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京地税奥[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13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售付汇业务的税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奥运税务办公室”,下同)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我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专门承办奥运会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集中负责开具涉及奥运会应税行为的税务凭证。
二、各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奥运税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地税奥[2003]609号)的工作职责划分,除做好奥运税收政策、涉税征管事宜具体办理程序的日常宣传、咨询、问题反馈等工作外,还要做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征管工作,并协助市局做好税务凭证开具的相关工作。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不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仍按照《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奥[2006]27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6.01【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京地税奥〔2006〕27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429号,以下简称《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奥〔2005〕383号,以下简称《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涉奥重点纳税人税务服务工作效率与水平,扎实做好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建立和运行工作,现将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深化奥运税务服务,落实好个性化及快速服务通道措施。
各局要按照市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和《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局涉奥工作实际,在已建立涉奥重点纳税人服务快速通道的基础上,以涉奥纳税人为中心,继续深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并逐户落实“点对点”、“面对面”等具体服务措施,以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二、密切关注和解决涉奥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需求。
各局要建立和完善与涉奥重点纳税人的良性互动机制,随时、密切关注涉奥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需求,本着“奥运无小事,服务在细节”原则,予以研究、协调、解决,以优质的税务服务,不断提高涉奥税务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及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加强与市局的工作衔接,实现涉奥信息的时时反馈。
各局要随时关注本辖区内奥运建设整体进展情况并注重对涉奥动态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分析,特别是涉奥重点纳税人的动态情况,并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和企业参与奥运税源变化影响分析等工作,并做好与市局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京地税票[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扩大有奖发票的中奖面,使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不仅处于税务机关的专业化监控之下,同时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社会化监督,以此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党组提出“有效执行”年的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此项工作有效、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各局务必按照市局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兑奖操作,市局将依据系统数据与分局进行奖金结算。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
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
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第一次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京地税征[2003]501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本市地税系统重复税务登记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清理重复登记户是规范全市征管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树立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形象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将为税务登记集约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进展十分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市局的部署,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间(一)清理对象、范围和标准:对全市范围内重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以工商“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有效期限”为确认标准。
(二)、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从2003年9月10日起至11月10日结束,各局应在2003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第二阶段:市局检查阶段,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市局将对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四季度重要考核指标。
三、清理原则(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认真核实重复登记情况,确认重复登记户的“企业状态”和其重复登记具体情况--技术监督局代码重复、单位名称重复,法定代表人重复、是否办理过变更(名称、地址)手续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清查,确认无误后进行处理。
(二) 统一规范的原则。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补充税收政策如下:一、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实现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二)对国际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三)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北京奥组委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0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标 签】联系服务制度,涉奥重点纳税人【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奥﹝2005﹞383号【发文日期】2005-08-10【实施时间】2005-08-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的工作要求,实践市局党组提出的“五重、五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奥运税务服务规范》,深化和提高地税系统整体服务奥运的工作水平,市局决定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制度,落实做优服务奥运的新措施 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是地税部门“以纳税人为中心”,通过各种形式建立税企互动联系,为涉奥重点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并有针对性的税务服务,解决纳税人个性化的涉税服务需求,了解奥运动态信息、调研问题、掌握相关涉税数据和信息的服务措施。
二、进一步增强“奥运意识”,提高整体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一)各局要牢固树立“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服务意识”,坚持和实践“四个一”地税理念,以“为奥运会提供一流的税务服务”为宗旨,从提高系统整体服务奥运水平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有利于奥运会和奥运经济发展”的大局开展工作。
本着“奥运无小事,服务在细节”的原则,对奥运筹办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税事宜和新问题,以“使纳税人满意、为纳税人办实事”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工作,实现税务服务的增值,为包括涉奥重点纳税人在内的奥运会组织者和参与者提供优质的税务服务,为“新北京、新奥运”建设发展创造优质的税务服务环境。
(二)各局奥运税务服务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在认真组织落实《奥运税务服务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为涉奥重点纳税人提供重点服务,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联系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联
系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奥[2006]2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15
【实施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联系人名单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6〕29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奥〔2005〕383号)文件有关建立和运行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的要求,现将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联系人名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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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京地税奥[2004]24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24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涉及减免税事项的集中及后续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对奥运经济的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减免税管理办法有新的规定后,本《办法》将适时进行补充与修订。
二、各局要结合财税(2003)10号及财税(2004)38号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相关区县局、分局的奥运税收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注意收集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征管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三、本《办法》的规定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农(2000)548号)涉及市地税局征管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度第七批、2012年度第四批、2013年度第一批和201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京财税[2014]9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度第七批、2012年度第四批、2013年度第一批和201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4〕967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2.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3.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4.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28日附件1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1. 中华志愿者协会2.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附件2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1.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3. 北京江苏企业商会附件3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1. 北京照明电器协会2. 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3.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4. 北京SMC教育基金会5.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6. 中国气象学会7.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8.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9. 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10.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11. 中国力学学会12. 中国扶贫基金会13.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14.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15. 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康复协会16.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7.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18.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19. 中国女摄影家协会20.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21.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22.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23. 中国发明协会24.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25. 中国医药报刊协会26. 电信终端测试技术协会27.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28.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29. 中国市长协会30.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31.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32.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33. 中国电子学会34. 中国地方铁路协会35.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36.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37. 中国动物园协会38. 中国石材协会39.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40. 中国砂石协会41.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42.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43.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44.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45.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46.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47. 中国水泥协会48. 中国石灰协会49. 世界珠算心算联合会5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51.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52.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53. 中国企业联合会54.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55.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56. 中国公园协会57. 中国铁道学会58.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59.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60.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61. 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62. 中国动画学会63.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64.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65.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66. 中国财政学会67.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68.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69.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70.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工作者协会71.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72.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73. 中国钨业协会74.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75.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76.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77.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78. 中国制冷学会79.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80.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82. 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83.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84.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85.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京地税检[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XXX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京地税票[2005]445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44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充分发挥有奖发票的职能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共建首都和谐社会氛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0号)文件,我局鼓励特等奖中奖者将奖金的20%捐赠给北京市慈善协会,作为该协会帮助弱势群体的救助基金。
经与北京市慈善协会研究协商,现将捐赠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集中设立兑奖及捐赠点自2005年10月10日起,将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兑付及捐赠工作统一集中到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其他区县局、分局兑奖点一律不再受理特等奖奖金的兑付。
(特等奖兑奖及捐赠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邮政编码:100029;联系电话:64910081/9340;联系人:闻芳)二、兑奖及捐赠流程(一)鉴于特等奖中奖金额较大且需一次性办理捐赠事宜,特等奖中奖者须提前与兑奖点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确定具体兑奖日期,对于自愿捐赠奖金给北京市慈善协会的特等奖中奖者,可以同时确定捐赠日期。
税务机关与中奖者确定具体兑奖及捐赠日期后,要及时将捐赠日期告知北京市慈善协会相关人员。
(北京市慈善协会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8号;邮政编码:100029;财务部联系电话:62371733;联系人:路景萍)(二)根据二次开奖兑奖手续的相关规定,自愿捐赠的特等奖中奖者在有效兑奖期限内持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的同时,由北京市慈善协会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办理捐赠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收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
许权使用费相关税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9.21
•【文号】财税[2006]133号
•【施行日期】2006.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许权使
用费相关税收的批复
(财税[2006]133号2006年9月21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许权费相关税收的请示》(京财税[2006]4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国国内特许企业出口特许商品按照出口批发价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
该类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上述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1]3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
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第二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第二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第二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60号2000年4月5日)各区、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2000年税务检查工作安排,今年第二季度我市地税系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房地局系统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结合市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对本地区有关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
为做好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高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质量,现就今年第二季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与专项案头稽核的衔接工作积极做好本次专项检查与案头稽核工作的衔接,为提高税收专项检查针对性,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了税收专项案头稽核工作。
根据本次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做好专项案头稽核结果的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开展房地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通知的要求》(京地税检[2000]37号),认真审核专项案头稽核结果,根据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条件,按时完成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和上报工作。
同时,为保证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对经案头稽核转入专项检查的对象,在专项检查实施完毕前,各单位不得安排对专项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确保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实施。
二、合理安排检查力量,做好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鉴于我市房地局系统所属单位数量较多,且该行业正处于改制阶段,可能对顺利开展本次税收专项检查有一定影响。
故各单位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认真研究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查力量并及时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京地税企[2001]92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92号2001年2月28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文件精神,经与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具备从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研究,现公布第二批允许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事务所,请按照市局京地税企[2000]498号文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1、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北京曲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金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北京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北京中达正会计师事务所限责任公司7、北京华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8、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9、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2;北京华安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7、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8、北京六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9、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北京京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1、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2、北京德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北京市先锋实杰会计师事务所24、中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5、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6、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27、北京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29、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1、北京中旺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3、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中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北京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1、北京安诚信税务师税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北京信利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三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北京瑞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华信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北京中诚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8、北京砚农税务师事务所9、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北京朝阳指南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北京拓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22•【文号】财税[2013]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体育,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7项、第二条第3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以下简称东亚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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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
名单的通知
【标 签】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奥﹝2006﹞274号
【发文日期】2006-06-01
【实施时间】2006-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429号,以下简称《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奥[2005]383号,以下简称《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涉奥重点纳税人税务服务工作效率与水平,扎实做好涉奥重点纳税人快速服务通道建立和运行工作,现将第二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深化奥运税务服务,落实好个性化及快速服务通道措施。
各局要按照市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和《涉奥重点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局涉奥工作实际,在已建立涉奥重点纳税人服务快速通道的基础上,以涉奥纳税人为中心,继续深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并逐户落实“点对点”、“面对面”等具体服务措施,以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二、密切关注和解决涉奥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需求。
各局要建立和完善与涉奥重点纳税人的良性互动机制,随时、密切关注涉奥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需求,本着“奥运无小事,服务在细节”原则,予以研究、协调、解决,以优质的税务服务,不断提高涉奥税务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及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加强与市局的工作衔接,实现涉奥信息的时时反馈。
各局要随时关注本辖区内奥运建设整体进展情况并注重对涉奥动态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分析,特别是涉奥重点纳税人的动态情况,并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和企业参与奥运税源变化影
响分析等工作,并做好与市局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对日常征管和服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奥运动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局,实现信息向市局的时时反馈。
市局将根据奥运筹办及建设进程及时公布新的涉奥重点纳税人名单。
附件:第二批涉奥重点纳税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