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2018年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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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号】京环办〔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环办〔2017〕42号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8]4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京财综〔2018〕491号)
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排污费,具体包括:污水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1)、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2)、废气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4)。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为核算有关清欠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下增加以下收费项目及编码:污水排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京发改[2018]2469号
•【施行日期】2018.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246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今冬供暖季期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浮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按照91元/吉焦(含税)执行。

供暖季结束后,恢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97号)规定的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84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暖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7]22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27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本期《目录及标准》实现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区不再制定本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本市共有521家重点用能单位。

其中,240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281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详见附件)。

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281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一)备案单位范围上述521家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下同)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2017-2018年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工信厅联消费函[2017]603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2017-2018年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7]60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部署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如期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任务,推进空气质量持
续改进,保障药品有效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
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纳入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管发[2017]18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纳入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的通知
(京管发〔2017〕184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区新农办、区财政局,市燃气集团等天然气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农村村庄家庭实施“煤改气”后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实施“煤改气”后天然气分户采暖纳入本市原有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办法
参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454号)执行。

(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包含市政管道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由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安排。

(二)按照现行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2.28元/立方米计算,对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0.38元。

遇本市调整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时,相应调整。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京环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7〕13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逐步加严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以下简称《计划》)。

列入《计划》的加油站应按照《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标准及相关要求安装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与我局联网,通过监督检查,并保证稳定运行、数据准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含)且小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附件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需求一:解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供热采暖行业,确保居民和商业建筑获得安全、高效和可靠的供热服务。

该管理办法从市政府对供热企业的要求、供热费用计算、暖气供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经营期满且符合退出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退出市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供热企业还应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供暖过程中的问题和紧急事件。

管理办法对供暖费用计算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供热企业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合理计算供热费用。

费用的涨幅应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提高供热费用。

同时,供热企业也应按时向用户提供费用明细和结算证明,确保透明度。

供热时间也是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

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供热企业应合理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应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

总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供热企业的经营条件、费用计算、供热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用户权益的保障。

需求二:回答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1. 供热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是的,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才能从事供热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供热企业具备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的能力,保障用户的权益。

2. 供热费用如何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

一般情况下,供热费用会根据所使用的供暖面积、热量消耗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的算法和比例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3. 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如何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来确定的。

市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气象情况,调整开始供暖的日期,并根据用户的反馈和需求,合理确定供暖结束的时间。

供热企业需要确保在供暖期内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国能发电力〔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7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河南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核、中广核、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网、内蒙古电力、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国家电投、中国三峡、国投、中国华润、中煤、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工作,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落实。

目前,各地已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编制了本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制定了清洁取暖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完善工作体系,提高效率、落实分工、履行职责,统筹协调能源供应、项目建设与运行、政策支持、资金落实、安全监管等问题,咬定目标,在保证供暖安全的前提下,坚决完成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要重视数据统计工作,统一数据口径,建立细致全面的清洁取暖数据台账,并按时报送我局。

二、稳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以供定改,先立后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限期开展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限期开展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限期开展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限期开展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责令限期开展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2017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

二、你单位未按《通知》要求完成清算(履约),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2017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

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6号)有关规定,你单位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清算(履约),我委将依据《决定》按
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北京壁挂炉采暖补贴发放标准

北京壁挂炉采暖补贴发放标准

北京壁挂炉采暖补贴发放标准
2016年冬季,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壁挂炉采
暖补贴补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北京市壁挂炉采暖补贴发放
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北京市壁挂炉采暖补贴标准为:居民家庭采暖补贴最
高补贴金额为2.1元/㎡/天,最低补贴金额为1.5元/㎡/天;单位建筑面
积采暖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5元/㎡/天,最低补贴金额为1.2元/㎡/天。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壁挂炉采
暖补贴最高补贴比例由50%调整为60%,最低补贴比例由30%调整为40%,
以上补贴标准由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
调整。

总之,北京市壁挂炉采暖补贴发放标准是:对居民家庭采暖补贴最高
补贴金额为2.1元/㎡/天,最低补贴金额为1.5元/㎡/天;单位建筑面积
采暖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5元/㎡/天,最低补贴金额为1.2元/㎡/天;
补贴比例为最高补贴比例为60%,最低补贴比例为40%,自然资源和环境
部环境保护局定期进行调整。

2017年至2018年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方案

2017年至2018年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方案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至2018年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方案各分公司、项目部:随着天气逐渐转冷,用火、用电量骤增,加之天干物燥,诱发火灾、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的因素明显增多,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北京市消防条例》和住建部、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请各单位务必做好今冬明春的防火和取暖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市公安指导机关及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消防保卫工作管理目标,现将做好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冬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逐级逐岗责任制,继续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位。

抓好对“《条例》”和“《标规》”两个文件的宣贯,提高全员防火、防煤气中毒、防触电的安全能力和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生活区不发生冒烟、火情、火灾事故,不发生煤气中毒及触电事故。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公司所属各级领导要对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各单位要在冬防前组织召开冬防工作动员会,将本单位冬防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与分包单位签订取暖安全责任书,要制定出既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冬季防火和冬季取暖工作方案、预案;确保按期、安全供暖,同时做好取暖期前突然降温的应急保障工作,杜绝燃煤取暖,防止因作业人员私自烧煤、烧炭和违规使用电热器具取暖造成煤气中毒、触电和火灾事故。

要对全员进行一次专题教育,并留存好记录。

公司成立冬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建华成员:公司本部各部室及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冬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并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具体工作。

三、防范重点1、木材、各种包装纸、沥青、草帘子、油类及各种化学漆料等;2、明火作业,电气焊、喷灯、现场吸烟等;3、临时用电,闸箱、线路;4、作业区、库房、宿舍、办公室、伙房等处,私接乱拉电线,乱扔烟头的防控;5、办公区、宿舍冬季电取暖设施;6、节日烟花爆竹;7、施工现场用于冬施的锅炉;8、食堂液化石油气。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管发〔2017〕20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管发〔2017〕20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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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
京管发〔2017〕201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和供热节能的要求,加强我市今冬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写字楼)、商场、超市、文体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建筑,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法律规定,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二、供热单位要做好公共建筑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在保证正常使用期间达标供热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使用规律和用热特点,采取分时分区供热措施,加强系统调控,在假期、周末、晚间等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鼓励采取保温或者间歇运行方式,最大限度节约能源。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要会同本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建筑供用热的监督,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公共建筑供热节能真正落到实处。

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结束——。

2018北京取暖费标准

2018北京取暖费标准

2018北京取暖费标准北京暖气多少钱一平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仅供参考,2018年北京供暖费标准一览如下。

北京供暖费标准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661号文件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2元/千瓦时(88.90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北京市收取取暖费的标准是什么?推荐回答:北京取暖费分两种:居民建筑收费标准和公共建筑收费标准。

居民建筑收费标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公共建筑收费标准:本市公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每个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每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用热量征收。

缴费标准计算公式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京政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市容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相关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规定制度(一)为确保《办法》中设定的供热市场监管、供热行业管理、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制定、出台供热单位备案管理、供热采暖合同规范管理、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困难群体冬季采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及时制订并落实供热资源整合、老旧供热设施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配套规划;尽快制订、出台采暖室温检测,供热安全与服务等方面配套标准、规范。

二、理顺供热用热关系,落实职工采暖保障责任(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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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2017―2018年采暖季部分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7]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2018年采暖季部分工业企业
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函〔2017〕359号)有关工作要求,经各区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共同确定了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名单所列企业应在2017年11月15日到2018年3月15日期间实施停限产。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企业采暖季停限产方案。

请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实施错峰停限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纳入停限产范围的企业在2017年-2018年采暖季应停尽停。

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开展错峰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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