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冀劳社[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被评定为2017年度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
现将名单公告如下: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乐市供电分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河北)有限公司承德高新区新悦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天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福寿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通力齿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廊坊利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卷烟厂保定市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国市一方中药材有限公司涞源县奥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蒙牛乳业(保定)有限公司沧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水利工程处十里香股份公司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广源(沧州)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衡水同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成安县供电分公司上述企业在没有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3年内不再对其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并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3日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具体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冀劳社[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劳社[2007]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附件: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察,维护和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发生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情节恶劣的;(三)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罚)决定的;(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偷逃社会保险费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八)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1]2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就业人员3865.1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2.65万人。
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1464.21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员的37.9%;第二产业1250.85万人,占32.4%;第三产业1150.08万人,占29.7%。
年末城镇就业人员1043.25万人,比上年末净增加40.46万人。
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519.5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2万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366.2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83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7.84万人,有27.43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9.82万人。
年内全省有1539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零就业家庭数保持动态为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冀劳社办[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7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各种业务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改革完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促进业务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学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业务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
开展有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控制,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统一纳入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未列入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一律不准举办。
具体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业务培训班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厅干部教育处(中心)。
办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办班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教材、教师等。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07•【字号】冀劳社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的通知》(冀法宣领[200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七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就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单位、进市场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线,更加重视提高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制素养、更加注重宣传的深度、更加注重宣传的实际效果,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八进”活动,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内容(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法律进机关”要着力抓好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要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公共管理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坚持和完善劳动保障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使全省各级劳动保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冀劳社党[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党[2007]13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做好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06]17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我厅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
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的通知
(冀劳社[2008]6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工进行城市公共生活规范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进程,促进城市的和谐与文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系统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再就业培训体系等各类培训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工开展以法律法规、城市公共生活基本常识、基本权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2]4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3]1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4.25【实施日期】2013.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专家组评审,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有279项符合结项要求,现将课题目录予以发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25日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一、系统内课题(18项)(一)就业类(4项)1、课题编号:JRS-2012-1002课题名称:易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易县就业服务局课题负责人:牛晓骞课题组成员:郝玮华、赵晓辉2、课题编号:JRS-2012-1003课题名称:公益性岗位正常进出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高润茹课题组成员:高春华、孔玮、胡建峰、冯志坤3、课题编号:JRS-2012-1004课题名称: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状况调查课题管理单位:沧州高级技工学校课题负责人:张国树课题组成员:杨树新、仝莉、仝伟4、课题编号:JRS-2012-1005课题名称:公益性岗位正常进出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田朝辉课题组成员:樊汉五、穆延云、翟高杰(二)社会保障类(6项)1、课题编号:JRS-2012-2002课题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刘宾志课题组成员:张军田、李金海、郑亚敏2、课题编号:JRS-2012-2003课题名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浅析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孙江课题组成员:杜洪利、孟慧军3、课题编号:JRS-2012-2004课题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管理服务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武昌明课题组成员:江长华、董红军、李虹4、课题编号:JRS-2012-2005课题名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问题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课题负责人:董秀华课题组成员:李国喜、刘琦、张大军5、课题编号:JRS-2012-2006课题名称: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查研究课题负责单位: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负责人:田占强课题组成员:安秀文、王永景、梅如卿6、课题编号:JRS-2012-2007课题名称:完善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政策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南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鲍昕课题组成员:张均、孟令今、张盛江、廖小菲、张津玮、王旭彤(三)人才队伍建设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3002课题名称: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发展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佳课题组成员:王缘缘、董浩洁(四)公务员管理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4001课题名称:基层公务员年龄及学历结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何跃田课题组成员:李瑞荣(五)人事制度改革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5001课题名称: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建设研究课题负责单位: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增义课题组成员:王爱朝、刘登子、***、李兵(六)收入分配类(2项)1、课题编号:JRS-2012-6001课题名称: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状况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登务课题组成员:宗炜2、课题编号:JRS-2012-6002课题名称:最低工资标准设定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邢台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郭岳峰课题组成员:陈燕林(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3项)1、课题编号:JRS-2012-7001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运行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姚长友课题组成员:朱亚群2、课题编号:JRS-2012-7002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定州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课题负责人:曹亚光课题组成员:潘振英、赵丰、李锋、王志昌、刘明珠3、课题编号:JRS-2012-7004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运行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建国课题组成员:许士领、李小如二、系统外课题(218项)(一)就业类(119项)1、课题编号:JRS-2012-1006课题名称: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负责人:李宏课题组成员:何春晖、鲁凡、杨卫洲2、课题编号:JRS-2012-1008课题名称:河北省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继坤课题组成员:寇跃灵、白彦民、寇改红3、课题编号:JRS-2012-1010课题名称: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马昭课题组成员:崔美凌、于晓芳、崔丽4、课题编号:JRS-2012-1011课题名称:环工类近十届毕业生发展现状调研分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卢春艳课题组成员:魏俊玲、刘佳、卢宏伟、李桂侠5、课题编号:JRS-2012-1012课题名称:河北省高等艺术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袁美课题组成员:王欣欣、左洁6、课题编号:JRS-2012-1013课题名称:对外汉语专业发展现状与国外汉教需求比较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吴增辉课题组成员:张飞龙、李晓鹏、王威7、课题编号:JRS-2012-1016课题名称:基于“云计算”的人力资源招聘管理新模式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秦乐乐课题组成员:刘海平、刘金英、赵晖、刘泽玲8、课题编号:JRS-2012-1017课题名称:基于河北省传媒人才需求调查的新闻传播教学改革途径探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冠群课题组成员:戈广安、赵凤华、徐永赞、谢正宇9、课题编号:JRS-2012-1018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楚静课题组成员:徐洁、丁海艳、纪媛、梁丽10、课题编号:JRS-2012-1019课题名称:需求分析理论指导下的英语专业课程设置与就业问题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李国俭课题组成员:贾宁、徐洁、杨梅、刘保娟11、课题编号:JRS-2012-1021课题名称:外向型经济发展视角下河北省外语人才需求研究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波课题组成员:梁皓、邸玉敏、李莎12、课题编号:JRS-2012-1022课题名称:河北省蔚县农村扶贫开发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何珊课题组成员:张会蔚、曾凡锋、许敬辉13、课题编号:JRS-2012-1024课题名称:河北省服装产业人力资源需求结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立军课题组成人员:乔南、胡玉良、金玉、任红霞、李敏14、课题编号:JRS-2012-1027课题名称:河北省法语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与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碧霞课题组成员:宋立平、何雯雯、张英姿、张桂琴、王芳15、课题编号:JRS-2012-1028课题名称:河北省医疗社会工作人才需求状况与培养途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岭泉课题组成员:李旸、谢春荣、马昕、王晶晶、王欢16、课题编号:JRS-2012-1029课题名称:河北大学工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马潇颖课题组成员:王军超、许文杰、齐文杰、张博昱17、课题编号:JRS-2012-1030课题名称:河北省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为例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红保课题组成员:林鹏、王雷、马宁华、李海峰、曹永姝、叶小倩18、课题编号:JRS-2012-1031课题名称:外向型农民工英语培训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赵玉珍课题组成员:刘奉越、闫小丽、刘晓丽、张俊红19、课题编号:JRS-2012-1032课题名称:河北省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调查与对策研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林课题组成员:丁月、马占威20、课题编号:JRS-2012-1034课题名称:以提高河北省大学生就业优势为导向的大学英语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曹霄燕课题组成员:李卫森、赵春晓、李华、郭娜、崔立杰21、课题编号:JRS-2012-1035课题名称:河北省农村大学生户籍转移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王丽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冀劳社[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7]2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一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本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部门行政立法水平,根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施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本厅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为本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责任处室,综合协调业务处室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各处室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沟通一致后,填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文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编制了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书二○○八年一月二日编号:劳动合同书(适用全日制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冀劳社[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6]7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进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包括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以及工作服装。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统一核发。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只限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佩戴使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厅是本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申报、核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编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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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全省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管理意识。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