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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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5•【文号】卫科教发[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以来,依据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发展应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目前此项技术的发展和设置规划仍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机构不顾条件和设置规划的要求盲目进行筹建;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违规开展上述技术;代孕及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部分已经审批通过的机构忽视内部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缓慢;部分地区和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商业化的倾向。

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阻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引导上述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应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设置规划(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辖区卫生发展规划、人群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患者发病率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布局及交通环境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性质、人员、技术、场地、设备、相关科室设置等条件,制定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数量,并采取切实措施,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95家机构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

95家机构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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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简 讯 闻 讨
0 日,卫 生 部 共 审 核 批 准 了 9 5家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此次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有 7家 ,均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
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 子库 技术的机构 , 和 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 要求和审批范围 开展技术服务 。对 有超 审批范围 开展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 形式的代 孕技术,买卖
据 了解 ,北京 市的一位法官在某个研 讨会 上介绍说 ,北京市 的法 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 件 中 ,对于 5种虽然不 构成医疗事故 的情况 ,也将 判医 院承担赔偿 责任 :第 一,虽然经鉴
定 不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但 经 过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医 院在 处 理 该 病 例 时 有 明 显 的 处理 不 当 或 者 过

位 医 学 法 律 专 家 在 学 术 年 会 上 透 露 ,2 0 0 5年 ,全 国各 地 提 交 医 学会 进 行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定 的 医 疗 纠 纷 案 例 近 万 起 , 其 中首 次 鉴 定 结 论 为 医 疗 事 故 的超 过 4 , 再 次 鉴 定 确 认 0 为 医疗 事 故 的超 过 3 % ,鉴 定 确 认 有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超 过 4 % 。2 0 年 ,全 国 法 院 受理 的 0 0 05 医疗 纠 纷 诉 讼 案 例 比 上年 增 长 了一 倍 。
记 者 从 北 京 医 院 协 会 8月 2 j 行 的 2 0 3E举 0 7年 北 京 医 院管 理 学 术 年 会 上 获 悉 ,除 了医 务 人 员 责任 心 不 强 、技 术 水 平 不 高造 成 的 纠 纷 外 ,侵 害 患者 知 情 权 及 医 院 管 理 不 当造 成 的 纠 纷 ,法 院也 可 能 判 决 医 院 赔 偿 。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各省(区、市)推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含人类精子库)规范有序应用,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我委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月11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地要按照《指导原则》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应用规划》),规范有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筹建和审批。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为核心,以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统筹规划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在近年来全国育龄人口数持续下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量趋于平稳的总体背景下,要更加注重保障社会公益、更加注重优化资源供给效率、更加注重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强化规划引领,努力形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二、《应用规划》管理范畴《应用规划》以省(区、市)为基本区域,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本省(区、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纳入《应用规划》,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资质医院

全国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资质医院
1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妇幼保 3 健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妇幼保 3 健院)
4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5 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6 南阳市人民医院 7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8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院 9 濮阳市妇幼保健院 10 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11 洛阳不孕不育症医院 12 开封市医学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13 南阳市中心医院
10 广州军区第181医院
海南省 (3家)
11 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12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13 南宁妇幼保健院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2 海南省计划生育生殖医院
重庆市 (6家)
3 海南省农垦总医院
1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1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2 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3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院
2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3 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
4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5 德州市人民医院
6 泰安市中心医院
7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7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8 烟台毓璜顶医院 9 烟台山医院
10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1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12 山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13 临沂市人民医院
30 广东省人民医院
31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32 梅州市人民医院
33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34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35 东莞市人民医院
36 湛江久和医院 37 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
38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39 东莞广济医院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卫科教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我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上述技术的规范化应用和法制化管理,巩固和提高我国生殖医学整体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利,依据两个《办法》中关于对批准证书实施两年校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校验实施细则》)。

现将《校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并制定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的设置规划,并将设置规划报我部备案。

不可盲目增加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通过合理规划引导此项技术的规范应用与发展。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清理和处罚。

二、未经我部审批,以往曾经开展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对以往实施此项技术的情况进行总结,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所有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胚胎冷冻与复苏、胚胎赠予与收养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以及涉及此类技术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第五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专业团队和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对技术应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技术应用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禁止行为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第九条禁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五章卫生部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负责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科研、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地方行政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国家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审批条件第十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技术团队,包括至少一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任医师;(二)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考试试题

2024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考试试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考试一、单选题1.按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要求,目前不允许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是()[单■rA.人州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B、卵子冷冻技术C、供精人工授精技术D、胚胎捐赠技术√2.对以FB种情况,医生可以对患者夫归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单选题]*A、智力残障夫妇的父母要求对夫妇实施人辅技术,B.士兵战死后,家属要求尸体取精进行辅助生殖,U夫妇一胎男孩,要求二胎生育女孩,D、夫妇均携带致病性GJB2耳道基因变异,要求PGT治疗V3.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至、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选题]*A、医务部B.公安机关VU法院5监察室4.辅助生殖医生在进行胚胎移植操作时,应避守的道德准则是()(单选题rA、选择性别B、遵守医学伦理VC、根据患者意愿D、不保护胚胎权益5.经卫生部审核批准试运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矶构,其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1年,应在试运行1年期满前()内通过所在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辘出正式运行评审的申请.[单A、1个月,B、2个月NU3个月,E4个月6.AIH和A1.D诱导抖用P方案不能超过()[单选题]*A、30%B、40%C.50%VD、60%7.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IVF/JCSI校睑工作标准要求JVF和ICSI的正常受精率分别不得《轩()[单选题J*A、55%,60%,8.60%,70%√9.65%,75%D、65%,70%8.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产科、生殖医学、泌尿外科或男科、遗传学、群众代表等组成,外单位人数应不少于()[单选题rA、1/5B、1/4C、1∕3√D、1/29.实施A1.H技术须有多胎控制措施,促排卵比例合理,多胎妊娠率(含双胎)不得高于()[单选题]*A、3%B.5%√C、10%D、15%io.用于官腔内人工授精的精子,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低于()【单选跟rA、1.×106B、10×106√C、20×106D、30×106I1.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名妇女受孕,[单选迤]*A、SVC、6D、312.在胚胎实脸室中,以下哪项操作是正确的()【单选越rA、未经患者同意,擅自使用胚龄B、实验室设计配子和胚胎操作要患者充分知情同意Vu随意丢弃不可利用配子、胚胎和Sr胚D、撞自改变胚胎培养条件13.体外受精实验室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类标准.[单选题rA、NB.11C.11ID、IV14.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必须有()审批.【单幽r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D、国家卫生部15.我委将结合年度'∖T检直安排,按照《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有办法》,组织专家对辅助生殖机构进行检宜.[单选题rA、双随机一公开√B、三随机一公开C,双随机二公开16.胚胎培养室、保存间等至要场所须配备监控,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天.()[单选s三rA、15B、30√C、60D、9017.人类辅助生殖实验室中高效过滤器每一个月更换一次.()[单选题J*A、1B.3C、6D、12√18.每年实施IVF-ET及其衍生技术大于100O个取卵周期的点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一m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19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I)两大类。

从事这些技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___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

附件: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加强对上述技术应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依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一、培训基地认可标准1、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具有正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并规范开展上述技术2年以上。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妇产科或相关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实验室。

3、近3年来获得过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的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科技计划课题。

4、近2年来举办过本学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过不少于50人月的上述技术的进修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良好。

5、能够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规范开展相关技术工作,且无任何违规行为,实施的相关技术数量能够满足培训要求。

其中,申请作为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ET)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IVF-ET不少于500个周期/年,其中,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不少于120周期/年;申请作为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以下简称AID)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AID不少于200个周期/年;申请开展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技术(以下简称PGD)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PGD不少于10例/年;申请作为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的应具备同时接收10人以上培训的实验室。

6、有专人负责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有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实验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1、拟申请成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填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前报卫生部科教司。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2号)--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2号)--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2号)--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通[2007]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1.15【实施日期】200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2号)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5号部长令)、《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科教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申报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了评审。

经专家现场评审,按照规定条件,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部共审核批准了88家机构开展人类辅生殖技术,10家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

现将批准的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附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一、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北京市:(7家)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北京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北京协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北京家恩德运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二、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3项);4、《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5、《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三、申报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四、申报材料1、新办申请: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或《人类精子库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④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⑤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定(包括分工负责制度、材料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病员随访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⑦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⑧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及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证明与培训证书(复印件);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含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必须条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必须条件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

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

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

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事指南

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事指南

BSZN-0619-2011/01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0619)。

三、办理依据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包括新证、变更、校验、注销和补证。

(三)法律效力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后,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四)审批对象是指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3、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4、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项目。

2、不符合审批数量要求六、审批数量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及本市技术力量决定,严格控制数量和质量。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4.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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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7年6月30日)一、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北京市:(7家)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北京妇产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北京协和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北京家恩德运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国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天津市:(2家)1.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河北省:(3家)1.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正式常规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石家庄市妇产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山西省:(1家)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辽宁省:(5家)1.沈阳市妇婴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沈阳二○四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沈阳东方医疗集团菁华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4.大连市妇产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正式常规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黑龙江省:(1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上海市:(6家)1.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4.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江苏省:(3家)1.江苏省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南京市鼓楼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浙江省:(6家)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金华市人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安徽省:(2家)1.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安徽省立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福建省:(3家)1.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解放军一七四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江西省:(2家)1.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山东省:(4家)1.山东省立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河南省:(3家)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河南省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湖北省:(5家)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十堰市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正式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湖南省:(4家)1.中信湘雅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广东省:(12家)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深圳罗湖区人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8.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9.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正式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10.中山市博爱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1.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2.江门市中心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广西自治区:(5家)1.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广西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中心: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广西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海南省:(1家)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四川省:(4家)1.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四川省人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四川生殖学院附属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重庆市:(2家)1.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贵州省:(4家)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贵州省人民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云南省:(2家)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陕西省:(3家)1.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西安市第四医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甘肃省:(2家)1.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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