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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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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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
2011-03-02
案由: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提案者:戎嘉余
审查意见:建议由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
0800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0年7月7日以公提字〔2010〕第110号文函复:
戎嘉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刑法重视对交通肇事罪的惩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肇事后逃逸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原条文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作了修改,增加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近年来,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因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成都、南京、杭州等地接连发生涉及酒后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00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我部部署开展了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我部部署,加大警力投入,加大路面查控,严格处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了严查严管的氛围,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执法实践看,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惩治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此,在开展整治工作的同时,我部组织了酒后驾驶法律修改的相关调研,收集了部分国家(地区)关于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广泛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新闻媒体、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我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请示,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醉酒驾驶、在城镇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增设专门罪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针对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了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了量刑标准。
为了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我部还从行政管理层面就建立健全严格查处酒后驾驶长效机制专门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坚持酒后驾驶整治工作期间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使这项工作常态化。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不定期地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查处酒后驾驶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处罚、从轻处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说情的,严肃追究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为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要求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频繁发生酒后驾驶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倒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源头监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和安全生产考核等单位、个人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此外,我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修订了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酒后驾驶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会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处的常态化管理,保持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力度和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