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四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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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

执行措施和执行救济
要点一
执行措施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限制出境 等。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执行救济
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 救济措施。例如,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时,申请执行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移行为;当被执行人拒不 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
现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制度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 法权益,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性质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一 种,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01
古代民事诉讼法
在古代,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
在民法等实体法中。
02 03
近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诉讼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 法。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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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 的权)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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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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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与诉讼请求
三种观点: 1、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 权利,诉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狭义的诉讼请求——一种实体权利 广义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还有对法院提出审理和 裁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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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之诉 1.概念: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 请求。 2.特征 (1)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 (2)给付之诉法院必须在确认的基础上,判决是否给付; (3)给付之诉的判决除具有既盼力之外还有执行力。 3.分类 (1)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 A、特定物的给付之诉;B、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C 、行为给付之诉。 (2)根据请求是否已到期为标准; A、现在的给付之诉;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对 方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B、将来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当事人的请求权还未到期,只是为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诉。 划分的意义在于行使诉权的条件不同。即在诉的利益方面有不同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 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 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章诉和诉权1.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 主体: 原告和被告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2) 原因: 案件实体事实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 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3)分类:1>确认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 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民诉法讲义——杨秀清

民诉法讲义——杨秀清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信原则确立的根据 首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 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 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 调个人意志与选择自由的个人本位主义诉讼 观逐渐让位于强调社会公平的社会本位主义 诉讼观,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根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 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 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处分原则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决定法院 审判权运作的起点、范围与终点。 (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三)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第四节 处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有赖于法院 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 使。人民法院应为缺乏诉讼能力又没有律师代理的 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应当按照诉讼的进程,在当 事人行使处分权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使当事人了解如何行使处分权及行使处分权的法律 后果。另一方面,应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对此, 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审判权与处分权的作用范围, 为处分权受到不当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以保障处分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节 辩论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23
2013-8-2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Principle

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14条 主要内容 意义 理论探讨 肯定论 否定论 案例分析:检察监督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协调
基本原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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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诚实信用原则
Honest and Trustworthiness Principle
2013-8-2
基本原则
16
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比较

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事实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补充,不 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 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认定并作裁判依据 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 的证据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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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审理 民事案件前,不得单独接触案件的一方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说情的 任何人。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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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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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直接原则
含义 直接原则,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庭审原 则。按照直接原则的要求,案件必须由审判组织 的成员(包括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亲自主持审 理,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 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并认定事实,最后依法 作出判决。 直接原则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即要对案件作出 判决,必须由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亲自实施 相应的审判行为,以便通过亲身的体验,形成内 心确信,作出正确的判决。

2013-8-2
基本原则
11
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时 应当注意的问题 明确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这一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民事诉 讼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对法院的约束作用。现 行民诉法在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注重体现这一 原则精神,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但仍有不完善 之处。如民诉法第64条第2款,第113条关于被告 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以及民诉法第129 条和130条对当事人不到庭或路途退庭的规定,使 人感到有“差别待遇”。

民事诉讼法背诵1-4章

民事诉讼法背诵1-4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关键术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纠纷内容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类型:财产纠纷/人身纠纷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权益。

特征:依靠自我的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二)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斡旋,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仲裁: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

共性特征:第三者介入(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指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公权性,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关系: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

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

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法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为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 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 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 任审判长。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在 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组成形式有所不同。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审判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涉 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 案件;(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除上述规定之外,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的规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 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1.第一审合议庭 (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 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人 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导:诉的合并。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包括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诉的合并包括: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l)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理论上称为单纯合并,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或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同一笔价款。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则应根据其牵连性分别处理之:(1)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此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

例如上例中法院应先审理离婚之诉,在离婚之诉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审理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2)如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则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审理或择一审理,例如上例中法院可就票据关系或买卖关系择一审理。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课后测试06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课后测试06参考(含答案)

题目: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选项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选项B: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选项C:甲的子女
选项D: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答案:甲的子女
题目:王某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公司在经营中与A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所诉的被告为()。

选项A: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选项B:王某成立的公司
选项C:王某和他成立的公司
选项D:王某
答案:王某
题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

选项A:申请和解
选项B:申请回避
选项C:反诉
选项D:提起上诉
答案:申请回避
题目: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以下哪些原因?()
选项A: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选项B: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选项C: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选项D:诉讼终结
答案:诉讼终结, 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业: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作业: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况只能适用合议制审理民事案件?()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B.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D.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3、甲和乙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甲要求将从乙处购买电脑退货,理由是电脑质量不合格。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哪些人员应当回避?A.翻译人员陈某,系甲的哥哥B.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李某,本案中的电脑为李某卖给乙的 C.证人黄某,系乙的妹妹D.甲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甲的同学、好友4、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因相邻纠纷打架,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王某的学生。

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被告的回避申请。

被告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张某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由李某替代张某参加合议庭。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B.在被告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除特殊情况外张某不需要暂停有关审判活动C.被告如对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李某参加合议庭之后,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6、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7、下列关于合议制度正确的说法是()。

民诉第四章练习题

民诉第四章练习题

民诉第四章练习题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考点] 审判组织[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因此,选项A正确。

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选项B正确。

对于特别程序,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选项C错误。

第40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对于简易程序,第142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因此,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采用独任制。

选项D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只要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法院,就一定能适用合议制审理案件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合议庭评议时,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必须写入笔录中D.特别程序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审理4.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议决时,具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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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诉[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反诉以及诉的合并、分离以及诉的变更;同时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学习,获得运用诉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诉的定义和特征一、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之间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出,通过判决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以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始审理民事争议,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民事争议提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当事人提起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法院应当依照实体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实体判决。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形式、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内容、目的,两者互相和依存,缺一不可。

二、诉的特征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是当事人的请求。

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保护的权益认识不一,就可能发生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旨在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

2.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受到侵害的实体法律权益。

除了民事诉讼,民事法律主体还可以自己或者通过第三方向对方提出解决民事争议的愿望,但该愿望不是诉。

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可以称为诉。

1参见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第122页。

3.诉针对特定的相对方,有特定的内容。

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旨在解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对于法院而言,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裁判对象可以确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作出裁判。

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法院裁判的民事争议的主体,裁判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4.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另一方面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的诉,法院以实体判决驳回;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以裁定驳回。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1. 诉与起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

起诉是原告为保护其实体权益主动提起的请求,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

诉还包括其它表现形式,被告可以在诉讼中提起反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提出上诉等。

诉与起诉的区别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是原告;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出现于一审程序。

2. 诉与诉讼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请求则是原告提出的具体权益主张,旨在请求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因此诉的外延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两者并不等同。

但诉与诉讼请求也有一定联系,即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它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第二节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据此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诉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诉的要素可以使诉特定化,区别此诉与彼诉,避免重复诉讼和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诉的要素,确定案件审理范围,根据诉的要素的变化,可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

关于诉的要素构成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

2一、诉的主体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诉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任何权利义务都有主体,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也必须有作为主体的当事人。

因此当事人是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缺乏当事人诉不能成为诉,法院也不可能审理没有当事人的诉。

二、诉的标的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当事人提起诉的是为了通过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审理和裁判,使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不仅诉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院也没有了审理的对象,无从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对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对诉讼标的意义的理解非常重要。

1.诉讼标的识别问题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根据什么标准加以识别,长期以来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学乐此不疲的研究课题。

关于如何识别诉讼标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就实体法理论、诉讼法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诉讼法理论在各国成为诉讼标的理论的通说。

(1)旧实体法理论旧实体法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实体权利,因此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是实体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和原告的权利主张。

根据旧实体法理论,当事人主张几个实体权利或者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几个诉讼标的,法院须对不同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现实中,同一生活事实可能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比如对于乘客因公交车司机的紧急刹车而摔倒并受到伤害的事实,2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六版,第61页。

侵权法和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请求权。

乘客既可以以侵权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违约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诉讼。

这种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可能导致原告可以基于同一生活事实重复起诉,如果原告在两次诉讼中都获得胜诉,对被告而言显然不公。

同时法院必须重复审理同一民事争议,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诉讼法理论为了克服旧实体法理论的缺陷,诉讼法理论主张脱离实体法规范,从诉讼法出发识别诉讼标的。

诉讼法理论又可以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要从当事人的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两方面来识别。

如果当事人的诉的声明或者事实关系为多数,就会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在上述公交车伤害案件中,尽管存在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两个实体请求权,原告在其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即请求对方给付赔偿的请求只有一个,而乘客因公交车司机的紧急刹车而摔倒并受到伤害的事实也是同一的,因此诉讼标的是唯一的,不会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况。

但是二分肢说同样有其弊端,在以票据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基于票据签发的事实和买卖的事实,仍会形成两个诉讼标的,同样可能出现类似旧实体法说的重复请求与给付的现象。

为了修正二分肢说的缺陷,一肢说主张以原告诉的声明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在民事争议中,即使存在不同的事实关系,原告以同一给付目的提出请求时,仍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在上述以票据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卖方请求给付价金的诉讼目标是同一的,因此该案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3)新实体法说为了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诉讼法理论仅从诉讼法角度考察诉讼标的,在诉讼标的的识别上割裂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对民事争议审理和裁判,故此德国学者提出了新的实体法理论。

新的实体法理论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如果给付目的相同,就不是请求权的竞合,而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因此应当从实体法律规范入手,通过整合实体法律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

但是新实体法说同样有其缺陷,无法解决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证明责任问题。

2. 诉讼标的的意义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当事人通过起诉将民事纠纷提交法院审理和裁判,其诉讼行为都围绕诉讼标的进行。

其次,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诉讼标的实际上反映了当事人对民事争议以及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方式的处分。

再次,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对于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的后诉,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次,诉讼标的的确定对诉讼系属非常重要,当事人起诉之后不得向其他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

最后,在诉讼进行中,诉讼标的对诉的合并和变更起决定作用。

三、诉的理由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提起诉所依据的原因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又称为诉讼理由。

原因实事包括两类:一是基础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争议事实,即当事人民事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的事实。

法院通过对原因事实的审理,判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律。

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评价是法官的职责,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

但是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主张不同的请求权,可以成为不同的诉。

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和分析,当事人提出其法律依据,有助于对判决理由的阐述。

第三节诉的分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一)确认之诉的概念和特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存在状态的诉。

与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相对应,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确认判决。

确认之诉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是因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存在的状态发生争议。

法院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审理和裁判,消除了引起特定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的因素,从而实现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3. 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

当事人之间仅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发生争议,没有涉及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因此给付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与此相应,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

(二)确认之诉的分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否定的)确认之诉。

1.积极的确认之诉。

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2. 消极的确认之诉。

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发生争议,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

二、给付之诉(一)给付之诉的概念和特征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给付行为的诉。

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给付请求,法院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状态或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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