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处罚及免除处罚探析

合集下载

教唆犯罪属性的探讨

教唆犯罪属性的探讨

教唆犯罪属性的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教唆犯罪属于狭义共犯的范畴,关于狭义共犯的属性有三种观点: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和二重性说。

本文通过探讨狭义共犯的属性问题,分析得出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罪的规定是对狭义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关键词】教唆犯罪;狭义共犯属性论;贯彻意见一、狭义共犯属性学说的概述有关狭义共犯属性的学说是解决为什么要处罚狭义共犯,即要处罚狭义的共犯时,是否要求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者说,虽然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但对方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能否处罚教唆未遂和帮助未遂。

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与二重性说之争。

1.共犯从属性说安?费尔巴哈是早期共犯从属性说的主张者。

他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然后又把“权利的侵害者”分为“精神的引起者”(相当于教唆犯)和“身体的引起者”(相当于直接正犯),并认为“精神的引起者”更具有可罚性。

其理由是,“身体的引起者”如果没有“精神的引起者”的影响,就不会犯罪。

这称得上是朴素的共犯从属性说。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共犯从属性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它认为,正犯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共犯的要件,如果正犯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就不成立狭义的共犯。

其根据有以下几点:(1)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正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被教唆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性。

(2)从立法政策上考虑,共犯独立性说过于扩大处罚范围;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威胁法益的行为时,即使不处罚教唆者,也可以确保人们的平稳生活。

如果将教唆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那么这种规定是过度的伦理主义或者过度关心防卫社会的结果,弃个人利益而不顾,因而是不可取的。

(3)共犯独立性说将教唆行为解释为实行行为,并不妥当。

因为实行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急迫可能性或现实性的行为,单纯的教唆行为还没达到这种程度。

(4)未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故教唆的未遂不能独立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只有当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可能对教唆者适用处罚规定。

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讨

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讨

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讨摘要: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有各自的身份和形式,所处地位各异,所起作用也可能很不相同,为此,各国刑法均对不同的犯罪人作出了不同的评价,量刑也明显不同。

本人通过对不同学的学习研究,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办案实践,形成此文,试对比较复杂和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教唆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入正题前,先谈谈共同犯罪的分类问题。

由于各国性质和国情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采用的学说不同等原因,共同犯罪的分类存在很大差异。

我国采用按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方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以上分类,法学理论界争论颇多。

笔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觉得现行的分类方法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前三种是按作用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则是按分工为标准分类的。

尽管对教唆的刑事责任是按作用为标准,分别依主犯或从犯处罚,但这一共同犯罪人种类却不是按作用为标准划分的,因而也就谈不上“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

①所以我国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实属不妥。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行得通的两种分类还是: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这样的分类可以使我国刑法理论更趋于完善,同时又便于司法实践妥善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一、关于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析“教唆未遂”

析“教唆未遂”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1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7— 1 1 2 1 ) 8— 0 9— 3 10 7 1 (0 1 0 02 0
“ 教唆未遂 ” 传统法 学 的说 法 , 是 是指 “ 唆犯 因被教 教 唆 人 未 实 行 被 教 唆 的 犯 罪 活 动 而 构 成 的犯 罪 未 遂 ” 。这 …
政治 与法 律
重庆 与 世 界 21 年第2 卷第8 01 8 期
Th o l & Ch n qig e W rd o g n Vo . 128 No 8 2 01 1

析 “ 唆未 遂 " 教
徐 启俊
( 汉科技大学 , 汉 武 武 408 ) 30 1
摘 要 : 用共 同犯 罪理 论 、 遂犯 罪 理论 及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对 中 国刑 法 第 2 运 未 9条 进 行 阐释 , 示 该 条 文 所 规 定 的教 揭 唆 未 遂 的犯 罪 构 成特 征及 含 义 。教 唆 未 遂是 指 因教 唆人 意 志之 外 原 因 而 使 所 教 唆 之 罪 未 完成 的犯 罪 形 态 , 不仅 包括 因被 教 唆 人 意 志之 外 原 因 所致 的 未 遂 , 应 包括 教 唆 不 能 , 不 包括 陷 害教 唆 。 还 但 关 键 词 : 唆 ; 唆 犯 ; 遂 犯 ; 唆 未遂 教 教 未 教
未得逞的情形… 。 ( ) 唆 犯 已 经着 手 实 施教 唆行 为 一 教 教 唆 犯着 手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是 以 教 唆 人 实 施 教 唆 行 为
唆犯 ; 德 国刑法典》 2 《 第 6条规定 “ 故意教 唆他 人故意 实施 违 法行为 的是教唆犯 ”4; l 《日本刑法典》 第 2版 )为教 唆他 人实施 犯 罪 的 。教 唆 犯 的 特 征 : 一 , 唆 犯 是 犯 意 的 制 造 者 。 第 教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笔者 在此拟 以三大法 系 比较 为基 础 , 系统探 讨前 两个 问题 , 教 唆未 遂 ” “ 遂 的教 唆 ” 教 唆 未 即“ 和 未 。“ 遂” 问题 重点探讨不 同的法 系对“ 唆未遂 ” 教 问题 的不 同处理 , 进而探 讨 在 我 国刑 法 现 有体 系框 架 下 , 于 对 被教 唆人没有 实 施被 教 唆 的犯 罪 的情 形 , “ 唆 未 用 教
标准, 但是通过对 该条 隐性条款 的解读 , 未遂的教唆 ” “ 在我 国刑 法 中可 以找 到处 罚的依据 和标 准 . 问题 在深层 触 该 及到如何理解我 国刑 法教唆犯 的量刑规定 。 关键词 : 教唆 未遂 ;未遂 的教 唆 ; 教唆犯
中图 分 类 号 : F6 1 D 1 文献标识码 : A教 唆未遂 ” 一 “ 的研究对 象 “ 唆未遂 ” 题 渊源 于大 陆 法 系刑 法 。所 谓 教 教 问 唆 的未遂 , 般 是 指教 唆 人 虽 然 实施 了教 唆 , 是 被 一 但 教唆人并 没有 接受教 唆或 是虽 然 接受 了教 唆 , 但并 没 有实施 被教 唆 的犯 罪 的情 况 。如 1本 刑 法 学 者木 村 3
陈雄飞 : 教唆未遂 ” 未遂 的教 唆” 论“ 与“ —— 三大法 系比较研 究
决意 的情况 ( 以失败 而告终 的教 唆 ) 以及 被教 唆者虽 ,
还有 观点认 为 , 在被 教 唆 的人 没 有犯 被 教 唆的 “ 犯 罪的情况下 , 唆犯是 犯 罪未 遂。 因为在 这种情 况 教 下 , 唆犯所预期 的教 唆结果 没 有发 生 , 就是 说 , 教 也 教 唆犯没 有得 逞 。而且 , 唆 犯 之 所 以没 有 得 逞 , 由 教 是
司法实务 ・
论“ 教唆未 遂” 未遂 的教唆 ” 与“

我国惩治教唆犯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惩治教唆犯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因而同样会陷入上述尴尬的境地 , 对此又作何解释呢?确实如此 , 但是在 日本刑法中教唆未遂除有特 别规定外一概不可罚 , 而且主要是针对特别严重的几类犯罪, 在特别刑法中以独立教唆罪的规定出现 ,
收稿 日期 :2 0 — 7 8 0 5 0 —1
作者简介 :毛冠楠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2 0 0 4级刑法学博士 。
原理 , 既然对 甲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 那么就不能为了追求对 甲判处更重的刑罚而重新对 甲进行起诉 与审判。也就是说 ,这违反了 “ 既判力”的原则,井使甲陷于受到 “ 双重危险”的境地。
基于此,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只能无奈地接受一个不合理的判决结果。 可能会有人对此提 出反驳, 被认为在刑法中采用共犯从属性说的 日本, 在特别刑法规范中也对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规定了教唆罪,
毛 冠 楠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8 ) 08 0
摘 要 :根据 我 国现 行刑 法 的规 定 ,教 唆犯 实际上 具有 以独 立性 为 主 的 三 重属 性 ,这 引发 了一 系列 难
以解 决的 矛盾与 问题,唯一的 出路就是最大限度地贯彻共犯从属性说 ,对刑法相 关条文进行修订。 关键词:教唆犯;共犯从属 性说 :共犯独立性说
中图分 类号 :D 66 F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0- 5 5 2 0 ) 2 09 0 8 42 (0 6 0- 7- 6 0
我国学者对教唆犯的性质 问题长期以来激烈论争, 主要存在教唆犯从属性说 、 教唆犯独立性说、 教唆犯两重性说和教唆犯两重性否定说。 教唆犯两重性说是学术界关于教 唆犯的性质的通说观点。 笔
判处的刑罚一般要低于甲教唆行为既遂时被判处的刑罚 。 这就会产生一个不公平的现象 , 如果甲 即: 教唆乙犯某罪, 乙也成立该罪的犯罪既遂之后 , 甲与乙的行为才被司法机关发现, 这时 甲成立教唆既 遂, 按法律规定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出现笔者前面所假定的情况 , 却可能会导致对 甲只判 处较轻的刑罚, 由仅仅是时间上的间隔而将甲成立教唆既遂予 以推迟。 理 之所 以会导致这种不合理的 结果 , 是因为甲的教唆行为只有一个, 因此基于刑事诉讼法上的 “ 禁止对 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的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安军;马建华【摘要】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中教唆未遂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按照类型化思维,依法益侵害危险远近以及教唆犯罪的因果发展流程对其进行详尽解读。

【期刊名称】《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1【总页数】5页(P8-11)【关键词】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教唆犯【作者】安军;马建华【作者单位】[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442002;[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442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教唆未遂一词继受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其语义不甚明确,再加上翻译的缘故,我国学者又结合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赋予其不同的称呼,陡增研究的难度。

1 教唆未遂的内涵1.1 德日刑法理论简介德国学者对教唆未遂(versuchte Anstiftung)的概念基本没有争议,但由于我国学者对同一德文的中文译法因人而异,反而人为地造成了体系的混乱。

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将德文versuchte Anstiftung翻译为教唆未遂[1],即德国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是教唆未遂,其要求教唆者已经直接开始唆使他人犯重罪,最低限度是已经向被教唆者做出了说明,而且被教唆者必须具备双重的故意,既唆使被教唆者实施重罪,又促使其实施正犯行为。

如耶赛克与魏根特教授就认为,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者不接受行为决意(失败的教唆);被教唆者未实施该行为决意(无结果的教唆);或者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就已决定实施犯罪了(不能犯教唆)。

”而明确排除未遂犯的教唆,“如果被教唆人至少以应受处罚的未遂形式实施了正犯行为,可适用第26条(教唆犯),因为教唆已不再是未遂,而是既遂[2]。

”日本现行刑法典并无教唆未遂的规定,但理论界也将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予以区别研究。

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教唆未遂指教唆者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却没有实施犯罪的场合。

浅议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浅议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浅议教唆犯的犯罪未遂朱启军【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00(000)006【摘要】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对此问题的科学解决 ,有赖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以其本人着手进行教唆为标准 ,还是以被教唆人实行行为的着手实施为标准,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息的问题。

共犯从属性说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教唆犯对于实行犯具有从属性 ,因而主张教唆犯的成立及其可罚性 ,应当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条件 ,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 ,教唆犯才能成立 ,不能将教唆犯的着手教唆视为犯罪的着手实行。

共犯独立性说基于主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恶性表现 ,教唆犯的教唆行为 ,是行为人本身表现其固有的社会危害性 ,并对结果具有原因力 ,教唆行为虽非实行行为 ,但因其危害性大而应将教唆行为视同实行行为 ,因此 ,教唆犯着手于教唆行为 ,就应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笔者认为 ,正确的观点应当是 :教唆犯既有独立性 ,又有从属性 ,两者应当是统一的。

教唆行为是一种独立犯罪行为 ,教唆犯因其教唆行为而受处罚 ,这体现了教唆犯的独立性。

教唆犯在一定程度上又从属于被教唆的人 ,只有依照被教唆的人的行为性质...【总页数】2页(P)【作者】朱启军【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相关文献】1.浅议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J], 马国辉;刘卫坤2.浅议犯罪未遂与不可罚不能犯之区别 [J], 李祥3.浅议再教唆犯罪 [J], 郑莉芳4.浅议教唆犯的性质 [J], 张慧5.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J], 荆培才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教唆未遂的成立范围——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

论教唆未遂的成立范围——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

罚, 对于情节轻微 、 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掰。 I
不构成犯罪说。 认为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
未遂中。 教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客体 以及微弱 的社会危害
他们之间形成 了共同犯罪的关系。根据我国 性, 因而其不应该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 可能通过治安行政处罚 共同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 2 条第 1 9 款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 “ 的方 式来 预 防和遏 制 该犯 罪po !。 s  ̄ 综观以上学说,我们可 以看 出既遂说最大的问题在于 , 如
就有教唆的成立。 由于教唆犯的 目的在于通过被教唆犯的行为
既遂犯从 轻 、 减轻或免除处罚 , 而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的 罪,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 出,
我国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力度是比未遂犯要小的多的 , 这从预备 犯可以免除处罚就可以看出。 但如果实行犯的行为为预备对教
预备说 、 未遂说 、 既遂说 、 不构成犯罪说等观点 。
预备说 。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 中处于从属于正犯的地 位, 教唆犯对被教唆犯进行教唆就是为了寻找教唆对象。如果
犯罪人的一种。既然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人的一种 , 那么在教 唆未遂 , 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 , 由于主体不 符, 只有一个教唆人是无法构成共同犯罪的, 由于没有共 同犯
以上论述本文还是更同意不构成犯罪说。据此 , 笔者认 为教唆
未遂 的范围仅指被教唆者接受 了教唆并且止于未遂, 不包括被 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情形。 二、 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及立法评析 从理论上来讲 , 唆者实施教唆行为之后 , 教 无外乎出现两 种情况 。一是被教唆者基于教唆人的教 唆实施 了被教唆之罪 的; 二是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对于被教唆者实施 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形 , 教唆者 和被教唆者之间具有共同故意与

教唆未遂问题研究

教唆未遂问题研究

的定罪与量刑是完全从属手被教唆者的。被教唆者没有 犯被教 唆 之罪的情况 , 唆者与被教唆者根本不成立共 同犯罪 , 法却仍然 教 刑 对之规定 了刑事 责任 , 这完 全体 现了教 唆者独立 性 的一 面。 [ ] 3
这本身就是相矛盾的 。 因此 , 笔者基于共犯独立性说 的立场 , 为虽然教唆者的教 唆 认

行为 与被教唆者 的实行行为是相互 独立的 , 但是被教 唆者在没 有 犯教 唆之罪 的情况下 , 与被教 唆者犯教 唆之罪对于教 唆者 的责 任 认定显然是 不能等 同的 , 不加 区分的对教 唆者进行处罚 是不合 理 的。因此笔者提 出可 以依据被教唆者有没有产生犯罪意图进行 划
分。 二 、 唆 未 遂 的 表 现 形态 教 基 于以上不 同学说 的立场分析 , 笔者认 为 , 教唆未遂应存在 于 教 唆犯罪从教唆者教唆到被教唆者接受犯意再到被教唆者实行 犯 罪 行 为 的全 过 程 。 ( ) 教 唆 者 未产 生犯 罪意 图 的场 合 一 被 被教 唆者没有产生犯 罪意 图的场合 , 是在教 唆者将 自己的犯 罪 意图表达 与被教 唆者 , 但被教唆者没有接受教唆者的犯 罪意 图 , 因 而没 有 实施 犯 罪 。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种 场合是在教 唆者存在一 定 的犯 罪意 图, 并教 唆被 教 唆 者实施犯罪 时 , 由于教 唆者意志 以外 的原 因使教 唆者 的教 唆行为

本身未遂的场合 。在这种场合下 , 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本身未 遂 , 这 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比较小 , 但是 也有存 在的可 能。如 甲具 有杀 害乙的犯罪意图 , 但是 自己不愿意实施杀人行为 , 唆使丙 去将 乙 想 杀死 , 但是在 甲将其犯罪意 图表现于丙 的时候 , 由于时机不 对或 者 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 , 不能表 达犯意 于丙而未 遂。此时 教唆 者 的人身恶性还没有表现出来 , 因而对社会 的危害性最小 。 第二种场合是在教唆者实施 了教 唆行为 , 但被教 唆者拒 绝接 受教 唆者的犯罪意 图, 因而没有 进一步实施 犯罪致使 教唆未遂 的 场合 。在此种场合下 , 唆者 的教唆没有对被教唆者起到 作用 , . 教 教 唆者 的犯 罪意 图并没 有对被教唆者进 行加功 , 犯罪意 图仍然仅 存 在 于教 唆者 的脑海 中, 没有进一 步对社 会造成 客观 的危 害 。但 是 教 唆者 对于社会 的危 害性是存在 的 , 没有 造成其犯罪 得逞 的原 因 是被教 唆者 自身 的原 因, 如果换成 另外 一个被教 唆者 , 可能教 唆行 为就能 实现 , 犯罪行为很可 能按照教 唆者 的意思而发 生。 由于客 观危 害结果没有发生 , 因而其社会 的危害性 相对 较小 。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

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004年,第28题)[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

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那么;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

”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否那么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

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表达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

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那么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表达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表达了主观主义的立场。

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

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表达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论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

论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

论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作者:刘立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依据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确定教唆未遂是犯罪预备,就可以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对于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免除处罚。

如此,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教唆未遂教唆犯犯罪预备免除处罚作者简介:刘立慧,北京吉利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89-02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表达得清楚明了,问题在于,如果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不大,可不可以免除对教唆犯的处罚?如果可以,是否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对教唆犯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是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情况下,如何实现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正是本文探索的方向。

一、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则是实施教唆的行为人。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了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有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独立教唆犯。

本文认为,教唆未遂是对行为的评价,独立教唆犯是对实施教唆行为的行为人的评价。

教唆未遂与独立教唆犯,二者并不矛盾。

具体而言,教唆未遂是相对于教唆既遂而言的,独立教唆犯是相对于从属教唆犯而言的。

按照被教唆的人是否犯了被教唆的罪①,教唆可以分为教唆既遂和教唆未遂。

教唆既遂,是指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

论教唆未遂之犯罪形态——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检讨与完善

论教唆未遂之犯罪形态——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检讨与完善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刑 法 理 论 上 称 为 教 唆 未 遂
或 者 教 唆 未 成 未 遂 。对 于 类 似 我 国刑 法 第 2 9条
是 行 为 犯 ,并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因 此 , 教 唆 犯 实 施 了 教 唆 行 为 后 .被 教 唆 没 有 犯 所 教
法第 2 9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教 唆犯 存在 未遂形 态, 而对第 2款所规定 的教唆犯属 于何 种犯 罪形态则存有
争 议 。 本 文 拟 就 教 唆 未 遂 的犯 罪 形 态略 陈 管见 , 讨 “ 教 唆 的人 没有 犯 被 教 唆 的 罪 ” 的含 义 , 出刑 探 被 指
法第 2 9条 第 2款 所存 在 的缺 陷并 对 该 款 提 出完善 建 议 。
只 要 教 唆 行 为 实 施 ,就 有 教 唆 的成 立 由 于 教
那 么 对 于 教 唆 犯 应 按 照 他 所 教 唆 的罪 的 既 遂 来
定罪量刑 。那 么 ,在刑 法第 2 9条第 2款被教 唆
人 没 有 实 施 被 教 唆 之 罪 的情 况 下 ,教 唆 犯 以 既 遂论 。而刑法第 2 9条 第 1款 , 被 教 唆 人 实 施
第 二 种 情 况 被பைடு நூலகம்教 唆人 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社 会 危 害
形 。我 国 刑 法 理 论 界 的 通 说 观 点 认 为 ,包 含 如
从 属 于 正 犯 的 地 位 ,教 唆 犯 对 被 教 唆 犯 进 行 教
可 以根 据 教 唆 的 罪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对 于 情 节
轻微 、危害不大 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 3 1 4 .不 构 成 犯 罪 说 。认 为 在 被 教 唆 人 没 有 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

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

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

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二、教唆犯如何定罪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现实⽣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各种有关犯罪的新闻报道,然⽽很多时候我们只了解到犯罪后的结果,却很少去思考犯罪前的动机之类,⽐如被教唆实⾏犯罪⾏,对此有⼈会问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中的教唆犯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就是故意引起他⼈实⾏犯罪意图的⼈,即教唆他⼈犯罪的⼈,在理解教唆犯的概念中,关键的⼀点就是如何理解“教唆”⼀词。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为,都是⼴义的教唆。

⽽作为被教唆实⾏犯罪⾏为的“他⼈”,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的⼈;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为能⼒的⼈,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

且“他⼈”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

因⽽,综上所述教唆犯可定义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犯罪的⼈。

教唆犯罪的分类有哪些教唆犯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以教唆⽅式为标准,教唆犯可分为直接教唆犯和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数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之间是否实际成⽴共犯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共犯教唆犯指被教唆⼈故意实施被教唆之犯罪犯罪,教唆⼈与被教唆⼈构成共犯的情形。

⾮共犯教唆犯则相反,被教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犯罪⾏为,⼆者不构成共犯。

此种划分在研究教唆犯的停⽌形态问题上有重要意义;以教唆犯所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性教唆犯与概然性教唆犯;以教唆的停⽌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中⽌犯以及预备犯。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教唆犯罪的⼀些法律知识,从中可以了解到,不管是否亲⾝参与到犯罪⾏为上,教唆犯的⾏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因此相关的处罚是不能避免的。

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

《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
言之,教唆者的教唆未能对被教唆者起到教唆者设想 中应有的效用。
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不同:前者指教唆者尝试教唆被教唆者,但未能使被教唆者达到着手 实行的阶段;后者指被教唆者已着手实行所教唆之罪,但没有既遂。在学理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 林山田教授详细列出了教唆的未遂的三种形态:“ 教唆者出于教唆故意,并已开始实行教唆行为, 但并未使被教唆者知悉其教唆意思,被教唆者自未能萌生犯罪的决意;或教唆行为虽已使被教唆者 知悉其教唆的意思,但被教唆者依然不为所动,而未萌生犯罪的决意;或被教唆者已因教唆行为形 成犯罪决意,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 上 三种情形,因为被教唆者尚未达到着手实行的行为阶 段,而不构成未遂犯,故教唆者亦无法评价为教唆未遂犯,这即形成学说上的未遂教唆,而与具有 共犯从属性质的教唆犯不同。 ” [6] 笔者以为,这段论述尽管可能尚未列出教唆的未遂的所有形态,但 却真正把握住 了 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这两者的区分。 [7] 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 款中规定的前述第 一种情况 ( 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者没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者既没有实施教
等 同于我 国刑法学 中的 “ 未遂 的教唆”或 “ 末遂犯的教唆” 。 参见注 [3] ,陈兴 良书 ,第 6 5 1 页。 [8]
参见 陈子平: 《 论共犯之 独立 性与 [9] 从属性》 , 陈兴良 主编: 《 刑事 法评论》 , 第2 1 卷, 北京 大学出版 社2 0 0 7 年版, 第1 2 页。
参 见马克昌主编 :《 犯罪通论》 ,武汉大 学出版社 1 9 9 9年 版 ,第 5 6 3- 5 6 4页;阮齐林 [5] :《 刑法学 》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1 0年版 ,第 2 1 5- 2 1 7 页。
[4]

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教唆他人犯罪未遂的判定标准是当事人有教唆别人犯罪的这种行为,但是,由于当事人的反抗或其他因素导致没有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就是说被教唆的人并没有在当事人的教唆之下就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如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未遂的话,可以从轻处罚。

一、教唆他人犯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教唆犯如何量刑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的教唆犯和教唆犯未遂的区别

未遂的教唆犯和教唆犯未遂的区别

一、未遂的教唆犯和教唆犯未遂的区别(一)二者所属范畴和性质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未遂教唆本身则是此共犯关系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除此之外,还存在预备教唆、中止教唆两种未完成形态;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它虽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但这里仅指这一单独犯罪本身。

因此,不应将共犯中的一种形态与另一种单独犯罪混为一谈。

(二)二者的构成特征不尽相同。

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教唆的行为。

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还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教唆未遂则仅要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三)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条件,它本身的属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属性所决定,因此,它具有从属性。

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决定,其犯罪性与刑罚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仅具有独立性。

(四)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未遂的教唆二、教唆未遂如何处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三)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四)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者成 立犯罪 中止 。
英美法系关于教 唆未遂 问题 的观点 英美 法 系 刑 法 理论 认 为 ,教 唆 犯 罪 的本 质 ,是 试 图 引诱 他 人 实施 犯 罪 ,教 唆 犯罪 的成 立 只需 要 有 人有 意 命 令 、鼓 励 他人 实施 犯罪 。英美 两 国对教 唆犯 罪 的规定 和理论 呈 现不 同 的趋 势 。


《 美 国模 范刑法典 》规 定,以促 进或助成 实质犯罪之 实 行 为 目的 ,命 令 、鼓 励 或 者要 求 他 人 为 某 种 构 成 犯 罪 或 者 是 为 试 图犯 罪 之 特定 行 为 ,为 该 罪 之教 唆 罪 。教 唆 犯罪 的成 立包 括 教 唆他 人 实 施 实 质犯 罪 行 为 、教 唆他 人 实 施犯 罪 试 图行 为 , 教 唆 他人 实 施 帮 凶 行为 。 只要 教 唆人 在 满 足 教 唆主 观 要件 的情 况 下 ,将 教 唆转 达 给 被 教 唆人 ,教 唆犯 罪 就 完 成 哪 怕 是 被 教 唆 者 拒 绝 或 者 假 装 同 意 门 教 唆 也 已完 成 , 即使 被 教 唆 者 的犯 罪 思想 并 非 来 源 于教 唆 人 的 教 唆 ,只 要 教 唆 人 的 目的 是 鼓 励 被 教 唆 人 实 施 犯 罪 ,教 唆 人 就 构 成 教 唆犯 罪 。对 于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例 如 ,教 唆 没 有 传 达 给 被 教 唆 人 ,如 信 件 遗 失 或 者 被 教 唆 者 不 识 字 ,或 者 教 唆 信 件 在 到达 被 教 唆 者 之 前 被 截 获 。 英 国刑法 对 教 唆犯 的规 定包 括 两 种情 况 :一 种是 被 教 唆者 未 实施所 教 唆之罪 ,一 种是 被教 唆者 实施 所教 唆之 罪 的。
以外 的原 因” 的分 析 以正犯 着 手 实行 行 为 为 临界 点 进 行解 答 , 笔 者认 为 ,教唆 未遂 的 “ 意志 以外 的原 因”有 以下 情形 : ( 1 ) 正 犯 已经 着手 实 行犯 罪 ,由于 意志 以外 的 原 因而未 能 得逞 构 成未 遂 ,在 此情况 下 , 教 唆者 与被 教唆 者都 是犯 罪未 遂 。 ( 2 )正犯 已经着 手 实行 犯罪 ,在犯 罪过 程 中 自动 中止 并有 效 防止 犯 罪结 果 的 发 生 。此 时 ,教 唆者 成 立 犯 罪 未遂 ,被教 唆
对教唆未遂 之教唆犯的处 罚及免除处罚探析
王 冰
(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3 0 0

北 京 顺 义 区水务 局
北京 )
要 : 我 国刑 法第 2 9 条 第 2款规 定 ,如 果被 教 唆 的人 没
有 犯 被教 唆 的罪 ,对 于 教 唆 犯 ,可 以从 轻 或 者减 轻 处 罚 。条 文 表 达 得 清 楚 明 了, 问题 在 于 ,如 果教 唆行 为 的危 害 性 不 大 ,可 不 可 以免 除对 教 唆 犯 的处 罚? 如 果 可 以 ,是 否违 背 罪 刑 法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果 不 可 以 ,依 照前 述 规定 ,对教 唆犯 只 可 以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这 样 是 否违 背罪 责 刑 相适 应 的基本 原 则? 既不 违 背罪 刑 法定 原 则 ,也 不 违 背 罪责 刑 相 适应 原 则 情况 下 , 如何 实现对教唆未遂之教 唆犯 的免除处罚,正是本文探索的方 向。 关键词 :教 唆 未遂 ;教 唆犯 ;免 除处 罚
二 、本 文 对 教 唆 未 遂 的 分 析 教 唆 未 遂 ,指 教 唆人 的教 唆行 为 实 施 完毕 ,而被 教 唆 人 已 经 着 手 实施 犯 罪 行 为 ,由 于其 意 志起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 得逞 的情 形 ,教 唆未 遂仅 限于 被 教 唆人 实 行 未遂 的情形 。结 合教 唆犯 的 从屙『 生 理论 ,笔 者对 教 唆未遂 问题 进行分 析 。 1 . 教 唆 未遂 的 “ 着手 实行 ” 根 据 犯 罪 未遂 理 论 ,成 立 犯 罪未 遂 的前 提 条件 是 “ 已经 着 手 实行 犯 罪 ”。 我 国刑 法 理论 通 说认 为实 行 犯 罪就 是 实 行刑 法 分钟 所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犯 罪 构 成 要件 的行 为 。 “ 着 手 ”则 是 实 行刑 法 分 则 具体 犯 罪 构成 客 观 方 面行 为 的 开始 。就 教 唆 犯 的未 遂 ,首 先 要 分析 教 唆 犯 的 “ 着 手 ” ,教 唆犯 罪 的犯 罪 行 为 包 括 教 唆者 的教 唆行 为 和 正犯 的犯 罪 行 为 。共 犯 独 立说 认 识 教 唆者 教 唆行 为 的开 始 即是 教 唆犯 的着 手 。共 犯从 属 性 说认 为 正 犯 实 行 行 为 的开 始 才 是教 唆 犯 的着 手 。笔 者 认 为教 唆犯 的教 唆行 为 并 不 是所 教 唆 之 罪 的客 观 构成 要 件 的行 为 ,并 不 是 实行 行 为 , 仅 仅是 促使 客观 构成要 见发 生 的外 因行 为。 教唆犯 的 “ 着 手实行 ” 应 当 从 属 于正 犯 的 “ 着 手 实行 ” ,即 以正 犯 的着 手 实施 教 唆 犯 所 教 唆之罪 的客 观犯 罪构成 要 件 的行 为 为其 “ 着手 ” 。 2 . 教唆 未遂的 “ 意 志 以 外 的原 因” 我 国 目前 通 说观 点 认 识 ,意 志 以外 的 原 因是 违 背犯 罪人 的 犯罪意志 ,能够抑制或者阻止犯罪行为达到几岁状态的各种 主 客 观 因素 。教 唆 犯 与 正犯 的关 系属 于 共 同犯 罪 范 畴 ,两 者 引导 具有 相 同 的 犯罪 故 意 或者 犯 罪 意 图 。笔 者对 教 唆 未 遂 的 “ 意 志

二、对教 唆未 遂之 教唆犯的处 罚 按照 刑 法第 2 9 条第 2 款 的规 定 ,对 于教 唆 未遂 之 教 唆犯 , 可 以从 轻 或 者减 轻 处 罚 。教 唆 未遂 时 ,会 存 在 行 为 危害 性 刚 达 到严 重 程 度 、 比严 重 程度 略高 的情 形 。这些 情 形 ,行 为 已经 构 成 犯 罪 ,但存 在 免 除 行 为人 刑 事处 罚 的可 能 。如 果 仅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对 于 教 唆未 遂 之 教 唆犯 ,只 能从 轻 或 者减 轻 处 罚 ,而 不 能 免 除处 罚 。故 有 文 章认 为 ,该 规定 违 背 了 刑法 谦 抑 性 原则 , 且 不 具有 可 操 作 性 。 因此 ,该 条 款 应修 改 为 : “ 如 果 被 教 唆 的 人 没 有犯 被 教 唆 的 罪 ,如 果此 罪 的 法定 最 低 刑 为 三年 以上 尤其 图形 , 对 于教 唆犯 , 可 以 比照所 教 唆之 罪从 轻 、 减轻 或免 除 处罚 。 ” 显然 ,这 是 一 个 立法 建 议 ,远 水 解 不 了 近渴 。在 刑 法 还 没 有 修 改的 情况下 ,对 于教 唆未 遂 之教 唆犯 ,如何 才能 免除 处罚 呢 ? 三、对教 唆未遂之教 唆犯的免除处罚 1 . 按照刑法第 1 3条 的 但 书 免 除 处 罚 有观 点 认 为 ,教 唆 未 遂之 教 唆 犯 需 要免 除 处 罚 的 ,可 以 按 照刑 法第 1 3 条但 书 的规 定 进行 免 除 。但 书 ,即 “ 但 是 情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不 大 的 ,不 认 为是 犯 罪 。 ”这 种 观点 是 不 妥 的 。 因为 但 书解 决 行 为 是否 构 成 犯罪 的问 题 。行 为 不 构成 犯 罪 ,对 行 为 人 则 没有 刑 事 处罚 的 问题 。而 免 除 处罚 的前 提是 ,行 为构 成 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