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废止1980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等340件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转发〈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9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0件)(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0)24号)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闽政(1980)37号)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0)50号)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1980)73号)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111号)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闽政(1981)003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1)014号)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闽政(1981)030号)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46号)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闽政(1981)55号)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闽政(1981)68号)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闽政(1981)69号)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72号)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闽政(1981)89号)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1)111号)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25号)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闽政(1982)17号)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2)44号)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2)60号)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62号)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69号)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70号)33.关于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闽政(1982)综72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试行)(闽政(1982)73号)35.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76号)3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2)79号)37.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各种违纪事项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82号)38.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意见(闽政(1982)93号)39.关于改进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规定(闽政(1982)105号) 40.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告(闽政(1982)108号) 4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10号)42.关于发布《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126号)43.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29号)44.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2)130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闽政(1982)134号)46.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闽政(1982)138号)47.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42号)48.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143号)4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2)144号)50.关于将全省市话附加费列入城市维护费使用的通知(闽政(1982)145号) 51.关于从省外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9号)52.关于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政(1982)综305号) 53.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10号)54.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13号)55.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布告(闽政(1983)22号)56.批转《关于华侨无偿捐资兴办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3)28号)57.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35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闽政(1983)36号) 59.批转省广播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47号)6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3)60号)61.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3)63号) 6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83)66号)63.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闽政(1983)68号)64.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专业干部业务职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69号)65.关于颁发《福建省福厦公路交通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3)76号) 66.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闽政(1983)82号)6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3)87号)68.关于加强录像设备、制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3)94号)69.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闽政(1983)102号)70.关于调整屠宰税税额的通知(闽政(1983)111号)71.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1983)综402号) 72.关于指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问题的批复(闽政(1983)综539号)73.关于企业调整工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3号) 74.关于恢复省财政集中一部分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通知(闽政(1984)12号)75.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管理,保护闽江水域资源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4)16号)76.关于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28号)77.批转省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31号)78.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缉私高额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32号)79.关于集中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决定(闽政(1984)46号)80.关于商业企业放权“松绑”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闽政(1984)53号) 81.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84)54号)8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69号)83.批转省外事办《关于改进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4)70号)84.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乡、村煤矿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88号)85.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95号)86.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闽政(1984)综400号)87.关于颁发中外合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1984)综600号) 88.关于颁发《福建省电网试行高峰、低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5号)8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禁止任意开山取石的通告(闽政(1985)11号)90.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12号)91.省人民政府转发上海铁路局《关于铁路道口设置及安全通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4号) 9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闽政(1985)26号)9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5)29号) 94.批转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32号)9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播电视技术设施的布告(闽政(1985)44号) 96.关于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56号) 97.关于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抚恤待遇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72号)98.转发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矿、修路、建厂和其他基本建设必须做好水土保持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74号) 99.关于公布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80号) 10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00号)101.颁发《关于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116号)102.关于派遣因公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闽政(1985)综203号)103.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试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闽政(1985)综222号)104.关于农药归口经营加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综283号) 105.关于扶持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补充通知(闽政(1985)综314号)106.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85)综420号) 107.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员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综590号)10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闽政(1986)6号) 109.关于发布《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10号) 110.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1号) 111.关于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24号)112.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25号)113.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6号)1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未经加碘的食盐流入地甲病区的通告(闽政(1986)42号)115.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6)48号) 116.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闽政(1986)56号)117.关于制止平调乡镇企业资产的通知(闽政(1986)68号) 118.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劳动局《关于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77号)119.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闽政(1986)80号) 12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闽政(1986)84号)121.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88号)122.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闽政(1986)90号)123.关于《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的补充通知(闽政(1986)综224号) 124.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15号)125.关于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2号)126.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7)36号)127.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7)38号)128.关于木材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及统一税收费用标准的通知(闽政(1987)43号)129.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7)51号)130.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交内贸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57号)131.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通知(闽政(1987)67号)132.批转省计委、建委、审计局、统计局、建设银行《关于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7号)133.关于发布《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80号)134.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获得中师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教师家属“农转非”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87)综217号)135.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7)综256号)136.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21号) 13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30号)138.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扩大办理多次往来港澳签注问题的请示的通知(闽政(1988)36号)139.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40号) 140.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141.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8)53号) 142.颁发《关于建立福建省粮食发展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综115号)14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闽政(1989)14号)14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闽政(1989)15号)14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综21号)14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开展创“达标”活动的通知(闽政(1990)7号)1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20号)1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32号)14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适当增加国营企业部分职工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意见的通知(闽政(1990)34号)150.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财政厅、经委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0)综189号)1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248号)15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1)10号)15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闽政(1991)34号)1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稳定耕地的几点规定(闽政(1991)42号) 1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综88号)1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农村劳动积累制度的规定(闽政(1991)综180号) 1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粮食企业的若干规定(闽政(1991)综192号)1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企业的补充通知(闽政(1991)综291号)1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个人收入调节税综合收入征税改为单项收入征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31号)1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1992)33号)1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39号)162.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40号)16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92)45号) 1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闽政(1992)50号) 165.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土地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54号)166.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闽政(1992)57号)1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59号)168.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计委、建委关于《福建省深化重点建设项目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05号) 1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意见(闽政(1993)2号) 1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5号)1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和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闽政(1993)6号)1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闽政(1993)7号)1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1993)14号)17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闽政(1993)21号) 17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22号)176.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闽政(1993)30号)17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的通知(闽政(1993)33号)178.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闽政(1993)36号)17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体改委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试点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42号)18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保护社会事业设施的通知(闽政(1993)43号) 181.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4)9号)18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体改委关于对若干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省级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14号)18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报告的通知(闽政(1994)22号)18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厦漳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21号)18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未加碘食盐流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通告(闽政(1994)综177号)18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综241号)18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综15号)18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闽政(1995)37号)18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电网电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综251号)19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6号)19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50号)19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38号)19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闽政(1997)39号)19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文52号)19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4号)19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19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19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通知(闽政(1999)文40号)(二)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的(共113件):199.批转省经委、省财政局《关于提高我省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意见(闽政(1980)07号) 200.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分成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0)12号)201.批转省财政局、农机局关于试行农机修理亏损补贴的请示报告(闽政(1980)25号)202.批转省外贸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协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协作办法”的报告(闽政(1980)26号)203.关于转发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0)30号)20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0)32号) 20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去年农业税穷队减免执行情况和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闽政(1980)36号)20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0)43号)20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外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0)52号)20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省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64号) 209.转发省建委、省侨办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0)82号)210.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95号)21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紧缩基本建设支出的紧急通知的意见》补充通知(闽政(1980)综1605号)212.关于加强渔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闽政(1980)综1652号) 213.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黑市交易的通知(闽政(1981)008号) 214.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从事外经商业活动财务管理和纳税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37号)215.批转省计委、经委、建委《请求批转〈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及技措项目设备供应的实施办法〉的报告》(闽政(1981)50号)216.贯彻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1)63号)217.关于限期调回存放在境外外汇的通知(闽政(1981)综065号) 218.批转省出版局《贯彻执行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请示报告》(闽政(1981)88号)219.关于加强外货经营管理的通知(闽政(1981)124号)220.批转省公安厅、省物资厅、省国防工业局关于《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闽政(1981)127号)221.关于批转《关于贯彻国家检定规程JJG17-80〈杆秤〉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129号)222.关于我省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闽政(1981)130号)223.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闽政(1981)137号) 22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日用工业品购销管理的补充规定》等两个文件的。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正文:----------------------------------------------------------------------------------------------------------------------------------------------------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1986年1月1日)一、计划管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计字〔59〕2546号1959年6月19日)废止原因:不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精神二、农、林、水福建省革委会批准省水产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闽革〔1979〕49号1979年6月2日)废止原因:因不符合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精神。
福建省革委会转发省林业局《关于社队林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43号1979年6月26日)废止原因:因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和《森林法》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统一木材及木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革〔1979〕67号1979年9月10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82号1979年11月12日)废止原因:已被闽政〔1983〕34号文件代替,自行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护林防火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闽政〔1980〕39号1980年4月23日)废止原因: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闽革〔1979〕6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闽政〔1980〕76号1980年7月27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0〕122号1980年12月20日)废止原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闽政办[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闽政办〔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3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系统、客观地总结评价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成效、经验,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可以将立法后评估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招投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侨大学从2015年9月开始,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制定颁布的217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评估清理,目前四所高校已完成评估清理工作,按规定提交了评估清理报告,并经复核评审合格。
201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听取了评估清理工作的汇报,并对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开展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修改工作提出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拟废止项目。
拟废止《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1)。
省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进一步论证,提出充分的废止理由,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提请废止的报告报送省政府审议。
二、关于尽快修改项目。
尽快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7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2)。
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已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等8件列为正式项目;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修改)》《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修改)》等24件列为预备项目;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等15件列为调研项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规定修改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二、《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一)参与赌博的;(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招用”的规定修改为:“由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
四、《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删除第(九)条,即删除“(九)严禁嫖娼、卖淫。
嫖宿暗娼的,处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卖淫的,处行政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
1 / 1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
复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函[2000]2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
(闽人函[2000]218号)
南平市人事局:
《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
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
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 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8号【发布日期】2001-05-24【生效日期】2001-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01年5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年,我省各类事业单位在推进各项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各项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尚未基本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影响了各类人才潜在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发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走“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
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费用开支【发文字号】人退发[1994]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02.14【实施日期】1994.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人退发<1994>1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我部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分类实施的办法。
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现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总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搞好规划协调,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理顺工作关系,逐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机制。
1994年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省人事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区别情况,逐步推进,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进行总体实施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可全面铺开。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五项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二、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三、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四、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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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闽政〔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7〕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按照该通知的部署,现已完成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64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不予公开4件和依申请公开4件另行通知)。
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15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闽政〔2015〕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4〕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2〕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1〕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闽政办[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9日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分类的原则(一)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
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二)坚持严格分类标准原则。
严格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标准,现有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分类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1987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1988年6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四、《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五、《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六、《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七、《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八、《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九、《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闽人函[2000]2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南平市人事局:《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和闽人薪[1995]1号、闽人核[1996]96号文件精神办理。
即: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人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而无政纪处分,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精神,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二年不定考核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比照闽人薪[19 95]1号文对有关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规定,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其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不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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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五项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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