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外,还要全面负责本办法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建立和落实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沧政办字〔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沧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4号【发布部门】公安部a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乡差异大,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管理粗放,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法规和文件,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沧政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渤新管字[2017]463号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渤海新区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村乡人民政府、港城街道办事处:现将《渤海新区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渤海新区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在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充分整合资源,实施群防群治,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延伸火灾防范触角,不断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新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二、工作目标整合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消防监管力量,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推动新村乡人民政府、港城街道办;- 2 -区府社区、育才社区、海港社区、中兴社区、中铁社区实现消防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完善、消防档案资料齐全、消防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消防宣传培训氛围浓厚的工作目标,力争2017底街道、乡镇及社区“网格化”管理达标,成立消防管理机构;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100%,并建成“机制健全、责任明晰、运行高效、全面覆盖”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三、网格划分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鲁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深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现就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沧政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6日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第三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四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五章市、县级有关部门科室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章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第九章综合监管保障措施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有关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科(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科室)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新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二)目标任务1.2019年,全市全面启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
2.到2020年,超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居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特定市场引导。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项目要带头采用超低能耗建设方式;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条件须明确建设一栋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且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由多个单体建筑构成的组团式公共建筑项目要选择部分单体项目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建设监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职能,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冀政办字〔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形势分析(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消防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责任目标、平安建设等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省政府每年部署开展消防工作考核,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制修订了《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规章和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防控消防安全风险成效明显。
各级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作为政治任务,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行行业系统标准化管理,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场所专项治理,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检查单位387.5万家(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95.7万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1149处;全省共发生火灾75673起,死亡351人,受伤205人,直接财产损失13.2亿元,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廊政〔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6日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屋安全排查总结范文(精选5篇)
房屋安全排查总结房屋安全排查总结范文(精选5篇)房屋安全排查总结1为全面掌握全县城镇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城镇房屋住用安全,按照沧建【2016】85号《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通知》精神,沧县房管局对辖区内的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汛期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问题及措施1、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局党组对汛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孙树旺同志为组长,高增如同志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管局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布置,认真落实。
接到上级指令,我局即将此次房屋安全检查的范围、重点、办法及整改措施,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建制镇及县直相关部门,把上级精神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努力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汛期安全意识,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认真排查,消除隐患。
我局分别对县直直管公房及乡镇各类房屋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此次检查采取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整改的方式进行,重点排查已鉴定为危房、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和中小学校舍等。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相关单位逐一进行整改,该维修的维修,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我县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共翻建房屋面积6449平米,翻建围墙3544延米,楼顶重做防水面积12350平方米,加固维修房屋面积10258平方米。
对于兴济镇民主街工人新村的县直直管公房,我局已责令该区域租房户立即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同时,拆除了部分严重危房,并在该区域设立安全警示牌,预防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
二、20xx年房屋安全工作打算1、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
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汛期内可能发生的险情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制定相关抢险配套措施,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
2、健全机构,保障到位。
落实消防四清措施情况报告(汇编五篇)
落实消防四清措施情况报告(汇编五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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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沿街建筑物外观亮化设施统一启闭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4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沿街建筑物外观亮化设施统一启闭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沿街建筑物外观亮化设施统一启闭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42号)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沿街各单位:为加快推进“靓丽、繁华、宜居、和谐”新沧州建设步伐,服务第十四届省运会顺利举办,稳步提升我市夜景照明效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沿街建筑物外观亮化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即:利用移动公用网GPRS系统通信方式,通过远程控制和数据采集,集中安装调试无线远程终端控制器,由中心照明控制平台进行统一操作管理,以实现市区亮化照明设施同步启闭的目的。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负责市区沿街建筑物外观亮化设施统一启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对终端设备使用和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沿街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提前准备好楼体配电箱电气图纸和相关资料,并配合市城管局做好调查、统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沿街各有关单位楼体外观未设置亮化设施或原有亮化设施残缺不全影响美观者,该产权单位应立即着手予以解决,具体程序按照市城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已设置亮化设施且完好者,要按照要求统一启闭。
四、各有关单位楼体外观亮化设施的用电费用和亮化照明灯具的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附件:实施亮化设施统一启闭的单位、建筑物(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结束——。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邢政发〔2016〕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邢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队伍性质体制(一)队伍性质。
本意见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批准建立,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鼓励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可依托现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
如确需政府批准设立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现有事业机构限额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解决,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对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向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登记工作,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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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适应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全面规范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网络。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三)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各地应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消防队站建设,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
今明两年,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按要求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按照2015年50%、2016年75%、2017年100%的目标建立。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
2015年,各地开展一次单位专职消防队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1、工程概况 (1)1.1、基本工程概况 (1)1.2、建造设计概况 (1)2、施工风险管控目标 (2)3、施工风险管控目的 (2)4、施工风险责任机制及职责 (2)4.1、风险管控领导小组 (2)4.2、风险管控职责 (4)5、风险辨识、等级与标准 (7)5.1 风险辨识 (7)5.2 风险等级与标准 (8)6、风险预警 (9)6.1、风险预警、预防 (9)7、具体风险预防措施 (10)7.1 坍塌事故风险预防措施 (10)7.2 机械伤害风险预防措施 (10)7.3 高处坠落风险预防措施 (11)7.4 触电事故风险预防措施 (11)7.5 物体打击风险预防措施 (12)7.6 起重伤害风险预防措施 (12)7.7 火灾事故风险预防措施 (12)8、风险控制措施 (12)8.1、工程技术措施 (12)8.2、管理措施 (13)8.3、安全检查 (13)8.4、教育措施 (14)8.5、防护措施 (14)9、安全风险检查与改进 (15)工程名称:东光鼎一首府 1-5#住宅楼, 1-4#商业门市楼及地下工程建设单位:沧州乾大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唐山市金中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土大地国际建造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沧州市建造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光鼎一首府工程位于东光县府前大街与学前路交口东南侧,中兴路以西。
东光鼎一首府工程,包括 5 个单体住宅楼、4 个商业门市楼及地下车库,建造总面积约 5.9 万㎡。
住宅楼地下 1 层(5#楼地下 2 层)、地上 18 层,商业门市楼为 2 层沿街门市楼。
建造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建造类别和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造,耐火等级地下为一级、地上为二级。
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 3 级,抗震烈度设防为 7 度,建造结构类型:住宅楼为剪力墙,车库及商业为框架;建造功能:该标段工程为住宅楼及沿街门市楼,地下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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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
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3]161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队范围及标准
根据《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各级政府要结合每年《消防安全责任状》的有关要求,明确建队任务,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有关建队标准督促当地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建队范围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镇;
2.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
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