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泵产品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186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186号2002年4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换(发)部分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抽油设备中的抽油机、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泵(以下简称“三抽”)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抽油设备审查部)。
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三抽”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抽油机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抽油杆及其接箍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抽油泵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换发“三抽”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应将企业申请资料交审查部处理。
其他有关事项可与审查部联系。
论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论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抽油机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油田开发和石油勘探的重要设备。
为确保抽油机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加强对抽油机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抽油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我国制定了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 3. 企业必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 5. 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生产能力与设备情况证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 2. 预审和审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 3. 审查和决定:经过预审和审核合格的企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4. 颁发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有效期和监督检查1.许可证有效期: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许可证审核和决定程序;2.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抽样检验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抽油机产品的质量和生产安全。
四、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1.许可证的变更:企业在持有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间,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地址等信息,应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许可证的撤销:在下列情况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等。
(2011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涂料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3)
(涂料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序号
产品
色颜料、体质颜料和有机溶剂调制 而成的各色硝基腻子 12 各色硝基铅笔漆 以硝基纤维素 (酯)为主要成膜物质、用于木质 铅笔笔杆表面装饰保护的各色硝基 铅笔漆 13 各色硝基铅笔 底漆 以硝基纤维素(酯)为主要 成膜物质、用于木质铅笔笔杆填平 打底的各色硝基铅笔底漆 14 X06-1乙烯磷化底漆 聚乙烯 醇缩丁醛树脂溶解于醇类溶剂中,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 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 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 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 • • • • 4.1 4.2 4.3 4.4 4.5 申请பைடு நூலகம்受理 企业实地核查 产品抽样与检验 审定与发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 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 表2)
基漆防潮剂 由沸点较高、挥发速度 较慢的酯类、醇类、酮类等有机溶 剂混合而成的硝基漆防潮剂 26 涂料用稀土催干剂 由羧酸与氯 化稀土配合而成,用于氧化聚合而 成膜的清漆、磁漆、底漆等溶剂型 涂料中 27 脱漆剂 由酮类、醇 类、酯类、芳烃类等溶剂(或再加 入适量石蜡)配制而成的脱漆剂 28 铝粉浆 由铝、表面处理剂 和有机溶剂经湿法球磨制成的铝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20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20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序号产品名称对应实施细则批准文号批准日期补充规定批准文号补充规定批准日期 1 人造板人造板(非地板类)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 [2009]21号2009.03.11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37号 2008.07.30 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85号 2006.11.1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产品实施细3 全许办[2006]49号 2006.06.23线则4冶炼用耐火材料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1号2006.06.16 5圆股钢丝绳圆股钢丝绳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2号2006.08.02 6 轴承钢材轴承钢材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87号 2006.11.16 7 泵泵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 2009.03.11 8 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56号2006.07.06 9 蓄电池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5号 2007.04.13 10机动脱粒机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09号 2006.04.10 11 防爆电气防爆电气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94号2006.11.21 12 砂轮砂轮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11号 2006.04.10 13 内燃机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43号 2008.08.20 14 电线电缆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84号 2009.03.21 15 电焊条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84号2009.03.21 16 电力整流器电力整流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34号 2006.06.162007.04.0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2号17 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35号 2006.06.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182006.10.23 全许办[2006]76号备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全许办[2008]50号2008.12.8 备产品实施细则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6号 2007.04.04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3. 11 化肥20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6号2006.08.02农药农药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57号 2007.10.29 全许办[2008] 262008.5.28 21 蚊香(未启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 [2006]79号2006.11.16 橡胶制品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81号 2006.11.16 22 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80号 2006.11.16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82号2006.11.16 23 液压防喷器液压防喷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4号2006.05.10 24 钻井悬吊工具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0号2006.05.10 25 电热毯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3.11 26 助力车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15号 2006.04.21 27 香料香精香料香精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8号2006.05.10眼镜眼镜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77号 2006.11.16 28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55号 2008.12.20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8号 2006.08.02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实施细30 全许办[2006]31号 2006.05.23 梁则31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3号 2006.08.02 32公路桥梁支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4号 2006.08.02 33 汽车制动液汽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3.11 3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 2009.03.11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84号2009.03.21 36 建筑外窗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54号2008.12.20 37 建筑卷扬机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5号 2006.05.10 38 摩托车头盔摩托车头盔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38号 2007.07.06 全许办[2008]2439 水泥水泥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4号2007.04.04 2008.5.28 号 40 输水管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8号 2007.04.0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7号 2006.06.23 41 摩擦材料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47号 2008.09.10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49号 2008.09.18 42 建筑防水卷材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84号 2009.03.21全许办[2008]2343铜及铜合金管材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51号 2007.09.12 2008.05.28 号全许办[2008]25铝合金建筑型材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3号 2007.04.04 2008.05.28号 4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2号2006.06.16 45广播铁塔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0号2007.04.04 46 电力线路金具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59号2006.08.02 47 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7号2006.08.02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0号2006.08.02 48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实施细2006.08.02 全许办[2006]58号则49 水工金属结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28号2001.10.1050 水文仪器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7号2006.05.10 51岩土工程仪器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6号 2006.05.1052 制冷设备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9号 2007.04.04 53 救生设备救生设备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65号 2006.08.02抽油设备抽油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3号 2006.05.10 54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1号 2006.05.10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22号 2006.05.10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5号 2007.04.04 55燃气器具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7号 2007.04.04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13号2007.04.04 56饲料粉碎机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08号 2006.04.10 57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13号 2006.04.10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 2009.03.11溶解乙炔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 3.11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 2009.03.11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3.11氯碱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工业硝酸、铅酸蓄电池用腐植酸产品实 2009.1.20 施细则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 58硫酸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 2009.03.11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03.11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涂料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08号 2008.2.29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实施细则 2009.1.20硅铁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 2009.1.20此三细则自工业甲醇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2009.5.1起废过氧乙酸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止,产品划入有环氧已烷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机类(?)中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 号 2009.03.11 60 棉花加工机械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8号 2006.06.23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10号 2006.04.10 61 防伪技术产品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37号2006.06.16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36号 2006.06.16 6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 [2003]71号2007.08.02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4]43号 2007.10.1563税控收款机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65号2005.12.06。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一、引言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相关国家机构颁发给符合法定要求且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允许其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抽油机产品的许可证。
为了规范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抽油机产品质量和安全,本文将详细阐述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二、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1.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抽油机产品生产设备和场地,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安全要求。
3.企业必须有相关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4.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
5.企业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进行产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6.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认证和资质,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三、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场地情况、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描述等。
2.审核评估:相关国家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资质、设备和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是否达标等。
3.现场检查:相关国家机构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核准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国家机构核准发放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5.监督检查:相关国家机构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抽油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益和义务1.权益:–具备抽油机产品合法生产和销售的权益。
–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推广抽油机产品的政策和扶持。
–得到相关国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义务:–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油机产品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必须按时提交产品质量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必须配合相关国家机构的抽油机产品质量调查和召回工作。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抽油机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颁发的,标志着企业具备了相应的抽油机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条件;(二)具备相关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四)生产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五条企业在申请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件和资质证明;(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生产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八条评审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九条申请通过评审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自动向颁发机构申请续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及时向颁发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二)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四)生产场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颁发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处罚与撤销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颁发机构有权拒绝发放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2011
省级发证
(X)XK13-007
2011-1-19
油墨
89
省级发证
(X)XK13-018
2011-1-19
石油
90
省级发证
(X)XK13-021
2011-1-19
胶粘剂
91
省级发证
(X)XK13-026
2011-1-19
合成树脂
92
省级发证
(X)XK13-027
2011-1-19
硅铁
93
省级发证
(X)XK13-013
(X)XK16-005
2011-1-19
28
预应力混凝土枕
预应力混凝土枕
36
总局发证
XK17-002
2011-3-1
29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37
总局发证
XK17-004
2011-3-1
30
港口装卸机械
港口装卸机械
38
总局发证
XK18-002
2011-3-1
31
公路桥梁支座
2011-1-19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Ⅰ类
84
省级发证
(X)XK13-014
2011-1-19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
85
省级发证
(X)XK13-014
2011-1-19
碳化钙(电石)
86
省级发证
(X)XK13-019
2011-1-19
涂料
87
省级发证
(X)XK13-020
2011-1-19
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
35
建筑卷扬机
建筑卷扬机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泵是一种用于抽取液体或气体的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建筑等行业。
为确保抽油泵的生产和销售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政府对抽油泵产品进行了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下面是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一、申请许可证的条件1.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3.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稳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4.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申请许可证的程序1.生产企业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2.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后,质监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4.现场检查合格后,质监部门颁发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1.许可证中应包含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许可证中应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等;3.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过后,需要重新申请;4.生产企业须保证许可证内所列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按时进行质量抽查。
四、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1.如生产企业发生变更,须向质监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手续;2.如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抽油泵产品,须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向质监部门申请许可证延续手续;3.质监部门对变更和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
五、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1.质监部门对持有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2.质监部门可以随时对持有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3.对于违反许可证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生产企业,质监部门有权处罚,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出台,提高了抽油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同时,消费者也能够更加放心地购买和使用抽油泵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生产,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磁力离心泵
≤15kW、>15~30 kW、>30kW
磁力离心泵CQ系列≤15kW、>15~30 kW、>30kW
9
屏蔽离心泵
≤15kW、>15kW
屏蔽离心泵B系列、N系列、G系列≤15kW、>15kW
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kW、>30~75 kW、>75kW
石油化工离心泵AY系列、ZA系列≤30kW、>30~75 kW、>75kW
≤3kW、>3kW
潜水螺杆电泵QG系列≤3kW、>3kW
3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5.5kW、>5.5~22 kW、>22 kW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WQ系列≤5.5kW、>5.5~22 kW、>22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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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用潜水电泵
≤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井用潜水电泵QJ系列≤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
电 话:010-、、、
传 真:010-
电子信箱:jxcpscb@、jxshchb@
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杨洁华 张京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一、引言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由相关部门对泵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的证书。
该证书是泵产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凭证,对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本文将详述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申请泵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2.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场所;3.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4.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5.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能力;6.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条件。
三、申请程序申请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泵产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质量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则组织现场核查;3.核查合格后,质量监督部门将核查结论报送上级部门审批;4.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发放泵产品生产许可证;5.泵产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需每年定期进行审核和验收。
四、许可证有效期与延续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需符合以下条件:1.泵产品生产企业持续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2.泵产品生产企业持续保持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3.泵产品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能力;4.泵产品生产企业持续保持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条件。
申请延续的程序与申请初次许可证的程序相似,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核查。
五、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采取以下监督与管理措施:1.泵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2.监管部门随时可对泵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3.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和销售情况,包括产品质量、产量、销售渠道等信息;4.若泵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
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02]18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
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186号2002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部分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抽油设备中的抽油机、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泵(以下简称“三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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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 (3)企业实地核查 (4)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和发证 (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企业生产泵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9)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9)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9)6 证书和标志 (17)证书 (17)标志 (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8 监督检查 (20)9 收费 (20)10 工作人员守则…………………………………………………………………………(20)11 附则................................................................................................(21)附件 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 (22)附件 2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见条),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
(产品管理)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产品单元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产品
单元划分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单元划分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单元及型式划分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有:锯齿轧花机、液压棉花打包机、籽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其他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将分批实施。
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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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4-005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抽油泵产品)2011年1月 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抽油泵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5.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5.5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6 证书和标志 (13)6.1 证书 (13)6.2 标志 (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监督检查 (14)9 收费 (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11 附则 (15)附件1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6)附件2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0)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1)附件5检验报告 (32)附件6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6)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泵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抽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及相应规格型号(见表1)。
表1抽油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抽油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抽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邮政编码:434000电话:(0716)8120270传真:(0716)8114252电子信箱:pmtlab@联系人:文志雄、易晓蓉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泵,“产品单元”栏填写“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或“整筒抽油泵”并注明“生产型”或“组装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产品“批”指同一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3)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