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律师:反腐风暴中刑辩业务激增的困惑

合集下载

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与机遇发言稿

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与机遇发言稿

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与机遇发言稿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有关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与机遇的话题。

刑事辩护是法律职业中非常重要且充满挑战的领域,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我将通过本次发言,带大家了解刑事辩护律师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应该如何抓住机遇,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要求高。

刑事辩护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持续学习不断更新。

只有掌握全面准确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其次,证据收集和分析技巧至关重要。

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需要依靠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而辩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技巧。

这不仅要求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能力,还需要具备审视证据、提出有效辩护观点的能力。

再次,与公诉机关的压力与对抗。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常常要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相对抗,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面对来自对方律师的高强度反击和压力。

面对这种挑战,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有强大的心理素质,更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精湛的辩护技巧。

最后,舆论压力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之一。

有时,一些案件涉及到社会敏感问题,公众舆论和媒体的关注程度非常高。

律师在这种压力下需要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坚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辩护。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机遇虽然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种种挑战,但同时也有许多机遇在等待着他们:首先,社会需求的增加。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环,在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聘用机会和发展空间。

其次,法治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这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案件选择机会,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再次,专业技能的提升。

浅析反贪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浅析反贪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浅析反贪工作的机遇和挑战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予以了必要的加强,另一方面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不仅应该结合本职工作,深化、细化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把握机遇,更要适应要求妥善应对挑战,确保反贪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反贪工作的机遇(一)技术侦查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基于侦查犯罪需要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在反腐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做出明文规定。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等新特征,加上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有鉴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顺应了这种呼吁.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二)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2006年05月22日来源:正义网关键词:律师腐败点击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党和人民不会忘记。

但是,在律师队伍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道德败坏等违法违纪现象,近年来呈上升势头,有的还十分严重。

一、律师腐败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少数律师法纪观念淡薄。

有的律师置法纪于不顾,不能严格遵纪守法,办案违背实事、违反法律,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忘记了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其次,是社会主义不正之风的影响。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拜金主义等消极因素,不同程度地冲击着少数意志薄弱的律师。

有的律师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放松了思想改造。

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不住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物资引诱、追求金钱、私欲膨胀、贪赃枉法、弄虚作假、出卖人格、腐化堕落等,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三,是少数律师所规章制度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律师的从业行为,相继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律师职业道德与执法纪律规范》等一系列规定。

各律师所也普遍建立了规章制度,全面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约束律师的行为和调动律师的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有些律师所虽然有制度,但不落实,形同虚设。

有些律师所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审计监督,致使财务混乱,个别思想不健康的人有机可乘。

有的律师所档案归个人管理;有的律师所想办法不交管理税和个人所得税,严重影响了律师爱国为民的进步思想。

其四,是少数律师组织原则差。

律师应该是熟知法律的人,更应该按法办事,自觉遵守组织纪律、维护组织原则,然而个别律师我行我素,独来独往。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演变还是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权力滥用和腐败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定义。

权力滥用是指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职权违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腐败则是指行使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提高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加强培训和改革。

司法机关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所以,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非常重要。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于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持续关注,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而且,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全民共治的氛围,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在国际层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常常伴随着国际交往,国际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制定标准和原则,并相互协助追逃外逃的腐败分子。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破腐败犯罪的国界,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然而,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廉洁、诚信的价值观,才能真正杜绝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发生。

最后,应当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

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综上所述,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常常需要面对各种法律挑战和复杂的案件。

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常见的挑战包括法律知识的更新、案件繁忙度的压力、沟通和协调困难以及追求客户满意度。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律师们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

首先,面对法律知识的更新挑战,律师们应该始终保持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态度。

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司法解释的创新,律师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法律培训课程、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参与专业讨论会来保持对法律的了解。

此外,利用信息技术工具,如各类法律数据库和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帮助律师及时获取和更新法律资料,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

其次,律师工作的繁忙度常常给他们带来巨大压力。

为了有效应对这种挑战,律师可以采取一些时间管理和工作分配的策略。

首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为可行的小部分,然后按优先级安排工作时间。

其次,学会有效地拒绝或委托一些琐碎或次要的事物,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关键的案件和重要的客户需求。

此外,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第三,沟通和协调困难也是律师工作中常见的挑战之一。

律师往往需要与各种相关方进行合作和沟通,包括客户、对手律师、法官、调解员等。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律师需要具备清晰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在面对复杂案情时能够准确地传递信息和观点。

此外,他们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协调技巧,如倾听、讨论、妥协等,处理各方的利益诉求,最终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后,律师工作的目标是追求客户的满意度。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们可能会面临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和满意度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律师应该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并时刻关注客户的需求和意见。

首先,及时回复客户的邮件和电话,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息及时共享。

其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律师要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期望调整工作方式和策略。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SHANDONGJUSTICE□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设专章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尚有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争议。

为了研究解决审理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刑事司法能力,省法院刑二庭于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在东营市垦利县举办了全省法院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研讨会。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刘玉安同志出席本次研讨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和专题发言,全省各中级法院负责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刑庭负责人、部分获奖研讨论文的作者以及省法院刑二庭四个基层联系点法院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贪污贿赂犯罪审判实践中的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现将会议主题发言及部分讨论观点摘要整理予以刊载,供读者参考。

主题发言人:赵相国(济宁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一、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实际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危害严重的犯罪。

现阶段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涉案人数增加,案犯级别越来越高。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大,犯罪部位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经济热点领域拓展。

三是犯罪主体由单一型主体向纠合型主体发展,窝案串案增多。

四是犯罪手段狡猾隐蔽,犯罪方法日趋复杂化和“合法化”。

五是行贿、受贿公开化,贪污腐败见怪不怪。

二、贪污贿赂犯罪成因(一)从经济学角度讲,贪污贿赂犯罪通常会考虑三个方面因素,就是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处罚成本、行为的预备费用。

上述三个因素共同构成犯罪的预期成本,如果成本越高,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和成本相对应的就是行为的预期利润,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预期利润成正比。

由于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工资比较低,正常的合法行为很难满足一部分人对物质的强烈需求,于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主体就会利用职务之便搞钱权交易。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中国刑辩律师为何如此尴尬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中国刑辩律师为何如此尴尬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中国刑辩律师为何如此尴尬仇少明律师提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在中国的刑事案件中,刑辩律师究竟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理论上讲,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刑辩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而对于整个诉讼程序而言,刑辩律师则是要通过自己充分、有效的辩护,与公诉机关的控诉相结合,为法庭呈现一个相对完整、真实的法律事实,给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

因此,刑辩律师的作用不能简单地用胜诉与败诉来评价与衡量,而要看律师是否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通过与公诉机关程序内的相互抗衡发挥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公众展示一个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进而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功能。

在我所办理或参与办理的诸多案件中,不少案件辩护律师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院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也有很大一部分案件虽然表面上没有明确采纳律师的意见,但实际上律师的意见对于最终的量刑起了很大的作用。

律师的这种有效参与,一方面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更重要的是为法院公正断案提供了参考,而且正如曹树昌律师所说,我们现在很多法官是很希望听到律师有启发性的意见的。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否认的是,在部分案件中,仍然存在“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对律师意见完全不予理会的现象,律师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不独立的问题。

诸多案件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往往先定后审,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最终的判决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断章取义甚至歪曲,从而导致律师的辩护作用大打折扣。

✰二是我国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庭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刑辩律师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刑辩律师一样辩护效果明显。

当然,这是我们沿用的法律体系所决定的,而且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同样有它的弊病,我这里想说的只是我们这样一种纠问式的庭审模式对律师作用发挥的影响。

正如田老师在发言中所讲到的香港的律师与中国大陆律师在法庭询问中所表现出的差距,这一方面有我们缺少相关培训的原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庭审没有给律师这样的机会。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带来 的挑 战及 对 策
卫 刚 华 , 尹 学 诚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人 民检 察院 ,上 海 2 0 0 1 3 5 )

要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无疑对反贪侦查工作提 出了更 高要 求。反贪部 门应 当在 全面
学习、理解 、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 见的法律规定及其精神 实质 的基础上 ,围绕 “ 突 出一个重心,转 变两 个观念 ,提 高三个意识 ,增强四个能力”来应对挑战。 关键词 :新刑诉法 ;律 师会 见权 ;挑 战 ;对策
巨大 的挑 战。对于反贪部 门而言 ,在保证律师依 法行使 基础上 ,律 师可以行使对案情 的知情权 和提出意见 的权 会见权 的同时 ,如何积极应 变 ,提升反贪侦查 的业务水 利 。
平 ,是亟需研究 的一项重要课 题。

( 三 ) 保障 自由会见 ,同时进 一步 明确f i l i a l , 性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并 了解有关 案件情况 ;新 的刑诉 法 诉 法都作 了律师会见 不被监听 的规定 ,以确保律 师与犯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4 — 2 3 责任 编辑 :孙树 峰 作 者 简介 :卫 刚华 ( 1 9 6 4 一 ),男,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院反贪 污贿赂局 副局 长 ;尹 学诚 ( 1 9 8 9 一 ), 男,
律 师会 见权 作 为辩 护权 的基 础 和核 心 ,是 被追 诉 则规 定 ,在 侦查 期 间 ,律 师 不仅可 以 向犯 罪嫌 疑 人提 人最为重要 的防御性权利之一 ,与侦查权具有极 强的正 供法律帮助 ,还 可以 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 的
面 冲突性 ,律师会见权 的强化必 然给反贪侦查 工作带来 罪名和有关 案件情 况 ,提 出意见 。由此可 见 ,在会见 的

律师是司法腐败的最大受害者

律师是司法腐败的最大受害者
规定 了许多业务 , 实际上的主要业务就是参加诉 双 方或多方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 明的事实 , 结合
讼。 当事 人打完一个官司 , 受到司法腐败的危害 有关法律规定 , 已经能 对全案作出比较客观的分
后,从中吸取教训,以后不再打官司了, 或者即 析 。 由于 司法 腐败的影响 , 但 判决结果和律师依
第四 ,妨碍 了律师业的正常发展 。著名法学大 9江 公平 竞争的秩序 ,破坏 了律 师群 体的社会形象 ,阻碍 了 币 平教授 在一次演 讲中说过 ,“ 春江水暖鸭先知 ,司法腐败 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先知 ” 师工作作为- f职业 , 司法机关是 紧密 。律 l 和 英 国著 名学者 培根说过 : 次不 公正的判 决胜过 十 一
维普资讯
一一 师沙龙 4面 律
一 .— — — — —. . . .
L Ⅳ A
~一
: : .— — — 一 l : L— — — — : — — — 奄
律 师是 司法腐败的 最大受害者
韩 荣 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长 危害 ,没有人注意到司法腐败 法腐败的影响 ,法官判案不是依照事实和法律 , 人和社会的
接一个案件, 就认为来了钱路、 来了财路、 来了酒路, 抑 师 ,这 些人不重视提高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能 力,而 是
或谋取其 它好处的路子 。如果 没有代理人 ,他们会赤裸 千 方百 计提 高所谓公关能 力,造就 了一批不读书 、不看 裸地 向当事人提出 ; 如果有 律师代理 , 他们表现的就 比较 报 、不懂 法律、不会出庭的 “ 精英” 。这些人在律 师事 务
展 产 生 负 面影 响 。
看 ,那些具有正 义感 和责 任心 、业务水平 和知识能力高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政法论坛
司法机关应积极转变办案思维, 摒弃依赖口供办案的传统侦查方 式, “以事查人, 采取 由证促供” 的侦查模式, 将侦查的重点放在秘 密侦查取证的基础上, 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在获
③ 取相当证据后再正面接触嫌疑人, 突破口供。 此外, 引入先进的
科技手段是司法机关未来侦查贿赂犯罪的必由之路。如在亚洲 乃至世界享负盛名的廉政国家 (地区)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和我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 均使用先进设备与技术监听、 窃 听、 跟踪、 秘密录音录像及诱惑侦查等合法技术手段与侦查方式 收集证据。我国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 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进 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 实现侦查工作的现代化。 (三) 对症下药, 抓住行业特点提高查处成功率 医疗、 工程、 传媒、 银行、 教育等系统是贿赂犯罪的多发热门 行业, 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贿赂犯罪的 行业特点、 规律的研究, 注重总结经验, 提高案件侦查技能和办案 水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 通过分析每个行业的机构设置、 工作流程、 犯案环节、 监督机制等, 总结出发生在该行业中职务犯 罪的特点及规律, 摸清行业的 “潜规则” 以及作案的手法, 从抓行 业特点实现抓案件关键所在。针对招投标、 国企改制、 公司上市 等需要较强专业知识的领域, 邀请行业专家对办案人员进行相关 的业务培训, 做到知己知彼, 提高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掌控能力, 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 3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 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 “ 罪力度, 3194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近年来最高 对 ” 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查处行贿者的具体数字, 同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的普法意识的提高,律师作为法律界的重要人物,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尽职尽责的同时,也经常遭遇各种挑战和困境。

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遇到的挑战和困境更加严峻。

1. 刑事辩护的困境刑事辩护是律师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刑事辩护的环境和形势非常复杂,律师承担着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刑事辩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法制环境复杂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法条不够明确,执行不够严格,法律适用有时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的情况。

这给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在一些具有风险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可能会被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发挥最大的作用。

1.2 风险压力大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不断地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方面沟通交流,不断搜集证据、分析案件,使自己更加熟悉案件,提供更为有效的证据和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面对风险,因为律师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可能会面临威胁和攻击。

1.3 社会舆论压力社会舆论压力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之一。

在一些敏感案件中,媒体对被告人和律师进行负面报道,可能会对律师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律师可能无法真正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造成被告人无法得到公正审理的情况。

2. 解决办法在面对刑事辩护的困境时,律师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2.1 深入法律研究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案例,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通过案例分析学习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2.2 掌握社会资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不断扩大自身的社会交际圈,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与检察官、法官、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让自己与司法系统保持紧密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展开刑事辩护工作。

2.3 积极维护形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注重自身形象的维护,经常参加各种法律培训和社会活动,展示律师执业良好的形象和专业素养,以吸引更多的受害人和当事人前来咨询和寻求帮助。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文章从分析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享有会见、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着手,进而提出反贪工作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

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

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

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

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

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

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律师会见权问题

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律师会见权问题

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律师会见权问题作者:秦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新的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反贪部门侦查模式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反贪部门可以通过改善现有的侦查模式,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找到一条应对之路。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侦查模式反贪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0-02新律师法对于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对反贪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查活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律师会见权在行使的程序、时间、程度上得到了法律更为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对反贪部门的侦查活动在力度、精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结合现有的反贪侦查模式,初步探讨有关反贪部门侦查活动中面临新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会见权的应对之策。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上新律师法与现有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差异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简称“前法”)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时间上,新律师法予以提前,“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比前法少了一个“后”字,看似漫不经心,实则颇费思量,这是否意味着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呢?律师是否有权打断反贪部门正在进行的讯问呢?从字面意思上看,这样的疑问并不能得到排除。

第二,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程序上,新律师法予以松绑,律师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律师行使会见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任何机关的批准,也意味着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不受前法所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的限制,律师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任何部门“安排会见”。

第三,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程度上,新律师法予以强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言简意赅,前法规定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条文不再适用。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作者:郭珊雷兴颖邹云婷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辯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甚至倒退,本文针对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根源的剖析,指出刑事辩护的出路不仅在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而这需要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律师律师权益司法权利保障执业环境律师业得到长足发展的今天,这个行业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社会上仍存在着对律师的偏见,律师法中已作规定的“律师调查权”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刑诉法中的“律师会见权”在现实操作中也难以兑现。

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更倾向于从事非诉案件,而不愿意介入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表面原因不外乎刑事诉讼收费低,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等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辩护律师执业困难,执业风险大,现有法律体系没有给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长期被漠视甚至被侵犯,导致律师辩护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刑事辩护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1】一、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原因造成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原因不一而足,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本身的问题。

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本是人的天性,律师作为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社会人,也许更具有争强好胜的性格,再加上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有的律师常常乐于采用一些不当手段调查取证。

甚至为了迎合当事人的不当需求,有些律师背离律师职业道德,追求一案成名,丧失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从而走上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有的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

其结果是官司输了,当事人到处告状.形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及反腐建议

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及反腐建议

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及反腐建议一、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就像其他行业一样,法律服务行业也存在一些廉政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反腐建议。

1.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力滥用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由于客户对法律事务的知识和信息掌握有限,使得一部分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滥用职权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利益。

例如,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被迫通过非法手段给律师支付高额费用才能获得胜诉机会。

此外,在企业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也时常出现类似问题。

2. 长期信任关系下形成的“吃拿卡要”现象由于与委托人之间长期积累起来的信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律师可能过分依赖“个人认可”,并利用这种信任关系索取不合理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特权。

例如,某些律师可能会以无理要求推诿案件进展、多次变更收费标准等方式谋求私利,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利益输送引发的贪腐问题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一些律师和相关人员将司法力量、公共资源作为获取私利的手段。

他们可能抱团取暖,通过与政府官员勾结,实施一些违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现象在土地拍卖、房地产开发等涉及较多权力资源分配的领域尤其严重。

二、反腐建议面对上述廉政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1. 健全政策法规并加强监管针对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而严格的政策法规,并加强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不正当经济交易,并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惩处。

2. 提高工作透明度与信息保护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在行业内实施更强的信息透明化政策。

相关机构应加强客户教育,提升他们对法律事务及其费用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律师利用客户信息谋求非法利益。

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诚信建设法律服务行业从业者需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意识。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谈心谈话10篇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谈心谈话10篇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谈心谈话10篇律师行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近年来也频频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

律师作为维护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其所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律师行业的一些突出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首先,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中国的律师行业中,有一部分律师虽然拥有执业资格,但却缺乏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这些律师可能不能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甚至可能给客户造成不良的后果。

因此,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其次,律师行业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律师为了赚取更多的费用,可能会对客户不够真诚,服务不够细致,甚至可能存在不当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机制,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二。

第三,律师行业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承诺失信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律师在承接案件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效果与实际有较大差距,造成当事人维权困难,甚至面临法律纠纷。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信誉。

因此,加强律师承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律师信用管理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三。

第四,律师行业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诚信意识不强。

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甚至触犯刑法。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

因此,加强律师诚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建立健全的律师诚信监督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四。

第五,律师行业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收费不透明。

一些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收费不合理、不透明,给当事人造成困扰。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信誉。

因此,加强律师收费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五。

律师的心理负担如何应对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

律师的心理负担如何应对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

律师的心理负担如何应对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在法律行业中,律师们经常面临着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这对于他们而言是一项巨大的心理负担。

为了应对这种负担,律师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和技巧,以保持心理健康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应对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的心理负担。

1. 了解并接纳压力首先,律师们需要了解并接纳来自高压和紧张案件环境的压力。

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客户的期望,这些都会对律师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们应该认识到,压力是法律行业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异常情况。

接纳并理解压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面对和应对。

2. 寻求支持和交流第二,律师们应该积极寻求支持和交流。

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可能会让律师感到孤独和压抑。

因此,律师们应该通过与同事、朋友或家人的交流来分享自己的感受和困惑。

他们可以寻求同行或上级的指导和支持,让他们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建议。

此外,律师们也可以考虑加入专业支持群体或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与他人分享并倾诉自己的情绪和困惑,可以减轻律师们的心理负担。

3.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管理第三,律师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管理。

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常常导致律师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压力的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律师们应该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并制定优先级。

这样一来,他们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压力和焦虑。

4. 培养心理抗压能力和应对技巧第四,律师们需要积极培养心理抗压能力和应对技巧。

这包括学会放松和缓解压力的方法,如深呼吸、冥想和运动。

律师们还可以学习积极应对困境和挑战的技巧,如积极思考、问题解决和有效沟通等。

通过培养这些能力和技巧,律师们可以更好地应对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

5. 保持身心健康最后,律师们需要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

高压和紧张的案件环境往往使律师们忽视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律师们应该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注重饮食和休息,定期锻炼身体。

此外,他们还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放松和娱乐方式,如读书、听音乐或旅行等。

最高检: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检: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检: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04月03日
最高检要求
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权益。

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曹建明说,虽然检察机关颁布了保障律师权益的文件,但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还没有根治,不少代表委员对保障律师权益反映强烈。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特别是推动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与律师一起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曹建明指出,要从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等意见,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

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

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检察部门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拒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卫刚华;尹学诚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新《刑诉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线,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
价值追求,对“辩护与代理”这章作了大幅修改。

96年《刑诉法》在此章节仅有10条规定,新《刑诉法》则增加到16条,同时对原先的6条规定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律师会见权的强化。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基础和核心,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与侦查权具有极强的正面冲突性,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对于反贪部门而言,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同时,如何利用契机积极应变,提升反贪侦查的业务水平,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总页数】6页(P68-73)
【作者】卫刚华;尹学诚
【作者单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2.浅议律师会见权——以
珠海经验和北京“律师旁听讯问”为背景3.新《律师法》实施后的侦查阶段律师
会见权问题4.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建设——以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虚置化为切入点5.《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改革及其缺失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刘海涛杨海燕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个级别官员落马信息层出不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8541人;从犯罪罪名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主要的犯罪类型,占比超过80%。

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多、涉及的法理和实务问题非常复杂,加之立案时可能存在诸多因素,一直是刑事辩护的难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出台以来,贿赂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讨论、总结实践中贿赂刑事案件若干疑难、争议问题。

一、房产交易型受贿案案例:某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A欲在该市某小区购置一套房产,A打电话给房地产开发商B,询问能否便宜点。

B当即在电话中表示,没问题,肯定会给优惠价。

后A顺利购置一套房产。

截至案发,该小区房产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案发后,司法机关委托省价格认定局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并将认定价格与实际购买价的差额作为A的受贿数额。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当以司法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方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是确定受贿数额的关键。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但是,上述规定对于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如何定性并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式包括:(1)以开发商对外标明的售价为准;(2)以开发商实际销售均价为准;(3)以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制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为准;(4)以政府指导价为准;(5)以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机构等第三方所作出的鉴定/认定/评估结论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话律师:反腐风暴中刑辩业务激增的困惑
反腐运动开始后,律师界涉及官员的刑辨业务激增,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霄霖律师在去年底的一次刑辨技术研讨会上称,该所房地产专业律师都开始接刑辨业务了。

就这一现象,凤凰网在今年初对话了著名律师周泽。

凤凰网:2014年,大概有多少官员(家属)找您做刑事辩护?
周泽:有20多个吧。

找我的一般都经过了一审,或者起诉了,从卷宗看,基本都有冤情。

毕竟找我们这类所谓“死磕”律师的,都是想洗冤的。

而在去年之前,基本上没有官员找过我。

凤凰网:从您去年代理的一些涉及公务员的案子看,委托您做刑辩律师的官员似乎很少有厅级以上的官员?
周泽:厅级以上干部基本都是由中纪委或者最高检经手办的。

我也一直在思考,涉及这个层次的案子,是否因为办案更规范,查实的证据更确凿,以至于辩护的空间很有限?可能因为如此,当事人对律师没抱有多大期待,即使找律师,也主要是用于会见,在当事人和家属之间起沟通作用。

凤凰网:由于现在反腐力度加大,大量官员被查,您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当年严打期间那种矫枉过正的情况,冤案的比例是否会增加?
周泽:这是必然现象。

我为不少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辩护过,这些当事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冤情。

虽然喊冤并不意味着这些官员自身就没有问题,洁白无瑕。

但从程序上看,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况很普遍,即使当事人的口供为真,这样的方式也是违法的。

此外,贿赂的行为通常都是一对一,你知我知。

但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信用制度不透明,不仅民众难以监督官员,就连办案机关,也很难通过权威的渠道,
准确地掌握涉案官员的财务状况,这种情况下要想涉案官员承认受贿行为,似乎只能刑讯逼供。

就我个人的经验,为厅级以下官员辩护的实践中,不是基本上,而是每个案子都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很多时候,刑讯在纪委调查的时候就开始干,有些当事人在纪委的办案基地一关就是好几个月,一两年,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形下,一般都会陷入恐慌,检察院介入后,当事人会被告知一定要配合纪委办案,不配合就不移送,当事人当然是希望尽快移送。

纪委通过刑讯取得的笔录,检察院复制过去,简单地编辑下,就形成了“有效证据”。

刑讯之下,当事人很可能自认并不存在的受贿“事实”,这就造成冤案。

还有些是有真有假,至少造成了部分错案。

腐败必须要反,但办案机关苦于找不到有效的取证手段,为了提高“破案率”,刑讯现象的出现就成了必然。

凤凰网:不少刑辩律师认为,反腐指标化,也造成了一些恶果。

周泽:的确有这种现象。

比如说周建华(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前主任)的案子,据周的老婆讲,当时是要给周搞“六千万的指标”,办案机关逼着他承认这个数额。

一审我没有参与,二审时家属找到我,看了卷宗,我认为这个案子存在重大瑕疵,我们要求证人出庭,要求调取必要的证据。

但是司法机关做了那么多份笔录,为什么只拿出这一份来?只有把全部笔录拿出来,我们才能知道他过去说过什么,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啊。

证人要出庭,证据要调全,这是基本的程序要求,但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做到。

还有对周建华审讯的同步的录音录像都应该调来让律师分析。

我觉得周建华这个案子反映了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普遍存在的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凤凰网:目前反腐是“老虎苍蝇”一起打。

上至“国妖叛徒”,下到基层科员,您觉得,哪个级别的官员感觉压力最大?
周泽:我感觉只要是官员,恐怕每个人都惴惴不安,不知道哪天会轮到自己。

这种不安,倒不是说每个官员都有问题,但一个即使啥问题都没有的官员,如果被仇视他(她)的人盯住,天天举报,也有可能把人弄进去。

我接触过不少这样的案例,当事人并没收钱,但被人一口咬定被送了,也收了,纪委检察院一介入,经过刑讯录了口供,就被“坐实”了。

凤凰网:反腐力度显然是在加大,作为律师,您如何看?
周泽:目前这样的做法,对震慑官员、遏制腐败是很有效的,但在很多个案中,并没有做到公平。

老百姓普遍不相信官员是清白的,官员之间也如此看待对方。

包括司法机关,也不大相信被举报的官员会是真正“清白”的。

目前存在这样的现象,越是觉得自己冤的,越想找所谓“死磕”律师,不过,这跟级别也有关系,根据我的观察,厅级和厅级以上的涉案官员,基本没有找“死磕”律师的想法。

毕竟高级别的干部,他们的命运前途,有其它因素决定,定了调的案子,律师辩护的空间很小。

对于这部分官员,更现实的选择是与组织配合,争取宽大处理。

毕竟按照现行法律,受贿十万就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量刑的伸缩空间很大,跟组织配合,或能获得一个更轻的处理。

比如说,“证据”支持是受贿一千万,但为了指标,纪委或检方希望能认2千万甚至更大数目,从量刑定罪看,一千万和两千万,甚至五千万的区别不大,均属于刑法里“数额特别巨大”范畴,都可能判无期,但如果不配合“数额”,被定成死缓甚至死刑都有可能。

(凤凰网/文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