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已经顺利完成,现就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统一笔试科目”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统一笔试科目”25个工种以外其他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四)参加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未合格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的综合评价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三、技能考评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的技能水平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附件1)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考评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行业或工种分类,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
各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为本行业或本工种专家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本行业或本工种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评组总人数的2/3,从本行业或本工种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中产生,不受部门、地域等限制。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8106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①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②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因工伤残的),或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职业病的);③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现代安全管理实务(2)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有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③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2篇)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一、引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发生劳动能力下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其劳动能力水平和就业适应能力,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以促进其就业能力的重获和职业发展。
本文将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工作亮点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工作亮点1. 深化制度建设今年,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我们进一步深化了制度建设。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推动鉴定工作在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向上不断提升。
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明确了鉴定过程中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了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提升服务质量我们高度重视鉴定工作的服务质量,持续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学习交流,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评估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纠正错误和不足,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3. 拓宽就业渠道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除了对劳动者进行评估和指导外,还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拓宽就业渠道。
我们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信息咨询、就业培训和推荐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相关职业康复项目,建立多元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能力鉴定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问题1. 鉴定人员缺乏统一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而鉴定人员的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鉴定人员存在鉴定能力不足、判断不准确等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准确。
这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更加严格的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2. 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鉴定结果往往受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
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没有完全丧失,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无法完成岗位工作。
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解决鉴定结果争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正、可信的鉴定结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单项职业能
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社鉴函[2005]77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
印发《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的函
(劳社鉴函[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要求,试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开发了部分《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下称“规范”),但从各地区上报的材料看,规范的内容及要求差异较大。
为做好规范的制定工作,经部培训就业司同意,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现予印发,请各试点地区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改规范,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我中心。
经审定后我部拟于11月底向社会发布一批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
附件: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一、单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单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
“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群人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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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技术标 准,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鉴 定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内容是社会保险工 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依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 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 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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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要注意:
是否有工伤认定书
《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 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二十三条也明确 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 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 受伤部位是否为因工,需有工伤认定书来确 定。鉴定时执行的标准也是工伤职工的评残标准, 故申请时需有工伤认定书。(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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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变化(一年后)——复查鉴定
目前我们鉴定的内容包括: 级别鉴定. 护理依赖鉴定. 停工留薪期延长 原有伤残军人证,回到地方旧伤复发确认 辅助器具配置 所患疾病与旧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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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及操作规程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分:
从专家库 抽调专家
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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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说说情,闹一闹,就随意改变鉴定级别。 要知道,劳动能力鉴定政策性、群众性强, 个别鉴定的不规范,会造成其他同类情况工 伤人员的心理不平衡,降低群众对我们的信 任。决不要为了解决某个突出矛盾,而引发 相关利益群体攀比或抵制的事例。单独解决 某一问题而忽略相关群体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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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 涉及面广,是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各级 劳动鉴定部门和各位医疗专家,直接面对企 业的伤残职工,我们工作作风的好坏,鉴定 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将直接影响到伤残职工 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保障部门在人民群 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们每一位从事这 项工作的同志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以严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病残津贴审核(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后,对在本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应依据省人社厅规定的病残津贴申领条件,即时作出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对在本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与省内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年限的,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并以电话、短信、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同时按规定送达决定文书。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与欠费第四章工伤事故报告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服务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及支付第三节一次性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四节定期待遇审核及支付第五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六节先行支付审核第七节其他费用的审核及支付第八节工伤待遇调整和资格认证第七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一节基金收入第二节基金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基金预算第五节基金决算第八章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第九章稽核内控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第十二章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成都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成都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入院病情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以及各项特殊检查〔含X线片、CT/MRI检查报告,相关检验、化验结果〕;未住院者,提供门诊病情证明和相关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5、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护理信赖程度鉴定的,需提交被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7、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的,需提供假肢安装证明;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信息栏工伤职工姓名: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其它□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电话(必填一项): (手机) (固话)联系地址:邮编□□□□□□用人单位信息栏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申报事项确认栏申请鉴定类型选择〔请在□内打√单项选择〕□1.初次鉴定;□2.再次鉴定;□3.复查鉴定□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配置项目;□5.其它申请主体〔请在□内打√单项选择〕□1.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人社部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
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统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
三、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
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2篇)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时间飞逝,一转眼已到____年年末,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以及为明年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特对本人____年工作情况特进行以下总结:在职期间,本人主要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
一、人事管理方面1、制定并落实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初到公司,适逢结构重组,某某结合自身环境制定了与公司发展及执行相匹配的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并由我负责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我能够尽快适应公司的政策安排,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地统计考勤,每月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及时为员工饭卡进行充值,为大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归档人事档案我知道,及时更新各兄弟公司及相关往来单位的通讯资料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从未把人事档案详尽、准确的归档整理工作当成一般的人事工作来对待。
我能够做到分别以纸板和电子版备份,严格审查全体员工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补齐,并及时将最新的信息复印并分发给某某公司各位领导及办事员备查使用。
3、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社保及公积金帐户由于我本人也是刚刚参加工作,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人事局人才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执行程序可以说完全不熟悉。
面对每个月的报表和一年里频繁的人事增减变动,我知道只有做到勤问、勤学、勤动脑、勤动手才能胜任这项工作。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员工切身利益的得失,关系到企业信誉的优劣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否。
公司领导将这样举足轻重的工作交给我,是对我工作能力的信任和考验。
为了不辜负这份信任,我大胆工作,不懂就问,得到了多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前辈们的指导和帮助。
此外,我自己也常常浏览政府服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通过现场请教政府办事员的方式学习提高,得以进一步开展工作。
如今,我已经能独立并熟练地完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才这三部分人事任务的常规性工作。
这是与每位同事地积极配合和热心帮助分不开的。
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背景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客观评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为企业提供招聘、晋升、调整岗位等决策依据,同时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事业发展的参考。
三、鉴定程序1.双方达成协议: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达成劳动能力鉴定协议。
2.鉴定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协议的约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鉴定准备:劳动者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4.鉴定过程:劳动者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规程进行评估。
5.鉴定结果: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并将报告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讨论和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讨论和解释,确保双方都理解鉴定结果。
7.协议生效:双方对鉴定结果达成一致后,签署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并生效。
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健康状况:鉴定机构通过体格检查、医学检查等方式,评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判断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劳动工作。
2.工作能力评估: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技能水平、学习能力等因素,评估其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和潜力。
3.职业适应能力:鉴定机构通过对劳动者的个人特点、职业兴趣、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职业或岗位。
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划分为不同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五、协议保密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严格保密,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外,任何第三方不得获取和泄露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维护劳动能力鉴定的保密性,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
劳动能⼒鉴定办理指南劳动能⼒鉴定办理指南◆业务名称劳动能⼒鉴定◆⾏政依据1、《⼯作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2、《关于劳动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参加劳动能⼒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办[2003]113号)4、《成都市⼈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3号)5、《四川省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鉴定⼯作规程>的通知》(川劳鉴委[2004]5号)6、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4]3号)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残疾⼈就业后劳动能⼒鉴定和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办[2004]83号)8、《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4]152号)9、《成都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动能⼒鉴定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成劳鉴委[2005] 1号)10、《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管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因⼯因病劳动能⼒鉴定⼯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34号)1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暂⾏)〉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4号)1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伤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5号)1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病或⾮因⼯负伤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进⾏劳动能⼒鉴定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91号)1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6]68号)1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16、《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体、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1号)17、《关于转发做好部队军队退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50号)18、《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鉴定费的复函>的通知》(川劳社函[2006]501号)19、《成都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职能及增加成员单位的通知》(成办函[2007]69号)20、《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伤职⼯退休后能否进⾏劳动能⼒鉴定和改按⼯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7]98号)2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伤职⼯劳动能⼒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4号)22、《关于将⽼⼯伤⼈员⼯伤保险待遇纳⼊⼯伤保险基⾦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74号)23、《成都市⼯伤职⼯康复管理暂⾏办法》(成劳社办[2007]300号)24、《四川省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关于对尘肺病⼈员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指导意见(试⾏)》(川劳鉴委[2008]1号)◆办理条件1、成都市⾏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的个体⼯商户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因病(或⾮因⼯负伤)办理病退休(或病退职)的劳动能⼒鉴定;2、成都市⾏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蓉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因病(或⾮因⼯负伤)办理病退(或病退职)的劳动能⼒鉴定;3、其他受法院、仲裁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劳动能⼒鉴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
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5kg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6kg的作业;(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 1 —进行确认。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托组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四)制作、送达、管理鉴定文书档案;(五)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请在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编号由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填写。
四、因伤(病)情况及认定受伤部位一栏,请按《工伤认定书》受伤的具体部位或所患疾病情况填写。
五、请在申请鉴定事项一栏,根据申请内容在方框打“√”(如申请工伤导致其他疾病确认时,应将具体内容填写在伤(病)职工或亲属及用人单位申报意见一栏中)。
六、申报意见一栏,如职工本人不能填写由亲属代写时,应写明与伤者的关系。
七、本申请表一式一份,由本中心存档。
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初次鉴定1、本表一份;2、因工受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3、出入院证和相关病历复印件一份;(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须提供连续5年的治疗病历;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须提供连续2年的治疗病历)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被鉴定人一寸近照一张。
再次鉴定1、上款规定(初次鉴定)5项材料;2、市(州)鉴定结论书原件并复印件一份;3、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时间(以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已超过市(州)鉴定结论时间十五日的,还需按下列情况提交有关材料;(1)市(州)鉴定结论书是由市(州)劳鉴委或下属经办机构负责送达到再次鉴定申请人的,则申请人应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送达机构关于送达时间的书面证明一份。
(注:该书证必须加盖相关机构的公章)(2)若市(州)鉴定结论书是由当事双方中的一方负责送达到另一方的,则再次鉴定申请方应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交负责送达方关于送达时间的书面证明。
(注: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由被鉴定人或其亲属出具的证明必须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时,由双方当场确认后方为有效)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九、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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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劳鉴委[2004]5号
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了加强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依照此规程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三条职工因工负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行业单位职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不服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复查鉴?ā?
第七条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职工因工负伤的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因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检验等资料;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补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后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用人单位应该组织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医疗机构对职工进行病、伤情况诊断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意见,经医务部门审核后签章。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7日内)将诊断检查资料提回。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十四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表》,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病、伤诊断资料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发生变化的,新管辖地可以受理复查鉴定。
进行复查鉴定的市、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第十七条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进行一次鉴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一次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伤残职工以及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二)用于租用工作场地;
(三)用于印制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证书等;
(四)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渠道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费用和办公经费等;
(五)支付其它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医疗诊断等文书资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存档备查。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等,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四川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