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渝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区县扶贫办,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现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落实,保持过渡期内工作总体稳定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及时抓好文件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过渡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机制、贷款用途、续贷展期等方面政策总体保持稳定。
各部门要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会商、监测、通报等制度,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坚持原有分片包干责任制,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管理等工作,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
二、把准要点,抓好政策变化点的衔接连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续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
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及时落地,不走偏,不走样。
一是可合理追加贷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渝人社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落实《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计清算(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015年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在2016年8月底前将审计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1.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
2.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二)根据审计结果,区县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三)符合申请2015年度市级调剂金补助的区县,应在2016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视为不需要调剂。
对符合规定应享受的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
2015年末的滚存结余市级调剂金,按照2015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渝财社〔2015〕285号)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的占比计算结余指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渝财库[2010]4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10〕4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银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各银保监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重庆市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担保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20年7月10日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为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重庆发挥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纽带作用,按照重庆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统一部署和《重庆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西部陆海新通道连接我国西部地区腹地和“一带一路”,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推动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的重要举措,对推进陆海双向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坚持服务实体、防范风险、政策协同、创新联动、互利共赢为原则,以服务通道、物流、贸易和产业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组织、产品和服务体系,增强区域金融市场集聚辐射和跨境联通能力,支撑重庆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内陆国际金融中心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统筹推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积极促进和参与通道沿线国家、国内沿线省市和成渝城市群的金融合作,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重庆建成内陆开放高地,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开发开放。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渝人社发〔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们制订了《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和管理第三章岗位扶持政策第四章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0•【字号】渝办发[2000]64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日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企业欠费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财政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制定清理欠费收回计划;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暂未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组织分工的要求,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清欠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惩。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
三、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8日
——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渝财库[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渝财库〔2011〕3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完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机制,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的重要措施。
我市自2002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划转资金、大额提取和使用现金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业务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现对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内部转账、提取和使用现金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内部转账业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将款项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最终收款人。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划转资金(以下简称“内部转账”),以下内部转账业务按规定程序办理:1、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级教育收费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2、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等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办理;3、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休费、退休费、绩效工资、奖金等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支出,助学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4、归还已垫付的资金,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附垫付资金的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5、主管部门不得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因特殊事项确需拨付的,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6、确需办理内部转账的其他特殊事项,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渝财库〔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库〔2017〕3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17年8月21日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渝中人社〔2023〕68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人社〔2023〕6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由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就业办[2006]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发布日期】2006.03.22
【实施日期】2006.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就业办〔200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更好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片区、县)支行、地
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的总体部署,结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122号)精神,制定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华莎、李高胜、赵松,联系电话:63890867,63890895(传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总工会
二○○八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骗取、冒领、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十部委的部署,决定在我市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强化监督检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