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订]

合集下载

对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规章制度的梳理

对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规章制度的梳理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一般具备变更申请报告、工程变 更建议书、设计修改通知单、变更指示(重大变更须 有审批单位的批复)、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变更项 目价格审核表、 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工程计量报 验单、 变更通知等资料。
三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准备
• 施工准备工作内容
• 一是完成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 二是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 三是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 四是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 五是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三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实施
•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 要做实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参照《水利工 程建设稽查问题清单》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 理Βιβλιοθήκη 三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实施
•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
• 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 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加强 合同履约管理,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 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主要内容
•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 水利工程建设其他制度
一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 1、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 2、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一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 分级管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定) 中规定)
• 加强建设监理管理,认真执行监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保证现场监理力量
二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 落实项目法人制两个核心
• 一是要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
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 批和备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财农〔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川水函[2012]1567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2]1567号)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证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水利建设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及《关于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水教[2008]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以及岗位证书的核发、年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湖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具体包括:已参加规定的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取得水利厅颁发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以下统称为“五大员”)等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川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核备核定使用表格(A4格式)

四川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核备核定使用表格(A4格式)

《四川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T 2201-2016)备案、核备、核定用表附录H 水利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2)附录I 质量缺陷备案(样式) (58)附录H 水利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规范性附录)H.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表(样式)表H.1-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编号:监督注册号-重要隐蔽(关键部位)核备-序号表H.1-2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表H.1-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核备意见表编号:监督注册号-重要隐蔽核备-序号表H.1-4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意见表编号:监督注册号-关键部位核备-序号H.2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样式)表H.2-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报送资料清单表编号:监督注册号-分部核备(定)-序号表H.2-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页脚内容14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填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页脚内容15表H.2-3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意见表编号:监督注册号-分部核备(定)-序号表H.2-4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H.3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样式)表H.3-1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表H.3-2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汇总表__________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汇总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页脚内容23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填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页脚内容24表H.3-3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备注:1、本表引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表内内容结合水利工程特点进行了局部调整。

2、本表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时使用;3、本表由施工单位内业技术人员负责逐项填写并签字。

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若本单位工程是由分包施工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完成,则各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填写本单位所涉及的质量检验资料,并在填表人栏签字,由总包单位质检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盖公章。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2018年水利工程管理条例word版本 (16页)

2018年水利工程管理条例word版本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水利工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X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正式版)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正式版)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监督、安全施工、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五条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杜绝垃圾堆放和污染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设置专门监理团队,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施工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3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清单

3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清单
2011-11-25
2012-1-1
18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业
全文
2005-4-22
2005-4-22
19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
行业
1~4条
2004-9-24
1997-8
行业
全文
2011
正实施
15
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
全文
206-7-12
正实施
16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行业
全文
2008-1-3
正实施
17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
行业
7条、17条18.1条、22条、36`39条
技术
全文
2008-12-2
2008-12-15
行业
全文
2011-2
2011-4-1
3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行业
全文
2004-6-20
2004-6-20
4
四川省关于落实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通知川建厅安发[2001]0114号
行业
全文
2012-6-26
正实施
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
全文
2006-10-20
2006-10-20
12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川办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国管水利(提灌)工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原则(一)改革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到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包括: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

正确处理国管、集体管理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8.30【实施日期】1998.08.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特制定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是分享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的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以我给的标题写原创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和AI、人工智能、Markdown、GPT等关键词,标题为: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一、前言水利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四川省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修订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依据。

### 2. 水利工程的分类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等,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 3. 工程建设审批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前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 4. 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灾害防范等内容,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 5. 资金管理规定了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 6.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加强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 三、成果与展望经过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和科学,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基础。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省的水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四川省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

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

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以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和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

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为十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为五至十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当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一级堤防为二百至三百米,二、三级堤防为一百至二百米,四、五级堤防为五十至一百米;(五)水闸管理范围:大(1)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百至一千米,水闸两侧宽度一百至二百米;大(2)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当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以适当扩大其管理范围。

水闸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划定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六)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