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仲裁发展和我国仲裁的现状、问题及趋势(四)

仲裁发展和我国仲裁的现状、问题及趋势(四)

四、我国仲裁发展的整体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仲裁发展的整体现状 符合我国国情、切合仲裁实际的《仲裁法》,为中国特⾊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创⽴了基本制度、开辟了前进道路。

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仲裁⾃《仲裁法》施⾏以来经过14年的努⼒,有了长⾜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后,涌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这样拥有⼀⼤批优秀仲裁员、其中很多是国际的法学和经济学⼤家,对仲裁法律和党中央、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能够坚决、全⾯执⾏,制度完备、发展良好、成绩卓著,因⽽被国内外仲裁业界普遍认可的仲裁机构。

北仲的案件受理量和案件标的额,由1995年的7件、4400万元上升到现在的2500多件、100多亿元,其中双⽅当事⼈都是北京以外的案件数量和涉外案件数量⼤幅增加、所占⽐例很⾼;1995年北仲重新组建时北京市政府给了430万元开办费,截⽌2008年底北仲已纳税6980多万元,是当初开办费的16倍多;此外,北仲虽然只有三⼗⼏位⼯作⼈员,但却尽其所能为仲裁事业不断地培养⾼素质⼈才,其创办的我国仲裁期刊《北京仲裁》,为很多⼤学的在读法学和经济学硕⼠、博⼠⽆偿提供发表论⽂的⾼级平台并向作者付给稿费(现今很多报刊都收“版⾯费”);今年“5·12”⼤地震后,北仲在仲裁界率先发起并带头捐款,之后⼜在四川灾区捐建了⼀所⾼标准⼩学;⽽且,北仲在国内最早实⾏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最先制定并严格实⾏了仲裁委主任和⼯作⼈员不做仲裁员的制度;等等。

还有⼀些仲裁机构做的也相当不错。

当然,这样的仲裁机构⽬前为数确实不是很多,但却代表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向和希望,这应该是我国仲裁发展的主流。

但是,由于观念认识、主观努⼒、客观条件、经济发展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依法可以设⽴仲裁机构的城市虽然都在同⼀个法律起跑线上建⽴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但发展很不平衡,各城市之间出现了⾮常明显的差距;尤其是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实际主事者的⼀些认识和⼯作误区,严重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申请重新仲裁申请书

申请重新仲裁申请书

申请重新仲裁申请书
重新仲裁申请书是指在某一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因为认为原裁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公正,希望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当事人需要清晰地陈述其对原裁决的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理由支持重新审理的请求。

申请书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等。

2. 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仲裁机构、案件编号、原裁决日期等。

3. 申请重新仲裁的理由,申请人需要清晰地陈述对原裁决的异议理由,包括原裁决存在的错误或者不公正之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理由支持重新审理的请求。

4. 申请重新仲裁的请求,明确表达申请再次审理案件的愿望,请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

5. 附带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附带相关的证据材
料,以支持其对原裁决的异议理由。

申请重新仲裁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仲裁机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起草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确保申请书的内容符合要求。

同时,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提交申请书后,申请人需要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配合仲裁机构的后续程序。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自20世纪初仲裁制度在中国始建以来,从一开始的章程、细则、条例等单行规范到49年建国之后逐渐在借鉴与摸索中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仲裁制度,一路上摸索前行,制度虽然不甚完善但始终在不断进步。

在中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大前提下,仲裁始终保持着自愿、灵活、快捷、经济的特性,调整民事纠纷,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也由此得到了很大助力。

然而,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便是行政色彩过于浓重,政府“看得见的手”时常在调控的同时也不断干预仲裁;实行较强的管制也有违仲裁需提请仲裁者自愿的初衷;“一裁终局”没有彻底的实行和贯彻也为制度发展增大了阻力;仲裁立法的不完善和与国际接轨时的不统一也为仲裁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困难;最主要的是仲裁监督机制的问题更加日益凸显,而我认为监督是仲裁制度能够合法的、专业的、有公信力的建立起来的必要依据,仲裁监督是仲裁程序中最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我国仲裁法发展至今,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下面从监督形式、双轨制、立法的重叠性三个大方面来看。

一、从监督形式上分别来看。

仲裁的监督主要分为四种形式: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主,仲裁委员会判定是否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进行除名。

行业监督是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对各个仲裁委员会进行的间接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程序上以及效力上的问题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则是最普遍的一种公民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内部监督是由仲裁委员会为主体判定仲裁员是否有违规事由进行裁决,内部监督有其特有的优点:快捷、直接和预防。

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内部监督往往不能非常客观的进行,透明度不够,仲裁员是否应该回避仲裁委员会也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判断,以及回避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到参与仲裁的所有人,被指定的仲裁员是否可以申请要求回避,自行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于何时提出回避申请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行业仲裁只是对各仲裁委员会的一种宏观调控,而并不能直接对仲裁进行相关追责,是一种绝对的外部监督,对于仲裁的作用效果也并没有非常明显。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仲裁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当前仲裁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
实行公开选拔和面试考核等程序,增强选任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 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加强仲裁员素质培训和提高职业水平
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专业培训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提高仲裁员 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使其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仲裁案件。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强调公正、公平、廉洁的 仲裁原则,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
专业能力不足
01
一些仲裁员的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在仲裁过程中无法正确判断
事实和适用法律,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职业道德问题
02
个别仲裁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如收受贿赂、偏袒一方等,影
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语言能力和文化背景差异
03
一些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和文化背景差异也会影响仲裁结果的公
04
完善仲裁员制度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仲裁员选任机制
01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以保证仲裁的公
正性和权威性。
02 03
多元化的选任渠道
除了专业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推荐外,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 方式拓宽选任渠道,确保选任的仲裁员具备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
正性和公信力。
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健全
回避理由过于狭窄
目前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中,回避理由过于狭窄,导致一些应当回 避的情况没有被正确处理。
回避程序不完善
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 不确定性。
对回避权的监督不足
对于仲裁员的回避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回避权的滥 用等问题。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始终坚持仲裁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 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在仲裁委员会和其分支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决策部署,排除外部因素干扰,切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坚持以贯彻实施仲裁法为主线,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全面提升仲裁工作质量,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仲裁服务和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3. 严格规范仲裁机构设立和换届。

仲裁委员会依法在省会城市设立,根据需要也可在设区的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仲裁制度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仲裁制度研究
中国与 东盟 于 20 04年签 署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与东 南 亚 国家联 盟全 面 经 济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争 端 解决 机 制 协 议》 ( 称 《 端 解 决 协 议 》 ,约 定 通 过 磋 商 、 简 争 )
争议。是故 ,《 争端解决协议》第 1 条规定 ,“ 起诉
调解和仲裁三种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在 《 框架协议 》
及其 附 属协议 下 可 能 产 生 的 争端 。在 这 些 争端 解 决

申请仲裁的主体仅 限于各缔约方,缔约方国民无权
将 其与 其他缔 约 方 国 民或 政 府 之 间 的 争议 诉 诸 该 仲
裁 机制 。
方式 中,磋 商、调解 属于非正式 的政治解决方式 ,
国际法学与域 外法学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易 区争 端解 决 机 制 之 仲 裁 制 度研 究
石 现 明

要 :仲裁是 中国 东盟 《 一 争端解决协议》确立的最主要 的争端解决方式,将为解决 中国
与 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争端发挥 重要作用。文章对 《 争端解决协议 》 中的仲裁制度 的相关 问题进
《 争端 解决 协 议 》 第 2条 规 定 ,该 协 议 适 用 于
《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之 附件 和将来依据 《 、《 框 架协议》达成之其它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 ,适用于
解 决缔 约各 方 之间 就其 在 上 述 协 议 之 下 的权 利 义 务 而产生 的 争端 。可 见 ,在 中 国一东 盟 争端 解 决 机 制
行 了深入 研 究 ,分析 了其 中存 在 的缺 陷与 问题 ,并 借鉴 WT O和 N F A 的相 关制 度 ,提 出 了修 改 AT
与 完善 的建议 。

仲裁和解制度比较研究

仲裁和解制度比较研究

此 之外 , 国《 德 民事 诉 讼 法 典 》 瑞 典 《 裁 、 仲
处 分权 的表 现 。 在快 捷 、 便 解 决 纠 纷 的前 方
提 下 , 裁 和解 不 违背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 是 仲 这
2 仲裁 和解 制度 各国立 法例
法》等国家立法 以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院 、 国仲裁协会 等主要仲裁机构之 《 美 仲裁
分。 因此 . 裁 和 解 既 有 和解 的 特点 又兼 有 解 协 议 , 回 仲 裁 申请 后 反悔 的 , 以根 据 地 区 的 仲裁 和 解 制 度 ,可 以发 现 它 们有 很 仲 撤 可 仲 裁 的特 征 , 为 民 间 的个 人 行 为 , 即 而非 国 仲 裁 协 议 申请 仲 裁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 仲 裁 多 相 似 之处 。其 相 似 之 处 主要 表 现 在 :
家行 为 。它 与 法 院 对 民事 案 件 的裁 判 在 性 法 第 6章专 门是 关 于 和解 与调 解 制 度 的规
首先 , 国法 律 都规 定 , 裁 和 解 制 度 各 仲
质 上根 本 不 同 , 不 具 有 国 家行 政 的 性 质 。 定 , 中第 4 也 其 4条 规 定 : 仲裁 事 件 , 仲 裁 应 在 当 事人 合 意 解 决 纠 纷 的基 础 之 上 进 行 “ 于
项 有 效 的 和 解 协 议 是 双 方 当事 人 自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同 纠纷 、 外 经 济 贸 易 、 输 涉 运
愿 通过 协 议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真 实 意思 表 和 海 事 中发 生 争 议 的好 办 法 ,也 是 国 际上
3 仲 裁 和解制 度 比较分 析
接 受当 事 人 和 解 的 仲 裁 机 构 也 不 是 国家 行 判 断 前 . 为 和解 。 和 解 成 立 者 , 仲裁 人 的 。 得 由 当事 人 有 权 处 分 的争 议方 可 仲 裁 。 裁 仲

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X仲裁事业发展,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参照区内外先进仲裁委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和建立机制健全、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富有公信的国际化、现代化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要求,发挥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

开展人事、财务、薪酬、运营等管理体制方面改革,实现依法设立、职责法定、独立运作的目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仲裁服务需求,争取用5至10年左右时间把X仲裁委建设成为X乃至全国一流仲裁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仲裁机构实行委员会独立运作自主管理制度仲裁委作为依据《仲裁法》成立的独立运作、自收自支、依法纳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具体管理模式由章程规定。

实行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成员共7-11人,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7-1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原则上为驻会专职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领导机构,其余委员可为兼职人员。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在从事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按章程产生和聘任,并报X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改革仲裁委秘书处,不再占用事业编制,理顺仲裁委、秘书处与法制办的关系。

改革后的仲裁委将依法独立运作,接受司法、审计等部门指导监督。

三、改制后有关人财物问题的处理(一)仲裁委秘书处更名为X市法治政府研究室,现有编制人员可采取自愿选择原则进行妥善安排,如继续保留事业编制的,可通过连人带编划转等方式,安排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如留在仲裁委须放弃事业编制,由仲裁委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升效率、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提高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对策研究。

在现实中,金融仲裁并不是完美的,存在着一些瓶颈和挑战,如仲裁效率低、制度不够完善、专业水平有待提升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如优化仲裁流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仲裁员培训等。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金融仲裁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以推动金融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金融仲裁、发展、问题、对策、效率、制度建设、专业水平、研究意义、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纠纷的日益增多,金融仲裁的作用日益凸显。

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增加,金融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金融仲裁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加。

当前,我国金融仲裁发展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如仲裁效率低下、仲裁程序繁琐、仲裁员素质不高、裁决执行困难等。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金融仲裁的有效实施,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我国金融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金融市场的法治水平和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1.2 研究意义金融仲裁作为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研究金融仲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对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金融仲裁的发展问题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所以深入研究金融仲裁存在的问题可以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金融仲裁对于提高金融市场的信用和透明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纠纷可以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最重要的是,研究金融仲裁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可以为我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提升金融仲裁的专业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于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民事、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仲裁员的不当行为、仲裁裁决的违法性等。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国法律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围绕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撤销仲裁的条件、程序以及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撤销仲裁的法律依据1. 国内法依据在我国,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2. 国际法依据国际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公约》(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和《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二、撤销仲裁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违反法定回避制度- 仲裁员未自行回避,也未经当事人同意继续参与仲裁的;- 仲裁机构未按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的;-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仲裁程序违法- 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或者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未将仲裁规则和裁决书副本送达当事人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 裁决内容违法-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裁决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决的依据不合法的。

4. 裁决内容错误- 裁决的主要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的;- 裁决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三、撤销仲裁的程序1.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申请主体当事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试论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

试论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

试论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项救济制度,重新仲裁给仲裁庭提供了一个更正仲裁裁决瑕疵的机会,可以减少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可能性,可以有效地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程序中的错误,较为经济地弥补仲裁程序的缺陷和不足。

所谓重新仲裁是法院监督仲裁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法院在受理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庭重新对原争议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61条也明确规定了重新仲裁制度。

以下笔者仅就我国重新仲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想法:一、重新仲裁的决定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40号《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裁决,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外仲裁裁决,重新仲裁的最终决定权实质上在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做出的重新仲裁的裁定的效力问题,即是否允许上诉和申诉,我国《仲裁法》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1997)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的撤销申请之后,当事人无权上诉,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1999)6号】的规定: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我国对于法院做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既不准上诉,又不准再审。

由此可以推断,有关重新仲裁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和申诉。

我国《仲裁法》没有重新仲裁需要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规定。

而《示范法》、德国《民诉法》、瑞典《1999年仲裁法》、美国《统一仲裁法》(2000年)均规定需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要求。

仲裁调研报告

仲裁调研报告

仲裁调研报告仲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具有公正、快速和高效的特点。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仲裁的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完善仲裁制度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经验的文献,了解仲裁的基本情况。

2. 调查问卷:设计并发放了一份针对仲裁相关方面的调查问卷,通过问卷收集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专家访谈:邀请了多位仲裁领域的专家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仲裁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 仲裁的应用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运用。

9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参与过仲裁,其中大部分是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

仲裁的成果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超过80%的受访者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

2. 存在的问题尽管仲裁在许多方面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特别是在涉及大规模争议的情况下。

其次,一些受访者认为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过程容易受到干扰。

此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存在问题,一些裁决难以强制执行。

3. 未来的发展方向根据专家的观点,未来仲裁制度应该朝着更加公开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应该更加严格,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此外,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虚拟仲裁的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通过互联网和技术手段,提高仲裁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结论和建议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仲裁员的选拔和培训。

2. 减少仲裁费用,特别是针对小额纠纷的仲裁案件。

3. 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结果的有效性。

4. 推动虚拟仲裁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和技术手段提高仲裁的效率和便利性。

总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许多优势和潜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 , 节省有关各方 当事人的时间 、 人力和费用 的投 入, 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 纠纷 的一条途径。 目前 , ① 重新 仲裁 已为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所采纳 。早在英 国 18 年仲裁法中就已经规定 了发 89
回仲裁庭重审的法律制度 , 以后的 15 9 0年仲裁法 、99年仲裁法和 19 17 96年仲 裁法仍然保留了发 回重审这种监督方式。美 国 12 9 6年仲裁法第 1 、 O条 印度 14 年仲裁法第 1 条等也规定了重审制度。18 年《 90 6 9 5 联合 国国际商事仲裁示
第1 。 5页
维普资讯
◇ 2 仲裁与法律 ・ 13辑 ・…… … ……… … ……… … ……… …… …… 2 第 0
二、 可重新仲裁性
可重新仲裁性是指被 申请撤销 的仲裁裁决可 以被法 院发 回仲裁庭重新审 理 的情形。它解决 的是什么样的仲裁案件可 以重新审理的问题 。
程序性缺陷的机会 , 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 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 销, 保证 "事人 3 -
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 , 节省有关各方 当事人的时间、 力 人 和费用的投入 , 减少资源的浪 费, 也是较 经济地处理 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 国
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 象与笼统 , 欠缺可操作性 , 不利 于在 实践 中
范法》 3 第 4条第 4款规定 : 向法 院申请撤销裁决 时, “ 如果适 当而且 当事一方
武汉大学法学 院国际私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 。
① 杜焕芳 :论 国际商事 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 “ 效力与救济” 线上搜索 日期 : 0 年 4月 1 , 2 5 0 0日, 网
址 :t / ww ciaabt t n cr/ .s 。 ht / w.hn - iai o 2 ap p: r r o n
不至于越俎代庖而对仲裁庭给予过分的实体干预 , 同时又让仲裁庭有机会弥补 可能 的失误以真正满足当事人 的仲裁意愿 。 而从解决争议的效率看 , ④ 重新 仲
裁理论上应快过 同一纠纷 的再次仲裁或诉讼 , 同时也挽救 了原仲裁程序 的效 益。在这一问题上我们 可以借 鉴其他 国家的有关规定 , 如英 国 19 96年仲裁法 的规定确立了“ 法院不应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 除非法 院认为将裁决发 回
维普资讯














………来自………




专论
争 鸣 2 1
也提出要求 , 法院可以在其确定的一段 时间内暂时停止进行撤销程序 , 以便给 予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的机会或采取仲裁庭认为能够 消除撤销裁决理 由的其
他行动 。而我国关于重新仲裁制度 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仲裁法》 6 条 中也 第 l 有规定 :人 民法 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 , “ 认为可以 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 通
重新 仲裁是不合适的” 原则。法院尽量通过发 回重新 仲裁来挽 回整个 仲裁 , 给
予仲裁庭 自我纠正裁决中已发生的错误或缺陷的机会 , 而不是全盘否定 已经进 行的仲裁程序 , 而且也并不因此否定裁决撤销程序。如果发 回重新 仲裁 , 仲裁 庭仍不能客观地对裁决中的错误予以纠正 , 法院则有权根据 当事人的撤销 申请 作出撤销裁决的判决 。
维普资讯
◇ 2 仲裁 与法律 ・ 13辑 ・… …… …… …… …… …-- 0 第 0 -……… …… …… -
重新仲裁制度研究
童 曦
[ 内容提要] 重新仲 裁作 为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程序 中的重要 组成部 分, 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 。其 目的是给 予仲裁庭 弥补 已经发 生的
对国际通行做法及 国内相关规定 的研究 , 提出 自己的一些看法 。


重新仲裁的意义 设立重新仲裁制度 的宗 旨是 为了给仲裁庭提供纠正 自身失误和裁决瑕疵
的机会 , 减少裁决被撤销的可能 , 保证 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的意愿 的实现。仲裁裁决一旦被法院裁定撤销 , 当事人就需要花很 长时间, 浪费很多 人力和物力去进行诉讼或重新启动一 个诉讼程序 , 这对当事人是不公 平的。 ② 因此重新仲裁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机关给予仲裁 的司法支持 , 同时也反 映了解决纠纷时注重公正与效益并重 , 防止社会资源浪 费的理念。 从法 院监 ⑧ 督的力度上看 , 回重新仲裁不亚于撤销和变更裁决 , 发 但这一方式既不消极 , 又
发 挥该 制度 的优 势 。本文 拟通过 研 究 国 内外有 关重新 仲裁 制度 的相 关规 定 , 对
完善我 国重新仲裁制度提 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 关键词] 重新仲裁 可重新仲裁性 支持仲裁
重新仲裁是仲裁裁决被申请撤销而未被撤销之前的救济制度 , 体现了法院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支持。其 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 已经发生 的程序性缺陷 的机会 , 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 , 保证 当事人原定 以仲裁
② ③ ④ 郭玉军 、 欧海燕 :重新仲裁若干法律问题刍议” 载《 “ , 中国对外 贸易)0 1 1 月 , 3 页 。 20 年 2 第 8 田晓云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 中的重新仲裁 问题 探讨 ” 载《 “ , 北方 工业大 学学报) oo年 1 2o 2月 , 宁敏 :论裁决后对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之后果” 载《 “ , 法商研究)oo 2o 年第 2 , 9 期 第 9
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的 , 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但此规定过于抽象 、 人 ” 笼统 , 仅仅 是原则
性的规定 , 而未作 出明确 的、 具体详细的规定 , 使重新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令 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从将重新仲裁制度规范化 、 具体化 、 可操作化的角度 , 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