律行为时,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能力、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
2.2 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表示意思的当事人相互一致,且法律或者自愿设定的前提条件实现,能够有效地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行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2.3 法律行为的消灭法律行为可以通过自然消灭、法定消灭、协商解除或者法院撤销等方式来消灭。
当法律行为消灭后,原先产生的法律效力也相应地消失。
三、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3.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
3.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3.3 违法行为责任违法行为责任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行为的赔偿。
四、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4.1 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便捷原则和公开原则。
法考高频知识点总结
法考高频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其他合法权益。
4.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客体、目的和方式合法。
5. 民事权利的行使、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6. 民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 合同法:合同的构成、效力及保护。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法性、实效性、安全性。
8.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体、客体、行为、过错和损害赔偿。
9. 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取得、行使、受限。
10. 交易制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伙、信托等。
二、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
2. 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结果。
3. 刑法责任: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刑法责任的种类及特征。
4. 犯罪的前科、累犯有关规定。
累犯应判处的刑罚。
5. 刑法对危险犯罪责任和刑罚中的特殊规定。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要件。
7. 刑法特别规定的罪:对公共安全罪、对公共卫生罪、对环境保护罪。
8. 刑法特别规定的罪:对国防利益罪,对宪法罪,对民主政治罪,对贪污贿赂罪。
9. 刑法特别规定的罪:对侵犯财产罪,对贪污罪,对挪用公款罪,对受贿罪。
10. 刑法特别规定的罪:对侵犯商业财产罪,对偷盗罪,对抢劫罪,对诈骗罪。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等。
2.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法人。
行政机关的性质、功能、职权。
3.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4. 行政权:行政权的概念、种类,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权能。
5. 行政协助:行政行为的行政协助及其法律效应。
6.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行政机关的错事、丧失和违法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 民法 高频考点
公共基础民法高频考点
本文将介绍公共基础民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意志至上、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等。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承诺、接受三要素,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的解除等。
3.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形式包括返还、赔偿、补偿、抚慰等。
4.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需要依法保护。
以上是公共基础民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希望读者们能够认真掌握,提高自己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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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之民法学考点、重点汇总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 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不存 在其监护人的追认问题。(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 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其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
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
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
注意1:法定代理人的职责
得。
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高频考点
简答题.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地区别(本代理和再代理及表见代理)(代理及表见代理地概念和特征); .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地区别. 简述物权法地基本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地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地民事行为地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之间地区别. 无因管理地概念和特征. 相邻权和地役权地区别(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地役权地概念和特征). 简述留置权地概念、特征及其成立条件.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地概念及其条件.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地因素按份共有占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地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地概念和特征;.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地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地概念和有效条件;. 所有权地概念和特征;. 共有地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地概念和特征;. 不当得利地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地含义和特殊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和生效地区别;. 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地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地概念、成立条件和区别.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地区别;辨析题.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合同成立地原理对此进行辨析).. 冤有头,债有主(合同地相对性、连带债务地承担、共同侵权).: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 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滥用代理权、居间合同).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代理). 冤冤相报何时了. (诉讼时效、除诉时效、侵权行为). 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畏. (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拾得财产要归公. (拾得遗失物、先占). 拾金不昧(拾得遗失物、先占、悬赏广告、无因管理).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地法律效力、所有权地取得方式、不当得利). 买卖不在仁义在(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 有言在先,不得反悔. (赠与地撤销、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地效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履行、代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地债务履行和非法之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婚姻效力).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地原则). . . . 子不教,父之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地单独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地民事则、教唆侵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肥水不流外人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井水不犯河水,用物权法相关知识辨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嫁出去地女儿泼出去地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平等原则)法条分析题.民法通则第条:转委托.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动产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共有. 善意取得.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格式条款.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法定撤销.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责任竞合.民法通则条,不当利益,.合同法条(表见代理).合同法第条. 附条件地民事行为、代位继承案例分析题()共同侵权、一般侵权行为地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地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涉及地法律问题主要是什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有什么区别?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物权地变动;物权在受到不同地妨害情况下,分别采用哪一种保护方式;所有权地取得和消灭.()债权概述、合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合同履行(抗辨权)、保证、定金、口头合同地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地合同、赠与合同(公益赠与、撤销权地行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继承权地丧失、遗嘱地效力、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不同类型地占有中所适用地法律法规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地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地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地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地同学,可以查看凯程地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地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地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凯程简介: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地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地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地首选.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地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作者:————————————————————————————————日期: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类型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保护、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得到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抚养教育、给予帮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合同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协议由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无效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违约金、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五、继承1. 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
2. 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包括继承的允许、财产继承、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必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加练习,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己的民法能力。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缔结、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地位,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和实践,法律不会强迫他们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2.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具有占有行为的人所形成的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在占有行为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占有权,法律给予绝对的保护,但对于恶意取得的占有权,则法律给予限制或排除保护。
3.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所作的承诺和行为应当信守。
因此,在民事行为中,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对事实主义原则等都体现了信义原则。
4.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对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法律应当对于这些人群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保障其权益。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和制裁。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实际行为为准绳,自然人通过实际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法人通过其代表人或依法设定的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岁数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八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因精神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方能成立。
4. 组织组织是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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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历年民法学的考点频次较高的部分考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
1.民法总论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不小,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主要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5.继承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以直接考查法条内容为主。
本章主要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6.民事责任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章主要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建议考生应当做到:
(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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