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从个案的视角(高圣平)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罗书平(8.39)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李伟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张品泽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常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贾林青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蔡唱李岩峰陈鸣飞仝炳军谢文哲董玉庭罗晓静(8.43)(8.48)(8.52)(9.28)(9.32)(9.38)(9.42)(9.46)莫于川(1O.39)"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刘大群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邓小明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王华杰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杨立新蔡颖雯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魏玮《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翁晓斌王宓司法审查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刘丽新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王良海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于兵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初探吴锦标许晓芳公共健康危机,药品的可及性及其平行进口0.430.48O.51l1.9(11.15)(11.19)(11.22)(11-25)1-2812.82.11冯洁菡(12.15)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周国均李静然(12.19) 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王光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谷翔柏浪涛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辨析林林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两则案例谈起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袁彬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黄祥青徐美芬刘贵祥袁小梁薛剑祥杨艳施付阳蒋继业应秀良冯景旭孔祥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陈现杰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姚蔚薇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赵一平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王明杨克康瑛法律资源配置与司法公正陈青宝吴希松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竹怀军陆国东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黄美园周彦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吴晓芳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钱海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岳彩林析抢夺,抢劫及盗窃之界分刘树德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王萍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马强l2_24l2_29l2-33(1.56)(1.61)(2.25)(2.30)(2.33)(3_31)(3-35)(3.41)(3.44)(3.49)4-2(4.9)4.164.195.555.575.596.546.576.607.347.377.40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王旭军梁静(7.43)论计算机软件非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兼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O条等条文的NationalJudgesColleg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解释方法袁秀挺郭芬(7.47)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王毓莹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民事再审调解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董伟威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证据规则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高洪宾孔祥俊(8.26)刘本荣(8.32)俞毅刚(8.37)向国慧(9.48)潘杰(9.52)金莉萍于世平(10.53)(10.56)钱建军(10.59)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梁风云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汤建国张桂林单位犯罪审理中的前沿问题朱平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张英霞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 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范跃如(7.64)论行政恢复原状王军(7.67)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刘力(8.64) 自首制度异化的原因与对策韩忠义张桂云(8.67)未成年学生校内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苏峰(8.70)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专家会诊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债权抑或股权——兼论股东身份确立之标志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刘流沈琪皇甫长城朱谦9.559.589.60谭星光(10.71)刘敢生(10.73)戴建志(11.55)史浩明张鹏(11.59)——以上市公司为中心高蔚卿马艳佳(11.6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从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谈起唐莹莹陈星言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情势研究刘会霞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巩勇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马志相授权书与律师代理费葛文《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刘颖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史麦男王佳侵i巳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邸素琴(11.65)(11.68)(12.52)(12.54)(12.57)(12.60)(12.62)(12.64)案例分析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宫邦友(2.67)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冯一文袁士增(2.70)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周辉(3.75)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陈德苞陈晓明(4.70)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徐冬根代收货款取回权问题探讨钱晓晨浙江"报喜鸟"VS香港"报喜乌"案背后的思考张琳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王玉梅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5.745.765.786.7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饶亚东刘井玉王继红晓虹邱丹(7.69)(7.71)(8.59)(8.61)试析独家经销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兼评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王信芳符望(9.6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陈良刚(9.68)对用拾得的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杨斌王冰(9.71)存单纠纷交织个人犯罪情形的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付金联(11.71)对一起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评析施汉嵘陶新琴(11.74)学术前沿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中荷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静(2.78)《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窦玉梅李国慧(8.78)国外司法国外法院体制比较研究蒋惠岭王劲松(1.73)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欧洲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转研究威姆?沃尔曼斯博士(2.71)澳大利亚的法官及法官培训杨永波(4.80)俄罗斯继承法综述王蜀黔付海英(6.74)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刘新魁陈海光(7.73)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丁晓华(8.74)英国的司法改革(英)安德鲁?勒休(9.73)澳州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王春光(10.76)观点集萃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李晓明(1.78)庭卟调查权程l庳性建构概略张金波靳晓(1.79)法律真实标准下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罗重海张纯(2.74) NationalJudgesCol~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金雨杰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从法律上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民事连带责任刍议郑丽艳杨默张英霞王彩娥林雅黄凤兰李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及道路选择韩克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陈洪兵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万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高玉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框架彭俊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建业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冯浩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戚挚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金山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对策黄玉辉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宜混同郭兴之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张瑞强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叶建平被害人自诉权行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郭宗才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陈晓军李琪《行政许可法》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张韵声对我国合同违约金的诠释——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与适用潘丽娟农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张绳祖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白慧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唐兴法官培训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四封实践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20O3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曼量..8O2.763.773.793.804.724.744.754.77(4.79)(5.80)(6.78)(6.80)(7.77)(7.79)(8.75)(8.76)(9.75)(9.77)(9.79)(10.78)(10.79)(11.77)(11.79)2.692.712.72王安乔檀(12.66)2004年及今后人民法院工作数字解读(1.封三)中一奥法律研讨会在奥地利举办(2.封Z-)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制度(2.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美国,澳大利亚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制度(2.封三)提高民商法研究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系统第15届学术讨论会召开(3.封二)全国法院系统第1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拉开序幕(3.封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3.封三)把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3.封三)法院管理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最高法院召开法院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3.封四)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执行工作,知识产权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WTO规则培训班开班法治——充满信心的社会4.封三5.封三5.封三《法律适用》南通杯征文颁奖会暨《法律适用》专家论坛在南通召开(6.封二)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研讨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关注执行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召开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6.封三)(7.封三)——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期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7.封四)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研讨会(8.封三) 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执业过程当中,应当了解律师法律责任的定义、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刑事责任,律师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的定义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律师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导致律师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收取的律师费,并赔偿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生违纪违法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纪行为包括: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垄断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财物的;承办案件期间,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的;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扰乱法庭、仲裁庭,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
随着社 会的发展 进步 , 我国法律 制度逐 步健 全 、 完 善, 法律数 与侵权 责任 相吻合 的。 通过 律师 赔偿 责任制 度 的实施 , 致使 律师 事 务所 与律师横担 财 产责任 , 对律师 事务所与 律师都 能产 生一定 的惩 罚、 警戒作 用 , 以此进一步 规范律 师的职 业活动 , 不断提 高律 师 的职业 素养 的责 任心 。但 是律 师赔偿 责 任制度 并 不是 为 了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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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 园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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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解
决措施研 究
樊 硕
摘 要 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较为新兴的制度,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 仍需不断的进行完善、 改进。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具体 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丈中就律师赔偿责 任制度在法律性质、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并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措施 。
罚律 师的违法 职业行 为或过错 执业 行为 , 究其根 木宗 旨仍 是为 了 弥 补当事 人 的损失 。 与其 他 国家相 比 , 我 国的 律师 并不是 属于 自
由职业 者 , 要受 到 国家司法 行政 部 门与律 师协会 的管 理 , 运用内 现、 秩 序 的稳定 、 社 会 的和谐 、 法 律知识 的弘扬 宣传有 着十分 重要 部 自上 而下 的行 政性 与社会 团体的 自治性 ,根 据制 定 的规章 制 行业 行规 , 对违 法或 有过错 的律 师执 业进行 惩 罚 。 的意义 。 同时 , 律师 也积 极 的促进 社会 主义法 制建 设 的完 善 , 以 度、 3 . 律师 赔偿 责任形 成 的前提 是合 同的存 在 及司法制 度 民主化 的前进发 展 , 是 司法活动 的积 极参与者 与法律 职 业 共 同体 的不可缺 少 的成 员 。律师 赔偿 责任制 度作 为律 师制 侵 权责 任的 归责原 则是 过错 , 发 生 的要件 是损 害事 实 , 由此 可 以看 出律 师赔 偿责任 符合 侵权 责任 的性 质 。 但是 另一方 面 , 律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是一项较为新兴的制度, 因此存在着一 些不足 与 问题 , 这就 需要 在具体 的实践过 程 中不 断进行 改进与完 师赔偿 制度 也具备违 约责 任的性质 , 而且 律师赔偿 责任 形成 的前 提是 委托合 同或 是服 务合 同 的存在 , 如 果没 有合 同的存 在 , 也就 善。 ‘ . 没有 律师 的服 务 , 也 就不 存在律 师执 业赔 偿责任 。 我 国律 师 赔偿 责任 的法律 性质 综上 所述 , 律师赔 偿 责任 的法律 性质 既具有 侵权 责任 , 也 具 ( 一) 律师赔偿责任在划分法律性质上存在 问题
律师执业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律师执业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作者:李崇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10期摘要:律师执业赔偿制度在过程中有独特的原则性,本文重点分析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构成中的责任体系,以及财产责任内容,并整理出律师执业赔偿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此为基础,重点论述律师执业赔偿制度实践应用中需要完善的内容,可以作为律师执业赔偿制度运行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律师执业赔偿;赔偿制度;律师行业一、律师执业赔偿的构成律师执业赔偿的主体构成包含,违约行为律师执法过程发生错误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或者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执业律师在主观上出现过错。
这些行为都已经造成执业律师违反条款。
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执业赔偿,职业律师发生违约行为后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需要进行经济赔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犯罪行为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执业律师承担职业责任进行赔偿时,要明确过错的因素是否由于主观造成,如果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其造成的影响也是确定的。
此时进行赔偿也能够拥有明确的责任方,根据责任方以及财产损失来进行详细赔偿金计算,在意义上意味着主观损失赔偿能够通过举证得以确定。
赔偿构成中需要根据职业律师的过错大小,来确定最终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确定是由律师监管部门来进行的。
可以总结到律师执业赔偿的构成中,主要是由律师主观意识与监管部门共同确定的,过失责任大小确定也需要进行举证,来确保这一过程的公平性。
二、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主体职业律师赔偿责任主体,从法律角度确定应当是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受到指派后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所确定的,一旦发生违规责任的现象,要完全按照所拟定的合同来进行赔偿,拟定合同包含范围内之外的当事人,并不在责任承担主体关系中。
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时,为避免出现混乱或者法律纠纷,律师与当事人在确定合作关系时,也会将责任双方同样拟订在合同中,对于这种责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问题,都能够通过有效的赔偿制度来控制。
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
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在司法行为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代理和维权的职责。
然而,由于不可预料的原因,有时律师可能会犯下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探讨律师失职的救济途径。
一、案例分析在李先生与王律师之间的合同关系中,王律师承诺会代理李先生离婚案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王律师未能充分利用证据,导致离婚诉讼败诉。
李先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二、律师失职的证据在面对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律师的失职行为,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索赔。
针对上述案例,李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证明王律师的失职行为:1.收集和保留案件相关文件,包括与王律师的通信记录、律师执业证、付款凭证等。
2.寻找目击者作证,以证明律师在案件中存在疏忽或错误行为。
3.聘请专业评估人员,对王律师的代理行为进行评估。
专业评估人员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和证词,作为证据支持。
三、律师失职的救济途径当确认律师的失职行为后,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来寻求赔偿:1.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投诉。
律师事务所往往有内部机制来处理此类投诉,如果证据充分且有效,可能会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议。
2.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协会拥有行业监管职能,可以调查并处罚失职律师。
同时,律师协会也可以提供争议解决和调解的服务。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救济途径未能解决问题,受害者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确保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索赔金额,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四、注意事项在追求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留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可能包括书面记录、通信记录、付款凭证等,需要确保这些证据的来源真实可信。
2.及时采取行动。
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案件存在时效性,因此在发现失职行为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3.寻求专业帮助。
在追求律师失职个人损害索赔的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理论新探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陈瑶(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在律师广泛参与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活动的同时,由于律师执业不当而给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
对于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等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研究。
对我国来说,律师业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因此,这些问题也值得我国来研究。
关键词律师赔偿性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24-02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律师在保障人们经济利益上的不可或缺性,但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业务的日渐兴旺,对于由于律师执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追究律师赔偿责任的事例也越来越多。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为委托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此引起的给予当事人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这在国外称为不当执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因此,在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赔偿时,只能适用民事法律的原则和规定,而不能适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是律师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一个性质。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这在国内外律师执业损害赔偿制度中均无异议。
但是,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中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以及学说上,却有不同的看法。
大陆法系的法国,立法主张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而德国司法实践以契约责任说为主,但在理论上存在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在英美法系国家,依侵权责任进行诉讼的较多,判例和学说一般主张为侵权责任。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间接性。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民法上可因侵权或违约事由引起,二者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权。
要件上,应具有原因事实、实际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三个共同要件,由此限制律师损害赔偿的范围。
赔偿方法上,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运用合同架构理论分散律师执业损害赔偿风险是切实可行的方法。
标签: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方法;风险分散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是与律师执业的收入相伴而生的。
其中,既有人身风险,又有财产风险;既有民事法律上的风险,又有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上的风险。
这些风险民法上归结为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008年新修订《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律师执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
然而,这一规定涉及到一系列民事基本理论问题,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成为目前理论与实务不可忽视的课题。
一、《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特点我国现行《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现出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有如下特点:1.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与其民事法律地位相联系。
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允许设立以下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1)合伙律师事务所,依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又可以区分为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分型(第15条);(2)个人律师事务所(第16条);(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20条)。
其中,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地位,仅以该律师事务所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本质上为“一群人”,由这“一群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本质上为一个自然人,由该自然人对以个人律师事务所名义所生债务承担“自己责任”。
律师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律师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律师日益被赋予更多的职责,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更多的民事责任。
在这个日益复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律师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民事责任问题,如何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多个案例,介绍律师民事责任方面的若干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一,律师违约的原因及责任。
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代理,未按照约定公费或按照约定要求的方式、程序应诉等,造成代理损失的,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如在本人所在的律所就存在一起此类案件,一名律师在代理合同中,承诺在审判过程中每月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但是该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报告,导致委托人无法及时掌握到案件进展情况,最终导致委托人的代理权益受到严重损失。
因此,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代理合同中的义务,如有不当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律师侵犯客户权益的风险。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未经客户同意或者授权,未被委托人授权或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调阅或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甚至将客户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上述行为有可能对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比如有一名律师在代理案件的同时,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导致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害,最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客户隐私的保护,在代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及桂/粤律师诚信规范并依法及时向客户告知相关信息。
第三,律师懈怠导致损失的责任问题。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若未按时进行诉讼、未依法向法院上交诉状、答辩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文件等,造成委托人无法在法律上取得胜诉,给代理人与委托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例如,有一次律所所担当的案件中,一名负责的律师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导致委托人输掉了官司。
客户认为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系由于律师的失职,要求律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上海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案例
上海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案例
哇塞,今天咱来讲讲上海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案例!你知道吗,这可真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儿呢!
给大家说个例子啊,假如有个律师接了个案子,那是尽心尽力地去办呀,可谁能想到中间出了个岔子,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时候要是没有这个律师执业责任险,律师该多头疼呀!
有一次啊,张律师就碰到这么个事儿。
他接了个很棘手的案子,投入了
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可是呢,在过程中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最终没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当事人就很不开心啦,要求赔偿。
这要是没有责任险,张律师可就得自己掏腰包啦。
咱再反过来想想,如果每个律师都不用担心这样的风险,那他们是不是
就能更放心大胆地去为当事人服务啦?就像勇士上战场有了坚固的铠甲一样!律师执业责任险不就是这样一件保护律师的“铠甲”嘛!
像李律师就说过:“之前没有这个险的时候,做什么都提心吊胆的,生怕出一点错。
现在有了它,感觉心里踏实多了!”而王律师也表示:“这责任险真的是太重要了,对律师和当事人都有保障啊!”
其实啊,这个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案例就像是法律界的一把“保护伞”!它不仅保障了律师的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安心地执业,也让当事人更放心地把案子交给律师。
这不正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吗?大家说对不对呀!
我的观点就是,上海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个险
的重要性,它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法律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维护公正、保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然而,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律师、法务人员以及法律机构也必须面对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并对其应对与预防措施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律师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律师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违反执业守则的责任律师作为执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执业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一旦律师违反执业守则,例如收受双方的贿赂、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等,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由于律师违反执业守则或职业道德规范所造成的损失,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提供不当法律建议的责任作为法律顾问,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准确、合理的法律建议。
如果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存在错误或者疏忽,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律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不当代理和违法行为的责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诉讼程序,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律师参与非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法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除律师外,法务人员也承担着各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务文件及合同管理责任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起草法务文件及合同,如果因错误或疏忽导致该文件无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法务人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的责任法务人员有责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以便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和风险控制方案。
如果法务人员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疏忽职务,导致企业受到法律风险或损失,法务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法律合规培训和指导的责任法务人员负责进行法律合规培训和指导,确保企业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治建设与执业律师的社会责任——我所看到的问题与思考
法治建设与执业律师的社会责任——我所看到的问题与思考题目:法治建设与执业律师的社会责任——我所看到的问题与思考2023年的今天,法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执业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责任不容忽视。
然而,在实际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问题,如:某些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服务的价值缺乏体现,司法公正的落实不够等。
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在我看来,执业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I. 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执业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质量。
然而,在实际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如:擅自收取律师费、泄密、隐瞒身份、炒作案件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整治,同时要加强律师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法治秩序的稳定。
II. 法律服务的价值缺乏体现执业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员,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执业律师的服务质量与态度存在问题,如:粗暴、不耐烦、不认真、提炼律师服务等。
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及对律师的评价。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机制,提高律师服务品质,引导律师注重服务质量与态度,提高律师的服务价值。
III. 司法公正的落实不够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公正的环境,其中司法公正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影响到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
而执业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其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应该不容忽视。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执业律师插手司法、干预司法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引导执业律师依法行事,不干预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的民事责任与侵权问题
律师的民事责任与侵权问题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保护客户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探讨律师的民事责任与侵权问题,并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原则。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错误或疏忽,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这时,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签订合同责任:律师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如果律师未能履行约定的法律服务,客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咨询责任: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该提供准确、明确的法律意见。
如果律师的咨询导致客户错误的决策并造成损失,律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代理责任:律师在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时,应积极地履行义务,代表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未尽到义务或失职,致使客户败诉或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保密责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客户的敏感信息。
律师有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保守客户与律师之间的秘密。
如果律师违反保密责任,泄露客户信息给第三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的侵权问题除了民事责任,律师还可能面临侵权问题。
当律师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律师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名誉侵权: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若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损害其名誉,可能被对方提起名誉权诉讼。
2. 盗用知识产权:律师如果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能会被对方追究侵权责任。
3. 法律程序侵权: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如果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四、解决律师的民事责任与侵权问题的方法和原则在解决律师的民事责任与侵权问题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1. 协商解决:律师与客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损失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
律师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律师侵权民事责任研究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司法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角色,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侵权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研究律师侵权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然而,一些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比如,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或是未经充分授权擅自代理案件等行为。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应对律师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民事责任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研究律师侵权民事责任也需要考虑到律师的特殊职业属性。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为律师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体利益,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确定律师侵权民事责任时,需要兼顾律师的职业特殊性,采取适当的民事责任规制。
此外,对于律师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考虑到社会监督与自律机制的建立。
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其自律机制对于维护行业形象和提升律师职业素质至关重要。
建立健全的律师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律师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律师行业应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总之,律师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通过对律师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民事责任的规制,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自律建设也是保障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和稳定发展的关键。
只有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和可信赖的法律服务。
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章武生;吴泽勇
作者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5-70页
主题词: 律师;赔偿责任;认定
摘要: 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
本文结合国外立法、学理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律师赔偿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了探讨。
这些问题包括:律师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律师赔偿的责任主体,律师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律师赔偿责任的赔偿基金,律师赔偿责任的索赔程序。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和推动制度建设的建议。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处理的思考
第二、连续性利益冲突的处理
如果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前委托人的保密信息,新的委托有可能 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既使有各方委托人的书面 豁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律师在第一次可能成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时应当有良好的判断力,保持格外的谨慎,告知新 委托人律师随时可以不作任何解释而退出代理,在发觉对当前委托人 的代理可能会背叛先前委托人的秘密时,应当马上退出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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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根据利益冲突的性质和涉及的风险,利益冲突可以分为直 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 人相互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 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委托 人的权益。 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 人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 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人权益时,有发生损害另一方委 托人权益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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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冲突的特点
第一,利益冲突的主体特定。律师和委托人是利益冲突中 不可缺少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就是律师和委托人间存在 的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矛盾状态。 第二,利益冲突的存在不以各方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 利益冲突的存在不以各方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即使律 师没有损害委托人的过错,仍然可能面临各种形式的利益 冲突。 第三,益冲突不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存在条件,强调 利益冲突存在的潜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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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 面对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一般不得接受对方 或双方委托人的委托,除非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取得了各方委托人明确的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 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建立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翁文旋
【期刊名称】《零陵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2
【摘要】律师的执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
一旦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人身权等损害。
因此,有必要建立我国的律师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明确操作程序,落实赔偿金,使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具体化。
【总页数】3页(P18-20)
【关键词】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赔偿金
【作者】翁文旋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J], 裴小梅
2.推行责任保险防范执业风险——建立公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J], 刘和荣
3.建立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刍议——兼论设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J], 宫晓冰
4.论律师执业服务质量及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 [J], 翁文旋
5.对建立我国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J], 刘海;廖玉霞;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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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高圣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研究〔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摘要〕现行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确定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相关。
由于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局限于物质损失,而我国民事实体法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大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起施行)(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首次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赔偿,并规定,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致残、致死而受到精神损害的,可在物质损失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民事实体法的变化无疑将影响到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的界定。
本文拟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其所依据的法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问题作专题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是指在律师职业活动中,律师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客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相对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法律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因此,建立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可以追究律师的过失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有助于规范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任的职业,律师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出现过错行为,例如违反职业操守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律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这将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
其次,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律师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将迫使律师更加慎重选择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忽视专业职责,以及滥用权力。
通过赔偿制度的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护,避免因律师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此外,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还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当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将让律师行业实现自我监督,提高行业整体的职业水平。
同时,律师协会等机构可以依法对违规律师进行惩罚和处理,维护行业的声誉和规范。
然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立律师责任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一个难题。
因为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很难确定律师过错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具体损失。
其次,建立健全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确保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此外,对于律师过错行为的惩罚力度也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不能过度制约律师的执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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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从个案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6-12-22我国自1996年5月15日公布《律师法》以来,律师执业赔偿责任问题始浮出水面。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本条规定并未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主体、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3],学者间对本条的学理解释见解纷呈,不一而足;司法实践中对本条的适用也不统一。
本文拟选取司法实践中的两个真实个案对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据以研究的个案(一)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与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4]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以下简称沙河中转站)因与宜宾花酒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宜宾市法律服务一所法律工作者黄静祥为其诉讼代理人。
1995年6月16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做出[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宜宾花酒厂给付沙河中转站货款61200元。
此后,宜宾市法律服务一所更名为宜宾江源律师事务所,后又改名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
沙河中转站委托在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黄静祥律师为其执行案的代理人。
1995年10月26日,黄静祥代收了沙河中转站预交的案件执行费800元,并出具了收条。
1995年12月19日沙河中转站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代理费500元,律师事务所并出具了收据。
因该案迟迟未能执行,沙河中转站负责人高成和到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去询问,才知执行庭没有该案的执行材料。
为此,沙河中转站于1999年10月10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和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代法院收取的执行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一、驳回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要求被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被告黄静祥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黄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的执行费800元。
案件诉讼费用3130元,由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负担3070元,被告黄静祥负担60元。
宣判后,沙河中转站不服,以黄静祥未履行代理义务,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赔偿经济损失和资金利息为由提起上诉。
黄静祥以已履行代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予以答辩。
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上诉人沙河中转站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黄静祥的答辩理由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沙河中转站委托黄静祥为其执行案的代理人及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的代理费和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等事实无异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黄静祥为沙河中转站执行案的代理人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以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否赔偿沙河中转站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黄静祥辩称:1995年5月,宜宾县人民法院随案执行时查封了宜宾花酒厂价值7万余元的隔热材料,但高成和不要,且高成和几年来,对执行案不管不问,我已履行了代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向本院提交有宜宾县人民法院(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复印件。
高成和称我已交500元代理费给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并将应预交给法院的800元执行费交给了黄静祥请黄转交法院,但黄静祥未向宜宾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也未向法院预交执行费,宜宾县人民法院查封宜宾花酒厂的隔热材料我不知道。
现案件执行期限已过,造成我的货款61200元无法收回,应由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承担赔偿责任。
向本院提交有原江源律师事务所现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收取沙河中转站的案件代理费500元的收据、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800元的收条、宜宾县人民法院对[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没有立案执行的说明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黄静祥作为上诉人沙河中转站的有关执行案的代理人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以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否赔偿沙河中转站经济损失的问题,黄静祥、沙河中转站各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黄静祥提交的[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反映的是,宜宾县人民法院在沙河中转站与宜宾花酒厂经济纠纷一案中所采取的是诉讼保全措施,而不是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黄静祥虽提交有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复印件,但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800元后未将该800元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转交,致使宜宾县人民法院未立执行案,导致案件超过执行期限,黄静祥未履行代理职责,是有过错的,依法应赔偿沙河中转站61200元。
黄静祥称已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黄静祥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黄静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承担。
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黄静祥追偿。
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沙河中转站在委托黄静祥代理沙河中转站与宜宾花酒厂购销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其负责人高成和在1996年至1999年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积极督促过问该案。
这说明沙河中转站自身也有过错,因为黄静祥系一般代理,故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资金利息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1999]翠屏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驳回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维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1999]翠屏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黄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的执行费800元。
三、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赔偿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经济损失61200元,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一审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各3130元,合计626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负担1260元,被上诉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负担5000元。
案件诉讼费用6260元,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已预交,被上诉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应将负担的5000元,交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转交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高县沙河中转站。
(二)山东天达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达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上诉人已依约将代理费支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认真履行了案件审理阶段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从签订之日至案件执行终止,但在执行阶段中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执行期限界满上诉人才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案件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系上诉人的过错。
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无理,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正是不懂法律,才聘请被上诉方的陈琪律师,并将履行期限签至执行终结止,即待所有欠款执行完毕代理任务方完成。
陈琪律师最后一次代为追款是在2000年5月16日,此距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界满仅有15天,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陈律师未告知上诉人此一情况,并非因为未得到授权委托书,而是其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所致。
因为其在一审期间曾多次提到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不应以调解书签发之日起算,而应以对方终止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如是因为执行阶段未另出具授权委托书,那么陈律师在未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一样也在代为执行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货款损失7960元及利息5000元。
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已准备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并不包含执行阶段;执行期限问题,被上诉人曾经向省高院咨询过,高院明确答复以最后一次还款为准。
请求二审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查明事实如下:1999年10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其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被上诉人律师陈琪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附授权委托书,由于律师的工作失误给甲方(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明确后,由乙方(被上诉人)予以赔偿;被上诉人收取手续费500元和代理费3000元,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执行终结止等。
同年12月,上述案件经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确定货款43960元及利息5000元,于2000年2月1日前付清。
经被上诉人律师陈琪追索,至2000年5月,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共向上诉人支付货款36000元及诉讼费2061元。
由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拒付余款,上诉人遂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律师陈琪以需另出具授权委托书而上诉人始终未出具为由未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同年11月,被上诉人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以超申请执行期限不予受理。
遂起本案讼争。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按照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被上诉人律师陈琪的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止,即上诉人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案执行完结,被上诉人的代理职责才告终止。
有无在执行阶段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实际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律师陈琪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以上诉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琪以此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属未尽代理职责。
而上诉人作为债权人亦未积极主动行使权利,亦是导致逾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
故对于法院最终以超申请执行期限不予受理上诉人的执行申请之法律后果,双方均有责任。
但上诉人仅是丧失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了债权,上诉人并无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