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1、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平台为司机提供工作机会,制定工作规则 和标准,并支付工资。司机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完成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接受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2、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用。乘客需要支付车费,并遵守平台的使用规定。在行程开始前,平 台会与乘客确认订单信息,包括车型、价格、行程路线等。在行程过程中,平 台会对行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平台会 对行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融合,催生出许多新型业态。 网约车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也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主 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次演示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概念。网约车主体主要包括平台、司机和乘 客三方。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连接司机和乘客,满足出行需求;司机则利 用自己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乘客通过平台预约服务,接受司机提供的运输服 务。
3、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乘客 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合理的车费。在行程过程中,司机需要遵守交通规 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 机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总之,网约车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对网约车法律 规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指出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和面 临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约车侵权责任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约车企业和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网约车行业中,侵权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1. 交通事故责任由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法,司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乘客人身安全责任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如乘客在车内受伤或者遭遇其他人身安全问题,网约车司机及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提供救助和承担医疗费用等。
3. 服务质量责任网约车企业和司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乘客的利益受损,如司机的态度恶劣、车内环境脏乱等。
在此情况下,网约车企业和司机应当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包括赔偿乘客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车辆责任由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网约车司机的车辆责任问题却并不容易解决。
因为网约车司机多数为个人驾驶员,其车辆责任是否应当由网约车企业承担,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1. 完善法律规定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同时也应当规定网约车企业对司机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服务质量。
2. 建立行业标准对于网约车行业而言,也应当建立行业标准,明确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遵守的规范。
这样可以提高网约车服务的质量,避免发生侵权责任问题。
3. 加强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纠纷,确保乘客的权益得到保护,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典型纠纷案例剖析
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典型纠纷案例剖析一、案例详情在2023年5月,张三与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轿车,租赁期限为一个月。
在租赁期间的第三周,张三驾驶该租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前方车辆的驾驶员李四受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四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总计约10万元。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约5万元,且由于车辆维修导致租赁公司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约2万元。
此外,租赁公司的车辆还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在事故处理和赔偿过程中,各方就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他在租赁车辆时,租赁公司并未对他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驾驶培训,且车辆的刹车系统可能存在故障,因此租赁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张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李四作为受害方,要求张三和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详细判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于张三提出的租赁公司未进行充分安全提示和驾驶培训以及车辆刹车系统可能存在故障的主张,法院要求张三提供相关证据。
但张三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在交付时经过了检验,不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判决张三承担李四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10万元,以及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维修费用5万元和租金损失2万元。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张三补足。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租赁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各种租赁服务的主要途径。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平台作为中介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提供真实信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小明通过某网络租赁平台租赁了一台电动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了人身伤害。
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在发布车辆信息时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存在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该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是指平台在提供租赁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虚假宣传、侵犯用户隐私、未经授权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
案例:某网络租赁平台在宣传中声称其提供的电动车具有高速行驶能力,吸引了很多用户租赁。
然而,实际上这些车辆的最高速度远低于宣传所述,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用户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租赁平台的合规建议为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网络租赁平台可以采取以下合规建议:1. 提供真实信息:平台应当确保发布的租赁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2. 加强安全管理:平台应当对租赁物品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保护用户隐私:平台应当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4. 加强监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物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综上所述,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兴起并广受欢迎。
然而,与其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解决方案。
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和特点1.1 网约车行业背景和起源1.2 网约车行业的特点和优势1.3 网约车行业面临的侵权责任问题二、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2.2 《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2.3 网约车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三、网约车侵权责任的主体关系3.1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3.1.1 平台运营规范及要求3.1.2 平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3.2 网约车司机的责任3.2.1 司机资质和行为规范3.2.2 网约车司机的过失和故意侵权行为3.3 乘客的责任3.3.1 乘客的行为规范及合理预期安全3.3.2 乘客的合理权益保护四、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认定与争议案例4.1 网约车事故责任的判定标准4.2 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侵权4.3 乘客与网约车的合同关系及争议五、网约车侵权责任的防范和解决方案5.1 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5.2 完善网约车平台规范和监管机制5.3 强化乘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保障六、结论通过对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给侵权责任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争议。
在法律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网约车平台、司机和乘客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了实现更安全、便捷的网约车服务,各方需加强协同合作,明确各自的权责,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从而建立起更完善的网约车侵权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网约车行业才能更好地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同时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网约车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投保责任分析
㊀㊀2018年5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知㊀与㊀行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May.,2018㊀总第32期㊀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CognitionandPractice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2㊀No.3㊀社会热点论坛㊀王丹丹.网约车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投保责任分析[J].知与行,2018,(3):105-109.[收稿日期]2018-04-10[作者简介]王丹丹(1993-),女,黑龙江巴彦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㊂网约车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投保责任分析王丹丹(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哈尔滨150001)[摘㊀要]网络约车是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㊂由于网约车突破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增加了网络服务平台主体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出现肇事司机㊁保险公司㊁网络服务平台㊁甚至还有汽车运营公司在内的多方主体推诿责任的状况产生㊂网约出租车和部分网约专车因运营主体明确,对车辆的投保机制已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较为清晰㊂网约顺风车和网约快车在实践中由于投保险种单一,责任分担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不仅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加重了车主的责任风险㊂建立一个包括网络服务平台和保险公司在内的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体系,明确服务平台承担网约车乘意险与商业三责险的义务,将网约车运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公平分担,能够保障网约车服务长足发展㊂[关键词]网约车;服务平台;保险公司[中图分类号]D90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3-0105-05㊀㊀一、问题的提出时下正处于互联网大数据笼罩的新时代,一些常规产业也搭上了网络的顺风车,迎来发展的新契机,尤其是网络约车这一新型打车模式的兴起,不仅颠覆了以往街边叫车的打车方式,乘客可以足不出户直接网上预约车辆㊁人到车接,节省了等待时间;而且打破了出租车市场长期垄断的局面,低门槛的市场准入机制使得众多私家车纷纷投入网约车的大军㊂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主要存在两方受损主体,一方是车上乘客㊂乘客受损的法律责任承担已经明确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即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㊂另一方受损主体主要是车下第三人,由于网约车大多是私家车车主,都是以自用车名义投保三责险,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㊂在实践中,被保险人未作通知的,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都援引‘保险法“第52条免除了自己的保险责任㊂这导致受损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纷纷将出租车司机㊁网络服务平台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在现有机制下,网络服务平台和保险公司往往推卸责任,造成网约车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㊂长此以往,尤其是在网约车合法地位获得了肯定后,更多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服务,无论是受损第三人还是车主都难以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若没有成熟的规范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阻碍网约车的长足发展㊂因此,完善相应的保险法律规范,构建合理的保险责任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受损第三人的经济赔付㊁减轻驾驶司机的经济负担,还能够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久发展㊂㊀㊀二、服务平台与网约车关系解析当我们在搭乘网约车时,打开软件,通常会看到 快车㊁出租车㊁专车㊁顺风车 这四种出行模式,选择不同的形式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主体也不尽相同,导致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服务平台与不同种类出行方式的关系存在较大差异,下面将一一阐述㊂(一)服务平台与顺风车搭载顺风车最初是以公益目的出现的㊂司机与搭载乘客之间出行时间与路线基本契合,就可以形成搭载合意㊂双方对行程中的油㊁气㊁电费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基础费用进行分摊,从而形成既节能环保㊁减缓交通压力,又促进人人互信的一种创新出行方式㊂随着互联网技术引入,服务平台作为居间人介入驾驶司机与乘客之间,分别与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受双方委托进行信息的发布和匹配,驾驶司机和乘客根据自己所需找到相适宜的信息进行承诺,达成搭载合意,促成顺风车出行㊂因为顺风车非‘办法“中所列的网约车类型,因此‘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显然不能被适用㊂而在实践中,顺风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上搭载乘客受损的纠纷又比较多发㊂就实例看来,车上乘客受损的索赔主要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进行理赔㊂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补充赔偿,服务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㊂而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下第三人受损诉诸法律的,法院针对个案情况做出的判决差别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驾驶司机搭载行为的定性有所不同:针对非营利性的顺风车搭乘行为导致第三者受损,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驾驶司机的搭载行为非 顺风车 性质,而是营利性的,通常会依照‘保险法“第52条规定免责㊂(二)服务平台与出租车作为传统的客运服务,出租车依旧以街边寻游为主要揽客方式㊂出租车司机注册服务平台账号,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运营客流量,服务平台作为信息收集和匹配的媒介,与出租车司机实际上形成了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㊂此居间合同没有影响出租车与汽车租赁公司的传统关系㊂实践中,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性质上存在着实质不同,并且出租车是所有车辆中出险率最高的汽车,它的保费通常是普通私家车的1 2倍,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集体性的保险合同,而不接受出租车司机自行办理保险的行为㊂在出租车行业中,司机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关系呈现多样化形式:一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即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带有完整手续的车辆,司机作为公司的雇员,按月固定领取工资,搭载乘客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一种是承包合同关系,即司机承包租赁公司的汽车,按月上缴部分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所有;还有一种是挂靠关系,即司机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公司按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㊂在第一种关系下,车辆投保的险种都是由汽车租赁公司来承担,出现交通事故致车上乘客及车下第三人受损的责任承担主体也较明确,分别是保险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㊂后两种关系下,汽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由汽车租赁公司代办,实质投保人都是出租车司机,当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损时,保险公司依照车辆投保的三责险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出租车驾驶司机在责任范围内补充理赔,汽车租赁公司通常是全然免责的㊂汽车租赁公司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而服务平台以居间人身份参与促进客运合同,受损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㊂(三)服务平台与专车专车服务相对于其他几种出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㊂一般地,专车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汽车租赁公司㊁驾驶员㊁服务平台;或者服务平台公司自己提供车辆,聘请司机,省略了汽车租赁公司一方主体,免去了对外承包环节㊂一种模式下,服务平台的作用依然是居间人,受专车公司的委托提供乘客订立合同的信息,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㊂驾驶员与专车公司之间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㊂相应地,给车辆进行投保的主体应为专车公司㊂当交通事故发生至第三人损害时,按照‘侵权责任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㊂保险公司对三责险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专车公司进行补充赔偿㊂另一种模式下,服务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提供车辆与驾驶司机,与乘客订立客运合同,为车辆投保运营险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损的,由服务平台承担侵权责任㊂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仍然是由服务平台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㊂还有一种特殊模式,即符合条件的私家车主也可以自行申请专车服务㊂司机仍需接受专业的培训,统一的管理,接受服务平台派遣,为乘客提供服务㊂此种情况下,专车车主与服务平台不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更符合专车车主提供劳务(运送乘客)并收取报酬的雇佣关系㊂此时专车车主并非领取固定的薪金,而是按照接单数量收取劳务报酬㊂实践中,此类车辆往往没有按运营车辆进行投保,而是按照私家车险种进行投保,运行中发生车祸导致第三人受损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援引‘保险法“第52条免责,此时理赔纠纷主要出现在专车车主和服务平台之间,服务平台往往以其非运营的最大受益者免责,而专车司机往往因为是个体身份无法投保运营险而避险无门,承担巨额赔偿费用㊂这不仅是对专车车主的不公平,又置受损第三人的利益于无保障境地㊂(四)服务平台与快车消费者使用网约车平台频率最高的是 快车 服务㊂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的形式大多也是 快车 ㊂私家车车主在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人车基本信息公布,借助网络接单,从事网约快车服务㊂实践中,车主往往都是按照私家车性质为自己的汽车投保,缴纳的费用远远低于运营车辆的保险费用,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只按私家车进行保险赔付,造成快车车主与服务平台之间就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断㊂在 快车 服务中,车主与服务平台的关系认定存在两种主要争议㊂1.劳动关系㊂此种观点认为服务平台与私家车车主是传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㊂考虑到私家车车主注册服务平台账号,成为其中的一员,接受平台的相应规则,按周或按月向平台提现领取接单 工资 ,与日常劳动关系无异㊂但实质上,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向劳动者提供固定的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与劳动期限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㊂网约快车服务中,私家车车主的地位与普通劳动者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其与服务平台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在网络终端所签署的格式协议在实质上更类似于网络服务平台对其运行服务的授权许可;另一方面,私家车车主的报酬所得也非固定,更不存在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其与服务平台公司的关系并不紧密㊂因此,将服务平台与私家车车主之间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做法有欠妥当㊂2.新型劳务关系㊂ 互联网-出行 新业态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服务平台公司对私家车车主的劳动保障㊁工伤认定等多种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不宜将平台公司与私家车车主的关系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在本质上是私家车车主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认定上更倾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㊂在私家车提供快车服务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领域,此种新型劳务关系下的责任承担是法律盲点㊂实践中,由于私家车改变了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仅对交强险部分予以理赔,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㊂受损第三人往往选择将肇事司机㊁服务平台公司㊁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损害赔偿请求㊂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受益者理应承担责任,肇事司机应承担与侵权责任相当的法律后果的同时,服务平台作为受益的第三方,不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起为车辆统一办理运营保险的义务㊂㊀㊀三、服务平台对网约车的投保责任构建在厘清网络服务平台与不同种类网约车的责任划分基础上,立足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的网约车投保机制,构建我国网约车投保体系㊂(一)法理基础无论是个人投保还是商业公司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承担中均应遵循如下原则㊂1.最大诚信原则㊂诚实信用原则是统领民法所有法律规范㊁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被称为 帝王条款 [1]㊂在商业保险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更为突出,并且已转化为 最大诚信原则 ㊂此项原则要求保险各方当事人秉承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㊁变更或者消灭保险法律关系,禁止对他人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各方当事人在行使自身权利㊁履行自身义务时,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㊂最大诚信原则对于网约车投保车辆险来说意义更加重大,无论是网约车车主,还是服务平台和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循着这一帝王条款,尤其是私家车转变车辆用途作运营车辆的情况下,车主和服务平台有义务及时㊁准确㊁无保留地向保险公司披露运行车辆的真实信息,保障保险合同依据的真实性,这不仅是对保险公司负责的体现,更是投保方对自身权利保障的基础㊂2.保险利益原则㊂作为保险法独有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英国学者约翰㊃T㊃斯蒂尔将其解释为: 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㊁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律权利 [2]㊂实质上,保险利益不仅仅存在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㊂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同一主体,那么保险利益也可能同时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的经济利益㊂因此,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存在经济利害关系的人,不应仅仅是享有保险权利的主体,同时也应为投保义务的主体,否则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使与保险标的物有关的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损㊂3.损失补偿原则㊂损失补偿原则与侵权赔偿法中的填平原则有相似之处,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持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一方面确保投保人㊁被保险人获得充分有效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也防止投保人㊁被保险人取得不当利益㊂此原则旨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㊁被保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冲突㊂在网约车保险法律关系中,通常存在着损失与补偿失衡的现象,这种失衡体现在车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受损的巨额费用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使得投保人担负巨大的经济负担㊂而这种弊端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险别往往与车辆实际应投保的险种险别存在巨大差异,保险公司在考量自身收益的情况下,无法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理赔㊂要想解决这一难题,不仅要求网约车车主和服务平台尽到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披露车辆的真实信息,还要求保险公司创新险种,尤其是对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活动的行为进行合理的保险保障㊂(二)国外借鉴观察网约车行业发展成熟的国家,美国与日本的保险模式较为成熟,有值得借鉴之处㊂美国某保险公司为优步网约私家车设置了按里程收费的动态保费模式㊂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行驶里程与车辆的保险系数是成正比的,让开车较少的人与开车较多的人投保同样的固定车险是不公平的㊂因此,该公司改变传统的固定收费模式,提供按里程收费的汽车保险㊂在此种模式下,加盟优步的私家车的行驶过程被分为三个时段:行使第一时段为车主打开网络终端至接单前,第二时段为车主接到单至乘客上车前,第三时段为乘客上车至乘客下车前㊂网约车个人使用(车主关闭优步网络终端)和第一时段使用时由保险公司基于行驶里程提供保险㊂第二和第三时段由优步为网约车司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㊂此外,日本东京某保险公司提出借用货物运输险中的开口保单方式,对网约私家车采取费率差别化措施来解决其风险系数差异化的问题㊂依照此种模式,在先期网约车投入运营时,全部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投保,合同期满后则根据车辆的 出车记录 进行调整,多退少补㊂这两种保险模式都是保险公司针对网约车运营与传统私家车运行的差异化进行的保险种类创新,核心着眼点在于解决网约车风险系数与投保费用不相称的现实困境㊂同时也考验网络服务平台对网约车运行中里程数据记录的技术能力,敦促服务平台创新技术,通过数据整理分析,合理解决投保费用的差异化问题㊂除此之外,在2014年11月,美国科伦比亚地区颁布了‘雇佣车创新修订法“,其中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须以网约车驾驶员本人的名义购买每件事故不低于100万美元金额的责任保险,并且应当覆盖网约车服务开始直至结束的全过程[3]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强制为从事网约车的行为投保高额商业保险,保障其运行中的风险规避㊂(三)我国的投保责任构建根据公平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服务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保险标的物存在保险利益㊂1.服务平台与顺风车㊂关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车主只开放顺风车运行,不存在其他营运性质的服务形式;另一种是车主自身既从事营运性质的快车或者专车服务,又开放顺风车服务㊂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服务平台都是作为仅获得微薄利益的居间人身份,强制其为私家车车主投保高额营运险的行为显然有失公平㊂但是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顺风车车主损失巨大,制约了类似好意施惠行为的健康发展㊂为了发展顺风车出行,也为了减轻事故后顺风车车主的经济负担,服务平台可借鉴客运合同中乘客购买乘意险的做法,在顺风车乘客与车主达成线上合意时,分别针对搭乘人和顺风车车主设置乘意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搭乘人和顺风车车主自主选择购买,不购买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㊂这样,服务平台的义务在于为顺风车双方当事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条件,而进行风险规避的主动权仍掌握在车主与搭乘人手中㊂2.服务平台与出租车㊂出租车接入网络服务平台只是其拓展业务的一种途径,平台作为居间人提供信息交换,并没有参与进入承运合同,与保险标的物的关系并不紧密㊂并且,传统出租车与汽车租赁公司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险机制,服务平台的介入仅是出租车增加收入的路径之一㊂因此,在网约出租车方面,服务平台无须承担交通事故三责险的投保责任㊂3.服务平台与专车㊂网约专车由于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服务平台的投保责任也有所不同㊂在前已述,在专车服务公司提供车辆㊁招聘驾驶员的情况下,投保责任的主体无疑是公司本身,服务平台仍然是居间人身份㊂当网络服务平台自己从事专车经营服务时,其角色转变为用人单位,专车司机为劳动者,服务平台与乘客订立承运合同,不仅要为乘客购买乘意险,还要承担为专车车辆投保营运性质商业三责险的义务,保障出现交通事故后受损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㊂当私家车接入网络服务平台从事专车服务时,车辆的性质即发生改变㊂参照已发布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对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除交强险外,还要按照运营类车辆保险费率投保赔偿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三责险和乘意险㊂依照此规定,并依上文得出服务平台与部分专车车主的类似劳务关系,私家车在从事专车服务伊始,平台应对其按运营类车辆投保险种,承担起为接入平台车辆投保的义务,而服务平台与车主分担保费的比例,应依不同平台对专车服务的抽成比例划定㊂4.服务平台与快车㊂私家车从事快车服务与其从事专车服务的情况相近,因与服务平台之间非劳动关系,更似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服务平台不仅作为雇主,更承担外化的管理人地位㊂为了保护乘客与车下第三人的利益,对运营类的车辆保险应由服务平台作为投保人完成,而保费的具体承担比例应按照服务平台与私家车车主约定的分成比例具体分担㊂这样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又能够解决私家车车主怠于投保或投保无门的困境㊂㊀㊀四、结语面对实践中大量网约车交通事故至第三人受损的纠纷,网络服务平台㊁保险公司和网约车车主之间应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保险机制,将网约顺风车㊁网约出租车,尤其是网约专车与网约私家车全部纳入保障体系之下,明确网络服务平台的投保责任,创新保险公司针对网约车的险种类别,形成完整的乘意险与商业三责险体系㊂将网约车运营中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给多方主体,形成利益的共享与制衡,是保障网约车服务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㊂[参㊀考㊀文㊀献][1]㊀[英]约翰㊃T㊃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M].孟兴国,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3.[2]㊀王军.网络约租车的美式监管[N].中国交通报,2015-07-29(006).[3]㊀专车难题在美国如何破解[J].宁波通讯,2016,(10):23-25.责任编辑:张㊀毫。
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2020年12月第22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ec.2020Vol.22Supplement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吕海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私家车车主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客运服务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界定为非典型的劳务承揽关系。
当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同时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还需要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剩下的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网约车平台作为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私家车车主作为驾驶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乘客如有过错的,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20)S2-0099-05[作者简介]吕海林(1995—),江苏徐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①张玉婷:《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民事责任研究及裁判策略应对———从一则乘客起诉网约车司机、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案说起》,《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
②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3982号民事判决书。
一、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侵权引发的问题随着免费打车软件的兴起,人们出行的选择更加多元,除了公共交通以外,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收费低、路程可视化等优点逐渐成为人们出门的首选。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承认了网约车合法身份,并且明确了其客运承运人身份,为网约车市场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奠定了基础。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约车服务如今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和侵权责任承担方面。
本文将就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的定义和性质。
网约车服务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依托,在特定时间内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模式。
相较于传统出租车,网约车有着更为灵活的服务方式和更多的选择。
目前,在中国,网约车服务主要由滴滴、美团等平台提供,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软件预约车辆,并由平台调度车辆,完成乘客的运输需求。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交通事故和侵权责任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方面,由于网约车的特殊服务属性,使得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与传统出租车存在一定的区别;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网约车侵权责任划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言,网约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责任程度来确定。
由于网约车的特殊服务属性,网约车司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接单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是在接单行驶之余的非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是在服务结束后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这三种情形中,网约车司机的责任认定将取决于其行驶行为的情况、是否履行了平台规定的服务义务以及车辆的保险等方面。
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接单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履行其职业司机的特殊义务,谨慎驾驶,保证乘客的安全。
如果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网约车平台通常为其司机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均应当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为受害人提供赔偿。
对于第二种情形,即非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网约车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平台是否应当负担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
网约车引起的侵权责任划分及救济途径
现代经济信息网约车引起的侵权责任划分及救济途径王 娟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摘要: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行业逐渐兴起并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行业发展不成熟和社会整体监督意识不强,因乘坐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受到极大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网约车引发的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对网约车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责任;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44-02一、网约车发展背景及现状“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以“滴滴”为代表,“网约车”主要分为快车、专车和顺风车三种模式。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代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止到2017年6月,全国已超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网约车用户规模达2.78亿,而“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超一千万单以上。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互联网专车纳入预约出租车管理,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网约车”初期发展提供便利,但对于因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
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处境。
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划分承担责任主体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侵权纠纷责任认定由于网约车用户数量和使用频率的快速增长,因网约车造成的侵权案例也随之增多。
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例详情张三将自己购买的出租车挂靠在某某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营运。
2024年5月的一天,张三在营运过程中与李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万元,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
李四将张三、某某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营运人,应当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出租车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与张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四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四10万元。
张三赔偿李四6万元,某某出租车公司对张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挂靠经营在出租车行业中较为常见,这种模式下,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挂靠公司虽然并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营运人,但由于其允许他人挂靠并收取管理费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车辆的营运活动具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公司不能仅仅以其并非实际车主为由免除责任,而应当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者李四来说,将实际车主、被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对于出租车公司而言,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车辆符合营运条件,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社会热点案例调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网约车司机伤人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约车司机伤人案为例,对法律社会热点进行深入调查。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网约车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因乘客要求绕行而引发争执,最终导致司机持刀将乘客刺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网约车行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案件调查1. 网约车司机背景调查经调查,涉案司机张某,男,30岁,有前科,曾因盗窃被判刑。
此次作案时,张某持有作案工具一把折叠刀。
2. 乘客背景调查受害乘客李某,女,25岁,无业。
事发当晚,李某通过网约车APP预约了张某的车辆。
3. 案发经过2019年5月某日晚,李某通过网约车APP预约了张某的车辆。
上车后,李某要求司机绕行前往目的地,但张某表示绕行会增加行程时间,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4. 案件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分析1.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网约车司机,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2. 网约车司机伤人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乘客刺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约车平台有义务对司机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司机具备合法资格。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对司机张某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
五、社会影响1. 网约车行业安全问题的关注此案的发生,使得网约车行业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配置
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配置随着生活水平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约车服务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在这些事故中,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怎样配置的?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判定?1. 从事故类型看一般情况下,网约车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因驾驶员过错引起的交通事故,此时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由于网约车平台或其运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则平台或运营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从责任划分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然而,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由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存在着委托关系,因此发生事故时,网约车平台也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之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在具体责任划分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应确定事故责任主要归咎于哪一方,即判定事故责任比例。
其次,则要确定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分别应承担哪些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3. 从事故损失看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损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针对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其民事责任的判定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人身损失,由于受害人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并且无法完全恢复,因此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失给予了相当高的赔偿标准,这也是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失赔偿标准的考虑。
对于财产损失,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其平台应当负责对自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针对车辆,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保险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平台也应该尽快协调相关方面进行赔偿处理。
二、如何避免网约车交通事故?1. 加强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加强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对于其上架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标准审核,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驾驶员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并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员。
工作心得:对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的调研及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对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的调研及思考(最新)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对网约车进行规制。
《暂行办法》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将私人小客车合承即拼车、顺风车排除在该《暂行办法》规制范围之外。
因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X法院X法庭对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认为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网约车车主及乘客存在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法律风险。
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
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
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存在错误理赔的法律风险。
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
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了损失;且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出租车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0日,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司机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承认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李某违反了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李某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行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李某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3)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抑郁等。
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五、法律启示1.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3.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通过对出租车事故法律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滴滴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滴滴出行,全称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移动出行平台,提供出租车、专车、共享单车等多种出行服务。
自成立以来,滴滴出行迅速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出行平台之一。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滴滴出行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风险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8年8月24日,一名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上乘坐顺风车时,不幸遇害。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滴滴出行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也使得滴滴出行面临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1. 事件经过2018年8月24日,乘客李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顺风车,与司机张某取得联系。
在行程中,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将李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滴滴出行被指存在监管不力、平台安全隐患等问题。
2. 法律责任(1)滴滴出行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出行作为平台方,未对司机张某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对乘客李某的行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乘客李某遭受侵害,因此滴滴出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机张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司机张某故意杀害乘客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平台责任风险(1)平台监管不力滴滴出行作为平台方,应加强对司机和乘客的审查和管理,确保用户权益。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滴滴出行未能及时发现司机张某的异常行为,导致乘客李某遭受侵害。
因此,滴滴出行存在平台监管不力的风险。
(2)数据安全风险滴滴出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如个人信息、行程信息等。
如若数据泄露,将给用户带来严重损失。
此外,数据安全风险还可能导致平台被黑客攻击,影响平台正常运行。
法律案例滴滴司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约车服务在我国迅速发展,滴滴出行作为其中的佼佼者,为广大乘客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服务。
然而,在便捷的背后,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将围绕一起滴滴司机与乘客的纠纷展开,探讨网约车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20年5月,张某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了一辆滴滴快车。
预约时,张某选择了从A地前往B地的服务,预计行程约为30公里。
车辆到达后,司机李某上车,与张某确认了行程信息。
行驶过程中,张某发现行程实际距离超过40公里,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绕路,要求李某退还多收的打车费。
李某则辩称,由于路况原因,不得不绕路行驶,并非故意。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报警处理。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机李某是否存在故意绕路的行为?2. 如何界定网约车服务中的绕路行为?3. 乘客张某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预约路线行驶,导致行程实际距离超过预约距离,存在绕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李某作为滴滴出行平台上的司机,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应当符合安全、便捷的要求。
李某的绕路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关于绕路行为的界定,法院认为,绕路行为是指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预约路线行驶,故意增加行程距离,增加乘客费用。
本案中,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预约路线行驶,行程实际距离超过预约距离,属于绕路行为。
关于乘客张某的权益保障,法院认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网约车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对司机的服务进行监管,确保乘客的权益不受侵害。
滴滴出行平台在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司机进行处罚,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司机李某退还张某多收的打车费;2. 滴滴出行平台对李某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研究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研究摘要:由于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的多样化,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直是现实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不同合同类型出发,将合同分为专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订立的劳动合同、兼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订立的挂靠合同、传统出租车司机与平台订立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三种,并分别讨论了在这三种合同之下交通事故对乘客、第三人、网约车司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以期为厘清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自2012年网络约车服务问世以来,凭借低价性、高效率性、便捷性,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
2014年,易到用车作为我国第一家网约车平台正式上线,在此后,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14年年末,共计有两千余万用户注册了网约车平台账号,30多个网约车平台上线[1]。
网约车平台在减少环境污染、降低人们生活成本、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纠纷,其中最常见的类型便是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引发的警情,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背景为防止多方责任推诿,保障交通事故受损失人的权利,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7月28日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对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安全负有义务,结合《合同法》第3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错导致外,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此外,2017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其中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向驾驶员和乘客转嫁责任。
《暂行办法》赋予网约车平台“承运人”的身份,但并非所有的网约车平台都是以承运人身份提供服务的,这样“一刀切”使其承担承运人责任未免对平台公司太过苛刻。
2021网约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认定研究范文3
2021网约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认定研究范文 摘要:本文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特点和现状入手,界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和非法挂靠合作关系, 研究分析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力图平衡受害者的权益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的责任, 对网约车经营中的风险防范和人们的安全出行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非法挂靠,交通事故责任 一、网约车的相关定义及概念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定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将其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给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
” (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特点 第一,网约车经营服务具有便捷性的特点。
无论何时何处, 人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预约, 节省时间、空间。
第二,合作主体多样化的特点。
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就可以加入网约车行列, 灵活地利用了闲置车辆和有限的城市空间。
但也正因为如此, 而出现了私家车挂靠等现象, 造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第三,随机性较强。
网络约车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其行为具有随机性, 这就加大了法律的规范难度, 当非法侵权行为产生后, 对其追责的难度远高于传统租车实体。
第四,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范标准。
由于网约车的运营方及实际驾车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因此无法为司机进行专业培训, 对其运营过程中的行为也无法通过统一的培训加以规范, 这使得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加以制约。
(三)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相关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两种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点有两点,一是无论哪种驾驶员 (除私家车车主) 都是受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和控制的, 具有从属性。
而劳务关系是不具备从属性的特性的, 劳务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车辆都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 而劳务关系的特点是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
黔东南网络预约出租车新规
D、乘客意愿
答案:CD
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办法》可知: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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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一节: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可知,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13、出租汽车车辆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可视情况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车辆必须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A、经济效益第一
B、安全运营优质服务
C、安全运营与经济利益并重
D、效率至上快速运送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二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可知,在日常工作中,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规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3、提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提供______等供乘客使用。
19、行车中发动机出现过热应立即靠边停车,迅速熄火,以防发动机出现“粘缸”现象。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六章第三节:出租汽车常见故障处理可知,发动机过热处理措施:如果行车中发动机出现过热,应立即靠边停车,注意不要马上熄火,以防发动机出现“粘缸”现象。应让发动机怠速运转一会,等发动机温度下降后再进行检查处理。
C、急转方向
D、及时跳车
答案:B
分析:在车速较低时发生紧急情况,要判断能否利用转向避开前方障碍物。若转向避开障碍物比停车有效得多时,在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优先考虑转向规避撞车,同时采取必要的减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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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网约 车平 台 的身份属 性 是信 息中介 还是 承运 人?
关 系 ,网约车 平 台处 于承运人 地 位 ,这 一类 型 的 网约 车 平 台属 性 比 较 清晰无 较 大争 议 。另 一 种 是 以滴 滴 、优 步 为 代 表 ,此 种类 型 中 , 网约车 平 台与驾驶 者 间签 订的是 居 间合 同 ,并 且 平 台在 与乘 客 签 订 的网络 服务协 议 中 明确的将 自己责 任排 除 在外 ,如滴 滴 专 车 的使用
t o r fe a s o r s, h o w t o d i s t ib r ut e t h e i r r e s p o n s b i l i t i e s ?T h e r e f o r e, t h e p u r p o s e o f t h i s a r t i c l e i s t o d i s c u s s t h e f o m r o f t he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b e t we e n t h e n e t wo r k p l a fo t m r a n d t h e dr i v e r i n t h e i n f r i n g e me n t l i a b i l i t y o f t r a f f i c a c c i de n t s . Ke y wo r d s: T h e F o m r o f To t r Li a b i l i t y、 I n f r i n g e me nt ia L b i l i t y、 Ta i l o r e d Ta x i
条 款规定 ,滴 滴 出行 平 台请 求 的租 车 服 务/ 驾 驶 服 务 的质 量 完 全 是
租 车服 务供 应商 及/ 或 驾驶 服 务 提 供 商 的责 任 ,对 租 车驾 驶 服 务 供
应 商提 供 的服务 或者 供应商 相关 的责 任 在任 何情 况 下滴 滴 平 台都 不 会 承担 责任 。这一 类型 的 网约 车 平 台认 为 其 只是 充 当着 信 息 中介
p r o b l e ms a p p e a r e d .I n a t r a f f i c a c c i d e n t ,i f p a s s e n g e r s o r t h i r d p e r s o n s s u f e r e d d a ma g e s ,w h o t a k e s t h e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I f t h e r e a r e j o i n t ?
属 于一 种新 兴产物 的 网约车 身份 属 性一 直 尚有 争议 ,在 刚 出 台
的 《 网络 预约 出租 汽车 经 营服务 管理 暂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办 法 )
确立 了网约 车的 合法性 ,并 将 网约 车平 台确 立 为 承运 人 。但 部 分 网
约 车平 台负 责人并 不认 可这 一身 份属 性 的定 位 ,认 为 其 只是 一 个 信 息 中介 ,他 们与 网约 车驾驶 者签 订 的是 居 间合 同 ,由 网约 车平 台为
S t ud y o n To r t Li a bi l i t v 0 f Ta i l o r e d Ta x i
Ab s t r a c t : Re n c e n l f y, t h e t a i l o r e d t a x i f o r m c o me s t o u s, pl a y i n g a n i mpo r t a n t r o l e i n o u r l i f e ,Wi t h t h e p o p u l a it r y r a i s i n g, s e ie r s o f
驾驶 者 提供 订立 运输合 同 的媒介 服 务或 者 机会 ,驾 驶 者 向其 支 付 报 酬 。 因此 ,在网 约车发 生交 通事 故侵 权 时 ,其 不 承担 责 任 ,只 有 在 违反 居 间合 同信 息服务 时才 承担 责任 。
1 .1 以服务 协议 来 支撑 网约车 平 台信 息 中介 身份 的不合 理性
2 0 1 7年 O 1 月
西 部 皮 革
文 化 与 探 索
网络 预 约 出租 车 交 通 事 故 侵 权 责 任 研 究
何 鞠 师
( 云南 民族 大学 ,云 南 昆 明 6 5 0 5 0 0 )
摘 要 :近年 来 , 网络预 约 出租 车 ( 以下 简称 网约车 ) 出现 在 大众 的视 野 中,并 充 当着 重要 的 角 色,成 为 大众 出行 首 选 ,但 在 广受 大众 追捧 的 同时也 引发 了以 下一 系列的 问题 。 当网约 车发 生 交通 事故 侵 权 ,不 管是 乘客 还 是 第 三人 等 遭 受损 害 ,其请 求侵 权 责任 的承 担主 体是谁 ?若 存在 多 个责任主 体 的情 况下 ,其责 任承 担 形 式 又是 怎样 ? 因此 ,本 文 旨在 讨 论 网 约车 发 生 交通 事故 的 侵权 责 任形 态 中网约 车平 台和驾 驶 者之 间的责 任分担 机 制。 关 键词 :侵权 责任 形 态 ;责任 分担 ;网约 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