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工伤保险 条例>等有关法 规 ,结合我 省实 际 ,制定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本 省 各 级 劳 动能 力 鉴 定 经
办 机 构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 括 企 业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包 单位 、社会 团体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和个 体工商 户 ) 及 其 它 需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定 的 人 员 。
第三 条
政 府 卫 生 署 注 册 的 私 家 医 院 , 具 体 名单 如 下 :
医院名称
院 县
地址
电话及传 真
电 邮地 址
嘉诺撒医 香港 旧山顶道 l e :2 2 1 1 T l 5 2 8 2
广东省劳动 能力鉴定 ( 确认 )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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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提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经审核受理后,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带齐相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下载或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索取。
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020)83352256,监督电话:(020)8319286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网址:http:
//。
特此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9级伤残赔偿标准
广东9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广东省规定了相应的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广东省9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1级的情况。
对于一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2级的情况。
对于二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倍。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3级的情况。
对于三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4级的情况。
对于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倍。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5级的情况。
对于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6级的情况。
对于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倍。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7级的情况。
对于七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8级的情况。
对于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倍。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9级的情况。
对于九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998-09-18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62551
【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18【生效日期】1998-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穗劳社函[2004]631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四)所在的医院是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诊断医院。
二、专家库成员根据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市伤病职工到指定诊断医院作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对重大争议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三)参与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与医学相关的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工作,为制定本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
见附件。
四、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市有关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成员(共230人):温春光、罗绍凯、童秀珍、李娟、陈运贤、彭爱华、张国材、胡品津、陈旻湖、何瑶、刘思纯、林金坤、李初俊、钟碧慧、任明、曾志荣、廖振尔、谢灿茂、张孔、周燕斌、吴为群、曾勉、李士梅、余学清、杨念生、姜宗培、李志坚、毛海萍、杨琼琼、阳晓、许乃贵、纪玉莲、吴培根、李希杰、黄锋先、潘健涛、陈伟英、陈雄辉、郑智华、许韩师、杨岫岩、梁柳琴、胡国亮、翁建平、肖海鹏、曹筱佩、李延兵、廖志红、姚斌、詹文华、汪建平、何裕隆、兰平、董文广、彭俊生、蔡世荣、陈正煊、黄奕华、宋新明、王深明、吴壮宏、李晓曦、吕伟明、刘仁斌、李松奇、王劲松、常光其、吴志棉、谭敏、陈国泰、郑朝旭、黄正松、王海军、耿军、黄权、刘金龙、夏之柏、梁力建、汪谦、彭宝岗、甄宇洋、殷晓煜、黎东明、陈俊伟、李绍强、吕明德、叶小鸣、利天增、朱家源、祁少海、戴宇平、丘少鹏、李晓飞、梁月有、邓春华、陈炜、陈凌武、苏爱云、庞水发、程钢、黎志明、何晓顺、朱晓峰、王长希、陈立中、费继光、李佛保、沈靖南、廖威明、徐栋梁、杨忠汉、符气祯、陈立言、傅明、何爱珊、黄纲、万勇、彭新生、刘少喻、潘滔、劳镇国、刘小林、许扬滨、周灿权、李洁、梁晓燕、方群、游泽山、朱波、冯丽萍、谢洪哲、何勉、巫岳鹏、柯佩琪、黄建昭、姚书忠、黄顺英、梁润彩、杨建波、钟依平、王子莲、徐成康、王琼、杨国奋、陈国伟、曾群英、陶军、唐安丽、廖新学、柳俊、麦炜颐、王业松、吴素华、杜志民、胡承恒、高修仁、程卫、张苗青、马虹、董吁钢、何建桂、潘仕荣、杨惜泉、陆堃、钟佛添、罗红鹤、王治平、张希、唐白云、吴钟凯、殷胜利、徐颖琦、巫国勇、顾勇、钱采韵、苏镇培、黎锦如、周列民、张成、曾进胜、李洵桦、周珏倩、李中、黄帆、陶玉倩、刘卫彬、徐评议、盛文利、李玲、方燕南、戴启麟、方莹莹、洪华、张为西、黄海威、林贤寿、王楚怀、丁建新、黄东锋、陈冬、李添应、苏振忠、张湘民、许庚、史剑波、柴丽萍、陈锡辉、甘嘉裕、郭洁波、蒋爱云、文卫平、张春元、王安训、冯崇锦、丁学强、陈松龄、匡代军、冉炜、杨军英、廖瑞端、吴善宏、陈咏冲、凌宏忠、高谦、韩建德、卢念祖、何定阳、廖绮曼、曹光玲、杨永洁。
广东省工伤等级 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规定工伤等级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工伤等级鉴定是为了根据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身体损伤程度,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并给予相应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工伤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广东省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功能丧失或有生活自理完全丧失的。
二级伤残:昼夜失禁,躯体活动自理困难,下肢或上肢丧失功能,明显反应不良的。
三级伤残:昼夜失禁,不能下床活动,上肢活动丧失功能,尿路损伤导致肾功能丧失的。
四级伤残:不知道以致经常发生大小便时不自觉、不能独立完成生活自理活动的。
五级伤残:肠损伤导致大便障碍并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级伤残:脊髓损伤影响下肢活动丧失或上肢活动丧失并有相关症状的。
七级伤残:丧失一个肢体或功能丧失,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八级伤残:功能丧失不经常发作,需要辅助工具或倚靠他人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九级伤残:丧失四肢的部分活动功能,失去一侧肢体的使用能力,或功能大部分丧失的。
十级伤残:丧失四肢全面活动功能或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以上是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根据具体的伤残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劳动者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赔偿,并享受相关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2008-08-08 浏览:1036 发表评论打印本页 分享|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四、省、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指定有关医院为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也可以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含肺结核病科、精神病科)外科(含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含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科学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职工的伤病残(含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做出医学技术方面的诊断。
字体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状况或劳动能力做出评定。
五、各单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残疾等级或劳动能力状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待遇手续。
六、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各单位需要进行工伤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检查和诊断,工伤致残后的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
如单位不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请。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程度的检查诊断。
(二)单位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申请后20天内,对被鉴定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1、证明人材料;2、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3、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4、历次疾病诊断书;5、由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或医疗鉴定小组签发的工伤职业病医学鉴定诊断书;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认定书。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废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废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0年四月五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6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力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做好妥善安排。
第四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精神病科、神经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职业病科三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修改我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单位所属镇〔街〕人社局申请工伤复发鉴定,经办人员收取相关资料,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与?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单位所属镇〔街〕人社局申请医疗期满后继续治疗,经办人员收取相关资料,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并告知结论领取方法。
〔街〕人社局将收取的材料定期上报区劳鉴办,由区劳鉴办办理。
3.区劳鉴办将结论书下发镇〔街〕人社局,镇〔街〕人社局送达申请人。
所需材料
收费标准
免费
附件3:
顺德区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人社部令第21号〕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21版〕?
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因原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展工伤治疗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提出工伤复发鉴定申请。
4.安装牙齿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工伤职工已经进展劳动能力初次或复查鉴定,须提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7.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需提交原?工伤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确认书?;
8.如属社会化管理工伤职工,需提交?顺德区工伤保险待遇代汇协议书?或?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待遇核报表?〔相关表格可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镇街办事处索取〕。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粤劳社[2005]7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6-03【实施时间】2005-07-01【时 效 性】有效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
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程序,强化风险防控,我部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0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鉴定)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全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工伤康复的确认;(五)工伤复发的确认;(六)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的确认;(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九)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十)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鉴定或者确认。
人民法院等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且达到规定医疗期的最短时限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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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
下文是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七)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八)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可委托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县(区)内的劳动能力
鉴定(确认)工作。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从工伤诊断或协议医院中选取担任,专家需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保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鉴定诊断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确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
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病历;
5、诊断证明书;
6、检查结果;
7、与疾病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
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重新进行鉴定或确认诊断的,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不服从安排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鉴定(确认)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或确认诊断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被鉴定人受伤时的治疗医院,不能作为被鉴定人此次鉴定或确认的诊断医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意见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
第十一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章鉴定(确认)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
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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