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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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制度己初步建立 , 但 是同 长制为主, 并设监事与干部 ( 理事) , 法人首长及监事由主管部 时也存在很多争论和问题。
会 首长 任 命 , 其他 法 人 首长 则 由法 人 首长 任 命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行 政 法 人_ 般 采 取 董 ( 理) 事会制度, 但 根 据 其 组 织 规 模 或
行政法人制度概论
行政法人的涵义。 行政法 人制度在 日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 的立法 中定义大 致相 同, 如日本 《 独立行政 法人 通则法》第二 条规定:“ 从 国民生活及社会经济安定等公共性观点来看, 有
确 实 实 施 必 要 的事 务及事 业 , 而 在 国家 本 身并无 必 要 成 为主 体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口 李宁卿 吴志红
【 摘要 】 行政法人制度是日 本和我国台湾 地区所推行的行政改革制度, 是政府瘦身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 产物。 行
政法人被赋予了独立的公 法人资格, 拥有更大的人事、 财政 和专业的 自 主权 限, 接 受主管行政机 关的绩效评价。 行政
法人制度 目 前还 处于推广和试验阶段, 在很多重要 领域仍然存在争论。
【 关键词 】 行政法人 新公共管 理 公法人 检视
行政 法人 制度 源于日本, 是 日本于2 0 世纪9 0 年代 中期开 即 “ 国家行政组织之精简” 。 我国台湾地区的 “ 行政法人法” 始推行的行政 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 1 世 纪初 , 我 国台湾地区 草案规定台湾创设行政法人的目的是 “ 融合公私组织之优点与
一
由政府机关推动 , 亦不宜交 由民间办理 , 且所涉公权力行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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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特 别的会计制度 , 财务报表 须经 合格 会计师进行财务报 度 较低 者 为 限 ” ; 而 日本 的 《 独 立行 政 法 人 通则 法 》也规 定了先 行排除直接且 限制个人权益、 公权力行使程度高、 需以国家名
1 2 6 1 人 民 论 坛 . P 。 P E ・ s T R ・ B u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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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主管机关认可, 设专门会计监督人监督财务, 行政 法人进行 任务, 以具有专业需求或须强化成 本效益及经营效能, 不适合
财 产 处分 须 经 主 管 部会 认可。 我 国 台湾地 区的 行政 法 人 制 定了
定: 日本创设独立行政法人的目的是国家精简及业务效率化 。
机关核定 , 同 时订立年度营运 ( 业务) 计 划及预算、 年度执行
报请监督机关核定或备查, 在部会 中设行 在 日本, 行政改革 的主要 目的就是 国家行政精简化, 具体方式 成果及决算报告书, 由主管机 关规定绩效评鉴的方 式等 可分为 “ 水平精简” 与“ 垂直精简 ” , 前者是 通过民营化、 行政 政法 人绩效评鉴委员会 , 委托及管制缓和等推动政府与民间角色 的重新定位, 即“ 国家 事 项 。 财务 制度。日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的行政法人都需 由政府
行政 活动本身之精简” ; 后者则是进行行政组织 的改编, 将 行
由新创设的行政法人来担当, 并将其置于国家行政组织之外,
并采 取不 同于 行政 机 关 的特 别 会 政活动分为 “ 规划定立机能”和 “ 实施机 能” , 而将 实施机能 在 法 定预 算 范 围 内核 发 经 费,
计制度。日 本 的独立行政法人采取企业会计制度 , 财务报表须
任 务特 性 的 需要 , 不设 董 ( 理) 事会, 置首长 _人, 董事、 监事 、
首长 由监督机关或行政 院长定期聘任。
行政组织的业务运营及绩效评价
行政法人均须制定目标计划并接受特别成立的评价委员
业 以直 接实施之事项 中, 于委由民间的主体实施时, 对于有不一 会 的评价。日本 的独 立行政 法人须于 开始营运之 际提 出 “ 定无法实施之虞 的事项 , 以能够有效率地且有效地实施为 目 务方法书” , 并按由主管部会制定 “ 中期 目标” , 订定 “ 中期计
及地方 自治团体 以外, 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为执行特定 会 分 别 成 立 的 独 立 法 人 评 价 委 员会 进 行 评 估 , 最 后 由主 管 大 公共任务, 依法律设立具人事及财务 自主性之公法 ’ 。 臣在 中期目标期间终了之时做全盘检讨。 我国台湾地 区的行政
并 报请 主 管 行 政 法人 的 创设 目 的 。日本 的 《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通 则法 》规 法 人 在 开 始 营 运 之 前 也 须 制 定 发 展 目标 和 计 划 ,
增 进 用 人 弹 性、 减 少 采 购 会 计 的 限制 、 强 化 经 营 责任 及 也开始顺应新行政管理的潮流而进行政 府改造, 遂开始推行 特 性 、 开放 多元 参 与” 。 虽然 在 立法 上 的措 辞 与 日本 不 同, 行政法人 改革 。 行政 法人 制度 的核心是对政府 的公共职能重 成 本效 益、
新进行切割, 其 中必须 由政府承担, 但 是不必从政府亲 自提供 但 是 其 目的实 际上 并 没 有 本 质 的 差 异 ,同样 也 是 强 调 提 升 效 的公共服务中分离出来, 而是由具有公法独立法律人资格 的公 率, 通过创设 国家行政组织以外的公法人组织进行 国家行政组 共组织承担 , 并赋 予其 比一般科层制行政机关更大的人事和财 织 的改 革 。 政 自主权, 对其进行绩 效管理 , 追求公共服务效能的最大化 。 行政法人 的自 我管理机制。 日本 的独 立行政法人采取以首
和“ 年度 计 划 ” , 呈 报 主 管 部 会首 长认 可并 公 告, 在“ 中期 的; 而依据本法及个别法之规定设立之法人’ ’ ; 台湾 《 行政法人 划 ” 法》( 草案) 第 二 条第 一项 规 定 :“ 本法所称行政法人, 指 国家 目标 ”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 “ 事业 报告书” , 由总务省和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