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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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问答
1、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严密的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它由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由各工作部门组成。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是行政机关,都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如工商、税务、环保等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如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人事机构、监察机构、咨询机构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实施,内部行政机关不能对公民、法人进行处罚。(2)外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特定的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限制公民、法人的权利,或者是给公民、法人设定新的义务,它不是行政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不是行政机关自然就具有的。行政机关要取得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予。(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正如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权限一样,不同的行政机关也有不同的处罚权。
3、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答: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面对这种情况,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又不能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罚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有可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盲目地允许对
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再处罚,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了同一或者不同法律规范的几种情形作出分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避免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利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罚。
4、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注意的事项?
答:(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2)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怎样办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答:(1)除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通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哪些决定?答:(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那么听证有哪些程序?
答:(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辨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答:(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1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注重哪些事项?
答:(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1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