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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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人身保险
4.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 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 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5.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 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
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 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联合保险
是指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 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 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 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 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 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定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代位 追偿等)
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可作抵押贷款、中途退 保可得到退保金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
第5章 人身保险
• ⑵ 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 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保 险公司办事窗口或直接到理赔 部报案; • 2、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 时应提供的资料不一样
• (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⑴ 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 死亡给付申请, 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 益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被保险人 户口本,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 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 最后一期缴保费收据;
新华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新华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 投保示例: 投保示例: • 张小姐,30岁,投保额10万元, 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共支出:90000元 •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 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 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
寿险理赔流程
• 1、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报案 的途径不一样。 • ⑴ 所有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 司理赔部;
• (二)特点: •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 2、保险费率低 •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 4、保障他人利益
• (三)适合投保的客户 •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 未成年的家庭。
• (四)条款示例 • 险种名称: 新华定期寿险(A) 新华定期寿险( • 险种特点: •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 能, 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 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疾病与意外
• 5、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引 发了保险产品的轮番创新,在 保险实务中,纯粹意义的死亡 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难 以寻觅。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类 型险种的组合。
本节重点内容结构图
人寿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第5章 人身保险
(四) 按设计类型,人身保险
普通型 利差返还型 分红型 万能型 投资理财型
三、人身保险的保费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 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 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 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
2.特种疾病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 癌症、血液病、肾衰竭及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 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 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 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采取一经确诊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 金额,由于其发病概率较低,一般规定较低的甚至没有免 赔额和比例分担。 3.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1)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患有的疾病; (2)被保险人因自杀、自残导致的疾病; (3)核辐射所致疾病; (4)因酗酒及擅自用麻醉剂吸毒所致疾病; (5)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所致疾病; (6)艾滋病。
(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 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1、残疾的定义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的给付 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 给付期限: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 推迟期:一般保单规定在残疾后的开始一段时间称为推迟 期,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给付金额:在完全残疾下,残疾给付一般只补偿原来实际 收入水平的75%一90%,在部分残疾下,按残疾前后收入差 额进行比例给付。 3、责任免除
保费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年龄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 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 亡,也可以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 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人身保险
是在投保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以后每隔一定时间间隔缴 纳一次保险费的保险。依据缴费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年缴、
半年缴、季缴、月缴等。
三、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概述
●年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系列、等额收付的款项。一定时期可以 是一年、半年、一个季度或一个月。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金额和方式,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 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到一笔保险金,获得因 长寿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障,达到年金保险养老的目的。因此,年金 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划分:
●个人年金保险→又称为单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独立的一人, 以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 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 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只要其中 一个死亡则保险金给付终止的年金保险。它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 保险人同时生存为给付条件。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
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
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
事故导致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因疾病、意外伤害丧 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储蓄性。
半年缴、季缴、月缴等。
三、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概述
●年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系列、等额收付的款项。一定时期可以 是一年、半年、一个季度或一个月。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金额和方式,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 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到一笔保险金,获得因 长寿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障,达到年金保险养老的目的。因此,年金 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划分:
●个人年金保险→又称为单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独立的一人, 以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 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 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只要其中 一个死亡则保险金给付终止的年金保险。它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 保险人同时生存为给付条件。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
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
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
事故导致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因疾病、意外伤害丧 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储蓄性。
保险学第五章 人身保险
2、某人投保1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万 、某人投保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为10万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费的缴纳方式是10年限缴 投保年龄为30岁 年限缴, 元,保费的缴纳方式是 年限缴,投保年龄为 岁, 年缴保费为3300元。6年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 年后, 年缴保费为 元 年后 该被保险人死亡。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31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3500元,因此,保险人 岁,而31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元 因此, 实际应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调整为 100000×(3300/3500)≈94286 元 × )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29岁,而29岁的人年缴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 岁 岁的人年缴 保费为3200元,那么实际给付的保险金调整为 保费为 元 100000 ×(3300/3200)≈103125 元 )
王先生今年30岁 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万元, 王先生今年 岁,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 万元, 打算分20年交清保费 年交清保费,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打算分 年交清保费,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从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14200元,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 元 连续缴纳20年 那么,王先生从60岁开始 岁开始, 连续缴纳 年。那么,王先生从 岁开始,每年可 领取养老金1万元 到他80岁时 万元, 岁时, 领取养老金 万元,到他 岁时,还可一次性得到 40万元。 万元。 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4、2000年10月2日,投保人林某(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 、 年 月 日 投保人林某(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3000元,林某本人的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 元 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3000元。保险有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 元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三年后的10月 日 三年后的 月8日,被保险人林某因夫妻感情恶化而自杀身 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亡,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杀属于除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做出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决定。 决定。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 对此有异议。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认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距合同成立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征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导致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 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2.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点: • 大多是自愿保险 • 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较短 • 投保条件相对宽松 • 保险费率较低,而保障性较大
第五章
四.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 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保险 1.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 • 普通医疗保险 • 住院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 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健康保险通常规定的条款 • 免赔额条款 • 比例给付条款 • 给付限额条款
• 按给付期间分
– 终身年金: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的年金,一旦其死亡,就不再 给付 – 最低保证年金
•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 存还是死亡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 退还年金: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保险人以 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思考题
一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一目永久完全 失明,残废程度50%,并丧失一拇指,残 废程度20%,保险金额1万元,问应该给付 的保险金为多少?
思考题
某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为1万元,保险期限是06年4月29日到07年4月28 日。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责任期 间为180天。07年4月25日,该单位一职工上班时 使用机床不慎铁屑嵌入右眼内,即送医院治疗。 同年10月22日,责任期间结束时,尚不能确诊右 眼是否为永久完全失明。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一 目永久完全失明确定残废程度为50%,给付50% 的残废保险金5000元。若以后被保险人的视力恢 复或者恶化,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第五章
保险期限内 除一次性领取外,清 对保险期间事故负责, 涵 期满合同终止 偿期以被保险生存为 条件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一)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二)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趸缴年金/分歧缴付 年金 (三)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即期年金/延期 年金 (四)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 1. 保证给付次数终生年金 2. 分期偿还年金 3. 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五)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定额年金/变 额年金
第二篇人身保险的产品
第五章人寿保险
第一节普通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在其产生 初期仅以死亡作为赔付条件,即当被保险人因 遭受合同约定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1. 定义:定期寿险又叫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 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及其特点 2. 特点: ① 费率较低廉 ② 期限较短 ③ 可以更新或扩展期 (二)定期寿险的作用 1. 能减少忧虑,提高工 作效率; 2. 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 可保资格; 3. 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 保险的补充; 4. 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一、定期寿险
(三)定期寿险的种类: 1. 固定保额定期保险——又叫平准式定期 寿险,是指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保 持不变,即不随保险期间的经过年数而 改变的保险。见P87《中国人寿祥和定 期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2. 保额递减定期寿险
四、常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
(一)退休年金:P11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 寿松鹤养老年金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二)灵活保费延期年金 (三)变额年金 (四)遗嘱年金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 之日起,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内死亡,保险人 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生存到100 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一)终身寿险特点 1. 给付的必然性 2. 年均衡保险的费率较低,适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 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退保时需支付退保金 4. 保单的灵活性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人身保险 PPT课件
户的投资收益 2. 开设投资账户 单独开设一个投资账户或多个不同收益、风险的投资子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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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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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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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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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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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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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梁耀军][49页]
身保险业务。 •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
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
六、人身保险的种类
• (三)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 • 1、强制保险 •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 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
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 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 等。 • 2、 个人保险 • 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的 保险。 • 3、联合保险 • 联合保险多见于人寿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保方式,它以有一定 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例如以夫妻等家庭成员)为被 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 这种保险经常采用终身寿险形式承保,可以分为联合终身寿险和 最后生存者保险。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4)联合两全保 险 • 4.年金保险 • (1)个人养老金保险;(2)定期年金保险; (3)联合年金保险;(4)变额年金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二)特种人寿保险 • 1.简易人寿保险 • 2.团体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三)投资型人寿保险 • 1.分红保险 • 2.投资连结保险 • 3.万能人寿保险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 (三)、人寿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 外; •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 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
六、人身保险的种类
• (三)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 • 1、强制保险 •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 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
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 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 等。 • 2、 个人保险 • 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的 保险。 • 3、联合保险 • 联合保险多见于人寿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保方式,它以有一定 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例如以夫妻等家庭成员)为被 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 这种保险经常采用终身寿险形式承保,可以分为联合终身寿险和 最后生存者保险。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4)联合两全保 险 • 4.年金保险 • (1)个人养老金保险;(2)定期年金保险; (3)联合年金保险;(4)变额年金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二)特种人寿保险 • 1.简易人寿保险 • 2.团体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三)投资型人寿保险 • 1.分红保险 • 2.投资连结保险 • 3.万能人寿保险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 (三)、人寿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 外; •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 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章人身保险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不可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 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 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 )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 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24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二)年龄误告条款:在投保人因为以下两种的情况造成 年龄误告时,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而只能调整保费 或保险金额。 • 1、年龄误告的两种情况: 申报年龄不真实,但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已超过2年的有效合同。 • 2、年龄误告时调整保费的办法: • (1)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发现投 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应及时通知投保人补交 保费,或调整保险金给付额; • (2)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期限已到,发现投保 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 交保费,补交保费后可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在投保人 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保险金给付额。多收的保险费则应退还投保人。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不可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 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 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 )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 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24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二)年龄误告条款:在投保人因为以下两种的情况造成 年龄误告时,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而只能调整保费 或保险金额。 • 1、年龄误告的两种情况: 申报年龄不真实,但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已超过2年的有效合同。 • 2、年龄误告时调整保费的办法: • (1)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发现投 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应及时通知投保人补交 保费,或调整保险金给付额; • (2)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期限已到,发现投保 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 交保费,补交保费后可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在投保人 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保险金给付额。多收的保险费则应退还投保人。
保险学第五章 人身保险
2、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 的生存率为基础
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 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 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 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 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 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 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 表和经验生命表。 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 表》1990~1993),并在1997 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 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 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
六、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 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 而变动。
六、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1、 保费缴纳方式灵活 2、 保额可调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 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
例如:爆炸、倒塌、淹溺、坠 跌、烫伤、车船飞机失事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 职 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 动,而与其年龄、性别 无直接关系 2、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 可投保,不需体检 3、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 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 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 致的死亡和残疾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 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 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 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 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 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 能躲避。
造成意外伤害必然是有意外 事故发生。 意外事故是指: 意外发生的事故即事先无法 预见、非故意的事故 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 身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 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 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 来不及预防。
第五章 人身保险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 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 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 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 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创造了一 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9月24日到10 月24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11月24日。被保险人 于11月10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 责任。 • 保险公司辩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合同效力的 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缴费期 间仍然应该是9月4日到10月4日,宽限期截止到11月4日。 被保险人死于11月10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四)复效条款
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 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 效力。
Chapter 5 Life Insurance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 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领取退保金 将原保单改为交清保险 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保险学第五章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 康 保 险
教学目的
• • • • • 人身保险概述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 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均衡保费 提取准备金 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保单调整难度大 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年
利 率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4% 6%
1.22 1.48 2.19 3.24 4.8
7.11 10.52 15.57 23.05
1.34 1.79 3.21 5.74 10.2 18.4 32.99 59.08 105.8 9 2
263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 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年龄误告条款
• 内容: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 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将按真实年 龄调整. • 处理: (1)补交保费或退还保费 (2)调整保险金 应付保险金=原保险金*(实交保费/应交保费)
人身保险概述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 康 保 险
教学目的
• • • • • 人身保险概述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 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均衡保费 提取准备金 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保单调整难度大 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年
利 率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4% 6%
1.22 1.48 2.19 3.24 4.8
7.11 10.52 15.57 23.05
1.34 1.79 3.21 5.74 10.2 18.4 32.99 59.08 105.8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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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 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年龄误告条款
• 内容: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 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将按真实年 龄调整. • 处理: (1)补交保费或退还保费 (2)调整保险金 应付保险金=原保险金*(实交保费/应交保费)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1.疾病保险:(非明显外因、偶然原因、非先天性原因)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
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 入损失,还包括因分娩和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的损失。 2.医疗保险: 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对损失补偿的 健康保险,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两个概念也在混用。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健 康保险只是医疗费用与收入损失的补偿。 4.生育保险:与生育健康有交叉部分,但生育保险对产妇和婴儿的意外死亡或伤 残等也属保险范围。
• (十四)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①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②利息收入方式 ③定期收入方式 ④定额收入方式 ⑤终身收入方式
• (十五)除外责任条款。中国的许多寿险 公司都规定,犯罪、吸毒、无照驾驶、战 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辐射污染等。
(十六)自杀(故意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 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 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 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 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 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承担赔 偿责任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4. 年金保险(特殊的人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 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4、定额性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人的代位权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有无利益分配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 1、单独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
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 入损失,还包括因分娩和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的损失。 2.医疗保险: 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对损失补偿的 健康保险,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两个概念也在混用。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健 康保险只是医疗费用与收入损失的补偿。 4.生育保险:与生育健康有交叉部分,但生育保险对产妇和婴儿的意外死亡或伤 残等也属保险范围。
• (十四)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①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②利息收入方式 ③定期收入方式 ④定额收入方式 ⑤终身收入方式
• (十五)除外责任条款。中国的许多寿险 公司都规定,犯罪、吸毒、无照驾驶、战 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辐射污染等。
(十六)自杀(故意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 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 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 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 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 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承担赔 偿责任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4. 年金保险(特殊的人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 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4、定额性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人的代位权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有无利益分配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 1、单独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均衡保费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 终身寿险的缴费方式: •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如5年、10 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 龄) • 趸缴终身寿险
!10
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计
保额
US$1,000
台湾
美国
意大利
39
“被保险人自杀,如果发生于契约签订2年 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除非 合同中有相反的条款”
主要寿险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 产生于现金价值 投保人不可剥夺的资产权利 主要选择: -合同约定的退保金 -展期定期 -减额交清 保单内的缺省规定-自动垫交/展期定期
!40
!27
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
• • • • 续期保费可适当推延而不影响保单效力 的期限 载明交费日次日起算60天(《保险法》 58条)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为30天 给投保人更大的余地
!28
主要寿险条款
◆ 宽限期的具体规定:
● • • ● • • 宽限期内 保单有效 给付金额需扣除续期保费 宽限期外 保单效力中止(失效),不付保险金/分 红险停息 失效2年后!合同解除/效力终止
例:某终身保单价值利益表
(34岁男/保额10万/年保费1277)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减额交清保额 展期定期 金额 金额 (年+天) 1 0 0 0 2 541 2300 1/359 3 1626 6500 5/117 10 10047 32000 16/187 20 24738 58400 19/55
!15
◆ 红利的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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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
(1)定期寿险的概念 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 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 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 种形式表现。
(2)定期寿险的特点
①保费低廉 ② 保险费具有可比性 ③可续保性 ④可转换性
(3)定期寿险的适合的消费群
由于定期寿险的保费相对低廉,因此这种 保险比较适用于收入低而保障需求相对较高的 人群;除此之外偏重死亡保障的人也适于投保 定期寿险。
万能人寿保险基本特点是灵活。投保人决 定一个初期的保额,然后每年可调整,并在 适当范围内无需体检就可增加保额。投保人 随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存入一定的金额 到保险合同中。
其死亡给付金额有两种确定方法:一种 是由被保险人确定,若被保险人愿意,每年 可增加或减少死亡给付的额度;另一种是被 保险人指定的定期保险金额,在约定的年度 里,死亡给付金额等于这一指定的保额加上 该年度的现金价值。
4.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
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投保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分红保险的投 保人保证享有预定利率带来的固定回报,而 分红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投 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完全由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第一节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寿险,它是以人 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 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一种保险。 如果按照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人寿保险 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 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这四类。
3、两全保险
(1)两全保险的概念 两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
(2)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责任最全面 ②费率最高 ③保额有变化
(3)两全保险的形态
①普通两全
保险这是一种单一保额的两全保险,即 不论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 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均相同。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福馨”和 “福瑞” 保险。
③ 费用收取
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以下几 种费用: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二)按有无利益分类 ——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通俗的讲就是让客户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 收益的一种保险。 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的发放有领取现金、抵充保费、存储 生息、增额缴清保险和一年定期保险等方式。
短期年金:确定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五、新型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
1.投资连接保险的概念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 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 人身保险。 它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 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 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 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 投资帐户。
(3)年金保险的分类
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 和终身年金: ①定期年金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
②终身年金
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 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 时为止。
按保险人数分类——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2.利息基础
(1)单利 以P表示本金,i表示利率,n表示计息期数,I表 示利息额,S表示本利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为:S=P(1+in) (2)复利 S=(1+i)
n
表5-1 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
年龄 35 40 45 50 55 60 70 80 90 95 100 105 死亡率 (‰) 1.057 1.65 2.658 4.322 7.005 11.378 18.275 29.296 46.582 73.092 112.976 171.599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 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 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 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 转换。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 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在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 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 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 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
•
生命表的内容:
年龄、生存数、死亡数、生存率、死亡率、平均余命(生命
期望值)
4.人寿保险费的计算
1.人寿保险费构成
(1)纯保费
(2)附加保费 2.人寿保险费制定的根本原则
等价交换、收支相等
人寿纯保费制定原理:纯保费收入现值=未来支付保险金现值 营业保费制定原理:营业保费现值=纯保费现值+费用开支现值 3.人寿保险营业保费计算 (1)三元素法(寿险费用分为三类:新契约费、维持费、收费费用) (2)比例法和比例常数法
(二)万能保险
(1)万能保险的含义 万能人寿保险是美国于1979年推出的险 种。它是指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 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是因为其保单的 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 具有非约束性。纯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 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2)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3.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
(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 传统寿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各类风险并且独享收 益,而分红保险对收益部分由保险公司与保户共同分 享。 (2)保险金额不同 分红保险除了有预定的保险金额外还可根据保险 公司运营情况分取红利。 (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 保险公司针对分红保险客户在每个会计年度末都 要公布投资收益结果及分红方案。
②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期满, 保险人给付两倍保险金额,如果死亡则只给 付保险金额。 ③两全保险附加定期寿险 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期满,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如果死亡则给付多倍 的保险金额。 ④联合两全保险 同联合终身寿险一样,这种保险承保两 人或以上作为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任何 一人先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
3.生命表
• 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
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可以分为:
(1)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者以特定地区的人口 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 (2)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 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
四、普通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对象的寿 险。它具有投保对象为单个个人或家庭;投保 的内容及保险条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 额较高;被保险人在某些条件下需要体检;缴 费方式分为灵活等特征。 按保险责任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生 死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 险。 死亡保险根据保险期限可分为定期寿 险和终身寿险两种。
2.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
(1)功能的双重性 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 收益。 (2)“一费、二户” “一费、二户”是指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 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
(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 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是指投保人对投资 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 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产品的透明度高 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 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 及帐户的资产价值。 (5)产品的随意性强 产品的随意性强是指投保人可以灵活 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
(1)个人年金 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 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 (2)联合年金 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 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 付。
3、联合生存者年金 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 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 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 4、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 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 亡时终止给付。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定额年金 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 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 (2)变额年金 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 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
按给付期间划分——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短期年金
终身年金:终身领取,只要生存 最低保证年金:确定给付年金、退还年金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 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 求偿问题 4、投资和储蓄性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基础
1.人寿保险费计算的要素 (1)死亡(生存)因素 (2)利息因素 (3)附加费因素 人寿保险费计算的三要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 业务费用率。
[实例二]
1997年8月某市纺织厂工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 人寿险1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6000元,每月 交保费15元。王某指定其母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 该纺织厂发生火灾,王某面部被烧成重伤。经过一段时 间的治疗,王某发现自己已被毁容,遂于1998年6月5 日乘人不备时跳楼身亡。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自杀前 烧伤的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由于被保险人自杀时 离保险合同生效不足两年,按照寿险自杀条款,保险公 司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