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资指南(京经信委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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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1.09.15【实施日期】2011.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2011年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拟对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为规范资金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和调结构并重,科学发展北京工业”的精神,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加快推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市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2011年北京工业增长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二、奖励原则(一)企业纳入北京市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连续生产两年以上。

(三)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四)奖励政策暂定为2011年一次性政策。

三、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其资金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字号】京发改[2005]27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5]2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目录》中所列的禁止类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备案。

《管理目录》中所列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管理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投资处刘松桥;联系电话:66415588-0732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使用说明:一、目录所列的禁止类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本目录所列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5]23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5.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2305号)各有关单位: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以下简称“债权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债权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新兴服务等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条债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精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组织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1、技术进步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简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要求,现开展2019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方向(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对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底期间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

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

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融资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8-25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空间载体等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等进行的建设或改造;支持产业疏解、升级,对利用厂房及楼宇建设或改造成为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的投资不得低于30%,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70%。

二、具体要求1.请组织好本区的申报工作,所有项目均需网上申报和推荐,申报地址:/,企业服务中心专栏。

(原专项资金系统用户可直接登录申报。

新用户需先注册,申请专项资金申报事项后经审批通过,方可开始申报)未经网上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各区县应对项目严格审查,在项目推荐函中要明确对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

2.请于2016年9月15日前完成本次项目的推荐工作,将推荐材料(推荐函、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推荐项目汇总表请务必从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ujian@。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胡健联系方式:5758775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精神,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法有效的融资创新,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方式获得债权资金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创新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创新融资资金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条创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创新融资渠道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且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配套设施改造;科技研发活动支出等。

(二)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七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二)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

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补充申报及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补充申报及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补充申报及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补充申报及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201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拨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项目计划补充申报已列入2011年度项目计划且无法在2011年度内按期完成的项目,应于2011年12月月17日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一楼服务大厅7、8号窗口提交书面项目终止申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终止项目的资金额度情况,追加年度项目计划。

未列入2011年度项目计划但已在2011年度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补充提交项目计划申请,项目计划批复情况将于12月下旬在“申报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资金拨付申请(一)受理时间2011年度第二批中小资金拨付申请工作即将开始。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小资金的项目计划批复情况,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在“申报系统”上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资金拨付申请资料。

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金拨付受理部门1.工商注册地在以下区县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资金拨付申请资料。

2.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区县的项目单位、申报“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以及团体项目的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资金拨付申请资料(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一楼服务大厅7、8号服务窗口电话:85163121)。

(三)双自主企业(企业产品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书面资料时,还应提交自主产品情况说明以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驰名商标证书、专利证书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5]25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2503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 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京财企[2009]23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6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管好用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和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年度贸易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

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五)项目申报期内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其融资担保总额的20%以上;(六)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到其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七)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年工作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年工作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3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镇村企业2011年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经济工作会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镇村企业发展改革工作,依据北京市经信委、北京市农委《关于推进镇村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发〔2010〕135号),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十二五”开局之年的战略机遇期,积极应对各种挑战,紧紧围绕镇村企业发展改革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着力实现突破,切实推动镇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镇村企业在北京市率先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推进北京市经济社会一体化为主线,以促进京郊二三产业发展为目标,通过推动聚集发展、调整优化结构、加强产业配套、培育产业集群、推进体制改革、构建服务体系、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创业等工作,确保全市镇村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本市2011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本市2011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本市2011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本市2011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我市拟于近期启动2011年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3月1日至3月15日,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3月20日前,区县发展改革委完成初审。

(二)3月10日至3月20日,通过初审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现场核查申请,连同初审合格的两份申报材料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进销存报表、对帐单复印件、日生产记录(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报送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3月21日至5月13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检测站及“协会”开展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

(四)5月16日-5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办理企业申报受理。

(五)5月25日左右,召开认定委员会联席评审会。

(六)5月31日左右,对联席评审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发改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公示10日。

(七)6月底之前,印发《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同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二、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在申报表规定位置写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需加盖总公司公章),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7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2011年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通知如下:一、启动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共建工作任务目标:加强与人民银行合作,制定我市与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大力开展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创新。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目标:根据我市“一网二平台三系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完成“信用北京”网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二期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

完善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三、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任务目标:加快整合工商、公安、交通、民政、质监、环保、法院、工程建设、食品药品、人力社保、国土管理等部门掌握的依法可提供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逐步纳入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等四、推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任务目标:开展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旅游商贸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现开展2018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补助项目支持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建设完工,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部分投资额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部分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奖励项目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段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根据结果择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要求1.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好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新申报项目均需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版材料、书面推荐函;已经按照我委在2017年10月发布的《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要求,征集推荐的服务体系储备项目只需要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版补充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发[2011]6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二〇一一年十月)序言“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期,是首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一步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战略机遇期。

中小企业是首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创新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推动中小企业为本市经济稳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

本规划所称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执行。

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9届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本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目录第一部分发展回顾一、发展成就二、发展环境第二部分发展形势一、发展机遇二、面临挑战第三部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第四部分发展重点一、创新发展,提升持续创新能力二、高端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三、集约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四、绿色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五、改革发展,营造良好体制环境第五部分主要任务一、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三、加快投融资体系建设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五、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六、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八、加强中小企业培训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分类引导中小企业第六部分规划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权益保护三、简化审批流程四、完善统计制度五、加大宣传引导六、完善评估机制一、发展成就(一)中小企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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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委发…2011‟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大力推进现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进一步推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2011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企业通过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日常办公、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产品质量管理及追溯等环节应用信息化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专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形成功能部件和生产配套产品,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4、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技术和产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项目建设;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5、替代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安排本地劳动力新农村项目,培育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

(二)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动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构建市区两级协同、区域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试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2、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贴息补助。

通过代偿、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为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提高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中小企业集合融资给予每年2%的利息补贴,原则不超过两年,一次性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主要对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资金补助。

拨款额度计算方法:1、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拨款补助额度及比例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其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区县承担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拨款额度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1)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2)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3)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4)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

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每个企业同一年度原则只支持一次;本年度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要求申报企业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

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不超过 2年,对有GMP认证要求的医药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1、企业网上申报。

企业项目申请首先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可随时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实施。

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

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可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

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要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

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题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要求评审单位抽取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

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

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

6、下达预算指标。

市财政局对审查通过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申请时报送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7、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

对已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一)网上申报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陆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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