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举办新《条例》宣贯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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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陕安委〔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条例》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将对我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新《条例》有效承接《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总结凝练具有我省地方特色并且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创新成果,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了制度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推动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确保新《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抓住新《条例》即将实施的有利时机,在新《条例》实施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有声势的学习宣传,并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常态化开展宣传贯彻和落实,不断为新《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2年)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2年)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解读

最新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解读

最新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解读《条例》立足西安实际彰显地方特色条例从九个方面明确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并且对七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将我市目前大力推行且卓有成效的三项革命,即“烟头革命”“厕所革命”和“行政效能革命”融入条文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定。

对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人为活动予以重点规范,进一步强调秦岭保护的地方责任,凸显生态文明保护的重要性。

这些文明行为规范要遵守1文明健康生活:文明用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文明如厕;节俭办理婚丧嫁娶;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2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依次排队;减少吸烟行为;文明观看演出、比赛;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3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不乱涂、乱画、乱刻;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不随意张贴广告、散发传单。

4文明出行:驾车时不手持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斑马线前礼让行人;遇有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车辆停放不占用公共通道;临时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向车外抛撒物品;公交车和出租车应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有序停放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不随意丢弃或故意损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让座,不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行人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在车行道上不得乞讨或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5维护社区公共文明: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物;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装修等,避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市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改革已经从个别突破发展到整体推进的新阶段。

2008年6月1日《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市把改革创新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各领域改革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巩固、推广成功的改革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务实推进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倡导敢闯、敢试、抢抓机遇的改革锐志和创新精神,在全市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改革创新的社会氛围,促进我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以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为目标,加快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资源要素价格体制、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改革,从根本上实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针对我市经济总量偏小、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着重通过优化产业布局等方式做大增量,通过中省军工企业资源调整和优化与我市经济融合等方式来激活存量。

(二)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着力推进国企改革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县”。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改、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两款,修改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结论。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陕交函[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交函〔2011〕38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省路政执法总队、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如期施行并得到全面落实,省厅制定了《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如期施行并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努力推进我省公路管理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条例》,使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条例》内容,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条例》的基本要求,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保障《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通过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创新行政许可方式,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我省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以冯西宁厅长为组长,李永民副厅长、胡保存副厅长、XXX 局长为副组长,厅公路处、法规处、运输处、治超办,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路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宣贯工作。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组织学习《法律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组织学习《法律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组织学习《法律宣传教育条例》简报一、背景介绍《法律宣传教育条例》是为了加强社会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法律素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法律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推动社会法治进步,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支持。

二、法律宣传教育的目标1.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自觉性,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推动法治进程。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法律信仰,尊重法律权威,提高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3.建立和谐社会。

通过倡导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法律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1.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丰富多样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大法小法,普及公众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2.强化法治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法制科普讲座等,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宣传典型案例。

通过宣传真实的案例,向公众揭示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警示公众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4.加强法律意识形态工作。

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推动法律宣传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深入开展。

四、法律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1.设立法律宣传教育专门机构。

政府应设立法律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协调相关资源。

2.加强与媒体的合作。

政府应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法律宣传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人听到法律的声音。

五、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社会法治进程。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社会法治进程,增强社会治理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2.增强公众法律素质。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引导公众正确行使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国家电网公司XXX年安全生产情况简报

国家电网公司XXX年安全生产情况简报

国家电网公司XXX年安全生产情况简报国家电网公司2020年安全生产情形简报一、2020年安全生产差不多情形各单位认真贯彻公司二届一次职代会暨2020年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公司2020年安全工作意见,扎实开展〝两抓一建〞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三抓一巩固〞基建安全主题活动、〝六抓六防〞防止大面积停电专项行动,强化大电网安全治理,深化安全风险治理,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积极应对自然灾难频繁发生、电力供需连续紧张、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等困难挑战,确保了电网安全稳固运行和电力平稳有序供应,圆满完成了全年安全生产任务。

公司发生1起农电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一样电网和设备事故14起,同比减少8起。

发生1起基建分包单位人身伤亡事故。

〔一〕加强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深化〝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形势分析,加强全年安全工作组织打算和落实。

制定印发«国家电网公司2020年安全工作意见»,明确全年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

把开展〝抓执行、抓过程、建机制〞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作为全年安全工作主线,强化安全目标治理和过程操纵,防范各领域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及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深刻汲取日本福岛核危机引发大面积停限电,以及部分地区和行业接连发生安全事故教训,在全公司开展安全日活动,部署开展〝六抓六防〞防止大面积停电专项行动,组织〝三查四防〞安全大检查,强化基建施工、煤矿产业、交通消防安全治理,强化电网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紧密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营造安全进展的氛围和环境。

〔二〕扎实开展〝两抓一建〞活动总结公司安全治理实践体会,扎实开展〝两抓一建〞安全风险管控活动。

加强活动组织策划,精心编制活动方案及风险管控两个«规范»〔安全风险治理工作差不多规范、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优化生产组织流程,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推进安全治理标准化。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现“区属、街管、街用”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现“区属、街管、街用”
(陕西省委编办体改处供稿)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实现“区属、街管、街用”
为推进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监管力量下沉, 进一步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2019年,合肥市瑶海 区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街道一支队伍管 执法为目标,以“区属、街管、街用”为原则,将区署市
场监督管理所的指挥调度、考核监督、人财物等管理 权限下放给镇街开发区,探索建立综合执法、监管高 效、配合协调、保障有力的基层市场监管体制。一是明 确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限。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仍作为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和编制隶属关系不变,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空编人员的 招录和调剂,负责办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务员职级变 动、工资晋升等人事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人 员整体划入所在镇街开发区管理使用。日常管理及考 核由镇街开发区负责,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各 市场监督管理所党组织整建制划转至镇街开发区党 委(党工委)。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的选任程 序,所长的任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提名,并征 得镇街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同意后,按程序报区委 研究决定;副所长的任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提 名,并征得镇街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同意后,由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二是明确职权划分。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性的重大市场监管 工作,建立镇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对镇 街开发区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负责市场 监督管理所相关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积 极协调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食品安全事件。镇 街开发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排查食品安全 风险隐患和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除行政许可等法 律法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由区级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使的职能外,其他市场监管职能全部移交 镇街开发区,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在辖区内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 和行政执法工作,打击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三是明 确待遇保障。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市 场监督管理所办公、业务等经费(含“三公”经费)由 镇街开发区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涉及相关经费、资产 等以划转时间为节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分割, 财政局审核后划转,由镇街开发区管理和使用。市场 监督管理所划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 按政策规定执行,考核奖励参照镇街开发区同类人 员标准发放,经费支出由镇街开发区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制定了本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活动目的。

本次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推广,使广大市民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活动对象。

本次宣传活动的对象主要包括广大市民、学生、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四、活动内容。

1. 通过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内容,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举办法律讲座,组织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针对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法律话题,开展法律讲座和宣讲活动,让市民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

3. 制作宣传资料,设计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资料,便于市民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4.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如法治知识竞赛、法治宣传展览等,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其中,增强法治观念。

五、活动方式。

1. 多渠道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2. 灵活多样,活动内容和形式要灵活多样,既有专业性的法律讲座,也有寓教于乐的法治宣传活动,吸引不同群体的参与。

3. 重点突出,在宣传内容中,要突出重点,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宣传,引起市民的关注和共鸣。

六、活动保障。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与活动的策划和实施,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2. 资金保障,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保障活动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 安全保障,做好活动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七、活动评估。

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的宣传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活动方案,提高宣传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基本内容和重点对象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与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工作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及对其的要求是:(一)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6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六章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适用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除学生诚信档案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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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守信提升行动”部署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宣讲工作安排,X月X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宣讲暨“诚实守信提升行动”培训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主任、市场环境工作组副组长方磊主持会议。

此次宣讲培训,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西安交通大学,邀请法律、信用建设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和信用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专家组成的宣讲团,进行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述、《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辅导授课。

授课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举行了“城市守信提升行动”——《新时代公务员诚信建设理论与实践》进机关授书仪式。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稳增长、稳住经济大盘面临严峻形势,为构建更加优化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次被摆在了突出位置。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明方向,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守信提升行动”和此次《条例》宣讲培训为契机,结合部门职能,深入推进信用知识、信用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持续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驻安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南门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西安:举办新《条例》宣贯培训班

西安:举办新《条例》宣贯培训班

西安:举办新《条例》宣贯培训班
徐珂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17(0)4
【摘要】2017年3月20日-22日,陕西省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举办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培训班。

西安监测站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总页数】1页(P35-35)
【关键词】《条例》;培训班;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工作人员;陕西省
【作者】徐珂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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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1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1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发展改革局:2011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已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登载),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提升物价部门依法治价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宣传活动安排(一)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物价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物价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理论研究及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

省物价局对征集的标语进行逐条评选,评选出20条优秀宣传标语作为《条例》颁布实施的宣传标语,将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并对优秀宣传标语的投稿人和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价局予以表彰奖励。

1、投稿要求:标语要体现《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保证原创,言简意赅,易于记忆和传颂,不超过40个字。

2、投稿方式:以传真方式发至************,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cn,以信件形式寄至西安市新城大院内陕西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邮编:710006)。

标语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6年7月5日)通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9号公告公布《条例》,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条例》是我市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市教育界的一件大事。

《条例》提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政府、学校、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有关单位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职责,界定了伤害事故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为我市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引导我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应当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生安全管理与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

各院校(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全面学习,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意识。

机关各处室应当通过集中学习干部自学等形式,切实提高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市中小学应当以《条例》为准绳,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查漏补缺。

规章制度宣贯培训通知

规章制度宣贯培训通知

规章制度宣贯培训通知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全面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规范化管理,特举办规章制度宣贯培训活动。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1.强化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促进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深入了解和落实;
3.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与综合竞争力。

二、培训内容
1.公司基本法规及制度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和各职能部门职责介绍;
3.员工权利与义务;
4.安全生产规定与操作指南。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1.时间:XX月XX日上午XX时至下午XX时
2.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培训对象
全体员工须参加,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

五、培训要求
1.员工应准时参加培训,不得早退、迟到;
2.认真听讲,积极互动,配合培训讲师的教学工作;
3.确保培训内容的保密性。

六、培训方式
采用专业的讲师授课结合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培训,让员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掌握知识。

七、其他事项
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相信通过培训的举办,将有效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整体素质。

期待大家共同参与,共同进步。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人事部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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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及 立 法 思 路 的 认 识 ,在 领 会 精 神 实 质 上 见 成 效 。实 ,
监测站举《条例 》)培训班 。西安监
测 站 全体 工 作 人 员参 加 了培 i J l 1 。
即紧 密联 系基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 , 在运用新《 条例 》
达 到了预 期效果 ,为 全面贯 彻实施 新 《条 例 》奠 定了
基础 。 ( 徐珂 )
2 0 7 4
7 JJ 35
河南 :组织召开新 条例 宣贯会
2 0 1 7年 3月 2 4 日 ,河 南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系统 宣 贯
处长祁峰从 《 条例 》修订的重要意义 、重大调整 、主要
制 度 、宣 贯 要 求和 注意 事 项 几 个 方 面 为 大 家 作 了详 细 解
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条例 》 ( 以下简称 新 《条例 》)大会在郑 州市 召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
新( 《 条例 宣贯专栏
胡 南 :举办领导干部学 习新 条例 培训班
2 0 1 7年 3月 3 0日 ,湖南 省 无 线 电管 理 机构 领 导 干
例 》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详细解读了新 《 条例 》修订后
的管 理 职责 、 频 率管 理 、 台站 管 理 、 设 备管 理 、 涉外管理、 监 测 和 秩 序 维 护 、法 律 责 任 等 主 要制 度 。还 结 合 一 些 案
会 立 法 意 图 ,锤 炼 法 治 思 维 ,不 断 提 升 执 法 能 力 与 执 法 水 平 ,为 我 国 无 线 电 事 业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法制保障 。 ( 李浩攀 )
西安 :举办新 《 条例 宣贯培训班
2 @ I 7年 3月 2 0日 一 2 2 日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无 线 电
会议精神 , 并 采取集中授课方式 ,逐章逐条解读新 《 条
例 》内 容 。此 次 培 训 体 现 了 “ 细 、实 、全 ”三 个 特 点 。 细 ,即从 学 习 理 解 基 本 概 念 入 手 ,加 深 对 章 、节 、条 、
对 新 《条例 》内容进 行专题讨 论 ,以加深 理解 。培 训I
指 导 工 作 实 践 上 见 成 效 。全 ,即 组 织 学 习 了 解 行 政 许
可、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刑 法 等 法 律 及 有 关 法 规 内容 ,
在 系 统 把 握 无 线 电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上 见 成 效 。参 训J 人 员
培 训I 班 传 达 了 国 家 和 陕 西 省 宣 贯 新 《条 例 》工 作
训l 场。 ( 董瑞 斌 ) 响
订 《中华人 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新 《条
例 》)视频培训l 班在南宁市举办 。广西无线电管理机构
共1 4 0余人 参 加 了培 训 。 参i J l 1 人 员 学 习 了 国家 无 线 电 办 公 室 、广 西 工业
和信 息化 委员 会宣 贯新 《 条 例 》工作方 案 ,明确了宣
9 0余 人 参加 了培 训 。
例对如何落实和运用新 《条例 》进行 了分析 ,提出了宣
贯新 《 条例 》要求和注意事项 。这次新 《 条例 》培训l 不
仅对全省无管机构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深入领会新 《条
培 训 班 邀 请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无 线 电管 理 局 贾 宝 国 主
例 青 神实质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 也为深入贯彻实施亲 斤 《 条
部学 习领会新修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以下简称新 《条例 》)培训班在长沙市举办 。湖南省
无 委 办 、湖 南 省 无 线 电 监 测 站 ,各 市 州 经 济 和 信 息 化委 员 会 分 管 领 导 及 无 线 电 管 理 处 、无 线 电 监 测 站 负 责 人其
委 员 会领 导 , 各 市 无线 电管 理 局 、 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 、 省备 份 中心 以及 部 分 设 台 单 位 的 代表 参与 了会 议 。 会 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监 督 检 查 处
读 。祁峰强调 ,各单位要认真研读新 《条例 》,切 实领
例 》奠定了基础 。 ( 王惠连 ) 嘲
讲 。贾宝国结合其在立法过程的切身体验 , 介绍了新 《条
广西 :举办 视 频培 训l 班宣 贯新 条 例
2 0 1 7年 4月 8日 ,广 西壮 族 自 治 区 宣 传 贯 彻 新 修
贯 工作 目标和要 求 。授 课老 师通过新 《条例 》和 旧版
《条例 》 对 比 ,结 合 日常工 作 ,逐 句逐条讲解 了新 《条 例 》和相 关条款 的 内涵 。此次 培训『 通 过无线 电管理 电
视 电 话 系 统 实 施 ,广 西 工 信 委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设 主 培 训l 场 ,各 市 无 线 电 管 理 处 和 自治 区 无 线 电 监 测 站 设 分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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