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实质与形式的双重结合-精品文档资料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
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强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实质公正则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否实现了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扣押程序,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就可能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时,公众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再者,程序公正能够促进司法的效率。
明确、规范的程序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和重复,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原则。
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另外,回避制度也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回避。
还有,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公正并不足以实现完全的司法公正,实质公正同样不可或缺。
实质公正要求司法判决的结果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能够真正地惩罚犯罪、保护无辜。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放纵了明显有罪的犯罪分子,显然不能让公众感受到公正。
实质公正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符合正义的判决。
在追求实质公正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行使。
例如,在量刑时,法官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在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涉及到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判决。
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量刑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标准进行解析。
一、量刑原则1. 最低刑标准原则量刑应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为基础,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保障犯罪的社会危害得到合理的制约和镇压。
2. 罪责相适应原则量刑应使刑罚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能够较好地体现相应的罪责关系,即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刑罚显得公正合理。
3.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确定刑罚的轻重,保障刑罚与罪行的相称,避免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出现。
4. 犯罪目的与动机原则量刑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确定适当的刑罚。
5. 个别化原则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年龄、健康状况、个人表现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确定适合被告人的刑罚。
二、量刑标准1. 法定刑标准法定刑标准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规定的刑罚幅度,它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法定刑标准由一定的刑罚幅度组成,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可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2. 量刑起点与幅度标准量刑起点和幅度标准是指在法定刑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起点标准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限度范围内,根据犯罪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的刑罚起点。
幅度标准是指在起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的具体刑罚幅度。
3. 量刑的特殊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量刑可能会存在特殊的标准。
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需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特殊的量刑标准。
三、量刑的确定过程量刑的确定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在量刑确定过程中,需要收集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辩护律师提供的有关证据。
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
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刑罚与刑期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犯罪者的刑法责任和惩罚措施。
刑罚的确定和刑期的执行方式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一定的量刑原则进行裁决和实施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刑罚与刑期在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
一、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和个人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适当的刑罚和刑期的准则。
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刑原则法定刑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类型和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不能超出法定刑的幅度。
这意味着判决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来裁决刑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2. 实质公平原则实质公平原则要求量刑过程中要兼顾犯罪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权衡犯罪分子的过错与罪责,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在确定刑罚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者的过错程度、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刑罚的期待等因素。
3. 实际需求原则实际需求原则是指刑罚和刑期的量刑应与社会现实和实际需求相匹配。
判决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社会对于刑罚的要求,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并通过量刑的适当与灵活,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4. 个别化原则个别化原则要求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应以犯罪者个人的特点和行为情况为基础。
个别化原则要求判决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个人情况,考虑对其的教育、改造和再教育,以期达到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效果。
二、执行方式刑期的执行方式是指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在刑释、缓刑、暂时执行和按期执行等方式下的具体执行情况。
执行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者表现等因素。
1. 刑释刑释是指根据犯罪者的犯罪性质和行为情况,将其从刑事责任中解脱出来,实现刑罚的减轻或免除的一种方式。
刑释的形式包括假释、暂时出所、监外执行等。
量刑证明:从形式到实质
证 明和量 刑证 明皆从 形式 走 向实 质 。
要 求严 格执 行 “证 据 裁 判 ”原 则 .通 过庭 审对 量 刑证
长期 以来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司 法 领 域 问 题 突 出 , 据 资格 及其 证 明力 的调查 ,控辩 双方 实 现对量 刑证 据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基本原则 的落实存 的辩论 质证 .法 官通 过 庭 审 活 动形 成 对 量 刑 的 心证 。
将带 来 各项 相关 司法 制 度 的不 断 完 善 。庭 审实 质 化 影 响 ,实践 中 ,量刑证 明的形式 化相 对普 遍 。如 ,量 刑
是 “以审判 为 中心 ”的 应 有 之 义 ,也 是 该 诉 讼 制 度 改 证 据不 充分 :社 会调查 报 告等量 刑证 据 的法律 性质 不 革 的基本 要 求 。其 基 本 目标 是 “保 证 庭 审 在 查 明 事 明确 :量刑证 明要 素 环 节 被定 罪 证 明所 掩 盖 :量 刑 证 实 、认 定证 据 、保 护 诉 权 、公 正 裁 判 中 发 挥 决 定 性 作 明主体 对量 刑证 明缺 乏 应有 的重 视 等 。量 刑 证 明 基
改 革取 得 的最 重要 成 果 是 2012年 修 正 后 《刑 事诉 讼 所作 的裁 判结 论必 须从 法庭 审判 过程 中产 生 。从 而使
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二 款的增加规定 ,即“法庭 审 刑事 审判 程序 对裁 判 结 论 的形 成 具 有 唯 一 的决 定 作
理过程 中,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 当进行调查 、 用 。”[2]应 当说 ,这 是 刑事 司 法 活动 的规 律 和要 求 ,也
有 不 足 。 “侦 查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和 审判 机 关 的活 动 像 随 着 民主法 治进 程 的加 快 ,人 们 更 加 关 注 自由 、更 加
形式印证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最新)
形式印证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最新)证据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即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
证据印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不能将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相互混淆。
不仅要确认案件证据在形式上实现印证,还要对认定的犯罪事实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实质判断: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严格审查;二是排除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或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
否则,即使案件证据在表面上实现了印证,也不意味着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印证需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证据印证不排除证据矛盾的存在。
证据印证和证据矛盾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一致”,就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极为复杂,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是足以影响定罪的根本矛盾,还是不影响定罪的非根本矛盾。
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对该矛盾进行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反映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在理想状态下,对全案证据的所有矛盾应当逐一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即使在细微之处存在矛盾,也要注意查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就可能转化为影响定罪的根本矛盾。
证据印证可以指向部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通常存在时空和地点的跨越过程,刑事诉讼是一项回溯性的证明活动,由于证据灭失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只能收集到间接证据来印证犯罪的某个环节,即所谓的证据“联结点”。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只能是“联结点”的印证。
口供与其他证据有一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一个“联结点”,同一个犯罪事实中,证据“连结点”越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越强。
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公正
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公正在司法仲裁中,量刑是审判人员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因此,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必须具备合理性、公正性、科学性等特点。
首先,合理性是刑法学中量刑标准的重要特征之一。
合理的量刑标准应当以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为依据,旨在平衡惩罚与矫正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处理谋杀罪的案件时,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作案动机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合理的量刑标准能够使司法裁决更加稳定、公正和可预测,有效避免恶意追诉和歧视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正性是刑法学中量刑标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影响,以确保裁决结果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在量刑时,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应该具备普遍适用性,不论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应独立判断罪犯的罪行和量刑决定。
司法公正还要求刑罚应当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个别化判决,对于重大危害罪行,适用更严厉的刑罚,对于轻微罪行,则适用轻微刑罚,使刑罚符合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应有的惩罚。
最后,科学性是刑法学中量刑标准的重要保证。
科学性的量刑标准需要建立在对犯罪学、刑事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数据和学术研究等信息,不断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需要,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科学性的量刑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刑罚的预防和矫正效果,避免过重或过轻的刑罚,以达到法律目的的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并不意味着批判性思维的剥夺。
在实际运用中,刑法学中的量刑标准需要坚持适用情况具体具体分别,灵活处理各种犯罪案件,保证刑罚公正准确。
此外,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也能有效减少量刑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罚量刑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等因素,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罚责的决定。
刑罚量刑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果,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刑罚量刑标准的意义与功能刑罚量刑标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犯罪行为处罚程度的规范性规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功能。
(一)法律确定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存在能够规范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行为人及社会公众起到明确、具体、可预测的作用,维护刑事司法的秩序和稳定。
(二)确保公正与一致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能够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惩罚,刑罚的量刑应当在合理、均衡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三)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需要兼顾犯罪预防和惩罚的平衡,既要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刑罚量刑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的平衡。
二、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问题备受关注。
公正性是刑罚量刑标准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认定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进行准确认定。
司法机关应当以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对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认定,以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和偏见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二)量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还体现在量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上。
量刑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结果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三)量刑的一致性和透明性刑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还要求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有一致性和透明性。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与公正评判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与公正评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核心环节。
量刑标准的制定与公正评判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与公正评判,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一、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借鉴先例和经验,结合司法实践,确定刑罚幅度的准则和指导性规定。
量刑标准的合理确定,能够有效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对于相同犯罪行为的处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即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刑罚幅度;二是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进行量刑裁量的刑事政策和原则。
在确定刑罚幅度时,我们需要兼顾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二、公正评判在刑事案件中的意义公正评判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公正评判的核心要求是:犯罪事实和法律认定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和量刑。
只有在公正评判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障犯罪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事案件中的公正评判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判决仅基于确定的犯罪事实。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认定,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在量刑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情节,遵循量刑政策与原则,确保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刑事案件中量刑标准与公正评判的挑战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和公正评判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难以涵盖所有情况。
不同犯罪行为和情节的差异对刑罚决定产生影响,需要在刑事政策和经验基础上进行量刑裁量。
其次,公正评判需要有效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保障,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对辩护权和诉讼程序的尊重等。
刑法与刑事审判的审判公正与公正审判
审查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取等程序是否合法, 排除非法证据。
真实性审查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排除虚假 证据。
证据运用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交叉询问原则
控辩双方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揭示案件事实。
意见证据规则
专家证人可以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不得代替法官行使审判权。
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通过新闻报道、网络评 论等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促进审判公开和公正。
公民参与监督
公民有权依法参与审判活动,通 过旁听庭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方式,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机制
法院内部监督
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组织形 式,对审判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确保审 判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01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
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0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提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予以
排除。
毒树之果排除
03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进而取得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也应当予以排除。
04
法官素质与审判公正
VS
法官职业道德约束
法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 洁,公正司法,接受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 。
06
实现刑事审判公正的 途径
完善刑事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确保刑法明确性,禁止 类推解释,防止司法擅 断。
罪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科以相适应的刑罚, 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刑事指控的量刑原则公正和公平的刑罚决定
刑事指控的量刑原则公正和公平的刑罚决定刑罚是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同时也应当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刑事指控的量刑原则是指在判决犯罪嫌疑人时,法官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做出公正和公平的决定。
一、量刑的基本原则1. 刑法适用原则刑事指控的量刑必须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确定罪行和刑罚。
法官在判决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罪行的性质和所涉及的刑罚幅度。
2. 合理性原则刑罚决定应合理、有针对性,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也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教育作用和改造过程中的帮助。
3. 公正和公平原则量刑应公正和公平,不受个人特殊因素、地域、财产状况等的影响,确保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同样情况下受到相同的刑罚。
二、量刑的具体要求1. 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重大社会危害,那么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刑罚。
2. 相关因素的考虑法官在刑罚决定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给予适当的考虑和宽恕。
3. 刑罚幅度的限制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应当确定刑罚的幅度,遵循法律规定的上下限,确保刑罚的确定不偏废,不能过轻或过重。
4. 刑期的确定刑期的确定要考虑到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刑期应当有相应的设定。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和能够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当减轻刑期。
三、刑事指控的量刑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刑事指控的量刑公正和公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
如果刑罚决定不公正或偏颇,将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刑事指控的量刑公正和公平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总结起来,刑事指控的量刑原则是确保刑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公平的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因素,确保刑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一、概述在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复杂的话题。
这种关系不仅涉及到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形式刑法主要关注刑法的文字规定和程序要求,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而实质刑法则更注重刑法的社会目的和实际效果,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仅仅理解这两种刑法观的定义并不足以揭示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文将对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刑法学进行反思性检讨,从而推动刑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们需要明确形式与实质刑法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
形式刑法主要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的文字规定和程序要求,认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而实质刑法则更加注重刑法的社会目的和实际效果,认为刑法应当反映社会的公正观念和道德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文字规定。
我们需要分析形式与实质刑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形式刑法是实质刑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形式刑法的规范和程序保障,实质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实质刑法对形式刑法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可以帮助形式刑法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道德要求。
我们需要对形式与实质刑法的关系进行反思性检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形式与实质的要求,如何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刑法学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以推动刑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1. 简述形式与实质在刑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在刑法学中,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理论问题。
形式,通常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和要件,这些规定是犯罪认定的直观依据。
在刑法学中,形式通常体现在刑法条文中,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犯罪的各种要素,如行为类型、行为对象、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
这些形式特征是犯罪认定的基础,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在刑法中,量刑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刑罚程度的过程。
量刑原则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刑法学理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标准和原则。
本文将综述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以帮助读者了解刑法基础知识。
一、刑法中的量刑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量刑原则的核心。
它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要公正、公平,对同样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同的刑罚,确保刑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犯罪方式和动机等因素,决定刑罚的轻重。
3. 最低限度刑原则最低限度刑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尽量减少对犯罪分子的不利影响,保证其基本人权的充分保障。
刑罚不能超过最低限度,避免不必要的刑罚加重。
4.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调刑罚既要起到惩罚作用,又要具备教育、改造作用。
刑罚应该帮助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5. 稳定与可预测原则稳定与可预测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量刑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的量刑标准,避免因个别法官主观判断的差异而导致量刑不公。
二、量刑原则的应用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运用量刑原则进行量刑。
以下是量刑原则在实践中的一些常见应用:1. 条罚相适应根据犯罪所触犯的刑法条款,法院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
罪行轻微的常被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轻刑,而罪行较重的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犯罪人的过错程度、自首情节、犯罪动机等因素,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比如对首次犯罪、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量刑或减轻处罚。
3. 加重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为特别严重或造成了重大社会危害,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加重刑罚。
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原则解读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原则解读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定被告人的刑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合理而公正的量刑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一环,而量刑原则则是司法实践中用来指导判决刑罚的准则。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原则进行解读。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量刑准则。
它要求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应当有法律依据,任何对被告人的刑罚决定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罪名和相应罚则。
法律要求刑罚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法律标准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二、量刑与犯罪性质及情节相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量刑应当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性质主要指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情节主要指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法庭在量刑时需对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调查和审理,综合评估被告人的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
三、量刑与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和悔罪表现相关原则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和悔罪表现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被告人是初犯或者有前科但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法庭通常会考虑从宽量刑,如适用缓刑、减轻刑期等措施。
相反,如果被告人有多次重复犯罪行为,或者不认罪悔过或悔罪慢性,法庭可能会从严量刑,以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四、量刑与社会防卫和再教育原则刑事量刑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的防卫和再教育。
在量刑时,法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险性、潜在犯罪危害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法庭可能会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达到防卫和震慑的效果;对于一些可以通过再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法庭可能会适用缓刑、改造教育措施等。
五、量刑与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要求法庭在量刑时要做到公正、合理,切实尊重被告人的权益。
量刑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避免判决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出现。
法庭不能只从表面的罪行表现出发,而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与准则
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与准则刑事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而量刑则是在犯罪行为成立后对犯罪主体进行刑罚的具体决定。
量刑原则和准则则是指导法官或刑事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应遵循的方针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和准则,以期加深对刑事法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量刑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衡量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对犯罪主体进行公平审判,并依法判决。
这一原则要求刑罚在同类犯罪中具有一定的公平性,避免个案差异造成的不公平。
2. 罪行重大性原则罪行重大性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的严厉与否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作案手段的残忍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确保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度的惩罚。
3. 人道原则人道原则要求刑罚应符合人道精神,不得过于残酷或虐待犯罪主体。
在对待刑事罪犯时,应尽量保护其基本人权,避免对其进行不必要的伤害或虐待。
4. 教育改造原则教育改造原则强调对犯罪主体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要兼顾对其进行改造和帮助,以预防再犯的发生。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案特点。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安全需要,确保刑罚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量刑准则1. 刑罚数额适度准则刑罚数额适度准则要求刑罚的幅度不过度也不偏轻。
在量刑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社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保刑罚的适度性和合理性。
2. 个人情况因素准则个人情况因素准则要求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这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因素,在量刑过程中要对这些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便为犯罪主体量身定制适当的刑罚。
3. 社会影响因素准则社会影响因素准则要求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反应和社会心理因素。
刑罚的种类和数额应能够有效地警示公众,维护社会秩序,并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量刑监督:程序规范与实体标准并重资料
量刑监督:程序规范与实体标准并重●量刑不应是一种法官粗放"估计"的结果或者甚至是个人直觉的产物,而应是具有严格程序制约、在该程序下对量刑事实或情节以及被告人适应刑罚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并最终确定宣告刑的过程。
●确立量刑的实体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进行细化,设定个罪的量刑规格,确定最高限和最低限以及超越最低、最高限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等。
●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现实选择是:在一定的司法区域内相同或相似案件之判决结果应基本保持一致,但因具体情形的较大差异而允许动态变化。
近年来,无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量刑问题给予了很高的关注。
量刑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量刑结果对被告人的重大影响,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指责。
如何实现量刑公正,如何使量刑结果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对量刑活动和结果的监督,就成为当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量刑的意义和功能,剖析量刑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方有可能实现有效的量刑监督。
■量刑监督的重要意义和功能众所周知,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有两大任务,一是准确定罪,二是恰当量刑。
准确定罪是正确、恰当量刑的前提和基础,而正确、恰当量刑又是实现定罪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评价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将罪行与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界分的重要标志。
如果说,定罪是对一个行为从规范意义上的性质的判断,带有某种抽象性,那么,量刑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受刑人的切身的、具体的权利剥夺或丧失,关系到能否公正地对待受刑人。
某种程度上讲,被告人更关心的是量刑的结果,社会公众也习惯于通过量刑结果关注司法公正。
因此,量刑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定罪,而对量刑进行监督以便获得更加合理的量刑结论,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传统,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专有权力。
如果说,定罪活动多少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参与,从而说定罪是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参与下进行的、有监督的审判活动的话,那么,量刑活动长期以来被誉为人民法院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生产活动。
浅谈量刑公正与平衡
浅谈量刑公正与平衡内容摘要刑罚是犯罪的刑法后果,而量刑则是追求这一结果的必由之路。
量刑公正与平衡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刑法审判实践和刑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试图通过对量刑公正与平衡的理论探究,并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践,探讨构建量刑公正与平衡的保障机制。
全文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量刑公正与平衡的法理探讨。
从量刑的内涵、特征、内容、要求出发,分析了量刑公正与平衡的价值根据,提出了量刑公正与平衡的要求及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对量刑最具指导作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对量刑公正与平衡的意义。
第三部分从量刑制度的科学化、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能、救助制度等方面探讨了量刑公正与平衡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量刑公正量刑平衡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救助制度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特别是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的不断深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犯罪人的人权保护,而刑罚的惩罚功能将对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产生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巨大冲击。
人权入宪、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提出等,无疑都将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刑罚的裁量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量刑是否公正与平衡己经成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量刑公正与平衡的法理探讨(一)量刑公正与平衡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上的价值根据1、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刑法作为最严厉和最具威慑力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最常用的、也是最有力的武器。
刑法通过把严重侵犯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的行为都视为对整个社会的侵犯,定义为犯罪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即刑罚。
刑法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从而减少了推行统治阶级意志的阻力,这就是罪刑法定。
而量刑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即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最终评价,这一评价结果是否符合是否公正,是否平衡,都将公诸于众,接受社会成员的检验。
刑法中的量刑与刑罚执行
刑法中的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与刑罚执行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量刑和刑罚执行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量刑量刑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行为时所作的决定,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在社会上的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衡量,进而确定刑罚的程度。
量刑的目的在于实现刑法的目标,即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宁和人民权益。
在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有合理性、公正性和刑相当原则等。
合理性要求量刑决定必须有合法依据,不能随意制定。
公正性强调量刑应当公平公正,对于同样的罪行和情节,应当有类似的刑罚。
刑相当原则则要求量刑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危险性相匹配。
同时,刑法中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类和量刑标准,以供法官参考和决定。
刑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而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标准则是指在刑类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幅度,这需要法官考虑到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和决策。
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对已经判决的刑罚进行履行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将量刑的结果转化为实际的刑罚效果,对犯罪人起到威慑、改造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对社会起到示范和警示的效果。
刑罚执行主要包括监狱刑罚执行、缓刑和假释等。
监狱刑罚执行是指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具体监狱环境下服刑和改造。
监狱刑罚执行的关键在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再社会化过程。
缓刑是指法院对判决的刑罚在一定的期限内暂缓执行,被判缓刑的犯罪人需要遵守特定的条件和观察期,如不犯罪、积极保持良好表现等。
假释则是指对服刑一段时间的犯罪人提前释放,但仍需对犯罪人进行跟踪和监管。
在刑罚执行中,法律对于犯罪人的权益保护和程序正义也给予了极为重视。
犯罪人有权依法申诉和上诉,同时,刑罚执行机关也必须依法执行,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刑法中的量刑与刑罚执行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中的量刑与刑罚执行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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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实质与形式的双重结合一、量刑公正内涵关于量刑公正的概念,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量刑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刑罪相称、公平裁判、不偏不倚。
[1]还有学者这样定义,量刑公正是指法院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与其所犯罪名、犯罪情节相当的刑罚。
[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量刑公正的内涵是法定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宣告刑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
[3]还有一种观点量刑公正本身含义复杂,不宜一言以概之,可考虑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即量刑形式公正与量刑实质公正。
量刑形式公正是指不同案件的量刑活动适用统一标准,实现“同罪同罚”。
量刑实质公正是指量刑结果能够反映出案件的犯罪行为该当性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要素,具有实质合理性,符合个案正义的要求。
[4]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量刑公正是在审判活动中,不同法官个体进行量刑活动,遵循统一的具有合理性的量刑准则,得出一致的量刑结论,量刑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得到统一实现。
二、量刑公正偏离现状现实中,在法律创设不完全规范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大,量刑过程简单、缺乏说理,个案矛盾体现明显,量刑公正确实不如人意,偏离了司法价值的最终目标。
审判实践活动种种冲击着大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让人对量刑公正产生质疑,理论界和学术界对此不断深入探讨,揭示问题的根源。
(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抽象,随意性大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了缓刑。
缓刑适用的对象一般是轻刑犯。
对于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盗窃数额巨大等严重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象,一般不宜用缓刑。
但有的法院在量刑时,片面强调从轻或减轻情节而适用了缓刑,有违立法精神。
二是为适用缓刑而从轻甚至降格判刑。
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些法院为了适用缓刑,把本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甚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判处三年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这已经从轻或减轻处罚了,但法院依然适用缓刑。
三是同罪不同罚,判决有失公正。
对一些犯罪性质相同、情节手段基本相似的案件,存在着判决轻重不一、同罪不同罚现象。
四是数罪并罚适用缓刑。
在行为人犯数罪尤其都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慎用缓刑。
但实践中,有些法院片面强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形式要件,甚至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五是缓刑理由不充分。
实践中,有些法院适用缓刑时,往往只注重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而不综合考察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及其一贯表现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简单地把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赃赔偿,是否缴纳罚金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主要依据。
(二)法院的刑事判决中轻刑判决率过高,罚金刑判决过多轻刑化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个大方向。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以及其他罪行较轻的罪犯判处轻刑,有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但是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于一些罪行较重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数额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人,也有判处缓刑和免处刑罚的情况。
这就与刑法的精神相背离了。
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认为这些情节较重的犯罪不会判处缓刑而对嫌疑人批准逮捕,而法院却作出了轻判,这也是导致轻刑案件批捕率较高的一个原因。
此外,在法院的判决中,以罚代罚的情况也颇为严重,出现了重罚金、轻主刑的情况,本来应该判处重刑的,判处了罚金就可以轻判一些,本应判处实刑的并处了罚金就可以判处缓刑。
三、量刑公正偏离背后(一)实质公正要件不细化,法官裁量自由性大当前,无论是量刑畸轻、重罪轻判还是滥用缓刑,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对量刑档次还没有确定的档次,同罪档次幅度大,没有足够的细化。
在法官裁量自由权下,个案中不合理是对法官合理判决一个合理的注解,也就是追求个案正义。
这种个案正义在当前法官素质不是特别出色的情况下,给予自由裁量权利,部分法官利用权力寻租,最终在现实面前出现了偏离正义公平的审判结果。
(二)形式公正路径不规范,民主参与力量弱化第一,检察量刑建议介入浅。
当前,检察机关针对普通刑事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只提出模糊、笼统的从轻、从重情节,而对于具体量刑建议只字不提。
这种状况严重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不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更没有发挥其量刑建议权的作用,完全由法官独断。
第二,当事人参与力量不够。
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充分参与到案件当中,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是庭审程序没有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参与到案件中去作详细规定。
二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对量刑情况没有积极救济方式。
法院一旦对案件做出了有罪判决,只是由XX院就畸轻量刑作抗诉,而其他当事人则无法再做出量刑方面的有意义纠正。
法院对量刑情况抗诉改判情况相当少。
第三,法院审判量刑不公开。
目前定罪和量刑并没有完全分离。
整个庭审过程主要是以定罪方面展开,控辩审三方辩论主要方向落在有罪和无罪、此罪还是彼罪这两大块。
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在前一部分,主要是对犯罪事实的说明,而忽略了对量刑情节的展示,在后一部分往往直接判处被告人应得的具体刑罚和刑度,对量刑理由的论证过于粗略。
这样的判决书没有细化法官做出该判决的思维过程,难以说服诉讼当事人。
四、量刑公正的设定路径(一)进一步细化量刑档次。
首先,结合试点工作,细化同罪不同情节的量刑幅度,按照不同犯罪情节,细化每档量刑幅度,比如由原来的幅度较大的“三年到十年”的徒刑过渡到“三年到五年”,“五年到七年”,“七年到十年”。
从立法源头上杜绝量刑幅度跨度大,确定性较宽这种状况。
再次,公开量刑信息档案,统一确定各地量刑情况,由立法机关对同罪同情节案件量刑进行均衡,确定各地同罪判决量刑档次,减少量刑偏差较大情况发生。
(二)深化检察量刑建议。
进一步深化定罪和量刑分离程序,把量刑程序作为单独环节确定下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量刑程序环节单独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辩方出应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及理由,双方展开辩论,由法庭最终权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制作量刑建议书。
通过阐明量刑的具体情节,量刑幅度和具体理由,供法官衡量以达到量刑效果。
同时,为有效发挥量刑建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应尽量避免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三)增加诉讼参与人辩论制度。
建立被告人“量刑答辩制度”这一制度使控辩对抗原则不仅在定罪上,而且在量刑上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改变当前量刑问题所受到的“程序挤压”局面,进一步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防御能力,增加量刑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开性,这也暗合了“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正当程序精神[5]。
被告人的量刑异议权可以通过完善量刑答辩程序来实现: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由律师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通过证据展示来获取有利于量刑答辩的证据。
第二,在审判阶段,允许被告人及其律师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并与检察机关展开辩论。
建立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利。
被害人有效参与到量刑程序有利于增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防止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暗箱操作”为法官实现司法公正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次,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
肯定被害人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权,保证被害人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利于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回归,从而保证控辩审三方关系明确。
在庭审量刑阶段,被害人影响证据也是量刑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FDPA规定,联邦公诉人在作出寻死决定时,要考虑“被害人影响证据”,也就是认可了有关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情况,既是一个起诉的裁量内容,也包含在量刑的情节之内[6]。
(四)推进量刑说理制度。
量刑理由在裁判文书上的公开,不仅是表明量刑结论公正性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促进量刑决策方式公开、促进量刑标准公开的重要手段。
当前,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对量刑理由的阐述过于简单,只提到对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认定。
而未阐述具体量刑幅度的理由,当事人读完裁判文书后不能得出一个信服的结论。
这是导致当事人怀疑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上访、上诉、以及社会公众对量刑结果产生疑惑的重要原因。
随着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以及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推进,应当要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量刑结论做出全乎事实、法律以及情理的论证。
(五)加大检察抗诉力度。
不断地以抗诉去提高量刑改革,推进量刑公正深入。
从以下三方面强化抗诉促量刑公正:一是在思想上应当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将敢抗和抗准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
二是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的素质,高素质人才是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
可以通过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抗诉工作的专业培训;开展刑事抗诉案件庭审观摩活动,提高出席二审法庭和再审法庭的能力;开展“以评代训”活动,通过评选优秀抗诉庭、优秀抗诉文书等形式,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必须列席和可以列席审委会项目,其他确有必要列席的,XX院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以此提高抗诉案件的审理质量。
结束语量刑公正是人类追求的社会价值之一,量刑公正完善需要法律人不懈的努力,无论实质还是形式改革,都将为量刑公正画上一个时代符号。
注释:[1] 沈德咏:“论量刑公正”载《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2] 陈光中:“量刑公正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3] 赵廷光:“讼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 白去飞:“论量刑公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第16页。
[5] 杨文静:“量刑公开机制之要点”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第59页。
[6] 张栋:“美国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